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农业产品,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甘国税发﹝2008﹞194号

【发文日期】2008-10-07

【实施时间】2008-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税收管理,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农业产品收购销售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申请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

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

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甘肃省农副产品收购发

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普通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

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核定的月供票量和限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收购发票由收购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时使用。

第七条 收购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一)按顺序号、各联次一次性开具。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品名明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二)按出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汇总开具。出售人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

(三)开具发票的买价只能是直接支付给农业生产者个人的价款。

第八条 纳税人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收购发票。不得买卖、转借或转让收购发票。不得虚拟销货人(出售人)、虚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收购发票领、用、存、销制度和相关账簿,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收购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收购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购发票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样式,统一印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

(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对购进的各类农业产品应分大类、品名、等级、数量、金额等,设立“农业产品收购日记账”和相应的月台账、明细账。生产加工产品领用的外购农业产品,应按投入、耗用、产出、产品销售等情况设置“生产企业耗用农业产品日记账”和相应的月台账、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实物库存应建立盘库制度,登记库存账簿。

(二)从事农业产品收购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按购销农业产品的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立“农业产品经营单位收购日记账”、“农业产品经营单位销售日记账”和月台账、明细账、库存商品账,正确反映各类农业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同时设置其他账簿,正确核算进销差价、毛利率、税负率。

(三)对纳税人购销农业产品收付结算资金,应按现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月)台账明细账,准确反映资金流动情况。各类账务必须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资相符。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完整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记账凭证和相关原始单证, 其货款支付凭证(转账结算单、现金付款单)、收购码单、验收入库单,应视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附件,作为货物验收入库和进行财务核算的凭据。完善过磅、检验、入库、出库、收款、付款等环节手续。购进、销售(耗用)农业产品的主要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真实。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合法发票(收购发票、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应附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单次收购大宗农业产品(由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标准,下同)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对每日收购、加工、销售的农业产品进行汇总,作为核算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监制下印制使用过磅单、质量检验单和入库单(以下简称“三单”)。 “三单”的格式、印制数量等情况应报主管税务分局(所)备案。主管税务分局(所)要对纳税人“三单”的使用情况按照生产周期查验登记,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货款结算制度。

第五章 税源监控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积极探索和实践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促进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十九条 农产品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有:

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管纳税人的一般性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负责发票日常管理及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的监控检查等。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对大宗农业产品出售人的身份、产品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抽查。对登记、申报、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核算管理、发票使用等环节实施全面监控分析。定期采集农产品市场交易价格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如实对其生产工艺流程、加工方法、设备生产能力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