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21年1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湘发改价商〔2018〕1046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为加强我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行为,根据《价格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三章定调价程序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附则附件: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制定和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湖南省内跨市(州)短途输气管道和市(州)内短途输气管道,不包括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市(州)内短途输气管道是指市(州)到县(市)或县(市)之间短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管道运输价格,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长输管道运输价格外,跨市(州)短途管道和省属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时事政治考核时间段

时事政治考核时间段每年1月份考试范围为上年6月1日至11月末的国内外时事。
每年4月份考试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2月末的国内外时事。
每年7月份考试范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的国内外时事。
每年10月份考试范围为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国内外时事。
教育部自考办指定《半月谈》杂志为自学考试时事政治部分的参考读物,考试内容均出自所指定的《半月谈》杂志。
国内部分2009年3月1日,嫦娥一号在我国科技人员精确控制下,准确落于预定撞击点。
这为今后我国空间探测器软着陆打下了基础。
2009年3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西藏民主改革50年》白皮书。
2009年3月2日,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
2009年3月3日~1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2009年3月5日~1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大量下放核准权限,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
2009年3月19日,新华社报道,教育部下发的《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首次以公告形式公布了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2009年3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从现在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得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今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消减10%,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2009年3月25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2009年3月30日,新华社报道,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小学新任教师的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湘发改价调〔2019〕8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市)发改局:为加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三章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四章附则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管理,适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办法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四条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定价机关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权限管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7792fb49649b6649d74718.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5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26【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4号)(川发改价格[2015]54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33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1月27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3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闽价电[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闽价电〔2012〕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化(福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10元和300元。
我省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9670元/吨调整为936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8840元/吨调整为8540元/吨。
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下达我省国Ⅲ汽油销售价格,我省销售国Ⅲ汽油仍按国Ⅱ汽油价格执行。
二、鉴于我省成品油密度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汽、柴油质量与体积换算系数确定方法》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结果,对我省成品油吨与升折算系数进行分步调整到位。
现调整成品油吨与升折算系数为:90号汽油1350升/吨、93号汽油1344升/吨、97号汽油1340升/吨、0号柴油1176升/吨,-10号柴油1176升/吨。
调整后的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1、附件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
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
调整后的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件3。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鲁农计财字〔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一般转移支付项目的通知各市渔业主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渔业主管局:近期,省财政厅以《关于下达2021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1〕25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指〔2021〕25号),下达了中央财政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增强渔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创新示范、公共服务能力。
按照《山东省渔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农渔字〔2021〕15号)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重点项目,推动产业集群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渔民收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1.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
按照每千瓦5000元的补助标准,持续推进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的近海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各市指标任务见附件。
渔船报废拆解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各市采取“先减后补”的方式拨付资金。
具体管理程序由各市自行确定。
优先转产75千瓦以上的老旧渔船,荣成市优先转产110千瓦以上老旧渔船。
2.渔港经济区。
本次拨付50%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我厅鲁农函字﹝2020﹞429号、鲁农函字﹝2020﹞430号、鲁农函字﹝2021﹞229号批复的渔港整治维护和建设项目,另50%补助资金视工程进展情况于下一年度拨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9065dd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c4.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51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58 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6月2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5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6835575acfa1c7aa00cc4a.png)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2.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0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局(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06号)(见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11月16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20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单位,保证调价政策传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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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21年1月)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01.1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01.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信息,现将我省汽、
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每吨分
别上调185元和180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
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
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
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
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
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21年1月15日24时起执行。
四、中石油、中石化湖南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衔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
稳定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
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