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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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思考与建议(同名14223)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思考与建议(同名14223)

强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利益。

(一)清除认识障碍,实现思想统一,是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力的前提一是在理论上对一些错误观念亟须廓清。

比如,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会增加企业劳动力成本的问题,便需要从理论上澄清,打消有关各方的顾虑。

事实上,虽然我国经济在短期内不会丧失劳动力丰富的优势,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劳动力供给长期大于需求的格局将逐渐发生逆转。

对中国企业来说,真正面临的考验不是工资集体协商带来的劳动力成本增加,而是竞争优势能否与时俱进地与劳动力成本同步增长。

只有适应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变和内在规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让我国工人参与到价值回报更高的国际产业竞争中去,才是根本出路。

二是消除以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工资只增不减的误解。

工资集体协商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效益来协商调整职工的收入分配,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好,职工收入按协商的比例同步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不好,职工收入按协商的比例不增长或适当减少,这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题中之意。

三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必须彻底从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烙印的工作和思维惯性中走出来,牢固树立工资维权的理念,实现工会维权观念的转变,不仅要帮扶济贫,更要维护工资这一职工核心权益;不仅要组织文体活动,更要着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在具体的工资集体协商中,就要注意处理好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企业自主分配与协商共决的关系,以及工会既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又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工作格局等。

四是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热情和积极性。

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也是主要受益者。

因此,能否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热情和积极性,使他们关注、参与、监督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协商质量和水平的关键。

通过强化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以职工群众的关注度、支持力,使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占据主动。

简述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简述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简述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摘要题】工作研究【正文】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劳动者更倾向于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

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 Webb)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

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运行的必要条件。

劳动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要依赖于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它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解决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通过集体谈判规范劳动关系事务,构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核心。

集体谈判在我国的发展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劳动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新型的“雇主―雇员关系”取代了国企的终生就业关系,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主体界限模糊,利益关系不明的状况正在得到彻底改变。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这一制度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企业劳资矛盾凸现,劳资纠纷陡增,大量工人下岗,静坐、怠工、罢工,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频繁,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的数量及涉及人数发生了重大变化。

199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098起,涉及劳动者人数77794人,到2002年受理案件数已增加到184000起,涉及人数达608000人,分别是1994年的9.63倍和7.82倍。

从1994年到2002年8年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34.09%,涉及人数每年递增31.63%,集体劳动争议平均年增长率也达到31%。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建议

平不一等 因素影响 ,我 国工资集体协商要想发挥实效可谓任重
而道远 。 尽管如此 , 在倾斜保 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基础上兼顾用 人
随着 我国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 存格 局的形成 ,用 工方 式 E趋 l 多元化 ,劳动关系 日益复杂 ,传 统工资确定方式的缺陷逐步显
单位利益 的立法 目的却不容忽视 。因为工资 问题是劳资 双方争 议 的焦点 问题 , 在改革关键 时期 , 不断完善我 国工资集体协商制
盖企 业 2 1 1 1 . 万个 , 2 覆盖职 1 1 6 2万人 。 69. 4 在一些城市 , 实行
要是 《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其主要侧重于个别劳动权 , 及 和《 , 涉 集体劳动权的规定 比较 少。若 就专i z 资立法而 言 ,0 0年 的 'E q 20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法律位 阶较低 , 刚性约束力不强 , F 而 L
【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 立法 工会 完善建 议
基 金 项 目: 文 为 西 北政 法 大 学 2 1 本 00年 3月 立项 之 校 级 优 秀 青年 人 才 项 目“ 谐 劳 动 关 系视 角下 工 资 集 和
体 协 商的 法律 问题 研 究 ” 阶段 成果 , 目编 号 : 9 J 0 6 的 项 0xC 0 。
度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
加快 和 完 善 立 法 。 为劳 资双 方 实现 工 资 集 体 协 商提 供 法 律
保 障
现。00 1 月 , 20 年 1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发布 了《 资集体协商试行 工
办法》 要求在全 国逐步推行 。近年来 , , 随着 劳资争议 的不 断出 现, 全面推进 工资集体协商 的呼声 ,益高涨。2 0 E l 0 7年 5月 , 劳动 和社会保 障部 表示 要在未来 5年 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 协商制度 , 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2 1 0 0年 7月 , 全国总工会

关于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集体协商谈判决定工资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集体协商谈判决定⼯资问题的⼏点思考关于集体协商谈判决定⼯资问题的⼏点思考集体协商谈判决定⼯资(以下简称集体谈判)是改⾰企业⼯资决定机制的⼀项重要举措。

⼀、集体谈判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是集体谈判的依据和基础,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谈判结果都是⽆效的。

⽬前,有关集体谈判的具体法律法规还⽐较少,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通常做法,尽快制定和发布本地区的有关法规,⽤以规范集体谈判双⽅的⾏为,使集体谈判有规可循,有法可依,避免违法现象和侵犯职⼯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应尽快出台本地区的⼯资指导线,以利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资指导线的上下限范围内合理确定⼯资增长幅度,防⽌集体谈判对⼯资不切实际的盲⽬攀⽐或随意低定倾向。

⼆、集体谈判要充分体现⼴⼤职⼯的意志,维护职⼯的合法权益。

⼯资作为劳动报酬,直接牵涉到全体职⼯的切⾝利益,⼴⼤职⼯是⾮常关切的。

⽽集体谈判则主要是决定这⼀重⼤问题,如结果能较好地体现⼴⼤职⼯的意志,维护职⼯的合法权益,不仅易于被群众理解、接受,⽽且还能起到调动职⼯积极性的作⽤。

否则,将有可能挫伤⼴⼤职⼯的积极性。

为此,参加集体谈判的双⽅都应对⼴⼤职⼯的意志和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尤其是职⼯代表更应注意这⼀点。

在谈判前,通过各种途径⼴泛听取职⼯的反映,并把其中合理的部分列⼊有关材料,在谈判中,对这些合理的要求,职⼯代表应据理⼒争,⾏政⽅⾯的代表也要细⼼听取这些要求,并在符合政策且企业财⼒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加以满⾜,切不可唯长官意志⾏事,置⼴⼤职⼯的意志和利益于不顾。

三、集体谈判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

集体谈判平等协商的原则,这是谈判能顺利达到预期⽬的基础。

集体谈判的双⽅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上、下级或其他不平等的关系。

尤其是在实⾏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代表的是国有资产利益,职⼯和⼯会代表的是⼴⼤职⼯的利益,两者的利益从总体上说是紧密关联的,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双⽅都应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企业发展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了,⼴⼤职⼯获得更多利益才有保证。

对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对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对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工资是劳动关系双方物质利益的焦点,是劳动关系最实质的核心问题。

加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协调和稳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总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两个普遍”的推行上,通过出台各种法规和政策,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当前,在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但从目前推行的具体情况看,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状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区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集体合同、职代会等制度的覆盖面持续提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区稳步推进,职工收入水平逐步提高,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我区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面主要做了如下努力:一是推动了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

2009年,自治区七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自治区人大将《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2011年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的通知》。

9月,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这些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检查指导。

2008年,自治区人大组织对《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2009年6月,自治区总工会在新源县召开了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场观摩交流推进会,通过现场观摩交流和讨论,起到了较好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

2010-2013年,自治区总工会在工会干部学校举办多期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全区基层工会干部有近千人次参加了培训。

四是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集体谈判制度是指由劳动者,雇主和政府三方参与的一种集体谈判机制。

在这个制度下,劳动者代表工会,雇主代表企业,政府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谈判,以达成劳动关系和谐、劳资双方权益平衡的目标。

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劳资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集体谈判制度确保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通过集体谈判,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减少了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摩擦和矛盾。

并且,集体谈判还有利于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达成双赢的结果。

其次,集体谈判制度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单独面对雇主时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而通过工会代表劳动者参与谈判,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提升自身议价能力,争取更好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和福利保障。

再次,集体谈判制度也对雇主有益处。

通过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雇主可以更好地了解劳工情况,获得更广泛的意见和建议,进而采取更适合的政策措施。

另外,集体谈判还可以减少雇主因为员工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降低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最后,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调节。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需在集体谈判中发挥平衡和引导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谈判程序和结果的实施。

同时,政府还需要提供谈判场所和媒介,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合作。

综上所述,集体谈判制度是一种有益于劳资双方的制度安排。

通过集体谈判,劳动者与雇主可以平等对话,协商解决矛盾和问题,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和长期稳定。

政府的积极参与和调节,有助于确保谈判结果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落实,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关于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

关于集体协商工作的思考集体协商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大庆市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当前集体协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谈几点看法集体协商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大庆市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当前集体协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谈几点看法。

集体协商是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目前,在大庆市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当前集体协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谈几点看法。

一、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现状(一)“三方”协调机制全面建立,运行良好。

自2003年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截至2005年底,大庆市及市辖10个县(区)均已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为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发挥了明显作用。

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推进集体协商工作联合行动。

(二)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

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的大力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基本普及。

大庆市1996年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22户,涉及职工9823人,2005年底实行集体合同制度446户,涉及职工310210人。

累计审查纠正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合同条款2652条。

(三)集体协商制度不断完善。

随着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有关政策的日臻成熟,通过选择试点,树立典型,有步骤地推进实施,大庆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本形成了领导重视,职工愿意,政府推进的社会氛围。

2005年底,全市试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达到187户,涉及职工25142人,比2004年分别增长2.3倍和3.1倍。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础,而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中国正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年来劳资矛盾、劳资冲突问题愈发凸显,引发对劳资关系与集体协商制度的更多思考。

通过对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特点的探讨,进而从意识层面、法律层面、实施层面等,对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现存问题加以考察,以期为改善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研究提供基础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集体协商制度;工会;民主管理一、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源于西方,随着西方国家市场机制的逐渐完善、工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工会也日渐成熟。

在劳资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工会不断要求与资本家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话语权。

在18世纪末,英国率先出现了工资集体谈判的最初形式,并在19世纪五十年代逐渐演化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20世纪六十年代,集体协商和谈判制度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起来,成为了工人参与企业甚至社会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和渠道。

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国仅仅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缺少市场经济的积淀,也缺少劳资关系自我演变的历程,故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能探寻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

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国集体协商是政府主导下以合作利益为导向的集体协商,政府控制着劳资关系的形成和改善。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出台措施强制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

要求企业按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将工资福利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并形成效力高于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工资集体协议,从而使职工参与到工资决策中。

2、政府保留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最终审查权,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和工资协议的各项内容条款后,工资协议才生效。

3、政府要求协商各方严格履行合作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欺骗、威胁等行为。

中国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罢工权和企业闭厂权,中国政府提倡并积极引导一种以合作利益为导向的劳资关系。

对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思考

对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思考【摘要】集体协商制度不仅为劳资双方构建了一个协商谈判、沟通交流、解决劳资问题和纠纷的平台,而且能够提前预防劳动争议、集体行动甚至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对劳动关系的动荡起到风险控制作用。

文章对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进行了分析思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工会引言当下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已经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主转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

随着市场化的逐步加深、产业升级和结构性调整,劳资双方定位和权益的区分日益明显,企业在组织方式、用工方式和分配方式日趋呈现多样化,是劳动争议、动荡的频发期,就更需要关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1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1.1集体协商信息数据发掘不充分一方面,企业内部信息数据利用不够充分,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并没有能够对普通一线员工的离职行为起到绝对意义上的控制作用和利益维护作用。

另一方面,企业外部信息数据利用率不高。

企业在薪酬福利制度方面、加班制度和培训制度方面均落后于标杆企业,这不仅直接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在薪酬分配方面使企业不具有外部竞争性,员工离职率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1.2工会扮演“上传下达”的角色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工会对员工方而言,主要负责收集职工诉求与意愿,并向上传达;对企业方而言,主要是将上级决定向下传递给企业职工。

即企业工会是员工方与企业方传递诉求与决定的媒介,“上传下达”是企业工会主要职责。

但事实上企业工会角色作用的发挥不充分,企业、工会、人力资源部三方在沟通和达成共识方面不到位,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协商过程和签订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1.3集体协商员工满意度不高一方面,较高的离职率说明企业就集体合同达成的各项内容与条款并没能够充分做到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不能让职工满意,从而弱化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在执行与落实过程中,缺乏相应完善的监督反馈机制,致使员工的诉求或不满不能通过规范、有效的程序向上传达。

如何合法进行集体谈判

如何合法进行集体谈判在现代社会,集体谈判作为工人和雇主之间解决劳工权益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要确保集体谈判的合法进行,并实现劳资双方的均衡和谐,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如何合法进行集体谈判的具体方法和要点,旨在为从事或关注此类活动的人士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了解劳动法律法规集体谈判涉及的权益和法律规定复杂而广泛,因此,作为劳工方或雇主方的谈判代表,应该首先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

劳动法律法规通常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规对于集体合同和谈判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

只有通过了解和掌握这些法规,才能在谈判中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确定谈判代表及团队集体谈判必须由双方派出代表进行,因此,选择合适的谈判代表非常重要。

谈判代表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和谈判技巧,以便能够准确理解和表达双方的诉求。

另外,谈判代表团队成员之间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确保谈判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合理制定谈判议程谈判议程是集体谈判中的重要环节,决定了谈判的内容和方向。

在制定议程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确保公平公正。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谈判的时间和地点,以方便各方参与并保证谈判的高效进行。

四、确保谈判透明公开集体谈判的透明度对于实现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谈判双方应将谈判的主要内容和进展及时向参与者公开,并提供相应的信息。

此外,可以通过建立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使广大劳工能够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五、尊重各方意见和权益在集体谈判中,双方应相互尊重,并充分考虑对方的意见和权益。

谈判不应成为单方面施加压力或权利的工具,而应是为了实现共赢的目标。

因此,在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开放和灵活的态度,充分听取和反馈各方的意见。

六、协商和达成集体合同经过一系列的谈判和讨论后,双方应努力达成共识,并正式签署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最终目标和成果,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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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产业机构调整升级,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多发,劳方利益被侵害现象频繁可见,集体谈判制度是一种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新兴手段,其所特有的可行性和缓和性为多数企业所采用,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众多问题和不足之处清晰可见。

关键词:集体谈判工会集体协商代表问题立法
经过近60天的紧张协商,4月23日,全国第一例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武汉餐饮业集体合同》”)出台。

合同规定了餐饮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武汉餐饮行业工资谈判有了法律依据,该合同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及其从业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谈判是指发生于一个雇主、几个雇主或一个以上(含一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的任何形式的谈判。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与发展,工人在当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也使得我国劳动关系中的对立因素在不断增加和激化,因此利用集体谈判为工人争取合法权益成为应有之义。

一、《武汉餐饮业集体合同》之法律分析
目前我国建立了一个以非谈判性为主、谈判性为辅助的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

在我国,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是两个相同的概念,是指签约方双方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法律行为,包括谈判准备和谈判举行两个环节。

《武汉餐饮业集体合同》采用了集体协商的方式,综观这次集体合同的签订,其签订程序向谈判性签约程序方向发展,但是从整体上来说仍没有改变我国集体合同签约程序的非谈判性特点。

纵使1994年《集体合同规定》规定了谈判性签约程序,但是实践中却很少被采纳。

我国2001年《工会法》和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采取的是两种类型合并的模式。

然而实际上我国企业采用的非谈判性签约程序居多,职工往往是遭遇劳动争议后才决定要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合同的起草、讨论、审议和签字等程序复杂而耗时,光是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部分也占用了工人大部分的时间和经历,而采用集体谈判方式则显得更加高效,劳资双方代表就合同内容发表各自意见和建议,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

此时若建立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则对我国在处理对抗性强的集体劳动争议方面起着巨大作用。

二、现今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之不足
(一)工会或者集体协商代表难以真正反映工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方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先,工会作为集体谈判的主体,从合理角度上说应不受雇主或单位的影响而是完全体现工人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的工会规范化建设不完善,其组织机构、各项制度和经费等方面都受到单位或雇主的牵制。

(二)集体谈判的影响范围小、级别低
我国规定了多种集体谈判的级别,可以大致分为:地域性的集体谈判、行业性的集体谈判、单个企业的集体谈判。

并且目前我国仍是以单一的企业集体谈判为主,从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看,仅有这一级别的集体谈判是无法彻底解决劳动关系所包含的所有问题,毕竟工会目前的权利少,力量遭到较大的牵制,企业中的工会根式如此,虽说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力量的博弈和实力斗争,但企业内的谈判内容只涉及企业内部事项,谈判的公正性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三)集体谈判立法规定不完善
《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上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只有四条直接提及到集体合同,其规定的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

并且,这些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必须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显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实际需要,我国法律规定在集体合同签约程序模式采取了谈判型和非谈判型签约两种模式合并的做法,这明显没有把集体谈判放在一个重要位置。

另外,在集体谈判制度的各个层面、法律后果等方面相关立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关于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赋予工会或者集体协商代表更大的权利
工会和集体协商代表是集体谈判的重要主体,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工会不是一个独立性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集体协商代表更不例外,这使得他们在行使谈判权过程中受到阻碍极大,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对立越来越激烈,集体谈判在当中的调和作用越来越不可小觑,因此有必要加强工会建设,完善工会和集体协商代表参与集体谈判的相关规定,核心在于加大工会和集体协商代表在集体谈判中的相关权利。

(二)提高集体谈判的级别和力量
从根本上改变以企业为主的集体谈判,推进行业性和地域性的集体谈判,签订行业性和地域性的集体合同,同时不忽略企业谈判,加强工会和集体协商代表的力量,这样可以弥补企业级别谈判制度的不足,避免在单个企业中因劳资双方之间力量的不平衡造成的不平等,也有利于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形成行业劳动标准,避免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

(三)推进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工作
笔者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推进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立法工作。

立法核心在于谈判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首先,明确规定集体谈判的内容、方式和主客体等因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集体合同期限、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等都应该纳入其中。

最后,明文规定违反集体谈判有关内容的法律后果。

特别是要进一步约束雇主的行为,如对雇主阻挠工会建会工作、拒绝集体谈判、贿赂集体协商代表、提供学家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以督促集体谈判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1页
[2]李川,叶翠萍:《从集体协商到集体谈判的转变》[J],载《山东公安专科学院学报》2003年11月
[3]杨萍:《浅析我国集体谈判制度》[J],载《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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