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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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1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1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从事司法鉴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司法鉴定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技术装备和人才建设,提高鉴定能力,适应诉讼活动鉴定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公告等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等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自律管理,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从事司法鉴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支持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司法鉴定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云南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条例》具体是哪些内容?

《云南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条例》具体是哪些内容?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云南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条例》具体是哪些内容?导读: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

如果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意外伤害,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就是负责对当事人提供材料进行分析,出具鉴定报告的机构。

目前各个省市都有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现在让我们随着看看《云南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条例》具体有哪些内容?云南省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条例(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培养专业人才,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运用最多的要数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残和工伤程序,当然,我国侦查部门在进行办案的时候也缺少不了司法鉴定。

那么,就辽宁省而言,▲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辽宁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司法鉴定,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为诉讼活动需要所作的鉴定。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业自律。

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但不得从事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符合本条例设立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公告,为诉讼活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一)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二)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篇一: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

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

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

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

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廊坊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为保障社会、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活动的需要,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便于社会、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经河北省司法厅审核,现将廊坊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做好分送、宣传工作,并请委托机关(人)参照甄别。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机构名称:大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大城县新华东街47号(大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韩亚光机构负责人:韩亚光电话:************传真:************邮编: 0659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05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大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6人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李孟瑞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5041 许翠萍女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5081 李万增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5091 赵洪章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5071 冯寿岐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5021 丁树常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5011 机构名称:文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文安县城北关(文安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苏子会机构负责人:王乐润电话:************传真:************邮编:0658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10010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文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9名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王乐润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21 王柏禄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61 周云川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51 陈国林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81 蔡福安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71宗凤义女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41谷赶成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101姚影宏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11史武侠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0031机构名称:霸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霸州市金康路20号(霸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马振武机构负责人:郑宝章电话:************传真:************邮编:0657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09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霸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8名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刘满林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51 李福明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71 许一平女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21 郑宝章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11 姚永兰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91 康永民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41 朱一凡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61 王尚初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9031 机构名称:永清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永清县益昌路101号(永清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洪泽机构负责人:杜清茂电话:************传真:************邮编:0656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07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永清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7名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杜清茂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7021 孙克光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7041 郑维新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7071 张东兴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7031 刘志芳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7051 陈敏清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7011 石战平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7061 机构名称:固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固安县新源街58号(固安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洪波机构负责人:田克友电话:************传真:************邮编:0655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06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固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7名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潘文泽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6041李印华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6031胡志新女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6021尹凤祥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6071韩树元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6011杜国权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6061张禹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6051机构名称:安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光明西道100号(安次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曹福来机构负责人:何忠培电话:************传真:************邮编:0650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11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安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6名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何忠培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1041 夏天桂男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1091 荆学军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1021李金英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1071 李连芝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1061 李泽勋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11101 机构名称: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香河县新开街2号(香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门德志机构负责人:周宏年电话:************传真:************邮编:0654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04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8名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周宏年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11 许志华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71 安新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81 赵淑华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51 冯福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61 张维真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41 张荣泉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21 夏原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4031 机构名称:三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路20号(三河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成机构负责人:刘士宏电话:************传真:************邮编: 0652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08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三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11人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刘士宏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51 高悦达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111 聂志刚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41 刘志国男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81 李文俊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31陈良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101刘翠芝女副主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21 赵长城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71邓亚军男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91闫淑云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61刘会伶女主治医师司法医学1310008011机构名称:河北省廊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37号(廊坊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舒希贵机构负责人:魏向东电话:************传真:************邮编: 065000 电子邮箱:许可证号:1310001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鉴定河北省廊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15人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张秉尧男副主任医师主检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31李维华男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21杨福林男主任医师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41董凯发男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11 陈光男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51高登鹏男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61 安巨会男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71王旭男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81 孔德强男主治医师主检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091武桂萍女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101 李志欣男主治医师主检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111赵启利男主治医师主检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121刘善忠男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131赵辉男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141 陈秋月女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法医师司法医学1310001151。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2.02•【字号】苏司通[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编制及公告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7]10号)各市司法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以下简称《名册》)编制及公告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对象及条件1、《名册》编制截止目前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仍符合法律、部颁规章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规定的条件的,编入《名册》。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前,原已核准登记的三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名册》编制截止目前自愿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编入《名册》。

二、具体步骤1、以鉴定机构为单位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附件1)和《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附件3)。

登记事项有变更的,一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材料申报要求见附件2)。

2月10日前将《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及相关变更申请材料报所辖市司法局。

2、各市司法局对鉴定机构申报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对于初审合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其《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执业情况报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07年度)》上加盖市局公章,在其他申请材料上加盖校对章,2月15日之前将机构申报材料及市局初审意见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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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0]8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4号 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方便司法机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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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名称为《国家司法鉴定人
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名册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四条 《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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