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出现工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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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发生工伤,快速拿到赔偿的典型案例

建筑工地发生工伤,快速拿到赔偿的典型案例

建筑⼯地发⽣⼯伤,快速拿到赔偿的典型案例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情况:
2017年5⽉18⽇,申请⼈姚某经⼈介绍,到位于深圳市某市政项⽬的在建⼯地,从事钢筋⼯的⼯作,各单位(发包⽅、承包⽅)均未与申请⼈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
保。

2017年10⽉13⽇10:00左右,申请⼈在⼯地坑下绑钢筋,不⼩⼼被掉落的钢筋砸到后背和脚部,随后⼯地负责⼈安排吊车将申请⼈吊上地⾯,同事三⼈⼀起将申请⼈抬到路⼝,由⼯地安排的⼀辆⾯包车送往深圳某医院急救,后经该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椎体压缩爆裂性⾻折、右⾜第五跖⾻⾻折。

在本律师接⼿此案之前,当事⼈已找过好⼏个律师事务所,均没有⼈愿意接⼿此案。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地上发⽣的⼯伤案因为涉及法律关系多,开发商、发包⽅、承包⽅相互推诿,加上建筑⼯地的通⽤做法,将⼀些⾮主体⼯程承包给⾃然⼈,再由这些包⼯头介绍亲戚朋友去⼯地做⼯,发⽣事故后,劳动者往往去仲裁委员会⽴案都⽴不上,主体信息都提供不了,造成此种事故连救济途径都没有。

因为有这⽅⾯的经验,经过分析申请⼈⼯伤估计在⼋级左右,于是接⼿此案的第⼆天,我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同时将开发商、发包⽅、承包⽅均作为被申请⼈,果不出所料,第⼆天承包⽅的包⼯头但找到了我要求调解,最终拿到赔偿11500元。

务工受伤赔偿标准

务工受伤赔偿标准

务工受伤赔偿标准务工受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工人受伤或死亡时,用于补偿工人及其家属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下面将从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赔偿项目、赔偿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适用范围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劳动的工人。

其中,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人受伤或死亡,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个体工商户的工人受伤或死亡,则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赔偿。

二、赔偿项目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伤导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等。

2.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4.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给予一定的工伤津贴。

5.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给予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三、赔偿计算方法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的赔偿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3.丧葬补助金:根据工人的死亡原因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4.工伤津贴:根据工人的工资水平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计算。

5.死亡赔偿金:根据工人的死亡原因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总之,我国的务工受伤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工人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包工头“换工”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包工头“换工”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朱某受伤发生 在乙 公 司承 揽 的工 地 上 , 他并不 是包 工 头周某 招聘 的工 人 , 而 是 由王 某 以 “ 换 工 ” 的名义 借调 给 乙 公 司 的包 工 头 周 某 的 。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例 》 第四 十一 条第三 款规定 : “ 职 工 被 借 调 期 间 受 到 事故 伤 害 的, 由原 用 人 单位承 担工 伤保 险责任, 但 原 用人 单位 与借调 单位 可 以约定 补 偿办 法 。 ” 具 体 到 朱某 的工 伤, 事 故 的主 体 应 当是 甲公 司 , 但 甲 、 乙 公 司可 协商解决此工 伤事故, 承 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 骆俊功 陆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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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经 仲 裁委 审理 查 明 后 ,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 裁 定 朱 某与 甲 建
筑 公 司具 有 事 实 劳动 关 系。
[ 评析 ]
原 劳 动 保 障 部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第 四 条 明确规 定 : “ 建 筑施 工 、 矿 山企 业 等用人单位将工 程 ( 业 务 ) 或经 营 权 发包 给 不 具 备 用 工 主体 资格 的 组 织 或 自然 人 , 对 该 组 织 或 自然 人 招 用 的劳 动 者 , 由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格 的发包 方承 担 用工 主 体责 任 。 ” 本案 中, 甲建 筑公 司 在承 揽 工 程 后 又 将工 程 的钢筋工 作转包 给王 某, 而王 某是不具备用工 主 体 资格 的 自然 人 , 因 此 , 王 某 招 用 的工 人朱某, 与甲建筑公 司存在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的裁定是 正 确 的 。
协 商 , 派 朱某等人 到 乙 公 司 的 工 地 干 活 , 口 头 约 定 为换 工 ,

江苏建筑工伤理赔标准

江苏建筑工伤理赔标准

江苏建筑工伤理赔标准江苏建筑工伤理赔标准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制定。

下面是具体的工伤理赔标准:一、工伤认定:1. 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符合国家和省级的工伤认定标准,经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1.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伤残程度,分为十级。

残疾程度评定为10级的,按照100%,即月工资的100%发放;残疾程度评定为9级的,按照90%发放,依此类推。

2.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治疗的需要,按照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特殊治疗或药物,也可以报销。

3.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

4. 工亡抚恤金:若建筑工人因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工亡抚恤金。

5. 丧葬补助金:若建筑工人因工死亡,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

三、申请理赔的程序和材料:1. 建筑工人意外受伤或者死亡后,其家属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书、医疗费用票据、住院证明、收入证明等。

2. 所在单位会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属的工伤保险机构,由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审核。

3. 工伤保险机构通常会派员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事故的情况和工人受伤的情况,并出具调查报告。

4. 工伤保险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后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江苏建筑工伤理赔标准包括了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等待遇。

申请理赔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审核。

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一览表工地作为一个高风险的工作场所,工人在工作中经常会遭受各种伤害,其中包括骨折。

在工地工伤骨折的赔偿标准方面,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工地工伤骨折赔偿标准。

一、中国在中国,工伤骨折的赔偿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根据该条例,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骨折,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一级伤残:伤残程度为30%以上,赔偿金额为30个月的工资总额。

2.二级伤残:伤残程度为20%以上但不足30%,赔偿金额为25个月的工资总额。

3.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0%以上但不足20%,赔偿金额为20个月的工资总额。

4.四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以上但不足10%,赔偿金额为15个月的工资总额。

5.五级伤残:伤残程度为1%以下,赔偿金额为10个月的工资总额。

此外,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严重骨折,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

二、美国在美国,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骨折的赔偿标准是由各州立法机构制定的。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取决于工人的受伤程度和受伤对其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以下是美国几个州的工伤骨折赔偿标准:1.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州法律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骨折,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和失业补偿金。

如果工人因骨折而失去工作能力,则可以获得永久性伤残赔偿金。

2.纽约州:根据州法律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骨折,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失业补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取决于工人的受伤程度和对其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3.德克萨斯州:根据州法律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骨折,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和失业补偿金。

如果工人因骨折而失去工作能力,则可以获得永久性伤残赔偿金。

三、英国在英国,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骨折的赔偿标准是由《工伤赔偿法》规定的。

根据该法律,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骨折,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失业补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金额取决于工人的受伤程度和对其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对包工头所招用农民工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否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来源:百度空间作者:日期:10-06-03一座座大楼平地而起,农民工为我们现在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他们的权益有时得不到有效保障,往往流汗后还要流血,特别是在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这种关系中,农民工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很模糊,很难定性,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被拖欠工资时往往不知通过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维权,特别是在发生事故后,好多包工头害怕承担责任就人去楼空,去找公司,公司又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而且好多执法部门也难掌握,对此本律师谈一点自已的见解,以期与大家共同讨论:大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建筑公司将附助性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其双方之间有承包合同,而包工头揽下工程后又招用农民工为其干活,在工程结算时,由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发给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平常也直接听从包工头的管理和支配,据此,多数人认为农民工在干活时受到伤害后,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对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关系。

但本律师认为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可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申请工伤,理由如下:首先,包工头属于自然人,其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的承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但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工人已进行了实际工作,进行了劳动,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只有建筑公司,虽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农民工,但其是通过包工头进行的间接管理和支配,从后果上农民工还是受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约束,农民工提供的劳动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此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必较合理的,而其与农民工之间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所以,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

包工头工人受伤工伤协议书6篇

包工头工人受伤工伤协议书6篇篇1甲方:XXX,包工头,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乙方:XXX,工人,地址:XXXX,联系方式:XXXX。

鉴于乙方在甲方承包的工程中受伤,双方就工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工伤情况1. 乙方在甲方承包的工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

具体伤情为:XXXX。

2. 乙方受伤后,甲方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二、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1)甲方应承担乙方因工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甲方应支付乙方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工资标准按照乙方受伤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甲方应提供乙方工伤期间的住宿和生活保障,确保乙方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乙方责任:(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治疗安排,及时就医并按照医嘱进行治疗和康复。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甲方办理工伤保险和支付相关费用。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发生。

三、工伤待遇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在乙方工伤期间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月XX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合理核定并支付乙方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为乙方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住宿和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并提供住宿和生活保障。

住宿和生活保障的具体标准为:提供单间或双人间的住宿环境,保证床铺、被褥等生活用品的齐全和舒适;提供基本的饮食保障,确保乙方的饮食健康和营养需求。

四、工伤事故处理及后续保障1. 甲方应妥善处理乙方工伤事故的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申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甲方应在乙方工伤期间及后续恢复期间,持续关注乙方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为乙方的复工和后续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

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有的人可能年龄比较大了可能也会外面进行工作,比方说去工地上班,工人一般是比较危险的一个行业,所以包工头要给工人购买保险,但往往也存在很多不合法的情况。

那么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下面就有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60岁以上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应按雇佣关系要求雇主赔偿。

年满六十八周岁的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在工地工作的,与所在单位间属于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如果因此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雇主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

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在赔偿的时候,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则伤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二、工地摔伤如何赔偿工地做事摔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具体能够申请到多少的工伤赔偿数额要看伤者的伤残程度的情况。

伤残程度分为十级,等级越高,程度越深,赔偿的数额就会越大。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赔偿一般都会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停工期间的工资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工地受伤找什么部门处理农民工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所在的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性正部门申请工伤的鉴定。

如果单位在正常期限内没有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发生事故后的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违法分包中工伤案件的处理

建筑⼯程施⼯企业违法分包中⼯伤案件的处理当前,建设⼯程实务中存在这样⼀种不规范的施⼯模式,即建筑施⼯企业将其承包的⼯程⾮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然⼈(俗称的包⼯头),包⼯头通过⾃⾏招⽤劳动者进⾏施⼯。

因为包⼯头通常资⾦实⼒较弱,⼀旦发⽣劳动者因⼯伤亡,劳动者常常⽆法从包⼯头处获得救济。

有劳动者即主张与建筑施⼯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享受⼯伤保险待遇。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实务中认识不⼀,争点主要是:建筑施⼯企业与包⼯头招⽤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筑施⼯企业对这些劳动者因⼯伤亡承担责任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矿⼭企业等⽤⼈单位将⼯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对该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承担⽤⼯主体责任。

”该通知冠名为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其中规定⾮法转包、分包的建筑施⼯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则当然双⽅之间成⽴劳动关系,且⼯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上的概念,如不确认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导致劳动者⽆法享受⼯伤保险待遇。

因此,经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据此申请⼯伤认定,并享受⼯伤保险待遇。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建筑施⼯企业与包⼯头招⽤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的是⼀种替代责任。

⼀、建筑施⼯企业与包⼯头招⽤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先,从法律解释的⾓度分析。

按照⽂义解释,该通知中使⽤的概念是“⽤⼯主体”⽽⾮“⽤⼈单位”,⽽“⽤⼯主体”并⾮劳动法上的概念;按照⽴法解释,劳社部发〔2005〕12号共有五条,除第五条系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外,第⼀、⼆、三条均是明确指明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唯有第四条不同,仅规定建筑施⼯、矿⼭企业承担⽤⼯主体资格。

这说明,在起草制定该通知时,原劳社部并不认为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及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劳动关系认定及⼯伤认定和赔偿问题在办理案例过程中,经常碰到建筑施⼯⽅将⼯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俗称“包⼯头”),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发⽣⼯伤事故后,多半会出现与违法转包/分包⽅之间的劳动关系之争、与劳动⾏政部门的⼯伤认定之争,包⼯头与违法分包/转包⽅的赔偿责任之争。

那么,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下,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与违法转包/分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不能认定为⼯伤?能不能获得⼯伤赔偿?案例1某⼯程公司与包⼯头何某就某⼯程公司总承包项⽬某县⾃来⽔管道安装⼯程,由何某以包⼯包设备的形式承包。

后何某叫来本村村民⾦某等10余⼈来到其承包⼯地从事⾃来⽔管道安装⼯作,⾦某在进⾏管道安装作业时,被⾃来⽔管道的弯头突然掉落砸伤,导致全⾝多处⾻折,花费医药费10余万元。

⾦某受伤后,向劳动⾏政部门申请⼯伤认定,劳动⾏政部门以⾦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湖南某⼯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为此,⾦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中,⾦某与湖南某⼯程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不构成劳动关系,⾦某还能要求劳动⾏政部门做出⼯伤认定么?⾦某能否获得⼯伤赔偿?⼀、现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发包⽅与包⼯头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保障建筑⼯程领域⼯⼈的劳动权益,于2005年5⽉25⽇发布《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施⼯、矿⼭企业等⽤⼈单位将⼯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对该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承担⽤⼯主体责任。

因为该条的规定,在很长⼀段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将“⽤⼯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等同,认为违法转包/分包⽅与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然⼈招⽤的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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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出现工伤怎么赔偿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包工出现工伤怎么赔偿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
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
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
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包工出现工伤怎么赔偿
原则上,应该由你手下的包工头承担责任,现在受伤工人找到你了,按法律规定,你
与手下的小包工头是连带责任,你确实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但你在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小包工头追偿。事实上,对你而言,很好的办法是让有资质的总包来负
责。因你没有资质,诉讼时,法庭一般认定你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这将导致总包承
担过错责任。 分包单位(含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一定要有相应资质和证书。如没
有,则由总包承担责任。

1、《建筑法》第29条及《合同法》第272条都明确规定,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
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单位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才可以拥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格,同时也表明也具
备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否则,一旦发生工伤纠纷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
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引发诉讼,作为发包方的总承包单位就可能面临因把关不严而导
致诉讼中被认定分包合同无效,最终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的过错责任。

2、劳动部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也明确规
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分包单位如没有相应资质,发生工伤纠纷后,作为发包方就要承担工伤赔偿责
任。

你可以建议受伤的工人,最好到法院去起诉,这样更公平,更有权威,你可以告诉对
方,以“表见代理”为由将总包告上法庭,要求总包承担责任。具体如何操作,可以咨
询本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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