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新财预〔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8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18日附件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和《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各部门单位已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项目、整体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和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资金。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绩效评价进行管理、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自治区银行卡产业发展,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财库[2003]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经预算单位审核同意,以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自治区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自行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
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不得另设中间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
第八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的信用卡。
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九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费短信提示、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新财库[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1月12日新财库[2005]1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1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2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3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方针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我区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自治区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科技依靠单位,有利于当地财源建没,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农业产业化服务资金,具体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产业化服务的农林牧渔业科研部门、技术部门、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及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等。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上,上一年有盈利业绩;2、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收入的60%以上;3、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牧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或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牧民为本企业职I,扩大农民就业,有效增加农民收入;4、产品有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是当地财源培植对象,在以上条件基础上,优先扶持有品牌、有特色、从事绿色、无公害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小型龙头企业。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新工艺(加工、包装、保鲜、贮运)研发项目的贷款贴息;2、原料生产基地的种子(苗)引进及繁育;3、批发市场的质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等。
4、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利‘研、技术、信息、质量检测等服务的项目;5、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供的培训、宣传等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新财预〔2018〕19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于2019年2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1日附件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县财政部门”)。
二、考核主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新商发[2011]1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新商发[2011]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dcd7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01.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肉管理暂行办法(新商发〔2011〕126号2011年6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地方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自治区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水平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羊、活牛、活猪,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羊肉、冻牛肉、冻猪肉,下同)。
第三条储备肉实行每年下达计划,不定期储备制度。
第四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制定储备肉区域布局规划及审定承储单位、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建议和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指导各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按照商业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和自治区储备肉计划,为承储单位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自治区商务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投放工作,负责储备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自治区商务厅委托的公检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14日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政策、项目和部门单位整体的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绩效监控的范围是自治区各地已编制绩效目标的政策、项目和部门单位整体。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单位是绩效监控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绩效监控进行管理、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现就加强自治区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现有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要区分是当年结余结转资金,或是历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
另外,对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要做到逐项清理,清理时限为2009年12月31日各类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认真做好清理工作,通过清理要做到全面掌握情况、切实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的建议和办法。
二、规范各级财政结转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结转项目的清理工作,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无论是中央专项资金还是地方专项资金,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一年使用,超过一年以上的,收回各级财政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
三、统筹安排部门结余资金要把部门结余资金的使用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部门新增支出相挂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新财非税[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21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现就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于2010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新旧票据使用过渡期定为2010年8 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在过渡期内,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已经领用的收款收据可以继续使用。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过渡期内尽早做好收款收据的清理、登记和核销工作。
对尚未使用、已经使用的收款收据,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登记造册,填写《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到相应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规范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0]17号)规定范围和要求填开、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新财购[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初审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示:(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且采购人认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多家供应商参与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其它采购方式需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
二、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的要求,向采购办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经采购办初审后需公示的,由采购单位提供公示资料,采购办在收到公示资料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家(三个以上单数)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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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
位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2011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
求,201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经过“二上二下”的程序已编制、审核完
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2011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原则
1、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要求编制收支预算,确
保当年收支平衡。
2、综合预算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要将本单位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编入部门预算,统筹
安排,对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做到不重不漏,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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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平公正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编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定员定额标准和分类分档体
系,项目支出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管理,根据轻重缓急安排项目支出。
4、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保基本、保重点、保民生、压一般”的原则,在保证各单
位基本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确保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和民生支出,同
时严格控制和压缩会议、购车、出国等一般性支出。
5、绩效管理的原则。按照“基数部分看绩效,新增部分看财力”的原则安排专项资
金,继续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