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房屋征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拟征收某小区的房屋。
该小区共有业主100户,其中80户同意征收,20户不同意征收。
不同意征收的业主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于是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维持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该决定的业主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 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三、法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某小区的房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补偿。
同时,某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过程中,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听证、补偿方案制定等工作,故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土地面积、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土地价值较高。
(2)土地面积:某小区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涉及业主100户。
(3)地价水平:根据某市土地市场评估,该地段地价水平为每平方米10000元。
综合以上因素,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为:每平方米补偿12000元,共计1200万元。
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业主认为,该方案低于市场评估价,不合理。
从法律角度分析,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土地价值较高,补偿标准应高于周边地区。
(2)土地面积和户数:某小区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涉及业主100户,补偿总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北京商品房拆迁案例

北京商品房拆迁案例北京商品房拆迁案例:1. 三里屯SOHO拆迁案例:三里屯SOHO是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座标志性建筑群,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和商业价值高,引发了一系列的拆迁纠纷。
许多业主不愿意搬迁,要求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2. 王府井拆迁案例:王府井是北京市的一条著名商业街,由于市区改造和城市更新计划,引发了大量商铺的拆迁。
许多商户对拆迁补偿的金额和安置条件提出了异议,导致拆迁进程缓慢。
3. 北京南站拆迁案例:北京南站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
为了进行站房的扩建和改造,需要对周边的商品房进行拆迁。
许多房主对拆迁补偿的金额和安置条件不满意,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
4. 北京CBD拆迁案例:北京中央商务区(CBD)是中国最大的商务区之一,由于其地理位置和商业价值,引发了大量房屋拆迁。
许多业主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提出质疑,导致拆迁进程受阻。
5. 北京奥体中心拆迁案例:北京奥体中心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主要场馆之一,现在仍然是重要的体育和文化活动场所。
为了进行场馆的维护和改造,需要对周边的商品房进行拆迁。
许多房主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提出异议,导致拆迁进程缓慢。
6. 北京五棵松拆迁案例:五棵松是北京市的一个知名地标和商业区,由于地铁线路的建设和城市更新计划,引发了大量房屋的拆迁。
许多业主对拆迁补偿的金额和安置条件不满意,导致拆迁进程受阻。
7. 北京798艺术区拆迁案例:北京798艺术区是中国乃至全球艺术家和文化机构的聚集地,由于城市更新计划和商业开发的需要,引发了大量工作室和艺术空间的拆迁。
许多艺术家和业主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表示不满,导致拆迁进程陷入僵局。
8. 北京朝阳门外拆迁案例:朝阳门外是北京市的一个重要地段,由于城市更新计划和道路扩建的需要,引发了大量房屋的拆迁。
许多居民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提出异议,导致拆迁进程受阻。
9. 北京东直门拆迁案例:东直门是北京市的一个繁华地区,由于城市更新计划和交通枢纽的建设,引发了大量房屋的拆迁。
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9•【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4月9日,无锡中院发布了无锡法院行政审判与实质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以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导向,与房屋征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婚姻登记等社会和民生热点关系密切,充分彰显了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目录案例一诉调衔接,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案例二严查细审,行政公益诉讼助力消除消防隐患案例三府院联动,纠正冒名顶替办理的婚姻登记案例四房屋征收部门未查清房屋权属情况,与部分按份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法定份额比例的,依法应予撤销案例五拆迁协议核心补偿内容系事后单方补记,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无效案例六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依法应予处罚案例七行政机关针对违建作出处罚决定后未及时依法强制执行的,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例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案例九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申请非诉执行的,依法不予受理案例十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案例一诉调衔接,补偿纠纷解于萌芽止于诉前【基本案情】2021年9月,某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款共计2.8亿元,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征收部门验收,如遇特殊原因经征收部门同意可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交房。
逾期交房每天扣补偿总额万分之一的补偿款。
截至2023年2月1日,征收部门支付该公司1.05亿元,尚剩余补偿款1.75亿元。
公司认为其履行约定义务完毕,余款付清条件成就,经催款后征收部门仍未付款,遂请求法院判令征收部门立即支付剩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答复方式有哪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机关的答复⽅式有哪些来源/北京蓝秦律师团字数700/阅读需要约4分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和被拆迁⽅之间往往会产⽣各种各样的⽭盾,⽽这些⽭盾的焦点在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
拆迁⽅总是以“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原则进⾏拆迁安置补偿的协商,被拆迁⽅对此却⼗分不满意,⾯对强⼤的公权⼒,被拆迁⽅们也是敢怒不敢⾔。
甚⾄拆迁⽅会选择使⽤假的⽂件征收被拆迁⽅的房屋,此时,⼤多被拆迁⽅会选择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式获取相关⽂件,⽇后可作为证据使⽤。
那么,在被拆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政机关的答复⽅式有哪些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式、途径和时间;(三)⾏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政机关的,告知申请⼈该⾏政机关的名称、联系⽅式;(六)⾏政机关已就申请⼈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律师建议您,在现实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委托,以最⼤限度地保护⾃⾝合法权益。
The End蓝秦律师团,是由李⽂谦、孟⽂静律师带领的⼀批由⾼端专业法律⼈才所组成的征地拆迁法律专家团队,其代理的廖明耀房屋拆迁案被最⾼⼈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高院发布涉民生领域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核心提示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行政典型案例,涉及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移民资格确认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展示了江西行政审判工作近年来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购房者、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房屋被征收人、移民库区迁入人口、农村出嫁妇女、经济适用房保障等特定人群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是从江西省三级法院近年来审结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对社会生活均具有较大的规范和引导价值。
在这些案例中,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6件。
特点:结构类型悄然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据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西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结构类型悄然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
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4006件,同比增长36.9%,今年1至10月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4043件,同比增长27.5%。
审理的案件共涉及土地、林业、住房、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等30余个行政管理部门。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保护当事人诉权,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锻造行政审判的精品工程。
2015年,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347件,判决败诉率为32.5%,占结案数的14.9%,比2014年增加2.5个百分点。
先后有3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1个案例入选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编选的参考案例。
另外,全省法院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和政府的理解与配合,着力推进司法环境的优化工程。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
2015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610件,出庭应诉率上升至15.2%。
高度重视司法的社会责任,大力构建审判职能的延伸工程。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
⼀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代理律师】臧树华、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律师】仲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情简要】汉中市甲县⼄村村民,从⼩⽣活在⼄村,依靠农⽥耕作为⽣活来源,祖辈都是⽼实巴交的庄稼⼈。
2018年10⽉22⽇,甲县⼈民政府发布城政发[2018]54号《关于对甲县⼄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范围内集体⼟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通告》(以下简称54号通告)、城政办发[2018]132号《关于印发甲县⼄村棚户区改造项⽬征地拆迁补偿⽅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32号通知),决定对⼄村的集体⼟地实施征收。
⼄村村民认为该征收补偿标准太低,遂找到了我们律师,请求为他们主张正义。
【代理思路】律师接受⼄村17名村民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发现了问题。
甲县⼈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违反《⼟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地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五条规定批准征地机关是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征收⼟地⽅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征收⼟地的⽤途、范围、⾯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没有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也没有依法进⾏公告,属违法⾏为,且如果征地没有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所以,律师在跟村民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和132号通知违法的⾓度出发,提起⾏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以上两份⽂件。
进⽽维护村民利益。
【⼀审审理经过】基于原告⼄村村民的诉求,甲县⼈民政府作出的答辩意见是:第⼀,案涉项⽬拆迁⽤地符合甲县⼟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
征地拆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某市郊,因城市扩张,甲村被纳入了城市征迁范围。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划,甲村将被整体征收,用于建设新的住宅区。
甲村共有村民100户,其中50户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另外50户因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争议。
在征收过程中,甲村村民乙、丙、丁三人作为代表与政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以下是乙、丙、丁三人代表甲村村民与政府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主要争议:1. 补偿标准:乙、丙、丁认为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2. 补偿方式:乙、丙、丁要求政府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而政府提出可以采用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3. 补偿安置:乙、丙、丁要求政府提供与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的住宅,而政府提出可以提供同等价值的住宅或货币补偿。
二、法律问题1. 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补偿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3. 补偿安置是否满足村民的合理需求?三、案例分析1. 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确定。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人认为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法院应审查政府提出的补偿标准是否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
2. 补偿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人要求政府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而政府提出可以采用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豫高法〔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情况的通报豫高法〔2021〕3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2020年初省法院党组决定实施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以来,全省法院认真落实省法院工作部署,积极组织案例编写、推荐和报送工作,广大干警参与案例工作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案例筛选发现、指导培育、编写培训、评选发布、激励奖励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案例成果数量、质量有明显提高,案例工作整体取得显著进步。
现将案例工作“一十百工程”实施情况通报如下:一、案例报送情况2020年,全省法院共报送各类案例2161篇(民事1420篇,刑事394篇,行政224篇,执行112篇,其他11篇)。
其中,省法院民四庭、审监庭、行政庭(15篇以上)、平顶山、郑州、周口、驻马店、濮阳、开封、商丘、洛阳、信阳中院(120篇以上)报送案例数量较多。
郑州、许昌、商丘、焦作、安阳、信阳中院报送的案例格式较规范、质量较好。
全省法院案例报送情况见附件1。
二、案例工作成果2020年,全省法院在全国案例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国家级载体发表178篇,相较于2018年的68篇、2019年的93篇,案例成果数量有了大幅度提高。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理的“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并被评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驻马店中院审理的“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案”入选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该2个案例均载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鹤壁中院执行的鹤辉高速“烂尾工程”以31余亿元拍卖成功案、濮阳中院审理的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获周强院长批示肯定;(2019)豫刑终231号刑事判决、(2019)豫民终778号民事判决、(2019)豫刑终118号刑事案件分别在第三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中获奖;(2017)豫委培6号国家赔偿决定书、(2015)豫法委培第1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分别获第四届全国法院国家赔偿优秀文书评选一等奖、二等奖;省法院行政庭撰写的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期待依法应予保护》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濮阳中院撰写的案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因果关系的推定及“绿色”专利责任折抵案》获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二等奖;省法院研究室、行政庭撰写的“河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案”等15篇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获三等奖、优秀奖;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冯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鑫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等4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河南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协议案等2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耕地保护典型案例;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杨元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15篇案例入选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的年度3·15案例;安某受贿案等100余篇案例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载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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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涉拆迁案件居行政诉讼前三位 补偿问题为主要矛盾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等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出席通气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孙军工介绍说,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据王振宇介绍,3年来,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数量一直位居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排行榜的前三位,平均每年的案件数量在七八千件左右,预计未来仍将持续这样的态势。 王振宇还介绍说,在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最主要的矛盾都是关于补偿的问题,涉及补偿问题的案件数量也是最大的,“各方利益的冲突是这些案件的难点,但是再难的案件到了法院,我们也会依法进行审查。” 据了解,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房屋征收案件出台司法解释,主要就是要解决强拆的问题,而在这次公布的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中,龙南县人民政府将廖明耀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最终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在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中,仁化县政府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选择凌晨时间强拆,行政行为也被法院判决违法。 王振宇表示,201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只解决了房屋征收拆迁中的强拆问题,而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征收拆迁案件中,法院的许多判决都是撤销行政行为,或判决行政行为违法,这是目前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决定的。”他说,“实质性地解决争议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这也有待将来行政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才能迈出更实质性的步伐。”(记者 罗书臻) 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 [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