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VIP专享】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的处置

广东省档案局 钟伦清
文件依据
1 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
〔1998〕6号 广东省档案条例 《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粤
档发〔2007〕6号
2 标准规范
GB/T 9705-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广东省文件材料归档方法改革方案 粤档发〔2000〕10号
档案流向
原则和范围
3可销毁 档案
1原则:失去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属可销毁档案。
2范围:①未归档材料:本企业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 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领导审阅、签发的未 生效文稿,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重要领导人亲笔修 改稿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无特殊保存价值 的来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 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以及外单位发来的非针 对本企业的所有文件材料。②已归档但保管期限已满经鉴定 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形式与范围
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有企 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形式与范围包括:国 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改造、股 份合作制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 行承包、租赁等。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基本流程
处置流程
处置内容与要求
1提出处置申请 明确处置要求
1国有企业在申请资产与产权变动时,须同时提出档案 处置事宜,并向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档案处置申 报表一式三份(式样见附录1)。将档案处置工作列入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议程,并按照档发字〔1998〕 6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经费上的安排。 2国有资产产权主管部门在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进行 审批时,应同时提出档案处置的要求。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 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邯政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同时,《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邯政规〔2018〕17号)文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第三章市属国有企业第四章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第五章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和改进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管理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监管原则第四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入库管理第五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及程序第六章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担保要求第三章反担保第四章担保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三章产权转让管理第四章资产转让管理第五章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第六章国有资本金管理第七章其他产权管理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和要求第三章评估委托和选聘机构管理第四章评估核准和备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制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档案管理制度及职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方案

档案管理制度及职责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方案【--事业祝福语】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
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现在,就来看看以下三篇关于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方案的文章吧!一、严格执行 __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立卷;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以下简称)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京档发〔2010〕17号

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办法京档发〔2010〕17号北京市档案局2001年9月25日制发《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档案的流失,使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及区县属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
第三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自成立起至破产清算终结止形成的全部档案。
第四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是进行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国有企业档案。
第五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以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档案散失;(二)区别情况,依法、合理处置;(三)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处置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是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破产工作程序,并且与之同步进行。
第七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破产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破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破产国有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等处置工作。
破产国有企业负责申请档案处置事宜,开展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移交等处置工作。
第八条破产国有企业应成立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清算机构有关人员、企业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和破产国有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档案处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重要问题。
第九条破产国有企业应专门制定档案处置方案,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后执行。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196号,2004年8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五)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
确有闲置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置资产、资金来源证明;(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国有大型集团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国有大型集团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国有大型集团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
随着国有大型集团企业的发展,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档案管理的混乱、权属确认的困难、档案处置的不规范等。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探讨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问题分析1. 档案管理混乱对于国有大型集团企业来说,产权变动涉及的档案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股权等等,这些档案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管理起来非常复杂。
加之历史因素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这些档案往往处于混乱状态,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 权属确认困难随着产权变动的发生,企业的产权归属可能发生改变,需要对档案进行权属确认。
由于多年积累的档案管理混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权属确认变得困难重重。
3. 档案处置不规范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涉及到档案的整理、审核、转交等一系列流程,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由于管理混乱和相关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往往导致档案处置流程的不规范,甚至出现了违规操作的情况。
二、解决路径1.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针对档案管理混乱的问题,国有大型集团企业应加强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系统。
明确档案的分类、归档、保管、流转等流程,确保每一份档案都能被规范管理和使用。
2. 完善权属确认机制针对权属确认困难的问题,国有大型集团企业可以建立权属确认的机制,明确权属确认的流程和标准,设立专门的权属确认部门或岗位,以确保产权变动后的权属得到明确确认。
3. 强化档案处置流程管理针对档案处置不规范的问题,国有大型集团企业应加强对档案处置流程的管理,制定详细的档案处置流程和标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档案处置流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4. 利用信息化技术国有大型集团企业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改善档案管理和处置流程。
通过建设档案管理系统、数字化档案、建立电子档案库等方式,提高档案管理和处置的效率和规范性。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
国企改制剩余资产的处置第一、建议参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实施办法》中....五、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发文机关: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一)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围(四)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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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申报
材料:1、拟销毁档案的申请材料;
2、拟销毁档案清册。
批准
20日
审核
经科处
受理
经科处
条件: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
销毁的鉴定工作;
2、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
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