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的核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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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Tomorrow Will Be Better, February 3, 202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十五条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由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六条出资方式为 ;出资时间为 ;第十七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出资人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借贷、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应由出资人行使的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组成;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第二十一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从出资人委派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自辞职书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辞职由出资人批准;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二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出资人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二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出资人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出资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出资人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出资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二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第二十七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第二十八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职工董事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名,由省国资委在董事会中指定;第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出资人报告;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对董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第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第三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章监事会第四十五条省国资委向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非职工监事不得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出资人、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更换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并有权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五十二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出资人批准后实施;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按有关规定实施;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总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第五十七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第五十八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出资人;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五十九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合并财务报表制度;第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六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第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出资人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缴和管理;第六十三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公积金;二提取任意公积金;三支付出资人红利;第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出资人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出资人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六十六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XX 省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第六十七条公司根据国家、XX省有关政策和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六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XX 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合并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七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分立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七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七十三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七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五条公司因前条规定的第一、二、四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组建;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七十八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确认;第八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缴纳公司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出资人取得剩余财产;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调整事项说明(3篇)

公司章程调整事项说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和经营需求,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调整。

现将调整事项说明如下:二、调整背景1. 市场环境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面临的外部压力加大。

2. 法规政策调整: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部分原有规定已不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

3. 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公司组织架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

4. 股东利益保护:为更好地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运作,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

三、调整内容1. 总则部分(1)明确公司性质:将公司性质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

(2)修改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3)修改公司住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公司住所。

2. 股东部分(1)修改股东出资方式: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2)修改股权转让:明确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保障股东权益。

(3)修改股东会职权:调整股东会职权,明确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3. 董事会部分(1)修改董事会组成: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

(2)修改董事会职权:明确董事会职权,规范董事会运作。

(3)修改董事任期:调整董事任期,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4. 监事会部分(1)修改监事会组成:调整监事会成员构成,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修改监事会职权:明确监事会职权,加强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3)修改监事任期:调整监事任期,确保监事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5. 经理层部分(1)修改经理层构成:调整经理层成员构成,提高经理层决策效率。

(2)修改经理层职权:明确经理层职权,规范经理层运作。

(3)修改经理任期:调整经理任期,确保经理层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论我国的公司自治及其限制

论我国的公司自治及其限制

论我国的公司自治及其限制我国的公司自治是指公司依法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自主管理和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利。

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公司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基本属性。

在我国,公司自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首先来看我国公司自治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和管理权利。

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利,对公司负责。

公司自治的核心在于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公司的独立性体现在公司法律地位上的独立和公司经济利益的独立。

公司的自主性体现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和自主决策权。

这种独立和自主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属性,是公司实现自己价值的基础。

而公司自治的保障,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要求。

我国公司自治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公司自治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公司自治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我国公司自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利。

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不能违法乱纪,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公司可以自主决策,但在法律法规范围外,公司的自主决策权是受限的。

第二,公司自治受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督的限制。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公司内部规范和约束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基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公司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对公司的决策行为具有否决权。

公司自治受经济利益的限制。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经济利益受到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律的制约。

公司必须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经营,不能凭借公司自治权利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公司的经营管理自由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公司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进行经营。

公司章程格式

公司章程格式

公司章程格式以下是关于公司章程格式,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公司章程格式公司章程的结构与其他章程基本相同,由标题、题注、正文、落款构成。

(一)标题通常采用“适用对象+文种名称”的形式,即由公司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

例如《康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题注未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常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标明 ,‘草案“二字。

通过之后的章程,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注明何时经何会议通过。

有的还注明何时修订,经何会议通过,以表明章程实际生效时间。

例文《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题注,分别标明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修订通过的时间。

(三)正文常见有两种写法,一是”三则式“,一是”章条式“.1.”三则式“.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

首章总则,末章附则,分则由若干章组成。

(1)总则。

是章程的第一章,由若干条组成。

主要说明·制定该章程的依据、公司的概况。

例如,《x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则:第一条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从事日用化学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所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国的多种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公司设在xx市xx胡同x号。

第二条公司的经济性质,为股份所有制。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略)第四条公司的组建原则。

(略)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略)第六条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该章程总则6条内容包括该公司的名称、组成、住所、性质及经营宗旨和范围等。

有的章程将其中某些内容写在分则中,安排在第二章,如本章例文。

无论怎么写,总则在章程中处统领地位,内容应该是原则性的,不宜将具体内容写入总则。

(2)分则。

是公司章程的核心部分,由若干章构成。

如上述”日用化学“章程的分则由6章构成,一而本章例文分则却有22章。

《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分则中,例如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劳动人事制度、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审计、公司终止和清算等等。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国有企业在社会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以满足社会的不断发展需求。

国有企业是政府在普通民众中拥有控股权的企业,它有许多独特的属性,其运行机制也必须合法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是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的规范,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加强企业责任的体系建设。

一、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宗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是国有企业的根本性文件,旨在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宗旨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落实股东和管理者的职责等。

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原则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应遵循国家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有效控制;坚持法治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反腐败,落实反腐败政策;坚持诚信原则,依据法定程序,严格遵守诚信礼仪和行业习俗;坚持公正原则,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专业纪律,完善企业内外部合规管理体系;坚持国际公约,按照国际惯例开展企业经营活动;坚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重视保护自然资源环境,实行现代企业治理。

三、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应规定企业经营实质方式及相关事项,包括:公司成员资格及权利、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权力及责任、股东大会及投票权利、公司经营和财务报表审计、公司股权运作规则、公司股东及股权转让规则等。

章程中还应详细规定企业的外部运作及应对活动,包括筹集资金、贷款、融资协议、投资计划、股息发放、仓储、供应商关系等。

四、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实施效果通过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综合实力。

它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的收益水平,使企业更加健康、安全、规范的发展;同时,它还有助于加强企业领导者的责任和规范管理者的权利,从而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企业长远的发展。

标准版公司章程

标准版公司章程

标准版公司章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标准版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点和办公地址:××××。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合法合规,诚实守信,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发展,以效益求效。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团队协作为保障,以服务质量为根本。

第二章股东大会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听取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增减资本,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和经营计划,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等。

第九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主持。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不少于3名、不多于11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不多于1名独立董事。

第十三条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3年,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

会议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召集,或者由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经常务董事或者董事长指定的事项,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单独决定。

第五章税务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依法纳税,负责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的财务管理合法、规范、有效。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人事管理原则,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选拔、任用、激励、培训、考核和管理公司员工。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

国有企业制定公司章程要点解析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的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深化改⾰任务之⼀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治理结构。

随后,与之配套的《关于进⼀步完善国有企业法⼈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出台,就国有企业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法⼈治理机构作出了具体部署,随后各地⽅也陆续出台完善国有企业法⼈治理机构的指导⽂件。

按照前述⽂件要求,在中国特⾊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和政治核⼼作⽤,保证党组织把⽅向、管⼤局、保落实。

在此背景下,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作条例(试⾏)》就是其具体落实的指引。

2020年12⽉31⽇,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出台《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就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为进⾏了规范。

按照《公司法》第⼗⼀条:“设⽴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具有约束⼒。

”因此,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司均应制定公司章程,这是建⽴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宪法”,在内部具有最⾼效⼒,就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对明确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三重⼀⼤”制度关于重⼤事项集体决策的要求,进⽽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且运作⾼效的治理结构具有重⼤意义,应该受到⾜够的重视。

然⽽,在实践中,⼀些国有企业对公司章程的制定重视不够,尤其是在设⽴全资国有企业时(不存在外部合作⽅,法律风险较⼩),出于⼯作效率等因素的考虑,直接沿⽤⼯商部门提供的模板或兄弟企业的公司章程,导致公司章程不符合企业实际、条款之间存在⽭盾以及履⾏难度⼤、成本⾼的条款被继续保留等后果。

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不仅可能因公司章程修订程序难以及时完成导致给⽇常⼯作造成极⼤不便,⽽且该类问题可能在国有企业合规审计中被查出并作为整改事项,出现该类问题与当前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要求也不相符。

深度解析股权投资协议及其核心条款(二)8篇

深度解析股权投资协议及其核心条款(二)8篇篇1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介绍了股权投资协议的基本概念、核心条款以及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股权投资协议的要点。

(一)投资标的与估值条款1. 投资标的投资标的即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对象,通常为特定公司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投资标的的具体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 估值条款估值条款是确定投资标的价值的关键条款。

在股权投资协议中,通常会对投资标的进行估值,并确定投资金额。

估值的方法有多种,如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

具体的估值方法应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来确定。

(二)投资方式与支付条款1. 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协议中应明确投资方式,即投资者是采取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的方式。

直接投资通常指投资者直接向投资标的进行投资;而间接投资则可能涉及通过其他金融工具或平台进行投资。

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需综合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

2. 支付条款支付条款主要涉及投资金额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条件等。

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支付的具体细节,如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以及支付条件(如是否需要提前支付、是否需要分期支付等)。

这些条款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权利义务条款1. 投资者权利义务作为投资者,在股权投资协议中应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投资者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按照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而应承担的义务则包括: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款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2. 目标公司权利义务目标公司即被投资的公司,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也应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目标公司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自主经营权、独立决策权、财产权等;而应承担的义务则包括:按照约定使用投资款项、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公司章程这样设计让你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

公司章程这样设计让你拥有公司绝对控制权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权益关系,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设计合理的公司章程不仅能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还可以让股东拥有绝对控制权。

下面我将就如何设计公司章程以实现这一目标进行阐述。

首先,为了实现绝对控制权,应该设立特殊股权,即“超级股份”或“特权股份”。

这些股份拥有更高的表决权和决策权,可以有效地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超级股权可以具备优先购买权、优先分红权等特殊权益,进一步确保股东的绝对控制地位。

其次,应该设立一系列限制措施,以防止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任何威胁。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严格的条款,限制其他股东转让股份、增发股份,或者规定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和条件方能进行这些操作。

此外,还可以规定对于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需要经过特殊决议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

这些限制措施将有效地保护股东的控制权。

同时,公司章程中应该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权力和程序。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

通过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权力范围,包括决策事项的范围、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等,可以确保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此外,在公司章程中还可以规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选拔和任命程序,确保公司的核心管理层由控制权稳固的股东担任。

可以规定股东有权提名和推举高级管理层,并设立选举委员会等机构来推动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另外一种提升控制权的方式是制定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比如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设置。

采用董事会的方式,可以确保控制权更为集中,通过任命董事人选,实现掌控公司方向和决策的目的。

同时,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还可以规定董事会的权力、职责和选举程序,确保董事会有效发挥其在公司内部的核心作用。

最后,为了确保股东的控制权得到充分保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权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机制。

比如,设立独立第三方仲裁机构,用于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司法程序对控制权的干扰。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

XX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集体决策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决策。

(三)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前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使决策符合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实际,符合促进科学发展要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应该以集体形式进行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度建设: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等治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战略规划管理办法、授权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薪酬福利规章制度、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二)战略与规划:公司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的制定和调整;人才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经营目标的确定;对外合作事项(包括技术引进和智力引进,标准);(三)改革重组与机构调整:涉及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改革改制意见及方案,包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改制、股份制上市、兼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下属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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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主约定的核心事项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中国,可以说99%的公司章程都是毫无意义的范本,这些范本由注册时工商登记部门提供,而投资人往往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事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级文件,作为企业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

[一]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分析 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代表权的规定存在多种模式,有的国家采单一制,由董事会行使,有的国家采复数代表制,规定代表权的行使归于各个董事。《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董事代表公司;有数人为董事时,各自代表公司。《日本商法典》第261条规定,公司须以董事会决议确定应当代表公司的董事,可确定数名代表董事共同代表公司。《德国股份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一起代表公司。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权制度,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初衷,使当事人明晰谁代表公司,使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缺少灵活的变通,走向了极端和反面,其他董事、经理行为不约束公司,并不利于和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仅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来讲,忽视了当事人的意志。法定的唯一的代表制对内不利于投资者根据自身利益及实际需要确定权限的划分,对外使法人缺乏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难以应付频繁的交易和广泛的活动。对于代表人自身来说,其本身的负担太重,工作量太大,责任太多,难免不堪重负。(均遥集团的老板王均遥每天工作18小时39岁不就累死了吗?)对于交易人来说,法定唯一的代表制给其带来很大的不便。每笔交易只能找法定代表人,这必然使相对人疲于奔命,也往往错失商机。同时,于公司其他冠以董事、总经理名称的容易使当事人误认为有代表权的所为的行为并不拘束公司,对相对人的保护也是不足的。(诉讼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理论来认定) 我国仍处于公司制度发展的初期阶段,如果骤然放弃一元化的代表权制度,可能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和更大的市场风险。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3、章程范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 1、公司法条文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法律分析 转投资,一般是指公司为了获得能够产生收益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转投资可以分为单向转投资和双向转投资,单向转投资是指一公司向他公司投资的单向行为,而双向转投资是指两个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的行为。 首先,公司法扩大了公司对外投资对象的范围,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外,公司也可向任何非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投资。本条虽然没有对投资对象企业的范围作出直接限制,但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间接限制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范围,如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 其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限制性标准,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的数额作出约定。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投资的决议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限额。 3、章程范例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__%,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__%。 [三]公司担保 1、公司法条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分析 担保潜在的风险是债务人一旦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必须替代清偿,会导致资本确定原则遭到破坏并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担保进行合理的规制。 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然而,对于董事、经理可否以公司资产为股东、其他个人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从该条规定无法看出答案。该规定也过于严苛,如果是对公司有益的担保就不应该一概地予以禁止。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反面规定的语焉不详,在现实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 首先,需要区分公司是为自身担保还是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如果是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则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由公司经营机关自行决定即可,无需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是为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因该担保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则需要进行限制。 3、章程范例 公司因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为限。董事会的担保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_____万元。决议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1、公司法条文 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法律分析 股东会议的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会议并行使其权利的前提。由于股东会并非公司常设机构,股东也非公司工作人员,因此,股东们对公司需要审议的事项并不是很熟悉,为了提高股东会开会的效率和股东的出席绿,也为了防止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等在股东会会议上利用突袭手段控制股东会决议,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会会议召集的通知程序。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因情况紧急,召开临时股东会完全可以自主在章程中规定通知时间和方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话方式。这样有利于公司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全体股东表决重大事项时提高效率。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人,我认为应当由召集人进行通知,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行使召集和主持权时,应当由谁来进行通知。 3、章程范例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五]股东表决权 1、公司法条文 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表决权是股权所包含的一项内容,是股东行使共益权时表达自己意志的一项重要权利。表决权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较普遍的有两种原则,一是“均一主义”,即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出资人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例如合伙中的表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与否采取的就是“均一主义”。另一原则就是“资额主义”,即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现在公司普遍采用的原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和“人合”的特点。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将股东的表决权与其出资相联系,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还可以维护出资多的人的利益,吸引更多投资。也遵循“决策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资本多数决的直接体现。根据公司法,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资工具的投资者约定设立一公司,有的投资者拥有资金,但不一定拥有产品销售渠道;有的投资者拥有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技术,但又缺乏资金。因此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的投资者利用其所长出资设立公司。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极不利的。面对这一现状,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对资本多数决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补充,可以说正好切合了投资者的需求。 3、章程范例 (1)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 (2)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 %的表决权,股东丙„„。 [六]股东分红 1、公司法条文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6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法律分析 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后的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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