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合同法》包括哪三部分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种情形以下内容是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规定整理而成,供大家参考学习: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8种情形(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马工程合同法知识点

马工程合同法知识点整理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马工程(马克思主义工程)中,合同法也有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马工程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原则和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2.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等。
3. 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4.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5. 有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支付对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6. 无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表明一方愿意承担合同义务。
2. 承诺:对方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表明一方愿意接受合同义务。
3. 合同的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2. 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
3. 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
4. 履行方式: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ocx

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一、权利瑕疵担保的根据权利瑕疵担保(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itle),又称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现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立法都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做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的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卖方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时,标的物就可能被他人追夺,买方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与卖方完全和平的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正是对此状态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单位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买方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可以自由的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实践大陆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源于罗马法,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多有详细的规定,也比较集中。
如《法国民法典》第6编第4章出卖人的义务(第1624条-第1640条),《德国民法典》第434条至第437条、第439条至第44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76条、第1478条至第1489条都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保护市民间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对于从事商务活动的人来说,熟悉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整理了合同法的一些口诀,以帮助读者记忆和理解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签订合同要自愿,解释合同要诚信•消除合同障碍,保护当事人利益二、合同的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要实质和形式一起•要达到一致性,内容明确性•书面形式合同,在三日之内三、合同的效力•能力、合法、真实•审慎、明确、真实、保密•双方合意,合同生效•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首选•协商、仲裁、诉讼•客观原因,不需违约方同意•违约方出资,赔偿受损方五、合同的履行•预期效果是重要•优先的履行,不得迟延•接受交付,支付货款•提供帮助,并催促•合同生效,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解除、修改、完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行为七、合同的变更•不变相损害,约束诚信原则•变更的同意,合同有效•范围限定,不得随意八、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两付同意•转让需通知,债务变更无须九、合同的附条件•隐含条件生效力•习惯行为自然约束•相对人权益必须保护•揭示附条件,否则无效十、合同的保证•双管齐下,保证有力•一方违约,保证人负责•抗辩权利,也应给予以上合同法口诀旨在帮助读者记忆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个人需求,可结合具体案例和法条细则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同时,应注意合同法的实时变化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展,以确保在商务活动中合法合规。
遵守合同法,提高自身商务能力,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为口诀,具体合同法规定以有效法律文本为准。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三).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违法解除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二)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三.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一,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与依据.1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应发劳动者工资X 25%2此种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权利数额:应发劳动者工资+应发劳动者工资X 25%3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及依据。
合同法62条包括什么内容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法62条包括什么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等等。
一、合同法62条包括什么内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法第62条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合同的付款方式有哪些?【合同事务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合同的付款方式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一次性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
2、分期付款。
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
3、其他方式。
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第四,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一、合同的付款方式有哪些一般来说,合同的付款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一次性付款。
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
如在商品房买卖中,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第二,分期付款。
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
如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机械设备等。
第三,其他方式。
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银行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分批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提供担保的付款方式。
第四,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合同形式有哪些种类?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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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包括哪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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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合同法
第一讲合同的成立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一)要约的生效和效力(《合同法》第16条)
1.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到达”,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受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受要约人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不同形式的要约,生效时间具有差异:①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
所谓“对话形式”,指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形式。
②非对话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生效后的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承诺与否悉由受要约人自由决定。
受要约人决定承诺的,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承诺,并确保承诺于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要约的存续期间。
指要约处于生效状态,受要约人可得承诺以使合同成立的期间。
承诺须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效力。
(1)约定期间。
要约单方确定或者缔约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间的,以此期间为要约的存续期间。
(2)法定期间。
没有约定要约的存续期间的: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所谓“即时”,指尽其客观上可能的迅速而言,应根据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
比如,以电话为要约,电话突然中断,马上再拨通而为承诺,应认为即时作出承诺。
再如甲邀乙至餐馆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间提出要约,乙在离席前作出承诺的,也应认为系即使承诺。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阻止要约生效,发生撤回的效力,撤销要约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的,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三)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19条)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要约原则上可于承诺作出前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此外,撤销以广告方式发出的要约,亦可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以与作出要约相同的广告方式撤销。
2.三种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要约人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
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一般发生在要约向特定人发出的场合。
商业广告等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不因部分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归于消灭)。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⑤拍卖中,竟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
【真题回顾】(EQ2008-3-6)1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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