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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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若干政策业务,通知,自然人与其个人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1999﹞181号

【发文日期】1999-05-26

【实施时间】1999-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实行买断工龄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在办理买断工龄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应按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办理买断工龄手续止之间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支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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