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_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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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

说说中国的国籍制度中国自50年代起就废除双重国籍的体制,可是,作者指出,各国在对待国籍问题上都是采取利己损人的态度,偏偏是中国却是采用利人而于己无益的政策,这种为渊驱鱼的做法造成有意回归的华人无法取得中国国籍,对中国是不利的。

孙中山先生曾有“华侨是革命之母”一语,可见中国近代史与海外华人休戚相关。

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更显示这一历史模式的延续。

因此双重、多重国籍这个敏感问题颇有讨论的必要。

按照旧法律名词,中国传统的国籍政策是属血(de sanguinis)原则,即只问祖籍,不问出生地点。

以后者为准的叫做属地(desolis)原则。

现行的中国国籍法两者都不是。

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具有外国籍”的意思并不明确。

以加拿大、美国为例,中国公民的小孩一出生就“自动”有当地国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如果退出当地国籍后,能不能凭父母之中一方的中国国籍取得中国籍?答案按中国国籍法第七条: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换言之,在加拿大、美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幼时被小同学另眼相看,但要做中国人,需要申请,批准与否,并无明确规定。

在德国出生的中国小孩则没有这个麻烦,因为他们不自动具有德国国籍。

一个人是不是中国人竟然要看当地法律,法律一改,情况即起变化,实在十分有意思。

一个国家的国籍法的效果,实际以外国立法机关的意志为转移,不能不谓奇特。

其实最主要的关键是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谨力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仅有原那么区别, 而且有亲密联络。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 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亲密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 也就是说, 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 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 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致。

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 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犯的内立法, 根据国际法的根本原那么,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预。

另一方面, 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局部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了在国内施行国际法, 国家根据详细的国际义务, 分别采取立法措施, 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

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 但美国 1978 年 12 月 16 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结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成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台法政府,“成认只有一个中国, ____是中国的一局部”。

与此同时, 却有意炮制了所谓的“对台关系法”,公然提出并继续向____出售武器, 不但严重违背了其所承当的国际义务, 而且也是对国际法根本原那么的粗暴践踏。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那么被公认为处理三、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进犯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局部, 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 即领土主权, 根据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 所以, 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也叫领陆、领水和领空。

双重国籍_法律规定(3篇)

双重国籍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民到其他国家生活和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双重国籍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双重国籍,即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在某些国家是合法的,而在其他国家则受到限制。

本文将从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争议以及相关国家的立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 双重国籍的概念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根据国际惯例,双重国籍的认定标准为国籍法。

不同国家的国籍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有所不同。

2. 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允许双重国籍的国家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等。

这些国家认为,双重国籍有助于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增进国家间的友谊。

在这些国家,双重国籍的取得和维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出生地原则: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该国国籍,子女出生在该国。

②归化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加入该国国籍。

②自愿放弃原有国籍:在申请加入新国籍时,自愿放弃原有国籍。

(2)限制双重国籍的国家一些国家限制双重国籍,如中国、印度、巴西等。

这些国家认为,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家忠诚度问题,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这些国家,双重国籍的取得和维持通常受到以下限制:①出生地原则: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该国国籍,子女出生在该国。

②归化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加入该国国籍。

③自愿放弃原有国籍:在申请加入新国籍时,必须自愿放弃原有国籍。

(3)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极少数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沙特阿拉伯、伊朗、朝鲜等。

在这些国家,一旦加入其国籍,就必须放弃原有国籍。

二、双重国籍的争议1. 国家忠诚度问题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家忠诚度问题。

一方面,双重国籍者可能难以抉择对哪个国家的忠诚度更高;另一方面,国家可能担心双重国籍者在关键时刻会背叛本国。

2. 国际关系问题双重国籍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

在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双重国籍者可能难以保持中立立场,从而影响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3. 社会稳定问题双重国籍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中国归化国籍条件

中国归化国籍条件

中国归化国籍条件
中国归化国籍条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外国人获得中国公民身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申请中国归化国籍的外国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要求
根据中国国籍法,申请中国归化国籍必须年满18周岁,否则要求申请人就满18周岁前所取得的行为负责,同时申请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代表其参与申请手续。

二、居住要求
申请者必须长期居住在中国,并且在中国有较大的经济利益,如经商、工作、学习等,而且需要符合一定的居留期限,比如连续居住5年以上才能申请归化。

此外,申请者有义务保证不滥用中国签证,不私自出境或到外地居住,不损害中国的利益。

三、遵守法律要求
申请者需要遵守中国法律,不得犯罪,更不能有犯罪前科,同时要求申请者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比如不吸烟、不饮酒、不抽烟等,而且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政治制度,具备合法入境、合法居住、合法就业等条件。

四、文化要求
申请者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比如掌握基本的中国历史和文化常识,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了解中国的传统习俗和风俗,掌握一门汉语,并能正确使用。

五、合格证书要求
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些合格证明,比如出生证明、婚姻登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以便官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六、政治立场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备正确的政治立场,不能携带反对中国的思想,更不能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对于申请者的政治立场,官方将进行全面的考察,确保政治立场与中国政府的立场一致。

以上就是中国归化国籍条件的具体要求,要想获得中国公民身份,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并且通过官方的审核,才能获得中国公民身份。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法》关于原 始国籍的相 关规定
以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 籍” 。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 国籍。
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
三.产生原因 四.危害 五.解决方式 :
五、《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颁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
基本原则和主要内 容包括:
2. 不承认双重国籍 3. 4. 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
例题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 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 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PART 01
国际法上的国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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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确定国籍的意义: •对国家的意义:
○ 国家用国籍来确定它的永久人口,是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国籍也是国家确立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对个人的意义:
(特行实国拥国

可 能
双 系
行 单
均 实
有 丙
, 其
拥血系行丁父
有统血出双亲
下主统生重为
三、国籍的丧失
一.自愿丧失国籍 二.非自愿丧失国籍 由于剥夺而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冲突 与解决

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2篇)

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移民到其他国家,并保留自己的国籍。

在这种情况下,双重国籍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法律适用方面。

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双重国籍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双重国籍现象仍然存在。

2. 特点(1)法律冲突:双重国籍者在法律适用上可能面临法律冲突,即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2)身份矛盾:双重国籍者在身份认同上可能存在矛盾,难以确定自己的归属。

(3)权利义务复杂:双重国籍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可能面临复杂性,如税收、兵役等。

三、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法原则在国际法领域,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国籍优先原则:当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籍国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无法确定国籍国时,应考虑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3)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处理双重国籍者的法律关系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 国内法原则在国内法领域,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国籍优先原则:在处理双重国籍者的法律关系时,应优先适用其国籍国的法律。

(2)属地管辖原则:当国籍国的法律无法适用时,可考虑适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处理双重国籍者的法律关系时,应考虑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双重国籍法律适用的具体领域1. 宪法领域在宪法领域,双重国籍者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国家认同、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如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对于双重国籍者,应优先适用其国籍国的宪法规定。

2. 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领域,双重国籍者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行政管辖、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

中国双重国籍法律后果(3篇)

中国双重国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中国公民可能会选择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从而拥有双重国籍。

然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本文将探讨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强制注销外国国籍:对于已经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其注销外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取消出境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取消其出境资格,限制其出境。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论中国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

试论中国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
201 0 年 5 月(中)
・学术前沿・
试论中国双重国籍的有限承认
连晓坚
摘 要 国籍对于确定一国境内的居民与该国的不同法律关系及在该国所处的不同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据不完全统 计, 世界上现有 70 多个国家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 对于中国来说, 双重国籍是否必要?双重国籍是否可行?本文在此试作 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双重国籍 有限承认 法律地位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5-275-01 华侨的心愿。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宗法社会, 故国、 国土、 故人情结 浓重, 即使远走他乡, 亦念念不忘落叶归根, 认祖归宗。 华侨居留 海外, 远则千载, 近则百年, 历代以来, 多以不忘桑梓、 保留国籍、 沿用国俗为荣, 不愿轻弃中国国籍。 正是考虑到传统国俗和海外 华侨的心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三部国籍法——1909 年 清政府颁布的《国籍条例》 、1912 年北洋政府公布的《国籍法》 、 1929 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国籍法》 都实行承认双重国籍的 , 制度。 从这种意义上说, 承认双重国籍, 又是我国的一个法律传统。 其次, 无庸赘述, 在当今大多数国家利用公开实行或默许双 重国籍来吸引人才、 资金、 技术的大环境下, 调整国籍原则, 完善 我国国籍法对我国利益不但不会造成损害, 而且还可带来双赢的 局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 采用双重国籍政策或许是维系海外华人 最好的方法, 同时也是利用海外华人资金、 技术和人才最好的途 径。承认双重国籍后, 相信海外华人的国际影响力及其资金、 技 术和将更有效地为我所用。 借此, 经济的发展将获得实质性新突 破。正如曹思源所言, 实行双重国籍最主要的好处在于 “有利于 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海外赤子的积极因素” 。 四、 有限度地承认 我们应该考虑公民要求、 移民人数、 外交关系、 发展战略等诸 多因素, 分析利弊, 采取能保障国家与公民双重利益的政策。时 过境迁, 当前的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我国面临的国 际环境也今非昔比, 国籍政策法律文本也应顺时而变, 体现时代 精神。比较而言, 中国现在是人才、 技术、 资金外流大国, 《国籍 法》 的限制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因素, 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是 大势所趋,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国籍法》 在 上也应与时俱进, 与世 界接轨, 进行适当改革。 关于怎样采取双重国籍, 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尽快修改、 完善 《国籍法》 在坚持 , “一人一籍” 的基础上, 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 何谓有限度的承认, 即允对海外华人区别不同对象, 区别不同国 家实行不同的国籍政策。 详言之, 中国海外新移民和东南亚华人自身的政治诉求不一 样, 他们中的大部分已经取得所在国的国籍, 与呼吁双重国籍的 北美新移民相比, 东南亚华人已经落地生根, 对流向北美地区、 新 西兰等国的海外新移民和东南亚华人根本没有理由也不可能采 取相同的政策。 如果对后者实行双重国籍, 一定会引起所在国政 府对我国的惶恐, 也一定会影响我国的外交和当地华人的现实处 境。这是由后者已经对当地国家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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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第 5 期 ( 总第 143 期)
广西社会科学 GUANGXI SHEHU I Kmulat ively, NO. 143)
关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的几点思考

[ 摘要 ]

广州 510000)
( 广东警官学院治安系, 广东
我国 国籍法 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 对此 , 可考虑增补基本原则的内容, 修改
[ 3]
处是不可能的。1930 年 关于国籍冲突的若干问题 的公约 第五条就规定了 有效国籍 原则。该 条指 出, 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 , 在第三国境内, 应 被视 为只有一个国籍 , 即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 所所 在地国家的国籍, 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 , 似与该 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 国籍。也就是说 , 国 籍要在国际上有效 , 一国要以其赋予个人的国 籍作 为反对另一国, 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根据, 则要求该国 籍是他的实际国籍 ( 有效国籍 ) 。否则, 别国可 以不 承认这种国籍 , 并拒绝外交保护的请求。例如, 尽管 加拿大是承认双重国籍 的国家, 但双重国籍人 只要 在加拿大进行主要活动 就被认定为加拿大人 , 而不 被认定为是外国人。 2. 有条件的选籍。许多国家规定选籍原则。例 如, 德国新 国籍法 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 规定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 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 子女 , 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 法居 留 8 年以上, 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 3 年, 其 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 ; 待其成长至 23 岁 后, 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 ; 如果选择德国国籍 , 则必须放弃其他国籍, 只有在其 拥有的非德国国籍不可 能放弃的前提下, 才允 许其 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德国新 国籍法 体现了以当 事人为主的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日本新 国籍 法 取消了双重国籍 , 但是却增设了国籍选择制度。 日本新 国籍法 规定, 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 原则上 规定在其 22 岁之前, 必须在日本籍和外国籍之间选 择其一, 并予以 申报和说明。超过国籍选择期 限仍 不作选择的, 将受法务大臣的 警告。此后 1 个 月不 作选择, 则按自动放弃日本国籍处理。 我国过去也一度采取这种作 法, 即在我国境 内 的中外通婚子女年满 18 岁后允许其选籍。事实上 , 关于对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做出解 释的 建议 ( 以下称 建议 ) 在国籍认定上有了突破, 它在 坚持一人一籍原则的同 时, 允许出生在澳门的 葡萄 牙后裔居民自由选择国籍。 建议 规定, 凡具有中 国血统但 又具有 葡萄牙血 统的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居 民, 可以根据本人意愿 ,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 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 定其中一国国籍, 即不 具有 另一国国籍。 从而灵活务实地解决了葡萄牙后裔居 民的国籍问题。这一原则可以扩大到近些年来内地
[ 1]
。此外, 我国 国籍法 还存在有些条款文字表
述不清, 容易造成 歧义的问题。因此 , 笔者认为, 我 国 国籍法 需要完善部分原则和条款的内容以适应 新时代、 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一、 关于 国籍法 原则内容的完善 我国 国籍法 规定了四 项原则, 包括血统主义 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 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 则、 减少无国籍的原则 及男女平等的原则。笔者建 议, 将不承认双 重国籍的 原则改为 在坚持 一人一 籍 的基础上, 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国 籍的原则 , 并增加以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中心的 [ 收稿日期 ] 2006- 12- 19 [ 作者简介 ] 叶
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通过 , 13 日公布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下称 国籍法 ) 是新中国成 立以来 第一部国 籍法 , 目前 正在施 行。这 部 国籍 法 是在总结建国 30 多年来我国政府处理国籍问题 经验的基础上 , 借鉴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国籍立法 及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条约的内容而制成的。 国 籍法 全文共 18 个条款 , 其内容条款基本符合当时 形势 , 为我国处理国籍问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法律 依据。但是, 从上世纪 80 年代至今 , 社会环境、 国际 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 加上 国籍法 规定得过 于简单 , 在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 与发达国家的同类 法律相比, 实质性条款过少 , 以至于在实践中不得不 以公安部 1981 年 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 部规定 ( 试 行草案 ) ( 以下称 内部规定 ) 为依据, 从而造成在 法理上存在违反 宪法 和 立 法法 原则 的重大问 题
的基础是他与国籍国的某种联系。我国在确认个人 国籍时, 应考虑到他 ( 她) 的惯常居住地、 他 ( 她 ) 对子 女的灌 输等这些 表明他 ( 她 ) 与 一国关系 密切的 因 素。一个事实上的双重国籍者 , 尽管他 ( 她) 拥 有两 个国家的护照 , 两个国家的国籍 ( 原始国籍和继有国 籍) , 但是, 如果他 ( 她 ) 长期离境或不在接纳国 而在 出生地国居住, 将有被剥夺接纳国的国籍, 成为无国 籍者的危险, 如美国等国家的 国 籍法 即有这 方面 的规定。赋予当事人依 法选择国籍的前提, 是 要遵 循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 即在不损害国家根本 利益 的前提下, 个人 可以享有自由选择国籍的权利。换 句话说, 确认国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但这种选 择不能损害国家根本利 益, 而应在国家利益和 公民 权利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点, 或者说在国家主义 和自 由主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确认国籍时, 在 遵循 以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原 则的前提下, 先由当事 人选 择国籍, 再由有关部门确认, 这可以减少国籍的积极 冲突或消极冲突问题。但是, 对那些在国内有 违法 犯罪行为的人, 应当剥夺他 ( 她 ) 自由选择国籍 的权 利, 尽管他 ( 她) 通过种种途径到国外取得合法护照 , 在其回国后 , 我国不承认其外国护照 , 不承认他 ( 她 ) 的外国籍 , 而按中国人对待; 对那些没有违法犯罪行 为的人 , 则可以赋予他( 她 ) 自由选择国籍的权利, 如 其回国, 可自由选择国籍 , 但选择外国籍的, 须 申请 放弃中国国籍。 二、 关于 国籍法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 我国 国籍法 第九条规定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的情形, 规定 定居 外国的中国公民, 自愿加入 或取 得外国籍的 ,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里 , 何为 定 居 ? 如何理解 外国 ? 由于 我国 国 籍法 是 将以 往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法律化, 从实践中我们知道 , 第九条所指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主要指历史上侨 居和移居国外的华侨及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后裔。但 是, 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说明, 也没有相关的立法 解释。只是在 内部规定 第七条规定, 因私临时出 国探亲不归而定居国外 并取得外国国籍的, 即 自动 丧失中国国籍。 那么 , 对于在外国留学、 探亲、 经商 的中国公民 , 在国外期间本人或所生子女加入 外国 国籍 , 回国后的国籍该如何认定呢 ? 对此 , 一般适用 国籍法 第五条的规定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 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 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 方或
。事实上, 尽管我国不承认外
国护照, 外国护照持有人的外国国籍的法律身份并 没有因此而丧失 , 仍在我国以外的地方发挥着实际 的具体的法律效力。二是不 尊重人权, 不利于解决 当事人的国籍冲突问题。 当前, 我国有 3000 多万海外华侨。这些华侨希 望承认双重国籍 ,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情 感上的祖国情结 ; 二是企图凭借双重国籍享受双重 益处。但根据国际法有效国 籍的原则, 享受双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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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 2007. 5/


居民因私出国 , 移居国外的新华侨及其在国外所生 子女的国籍认定上。笔者建议修改现行 国籍法 第 五条的规定 , 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等 国籍法 , 增加国 籍选择条款。 笔者认为, 在坚持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前提下 , 应 赋予当事人依法选择权 , 即对以下情形的当事人 , 先 由当事人依法进行国籍选 择, 再经有关部门认定处 理。( 1) 对定居中国的中国公民与其外国配偶所生 子女的国籍认定可以规定 : 如果子女定居在中国 , 中 国政府可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或允许他们在 18 周岁 至 20 周岁间选籍; 如果该子女后来又回到其外国父 亲或母亲的本国定居 , 可只承认其外国国籍或允许 他们在 18 周岁至 20 周岁 间选籍。 ( 2) 定居中国境 内的中国公民在外国临时逗留期间所生子女的双重 国籍的认定可以规定为 : 如果子女出生后未回中国 居住而随其父母在出生地 定居, 可规定允许他们成 年后选籍; 如果该子女随父母又回到中国居住, 可只 承认其中国国籍或允许他们成年后选籍。 ( 3) 对事 实上已在外国定居, 取得外国护照, 但没有履行退出 国籍手续的海外留学 人员的国籍认定可以规定为 : 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保留其外国国籍 ( 如三年) 。期 限到, 自由选择一国国 籍。即对事实上已在外国定 居而取得外国护照 , 但没有履行退出国籍手续的海 外留学人员 , 不宜一律不承认其外国护照 , 在认定其 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况下 , 一定期限保留他们外国国 籍, 有利于吸引大批海外华人、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这就具有两方面的益处 : 一是有利于海外华人、 留学 人员来去自 由, 实 现自由 迁徙 权, 维 护当事 人的利 益。二是有利于国家利益。 国籍法公约 第三条规 定,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 凡 有两个以上国籍者, 各 国籍所在国均得视之为国民。 国籍法公约 第四条 规定, 当内国决定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为其国民时 , 其 他有关国家 , 即使认定此人为其国民 , 也不得在内国 对其行使保护权。因此 , 从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的 角度, 暂时保留他( 她 ) 们的外国国籍 , 有利于吸引人 才回国发展。在操作层面 , 可将其持有的外国护照 作为旅行证件, 允许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在中 国境内不具有表明国籍身份的法律效力。 ( 二) 增加以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中心的原则 国籍问题本质上是公民权问题 , 与受到宪法保 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个人拥有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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