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

第二十四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是(C)。
A.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B.检察院主管立案的检察官
C.某法学院法学教授
D.某律师事务所主任

2.下列选项不属于法律职业技能的是(D)。
A.职业语言
B.职业思维
C.职业知识
D.职业道德

3.“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么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这句话表明(A)。
A.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B.人治优先于法治
C.法治不需要考虑人的因素
D.法律家的思维和普通人的思维是相同的

4.关于法律职业的形成,表述错误的是(D)。
A.中国历史上一直没有形成职业法律家
B.中国历史上的刑名幕友和讼师等不是职业法律家
C.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职业法律家
D.12、13世纪,法律的职业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5.关于律师职业道德,表述正确的是(D)。
A.某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以获得案件材料的作品权和传播权
B.某律师收受当事人的礼品以加快案件进度
C.某律师同当事人订立协议以限制自己过错所带来的责任
D.某律师根据争议标的确定报酬

6.关于司法官的职业道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只忠诚于法律
B.可以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
C.不参加任何盈利性社团组织
D.谨慎参加社交活动


第二十四章/同步练习/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律职业特征表述正确的有(BC)。
A.某律师因为当事人罪恶深重,在法庭上拒绝为其辩护
B.法律职业有其专门的逻辑
C.法律职业具有严密的准入特征
D.法律职业者在从事法律职业时,应该使用大众语言

2.下列有悖法官职业伦理的有(CD)。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不得向当事人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C.法官认为某判决存在问题,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这是法官的言论自由
D.某法官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3.下列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有(BC)。
A.某律师同时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执业
B.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律师
C.某律师司法考试通过后仍不能独立进行诉讼业务
D.某律师暗示当事人,应该隐瞒某些对自己不利的主要事实

4.下列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有(ABC)。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

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严禁到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消费


1.简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参考答案:正是基于法律教育,才使得法律人在法律学校得以培养。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整体来看,二者有如下关系:(1)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历史上看,法律职业的出现是以法律教育为前提的;从逻辑上说,法律教育提供的系统的法律学问是法律职业的基础。(2)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素养。例如,现在很多国家都采取了法官与律师同时训练和考试制度,这对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自治性有重要意义。(3)法律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法律教育的方向。例如,有些国家由法律职业组织来对法律教育进行待业管理。(4)法律职业能够促进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法律教育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








2.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
参考答案: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其特征主要包括:(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统一的、专业的以及系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技能形成的前提。(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这种伦理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法律职业需要专业化的司法官吏、以及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等。法律人在程序构成的“法的空间”里运用法律概念术语、职业化的方法和技能,进而形成不同于普通大众逻辑的法律思维。(4)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察,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职业的准入特征可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








3.简述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结合各国对司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及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司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可概括为:(1)忠实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不能违背法律规范和法的精神。尊重其他司法官、遵守司法礼仪、重视法庭威严等。(2)尊重律师。对于律师意见要有足够重视,判决书中还应载明律师意见与主张,对律师辩论提纲负有保密义务等。(3)中立地对待当事人。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不正当的干扰,不得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遵守回避的规定等。(4)司法官社会性活

动的职业道德。司法官从事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影响法官形象,谨慎进行社交活动,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利用权力或名誉为他人拓展商业利益。








4.简述法律人职业思维的特征。
参考答案: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除了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题之外,还包括以下特点:(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思维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官习惯于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取不同意见,取得“兼听则明”的效果,在对立的意见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比较稳妥、甚至保守。法官只承认既定的法律规则,即便是判例制国家,也应遵循先例。法官的这种稳妥性有时候还表现为遵循业已形成的传统价值。(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因素。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的结论要合乎理性的推出,应当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而增加法律判断题的说服力。(4)法律思维中的“真实”不同于科学中的“真实”。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法律真实并不总是和客观真实相一致,法律真实更多是指由合法证据证明的“真实”。(5)判断题结论总是非此即彼。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从整体上讲,法官的判决往往是给出一个“非此即彼”的确定的结论。



试论述法律职业制度的种类。
参考答案:所谓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综合各国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法律职业制度:(1)法律教育制度。从培养过程和方式上看,法律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等特点,相应的,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学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二是职业法律教育,侧重实践。这种做法值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借鉴。诚然,法律离不开理论也离不开实践,但是,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的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做一定程度的区分是有必要的。(2)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一般的,初任法官一般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的还要实习或者培训。有些国家还规定不同审级法官还需要晋升考试,另外在报考条件上有很严格的限制。(3)法律职业任职制度。很多国家都对初任律师和司法官都规定了起码的条件和资格。例如英国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需要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在行政机关、议会中担任职务,不得经营商业等。(4)法律职业待遇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官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所谓终身制是

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一些国家除了给予较高的工资外,还在住宅、汽车、警卫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另外还有丰厚的退休金制度等。这些制度对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保证。(5)法律职业机构。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各国法律都对法院的审判权力、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于检察官而言,并不是每个国家都存在检察官和检察机构。很多国家的律师都有自己的律师协会和律师公会等。


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1.自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累计有近百万人参加司法考试,前三次考试共有6.64万多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法官19万多人,检察官14万多人,律师11万多人,公证员1.3万多人,但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仍存在很大缺口。 2.据有关调查显示,某地区共有110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中,就业于法院系统34人,检察院系统30人,律师行业21 人,公证行业1人,其他类别24人。另外,在对未从事法律职业的24人进行关于“你希望进入的法律职业部门或行业”问卷调查时,填写法院系统14人,检察系统5人,律师行业3人,公证行业的0人,政府、企业或公司法律部门2人(材料引自“灼灼华法网”,有修改)。 3.目前我国法官的每100 000人口拥有量将近15人,基本与美国处于同一水平,律师的拥有量不到9人,处于较低的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法治发达国家。 4.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北京律师数量已经突破1万人,可是同期西藏地区的律师总量仍然不足200人。另外,目前,全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一些专业领域还缺乏高水准、富有办理国际业务经验的律师人才。问题:综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国法律职业的现状。
参考答案:从题目所给的材料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职业存在巨大的不平衡性。具体而言包括:(1)快速增长的数量和缓慢提高的质量之间的不平衡性。从材料1可以看出,虽然近些年我国法律职业数量增长很快,虽然目前全国共有法律职业者45万(法官19万多人,检察官14万多人,律师11万多人,公证员1.3万多人),但是,由于我国近些年改革开放带来的急速的社会转型,能够应对负责的经济、政治以及国际挑战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仍相对匮乏。(2)法律职业者内部结构的不平衡。从材料2和材料3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理想的职业是法官,其次是检察官,最后才是律师和公证员,以至于出现了材料3出现的问题(法官的每100 000人口拥有量将近15人,基本与美国处于同一水平,律师的拥有量不到9人,远远低于美国、德

国等法制发达国家水平)。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样的,但是有一点原因却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人们对律师、公证员的评价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这应与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很大关系。对权力的依赖、向往成为职业选择时重要的砝码,从某种程度说,这有可能构成法治进步的阻力。(3)法律职业者地区分布不平衡。从材料4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与律师数量有一定的关系。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地区差异明显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带来了其他范畴上的不平衡,例如,经济上的地区差异可能导致法学教育的不平衡,进而导致法律职业者数量的不平衡;再如,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平衡导致社会转型的不平衡,导致社会关系复杂程度的不平衡,进而导致涉讼事项上的不平衡等。当然,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其它诸多原因限于篇幅不再赘述。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不平衡。或许,国家在政策上给予恰当的区别对待是解决此问题的直接方法,国家应该在综合分析多种指标的前提下,给予政策上的一定倾斜,营造法律职业与其他社会因素和谐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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