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自首的几种情形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自首的几种情形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自首的几种情形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适用自首的几种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违规从事专项运输等不同类型。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罪以醉酒驾驶情形居多。该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对因醉驾入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自首。笔者认为,

相关情形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第一,因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在交警例行询问的过程中如实交代醉驾的情形。具体而言,是事故发生后醉驾人本人报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自首规定来看,其仅规定了“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

‘自动投案’”,并未规定报告时必须明确事故细节,因此不应对行为人提出超

出法律规定的要求。二是事故发生后由他人报警。若行为人明知已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在之后的例行询问中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行为的,可以酌情从轻

处罚。理由是:行为人的自动投案情形符合《意见》中“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况。虽然他人报警的内容可能针对的是事故本身,但醉酒驾车与事故之间有着密切的牵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同时,对行为人是否符合投案自首情形,应结合其在例行询问中的具体行为而定。若该犯罪嫌疑人在交警部门未发觉其醉驾的事实前,如实交代或是在例行询问未掌握一定证据前主动交代的,均应认定为自首。相反,若行为人在例行询问时对其饮酒情节予以否认,在交警采用呼气检验等手段掌握确凿证据后才予以承认的,则不能认定

为投案自首。

第二,交警设岗排查过程中查获,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电话传唤到

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套用《解释》的规定。结合此类犯罪办理特点来看,几乎不存在发现犯罪当时就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如果全部适用《解释》规定,可能导致自首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其属于《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或者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情况。”电话传唤并不属于强制措施,在接到电话后,行为人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情形,应当认定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类案件的程序上看,普遍存在先抽血送检后立案侦查的情况,二者间可能存在时

间差,但这种因办案程序造成的时间差不应成为否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的原因。同样,亦不能以危险驾驶罪发案率高,可能导致认定自首的案件数量上升为由,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动归案后,在交警有证据证实其醉酒驾驶前如实

供述的情形。这种情形可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交通肇事已单独构成犯罪。若相关行为已能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有“应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作为数罪并罚”的观点存在,但目前司法实践中该类情况仍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在醉驾仅作为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要的犯罪事实仍是交通肇事罪,

对醉驾的供述仅能认定为坦白。另一种是交通肇事并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仅以处理交通事故的目的进行执法调查,掌握的线索也仅限于事故情况。若行为人在侦查机关未对其醉驾产生合理怀疑或采取送医院抽血等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其主动供述的罪行应属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同样适用自首情节的相关规定。在具体量刑时,可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他涉案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2011-5-17 14: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醉驾、危险驾驶罪中的法律标准是什 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 现在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是很强的,尤其是醉驾危险驾驶罪。我国对于醉驾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立案标准,量刑标准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这些标准具体是怎样来说明的?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以吴某危险驾驶案为例 杨瑛 内容摘要:随着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等醉驾肇事案件的频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了刑法。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笔者在司法实务中承办的具体案件为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时出现的一些困惑,并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分析,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认定定“醉酒性”危险驾驶这一行为。 一、吴某危险驾驶罪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4月13日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新XX6572号白色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在XX市建国北路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电大宾馆门前的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XX区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3毫克,属醉酒驾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① (二)本案主要证据 被告人供述称:2014年4月28日,自己跟朋友在外面的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然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到了位于XX市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的宾馆门前,将车停放好之后回宾馆休息了。十分钟之后保安敲门叫自己去挪车,被告人便下去启动 ①哈密市检刑诉【2015】164号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昨日,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从严查处、顶格处理。“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五一后醉驾触犯《刑法》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危险驾驶罪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五一后醉酒驾驶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但5月1日新法规实施后,一旦查获醉酒驾驶,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对驾驶员立即吊销驾驶执照,5年内不得重考,导致重大事故者还将终身禁驾。”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徐炜表示,如果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执照,10年内不得重考,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据悉,以前因醉驾被处拘留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五一后醉驾,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5月1日即将实施的法规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今后查醉驾一律要抽血 徐炜表示,五一后查处醉驾的流程也有相应改变,以往是发现醉驾扣驾驶证并进行拘留。而现在只要测出驾驶员呼气酒精浓度若高于80mg/100ml,将立即进行刑事拘役,并一律到医院抽检验血作为刑事证据。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将对醉驾者进行取保候审,7天内完成流程。目前,市交警局侦察大队有40多人重点负责查处醉驾。 将“零容忍”醉驾行为 “大运会临近,交警局也加大了惩处力度,最近我们每天查处的酒后驾驶约有10人,希望五一以后深圳被查出的醉酒驾驶行为越少越好。”徐炜表示。今后,交警局将坚持采取“四个一律”的高压查处方针:行为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将一律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刑事立案后有逃跑企图的,不讲真实

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三)客体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和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出,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 成因及对策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12 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70.4%;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55.6%;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33.3%;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11.1%。(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96.3%;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3.7%。(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29.6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

人数的46.5%。(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92.6%。(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85.2%;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7.4%;还有2人未判决。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三、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醉驾量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 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 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 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 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 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 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看过“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的人还看了: 1.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2.醉驾入刑标准及处罚条例是什么 3.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4.最新规定2015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

危险驾驶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选项A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选项B错误。刑法并未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中,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选项C错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求行为人存在饮酒行为,此处行为人并未饮酒,这种“醉驾”不是真正的醉驾,如果用抽血式检查方式检查,其血液中并不含有酒精。

选项D正确。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可知,行为人在公共停车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e14843417.html,/)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醉驾一律入刑符合醉驾行为抽象危险犯的属性,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防止权力异化。对醉驾的法定刑设置偏低导致在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构建累犯制度上存在诸多障碍,应提高法定刑至有期徒刑以解决司法实务过程中的难题。 [关键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法定刑;强制措施;累犯制度 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交通秩序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关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一直以来争论不休,同时其法定刑偏低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产生一些问题。笔者试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的有关问题发表一些浅显的看法。 一、醉驾的犯罪构成 醉驾是指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体犯罪构成如下: (一)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应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是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言,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辆即可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义务,即驾驶人应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谨慎驾驶义务而没有履行。(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在道路上进行,这里的“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4)情节条件:本罪不以情节论,只要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即可构成本罪,而不要求致人死亡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 (四)犯罪的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一章,显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以及道路交通秩序。 二、关于醉驾入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认为:达到醉酒标准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还要结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排除在犯罪之外。公安部发表声明表示对醉驾一律予以刑事立案。而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醉驾一旦达到酒精含量标准就构成犯罪。笔者也赞成醉驾应一律入刑,不应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5)积极赔偿损失的。 在我国,很多刑事犯罪要是具有某些特殊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节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相关知识阅读: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Drunk Type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业日益繁荣,越 来越多的汽车已经作为普通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庭。人们在享受汽车所带来的 交通便捷同时,频频发生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给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十 分严重危害,醉酒驾车肇事成为了可怕的“马路杀手”,特别是近些年发生的一些 醉酒驾车肇事恶性案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 求严惩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并要求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在此背景 之下,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了危险驾驶 罪,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了醉酒驾车 恶性案件的发生。作为一个我国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认 定和法律适用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有理论争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所以, 为准确理解、把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解决好醉酒驾车行为 入罪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研究、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性 质、犯罪构成、立法考察、司法认定和刑罚裁量等问题,力求达到对醉酒型危险驾 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更加明晰之目的。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三章,正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 性质、犯罪构成及立法考察。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醉酒后于道路上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目前我国学界倾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根据犯罪构成 “四要件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 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罪符合世界立法潮 流和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醉酒驾车犯罪均有较 为成熟的立法规定,其规制处罚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的类型较全,有些国家和地区 还将酒后、醉酒驾车的部分共犯行为入罪,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观认识既 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对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处罚严厉,法定刑设置高,还规 定了资格刑和相应辅助措施。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入刑是应对风 险社会、弥补行政处罚不足、完善刑事法网的需要。醉酒驾车入刑实现了刑法对法 益的前置保护,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顺应了民众的立法期待,意义重大。 第二章阐述分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醉驾入刑后,学界对“醉酒 1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e14843417.html,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娟周佳蕾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 摘要:根据嘉定区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分为单纯醉驾、事故型醉驾、复杂 要素型醉驾等三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单一,多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应当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单纯醉驾案件,根据血液酒精含量,合理利用起诉裁量权;针对事故型醉驾案件,区分事故后果不同,区别设定量刑起点;针对复杂要素型醉驾案件,考量醉酒驾驶各行为要素,科学设定量刑建议刑期计算规则。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法律适用 一、典型案例 1.单纯醉驾案件 2017年9月12日1时57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本区沪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宜公路富蕴路路口东约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3月20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 提起公诉。 2.事故型醉驾案件 2018年7月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一机耕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涂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物损为7000元),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2.76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7月12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3.复杂要素型醉驾案件 2018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秦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安路泽普路口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示意其停车检查,王某某见状驾车掉头逃逸,民警遂驾车追截。王某某驾车逃至本区安亭镇米泉路昌吉路口南约300米处时与陆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物损为2820元),后被民警抓获。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7月23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二、存在问题

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刑几年

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刑几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 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 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 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 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 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 的行为。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8, 7(5), 617-623 Published Online May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fe14843417.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fe14843417.html,/10.12677/ass.2018.75094 A Fine Analysis of Drunken Driving Offence —Taking Shanghai as an Example Xin Zhang School of Social Management,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Received: Apr. 26th, 2018; accepted: May 10th, 2018; published: May 17th, 2018 Abstract Using stata software to analyze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cases of drunken type in Shanghai, we can observe that the amount of the fine has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age, time of the crime, de-fense, and truthful confession or cando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amount of the fine also has no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types of car. The fine amount is mainly related to the alcohol con-centration, the term of criminal detention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robation. On this basis, I found that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concentration on the amount of the fine was influenced by the me-diating effect of the term of criminal detention. Keywords Drunken Driving Offence, Fine, Empirical Analysis, The Mediation Effect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分析——以上海为例 张心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18年4月26日;录用日期:2018年5月10日;发布日期:2018年5月17日 摘要 通过stata软件对上海地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判例进行实证分析,可以观察到罚金数额的适用与年龄、案发时间、有无辩护、如实供诉或是坦白等不存在显著相关性,需要注意的是,罚金数额的适用与车型也已经不存在显著相关性。罚金数额的适用主要与酒精浓度、拘役期限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相关。在此基础上,笔者发现酒精浓度对于罚金数额的影响,受到拘役期限的中介效应影响。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本文对武汉市某检察院审查的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主体 1、从性别来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占100%。 2、从年龄上看,中年人居多。在统计的24起危险驾驶罪中,20岁以下0人;20-30岁5人,占20.8%;30-40岁9人,占37.5%;40-50岁7人,占29.2%;50-60岁3人,占12.5%;60岁以上0人,涉案主体年龄在30-50岁共15人,占62.5%。 3、文化程度较低。24起案件中,小学、初中及以下文化的15人,占62.5%;高中文化3人,占12.5%;大学文化4人,占16.7%;大学以上文化2人,占8.3%。 4、无业者较多。24起案件中,无职业者12人,占50%;个体4人,占16.7%;有工作单位的7人,占29.2%;学生1人,占4.1%。 (二)涉案的机动车 根据涉案工具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轿车的有23人,占95.8%;驾驶摩托车的仅1人,占4.2%。可见,轿车为主要犯罪工具。 (三)案发地点 案发地点集中在城区中心。根据统计结果,案发地点通常在城区中心商业街、酒店宾馆附近以及交通干道。 (四)案发时间 午饭、晚饭后为发案高峰期。24起案件中,发案时间在下午13-15时的有9起,占37.5%;15-18时的2起,占8.3%;18-20时的3起,占12.5%;20-22时8起,占33.3%;另发生在早上8时和晚上0时40分各1起,各占4.2%。 (五)醉酒状况 1、浅度醉酒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80-100mg/ml的9人,占37.5%;100-150mg/ml的10人,占66.7%;150-200mg/ml的3人,占12.5%;200mg/ml 以上2人,占8.3%。从醉酒驾驶行为人所述的喝酒状况看。 2、以白酒为主。从醉酒驾驶行为人所述的喝酒状况看,仅喝白酒的15人,占62.5%,其中喝二两以下白酒的2人,占8.3%,喝二两以上白酒的13人,占54.2%;仅喝啤酒的4人,占16.7%,其中喝三瓶以下啤酒的3人,占12.5%,喝三瓶以上啤酒的1人,占4.2%;喝白酒和其他酒的5人,占20.8%。

2019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规定

2019最新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 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 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联系区别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 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 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 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 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 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 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 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 量刑上的差别。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毕业论文设计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历程可以简单归纳为从个案的出现到民意的沸腾再到舆论升级最后产生立法动议。在道路上追逐竟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些违法行为过去一般是由行政或者民事等手段来调整,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犯罪行为并加以规制,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风险社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会的正当反映,传统的罪责刑观有一定的漏洞,己不能充分应对现代社会的种种新发危险,只有风险刑法才能有效应对。也有部分学者坚持对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法治社会首先应该是人本社会,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是不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的。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还是持支持态度的,认为有其必要性。 (一)追逐竞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中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公安部统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这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安全隐患,2012年1月24日是全国集中统一行动日,仅此一天就查处酒驾1949起。此外近几年,深圳5·26特大飙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以及名震京城的二环十三郎事件(目前未发生事故)等经媒体报道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后,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导致民众对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的恐惧与谴责日益加重,而且还揭示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里借用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句名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一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其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的根本标准,故《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旨在打击普遍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二)现行立法在规制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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