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余姚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余姚市建设局余发改价(2008)63号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价格和有关补偿费用标准。
一、拆迁房屋补偿由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按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后确定。
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
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一;房屋成新率标准详见附件二;房屋重置结构价差调整项目标准详见附件三。
二、安置房屋价格(一)基本造价按结构等级划分住宅基本造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二)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各区片级别钢混二等乙级商品住宅平均价格详见附件五。
余姚市中心城市规控制区外及各乡镇、街道被拆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拆迁项目公告上月被拆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测定公布。
三、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房屋拆迁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按房屋装修补偿规定,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六。
四、附属设施补偿费拆除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七。
五、本通知中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仅适用于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余姚市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
本通知自2008年10月 1日起执行。
附件:1.余姚市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2.余姚市房屋成新率基准表3.余姚市房屋重置结构价差调整项目标准表4.按结构等级划分住宅基本造价标准表5.余姚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钢混二等乙级商品住宅平均价格6.余姚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表7.余姚市住宅用房附属物补偿标准表二○○八年九月十日抄送: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余姚市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房屋动迁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塑料城管委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05•【字号】重府发[1995]83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的通知(重府发〔1995〕83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若干费额标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4日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若干费额标准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费额标准。
二、费用种类及其标准:(一)房屋拆迁管理费。
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拆迁人收取;3、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再另行收费(包括各种证照、表报、公告等工本费用)。
(二)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1、费额标准: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计收;2、收费单位: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向委托的拆迁人收取;3、委托代办拆迁服务费费额标准是最高限价,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可在此幅度内商定具体的费额;4、委托代办拆迁的具体内容以及拆迁人与代办拆迁单位的其他权利、义务,应当通过签订委托代办拆迁合同予以明确。
但代办拆迁应当包括对被拆迁房屋(含附属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进行调查摸底、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员拆迁、代办草拟或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组织实施等基本内容。
(三)房屋评估费,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四)城市房屋评估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3.28
•【字号】宁政发〔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4日起施行。
本补偿标准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规定办理。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5.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
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6.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评估机构鉴定确定。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五、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
六、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说明:1.经合法审批的房屋,按企业房屋进行补偿;
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七、其他补助费标准。
房屋重置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发布部门:苏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04月1 2日(地方法规)。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9修改)-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9修改)正文:----------------------------------------------------------------------------------------------------------------------------------------------------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生产、营业用房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新旧市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甬政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拆迁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证书》。
主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四)依法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五)对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屋价格评估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结果;(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三)违反规定转让估价业务;(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进行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价格评估委托合同。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臵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臵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他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 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及重臵成新价定义‟1-3 …估价技术路线‟1-4 …未列入的项目‟第二章平房、中式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2-1、…估价路线、部件及分值‟2-2、…标准间‟2-3、计算公式:(1)砖木结构房屋(2)砖混结构房屋(3)中式楼房2-4、房屋部件计分表(1)屋面计分表(2)屋架计分表(3)墙身计分表(4)门窗计分表(5)顶棚计分表(6)地面计分表(7)装修计分表(8)设备计分表(9)附属物计分表2-5、柱高差率表2-6、砖木结构房屋成新评定说明2-7、砖木结构房屋成新折余率表2-8、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成新评定说明2-9、房屋格扇、护墙板和钙塑板、三合板顶棚折余率表2-10、块料面层成新评定说明2-11、房屋暖气、卫生设备或新评定说明2-12、砖混结构房屋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3、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折余率表2-14、砖混结构房屋装修设备完损等级和成新评定说明及折余率表2-15、附属物据实估价表2-16、树木估价表第三章楼房重臵成新价评估3-1、…计算公式‟3-2、楼房基本价格表(1)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2)非住宅楼房基本价格表3-3、楼房折余率:(1)楼房成新评定说明(2)楼房直线折旧参数说明表3-4、增项价格:(1)增项价格表(2)增项成新评定说明3-5、区域系数:3-6、装修及附属物重臵成新价的评估第四章附则4-1、…规定价格与实际偏离的情况‟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房屋重臵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臵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特制定本标准。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文档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房地产门户-搜房网 2005年08月03日09:01 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下表。
说明: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征地附着物补偿费2.1.1.5 附着物补偿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8号)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修正)3、《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4、《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房屋重置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发布部门:苏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04月1 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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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泰建发〔2009〕26号
海陵、高港区建设局、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高港分局、开发区分局,市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定量标准,对我市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经测算后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表
一、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元/M2)
2
注:住宅、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业及仓储用房)所列房屋的层高为: 钢砼结构3.6米,砖混结构2.8米,砖木结构2.7米。
房屋层高每增减0.2米,重置价格相应增减2%,房屋层高为地坪面与上层板顶面之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
三、工业及仓储用房重置价格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