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成品油市场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主要规定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解析。
一、市场准入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油品进口审批和市场准入专项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二、油价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定,价格形成机制要合理、透明,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成品油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时,要保障油品生产和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利益。
三、市场监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安全生产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调了成品油生产和销售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要对成品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税收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同时要建立健全成品油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六、市场服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成品油产品和服务。
同时,要加强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法律责任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管理的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湘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3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社会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为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利于公平税赋、节约资源,有利于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有利于我省交通建设,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件于国、于省、于民都有利的大好事。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全局意识,坚定不移地完成好这项重大改革任务。
二、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
1、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收取上述费用,已经提前预收的要在2009年2月底前予以清退。
2、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要求和相关方案及政策,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函[2006]17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函[2006]1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034f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69.png)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函[2006]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
凡加油站的新建、迁建,都必须符合《张家界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2004-2010)》(以下简称《行业规划》)。
因城市建设或公路建设的加快,需要对《行业规划》进行调整时必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报批。
2010年底前,调整《行业规划》应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安全便捷的原则,把握以下标准:(一)高速公路的出入口;(二)省道沿线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在50公里左右;(三)县、乡公路沿线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在30-45公里左右,乡镇车辆保有量100辆以上,车流量200辆/天以上;(四)城区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在0.9-1.2公里左右,车流量1000 辆/小时以上。
二、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商务部门是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商务局负责对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成品油仓储企业进行初步审查后呈报省商务厅审批。
市发改委凭省商务厅同意经营成品油的批准文件将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项目报省发改委核准,其余加油站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加强用地管理,对加油站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将省商务厅同意经营成品油的批准文件作为竞标、竞投人参加招投标的条件。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规划和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规划和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湘商运〔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规划和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7〕20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及商务部有关成品油市场审批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鉴于我省近年来成品油市场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规划和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1.严格规划编制程序。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州城区规划编制,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域规划编制。
规划方案送审前要听取当地成品油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要认真核实采纳,并根据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规划评审通过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或由商务主管部门与规划部门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审定后颁布实施。
2.确保规划站点落地。
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应根据当地产业布局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交通规划充分衔接,确保规划站点落地。
3.严格控制新增零售网点数量。
各地要深入研究预测"十三五"经济、人口、城镇化、汽车保有量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境约束和替代能源发展情况,合理布局零售网点,既保障市场供应,又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十三五"新增零售网点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五"规划的数量,网点设置要满足《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距离要求。
重点控制网点密度过大、重复建设严重地区网点数量。
优先保障农村、少数民族集聚区及偏远地区、尚无加油站的乡镇、老城区、新增道路、新增城区等有关薄弱环节布点。
2022年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湖南省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L,其中4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表1车用柴油(国Ⅵ)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十六烷指数SH/T0694-2000 GB/T11139-19892十六烷值GB/T386-2021 3多环芳烃含量SH/T08064凝点GB/T510-2018 5冷滤点NB/SH/T0248-20196闪点(闭口)GB/T261-2021 GB/T5208-20087密度(20℃)GB/T1884-2000 GB/T1885-1998 SH/T0604-20008硫含量GB/T0689-2000 9润滑性(校正磨痕直径)60℃NB/SH/T0765-202110运动黏度GB/T265-1988 GB/T30515-201411馏程GB/T6536-2010表2车用汽油(ⅥA)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研究法辛烷值GB/T5487-20152抗爆指数GB/T5487-2015 GB/T503-20163芳烃含量GB/T11132-2008 GB/T30519-20144烯烃含量GB/T11132-2008 GB/T30519-20145氧含量NB/SH/T0663-20146苯含量SH/T0713-2002 SH/T0693-2000 GB/T30519-20147甲醇含量NB/SH/T0663-20148密度(20℃)GB/T1884-2000 GB/T1885-1998 SH/T0604-20009硫含量SH/T0689-2000 10馏程GB/T6536-2010表3车用乙醇汽油(E10)(ⅥA)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研究法辛烷值GB/T5487-20152抗爆指数GB/T5487-2015 GB/T503-20163芳烃含量GB/T11132-2008 GB/T30519-20144烯烃含量GB/T11132-2008 GB/T30519-20145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NB/SH/T0663-20146苯含量SH/T0713-2002 SH/T0693-2000 GB/T30519-20147乙醇含量NB/SH/T0663-20148密度(20℃)GB/T1884-2000 GB/T1885-1998 SH/T0604-20009硫含量SH/T0689-200010馏程GB/T6536-2010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告-岳政告〔2021〕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告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告岳政告〔2021〕1号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无证无照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成品油零售经营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证照的,严禁擅自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
二、严格规范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输配送等市场秩序(一)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运输等经营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
(二)机动车加油,应当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加油站(点)通过加油机加注。
(三)严禁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等证照不齐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成品油配送业务。
成品油使用单位确需配送成品油的,应由证照齐全的成品油经营者配送。
三、健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税控技防措施税务部门应牵头尽快完成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全覆盖,督促成品油经营者按要求使用税控装置,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真实、准确。
四、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属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成品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成品油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经济社会风险,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的目标,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商务厅2021年3月9日湖南省成品油市场“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经济社会风险,进一步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成品油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的目标,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商务部门职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三年全面、深入的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加油站(点)的经营和监管工作,坚决制止擅自私建、滥建加油站(点)的现象,严厉查处加油站(点)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使加油站(点)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合理、经营合法、竞争有序,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三坚决两确保”的目标,维护全省安全稳定添砖加瓦。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湘价传电[2008]11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湘价传电[2008]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9260ed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ae.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湘价传电[2008]1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湘价传电[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湘价传电〔2008〕110号)各市州物价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精神,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将原来上浮8%后的零售上限价,每吨分别降低1160元和1270元作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
三、汽、柴油价格调整后不再另行加收清净剂价格。
为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可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五、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六、公路客运、出租车票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格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八、各级物价部门及中石化、中石油湖南分公司要在12月19日12:00前将成品油调价后的市场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物价局(传真:************)湖南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注:此表价格为全省统一价,从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湖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湖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第十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申报规划确认,在取得相应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
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油库的名称、具体位置、库容量,建设油库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
(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油库、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油库、加油站名称及间距,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需求前景作出说明)。
(四)申请人还应提供油库建设经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油库建设施工方案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
下同)。
第十六条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申请人向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体位置、罐容量,建设加油站、点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该高速公路在湖南省境内里程数、沿高速公路左右相邻100公里左右相邻服务区加油站的名称、具体位置。
(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
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前景作出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
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招标、竞买人资格,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或备案,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经依法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预核准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申请人参加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点)规划建设土地的投标、竞买,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核准手续,在取得《湖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预核准通知书》(附表14)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一)申报程序参加成品油油库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省商务厅提出预核准申请,由省商务厅核发预核准通知书。
参加道路加油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核准申请,由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核发预核准通知书。
(二)提交材料1、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或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预核准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投标、竞买土地的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拟从事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可行性分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改)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
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