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企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企业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具有凭证、审计、统计、参考等作用。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
各部门应按以下要求收集会计档案:1. 各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2. 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3. 电子会计档案。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整理: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管期限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排序:对每类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并按编号顺序排列;3. 立卷归档: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立卷,并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会计档案应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2. 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蛀等条件;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严格审批,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2. 查阅会计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登记簿,并妥善保管查阅资料;3. 会计档案的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会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会计档案销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环保。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对本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条款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条款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凭证、会记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事手续。
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
同时,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作存档处理。
三、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即:会计凭证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现金、银行日记账25年,其他明细账15年,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
会计报表5年,年度会计决算永久。
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
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单。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一、会计档案范围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会计档案整理公司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并由装订人员登记保管清册。
1.会计凭证每月进行整理装订,封面所列项目要填写齐全。
2.年终打印输出全年各类帐簿,整理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填写目录,封皮所列项目要注明单位名称、年度、帐目名称、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装订人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涂改、伪造。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分类、编号、装订,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一)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二)单位会计部门对整理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会计档案进行接收、登记、保管。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一)会计凭证应当在编制后及时归档。
(二)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三)财务报告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分类、编号、登记制度。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整理、清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国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会计档案的收集: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
各部门应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和范围,及时收集相关资料。
2. 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分类、编目;(2)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3)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规定,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4)对电子会计档案,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会计档案的保管:(1)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2)会计档案的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3)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2. 会计档案的利用:(1)会计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2)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档案的保密性;(3)会计档案的利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四、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1. 会计档案的鉴定:(1)会计档案的鉴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2)鉴定工作应由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共同负责,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 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执行;(2)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3)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防止遗漏、损坏。
五、监督检查1. 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落实;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279ef2960590c69ec3765c.png)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下文是财政部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国资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决策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会计凭证汇总表等;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按年度、按类别、按顺序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2. 归档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的格式和规范要求;3. 归档材料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保管:确保会计档案不被损坏、丢失、泄露;2. 规范存放:按照档案分类存放,便于查找;3. 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无关人员查阅;4. 定期检查: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与销毁第七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查阅手续;2. 查阅过程中,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摄等;3. 查阅结束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销毁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2. 对拟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3. 编制销毁清册,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领导批准;4.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密。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国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确保会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设立会计档案室,配备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2. 熟悉会计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3.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2. 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3. 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事项进行审批、登记;4. 参与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2.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3. 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等;4.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标识:对每份会计档案进行编号标识,便于查找和管理;3. 装订成册: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并填写封面、目录。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查阅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1. 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室,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蛀等条件;2. 会计档案应按年代、类别、编号等进行存放,保持整齐有序;3. 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4.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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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
规定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保管年限详见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阅手续。
各部门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特定理由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按照会计类型的不同规定如下:1.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要永久保存。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3年。
2.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为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为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要永久保存。
3.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为3年。
(2)月、季度会计报表为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要永久保存。
4.其他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为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为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要永久保存。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负责人核准后执行,自下发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