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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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9.03.01)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9.03.01)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附件1: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1、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3、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4、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2、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4、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6、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5、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8、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四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第二版(全本) (1)

【四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第二版(全本)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审
实施指南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前言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配合新规范的应用,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写了《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启用近一年来,全省反映良好,使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过程控制和整编施工乓量验收技术资料更为完善、合理。
结构吊装验收记录SG—T033 (200)
装配式结构混凝土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34 (202)
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35 (20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36 (206)
石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37 (208)
配筋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38 (210)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JS-003 (90)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JS-004 (92)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JS-005 (100)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JS-006 (10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7 (10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8 (111)
饰面砖粘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66 (267)
玻璃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67表1 (269)
玻璃幕墙(明框)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67表2 (270)
玻璃幕墙(隐框、半隐框)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67表3 (271)
金属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SG—T068表1 (274)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0.14【实施日期】1996.10.1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前言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配合新规范的应用,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写了《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启用近一年来,全省反映良好,使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过程控制和整编施工乓量验收技术资料更为完善、合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规范,指导相关单位正确填写工程建设用表,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t2003n62号)新的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编写了《建筑工程施工吁量验收觇范实施指南》,作为全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主要包括新标准下各种表格填写应用指南;新标准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新旧标准对比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后共计表格308张,这套表格和指南是建设、监理、检测、监督的必备资料,是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必用工具,也是整编技术档案的工作指南!本书供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督、大专院校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学生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编,参编单位为成都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华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工程监理与质量管理协会。

主要编写人:前言:肖军土建:段时奎、李辉、任兆祥、赵常颖、张仕忠、王红莲、康革、伍俊辉、李松山、谢涉、张韵安装:徐长安、张丽丽、龚曦、龚远澄建设、监督:沈伟、陈淮、扎喜宗理监理:周密、周冰、王歧峰捡测:林东辅导材料:李辉指导意见:赵常颖审核:殷时奎、李辉、任兆祥、肖军、赵常颖、周冰、沈伟、陈萍、谢涉、张韵、吴宇。

此书由四川省建设厅戴宝城总工程师主持审定。

参加审定的单位有:四川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干办公室、设计处、科技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质监站、成都市城建档案馆D主要审定长:戴宝城、常健、冯江、黄兴华、蔡林、陈跃熙、魏建东、胡擢林、田文、李辉、殷时奎、任兆祥、肖军、赵常颖。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修改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1996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即:“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

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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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
定能力证书》。

4、具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的技术设备与仪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确认,并接受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
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

第三章鉴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
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
鉴定任务。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能力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
遵章守纪。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
容;

2、初始调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相
关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工
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查勘。

3、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
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
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鉴定报告的附件。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
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
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
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检
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
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鉴定依据;
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现状或具体情况;
4、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5、鉴定结论及建议。
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及能力证书编号,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机构对出具
的鉴定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
提起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
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单位(人)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鉴定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
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
核销其鉴定能力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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