零税率与免税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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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与免税的异同

“营改增”试点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范围都有所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此有详细规定。很多纳税人询问: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何区别?

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没有区别

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没有区别。

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明显

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公式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这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下同)。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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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也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但如何办理放弃适用零税率手续,暂无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同

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的区别还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而财政性资金要时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都无法同时达到这三条,往往被税务机关检查时并入收入总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税则不视为财政性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见财税〔2008〕151号)。

试点纳税人适用零税率而产生的退税,是否比照出口退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目前尚无规定。但还需要有新文件进一步明确。

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5月24日由财税[2019]37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这几种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这几种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如何选择税率?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何正确选择零税率、免税、不征税等不同的适用税率选项?? ? 下面,我们分情况一一说明。 一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

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发票开出后,显示为下图: 图中税率栏显示为“0%”。 二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发票开具完毕后,显示为下图: 图中税率栏显示为“免税”。 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 相同点 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见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额时适用征收率,但是由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所以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增值税优惠幅度和进项税额抵扣待遇不同。 增值税零税率不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而且,以前各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累积增值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具体通过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来实现。但增值税免税政策仅仅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计入交易成本,如果税务和会计上已经抵扣了,需做转出进项税额处理。

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c390056.html, 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发,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现将营改增后涉及的应税服务免税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有关政策规定介绍如下: 一、对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的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仅对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退(免)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

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被世界上实行间接税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从而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 出口退(免)税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之内。国家启动营改增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贸易改征增值税,也就具备了实行退(免)税的条件。对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并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营改增改革对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实行营改增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相关规定的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则应缴纳增值税。 二、实行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

增值税规定中的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

增值税规定中的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 导读 全面营改增后,很多纳税人咨询,增值税规定中的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这三个概念到底有什么不同?对开具发票、纳税申报尤其是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直接的影响?下文中税务专家将就此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一、不征增值税项目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除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收入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殊情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虽然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但很多地区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承租方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相关项目,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

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收入只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所规定的条件,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不征税收入申报,否则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同时从事应税和免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准确划分的,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式进行计算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征减征增值税税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3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

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简易和一般计税方法下零税率和免税的不同之处

零税率和免税在简易和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区别 1、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没有区别 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2、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明显 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比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这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3、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

免税与零税率

增值税的免税和零税率 日期:2007-03-21 来源:湖北国税网【选择字号:大中小】 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即实行零税率。有人认为零税率就是免税,也有人认为零税率就是对纳税人先征税后全部退税,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免税和零税率是根本不同的。 增值税免税,如果只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不纳税,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真正含义是:享受免税的经销者,对其出售的商品是不征增值税的,该经销者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他不用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也不用记录有关增值税的帐薄。但是,免税的经销者在购进货物时,却要负担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并没有全部地被免除增值税,只是免除了他这一环节增值额的税负。 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可知,由于经销者出售商品不被课征增值税,所以也就不可能把他在购入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从其销售货物的应收税金中进行扣除(因销项税金为零)。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按条例规定是免税的,但该生产者要对购进的肥料、种子、电力等负担增值税,且这部分进项税金因为没有销项税额而无扣除,可见该农业生产者的税负不是零,他并不是不负税。 因为免税的这一特点,免税有可能造成重复征税。比方说,如果享受免税待遇的经销者出售的货物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原料被进一步加工的人买走,那么这个免税商品中所含的增值税金就会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并成为进一步加工者的成本,即使这个加工者生产的产品要交纳增值税,却不能要求对其购进原料中的税金进行扣除,因为他购进的原料是免税的,其购货发票上也不会有增值税金额,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增值额被征税不只一次,造成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再看零税率。零税率作为增值税率,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锐率。它的含义是,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他在购入货物时所支付的税金都可得到扣除,即可得笔净退税,因为他的销项税额是零。所以零税率物品的经销者的税负为零,但他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通常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服。 只有当政府想鼓励某项行为或使某个产品真正免除增值税时,才使用零税率,如我国新增值税中对出口货物就实行了零税率。此外,如果想让消费者受益,就要使用零税率,从而使其购买到不含增值税金的商品。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免税销售额”含税吗 案例 境内某化工企业系香港一家科技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投资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2月,香港母公司将一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专利使用权,转让给该化工企业,收取技术转让费100万元。该化工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如果香港母公司的技术转让 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该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技术转让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2013年8月1日后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营改增”后,案例中的香港科技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会有所变化。“营改增”前,以全额收入100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100万元×10%);“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作为非居民企业,案例中香港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收入转换成不含增值税收入,问题的关键在于其取得的1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业内不少人认为,既然100万元的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我国免征增值税条件且成功申请免征增值税,那么收入就不包含销项税,是零税率。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混淆了直接免税与零税率。直接免税是一种税收优惠,免的是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并不是真正的零税率,因为购进环节企业仍承担了增值税。而零税率,是税率的一种,是对出口企业出口产品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在理论上是不含税的,出口企业在报关出口时,不仅对本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免征,还退还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出口产品是零税率,而免征增值税并非是零税率。 至于增值税免税收入总额,是否含税?我们首先应该从增值税计算原理上分析。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税款的计算方式,跟其他税种不同。增值税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是采用“税款扣除法”,

增值税零税率免税不征税情况汇总

增值税零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税率栏显示为“0%” 二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区别于增值税零税率,增值税免税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为不征税、不让抵、不退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 税率栏显示为“免税” 注意: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三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理论上讲,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了。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财税【2011】131号 (2)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 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2〕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2-02-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摘要-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跟免税案例例子分析

免税处理案例分析铂略在线课程 2014年8月26日

目录 PART ONE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PART TWO 营改增跨境服务退税及免税案例分析???????????????????????????●案例一:上海市闸北区A 公司关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案例二:上海市奉贤区X 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甲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案例四:上海市静安区a 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案例五:上海市徐汇区x 公司关于营改增跨境服务免税申请●国际货代的最新动态 PART THREE 互动问答????????????????????????????????????????????????????????????P3P9P17

营改增跨境服务政策分析 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各地的相关管理政策 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范围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假设企业在巴西进行矿产资源的勘察,无论其服务对象是中国的企业还是巴西的企业,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假设会展企业在境外举办会议展览,参加展览的同时有国内企业和境外企业,该会展服务是免税的。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假设企业在境内租赁的设备在境外使用,也是属于免税的范围。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七)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如取得相关资质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企业享受零税率。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 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 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 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 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 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增值税答疑

增值税的答疑汇总如下 1、问:增值税知识模块中要记忆的内容太多了,有没有简便点的记忆方法?请赐教 答复:刚开始接触很容易忘记是正常的,只能通过反复的看教材和练习,才能慢慢的掌握。没有更好的办法,相信熟能生巧。 2、常见价格是否含税的如何判断? 答复:价格是否含税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题目给出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以下是题目中常见价格是否含税的判断,希望对您有帮助。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2)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 (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4)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5)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6)平销返利收入是含增值税的; (7)纳税人销售旧货取得的收入没有特殊说明的视为含税收入 3.进项税额转出分几种情况? 答复:进项税额转出是前期购进的外购货物已抵扣进项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以票抵扣的:例如购买货物取得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计算抵扣,包括运费和收购农产品,运费、收购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普通发票上的金额×(1-7%)或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或收购金额,即成本/(1-7%)×7%或成本/(1-13%)×13%。 举例说明: 农产品:一般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凭支付的金额A直接乘以13%计算出进项税,实际计入农产品成本的是A*87%,因此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先将成本还原成买价,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比如,购入免税农产品,支付买价10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农产品入账成本87万元。如果该批农产品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额=87/87%*13%。 原材料,是购入时按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及税款来抵扣进项税。例如,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元,增值税17元。那么进项税是17元计入成本是100元。那么,做进项税额转出时,是100*17%=17元。 所以说,运费,是要除以93%来计算进项税转出,而原材料的,直接乘就可以。 详见下面例题: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180580元。该企业将3/4用于本企业生产粮食白酒,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额705000元;将其余部分作为职工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因管理不善,将上月购进农产品被盗,账面成本为2796(其中运费成本186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元。 A.96374.96 B.113981.25 C.102647.45 D.102243.4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进项税不得抵扣。 应纳增值税=705000×17%-[180580×13%-180580×13%×1/4-(2796-186)÷(1-13%)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2016营改增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7页)

2016营改增通知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7页)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免税和零税率的不同相同点

增值税免税和零税率的不同相同之处 企业既有免税又有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实际操作中避免把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跟增值税零税率(以下简称“零税率”)的项目搞混。 二者的相同点: 1、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2、一般情况下,二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二者都可以放弃,并且放弃之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 4、部分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这两种政策。比如说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但企业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时,可以选择适用零税率或者选择免税。 二者的不同点: 01、二者的性质不同 免税是指免除本环节销项税额,但要负担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零税率是指不仅免除本环节销项税额,还要退还纳税人以前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 0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免税涵盖的领域较多,包括销售免税产品、提供免税服务等,既包括跨境应税行为,也包括境内应税行为。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 03、二者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不同 免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零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免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0=零 零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零税率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由于增值税税率为零,故销项税额为零。 因此,零税率的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

零税率与免税的异同

北京人才市场北京找工作 零税率与免税的异同 “营改增”试点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范围都有所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此有详细规定。很多纳税人询问:适用零税率与免征增值税有何区别? 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下没有区别 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没有区别。 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前提下区别明显 免征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0-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公式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这就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表面看,似乎给外贸企业以更多的扶持。但实际上,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税收管理要求不同 增值税有多档税率,零税率也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包括减税优惠,下同)。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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