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古罗马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马西利:《和平保卫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布丹:《国家论六卷》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上、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哈林顿:《大洋国》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杰佛逊:《杰佛逊文选》潘恩:《潘恩选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摩莱里:《自然法典》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费希特:《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梅因:《古代法》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赫克:《法律利益问题》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科斯:《价格理论》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
法经济学

第一章法经济学概述学习目标:1.掌握法经济学的称谓和含义。
2.掌握法经济学的形成、发展。
3.掌握法经济学研究框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益。
……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然而,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应作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
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第一节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和形成一、萌芽、孕育阶段法律中的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家对法律分析早期融合;18世纪的法与经济的融合亚当·斯密,贝卡利亚,边沁;20世纪20年代,美国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康芒斯。
二、形成、普及阶段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推动力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埃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由于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冲击给许多国家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所带来的思考:市场并非万能,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市场失灵需要进行法律救济。
法经济学的初步形成:20世纪60年代标志: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杂志的创刊(1958年);科斯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法经济学学派的真正树立标志:波斯纳在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法理学的高度,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进行了总结和概括,确立了法经济学的范畴和理论体系。
法经济学是分析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变量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经济运行的重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坚持效率、效益和公平、正义有机结合、交替循环上升的法律价值观,结合本土具体的、动态的社会规范,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成本——收益,从而实现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平等的合理平衡,以及正义和秩序有效协调的一门交叉性学科。
浅析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5300字

浅析我国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5300字法经济学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逐步发展,而西方的现代法经济学已经发展了60多年,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相对中国丰富得多。
本文对中国20多年的法经济学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西方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进行分析,为以后的法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发展提供思路。
法经济学现状问题趋势一、法经济学的概念法经济学是舶来品,其英文名称有很多,例如“Economics of law”(法的经济学),“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经济分析),“Law and Economics”(法和经济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经济分析法学)等。
在以上名称中,得到公认的是“Economics of law”。
理查德?A?波斯纳在他的《法经济学运动》一文中写道:“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的行为范围如此之大,以致法经济学只好做一个宽泛的定义,以便它能跟经济学一样扩展很广”、“这个被松散地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学科”,可见波斯纳将法经济学定义为用经济分析法来分析法律问题。
我国学者蒋兆康在《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言中给法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全面地理解法经济学的含义无疑使我们的视野变得更加开阔,同时也拓展了法律与经济这个主题所涵盖的范围。
人们在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加深对法律制度理解的同时,也会更多地去探讨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运转的影响。
二、西方法经济学的发展现状法经济学既然是舶来品,在分析中国法经济学发展现状时不可避免地先分析国外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
我们以美国法经济学的发展为例,分析其对中国的借鉴与发展。
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入交易成本来研究社会外部性,论证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但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
离经叛道波斯纳

离经叛道波斯纳作者:李睿琦来源:《世界文化》2012年第01期波斯纳1939年出生在纽约,有犹太血统。
1959年获得耶鲁大学文学学士学位后,转而就读哈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从此开启了波斯纳的法律人生涯。
事业上,波斯纳称得起一帆风顺,工作之初即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秘书,步步稳升,1967年,任美国总统交通政策特别工作小组首席法律顾问。
1969年,波斯纳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其间受到加里.贝克和罗纳德·科斯这两位著名芝加哥经济学家学说的影响,他的法律思想自此发生了转变。
波斯纳的法律观形成的时代正值自然法复兴,法律人又开始大谈古希腊哲人高谈的正义与权利话题,但波斯纳似乎天生地反感这种道德哲学,他认为法律人应更关注现实世界的问题,法律应能实在地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被吹捧到神坛的圣物。
“二战”以后,西方各主要国家政府积极奉行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的政策,在美国,共和党政府特别青睐于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政策,社会对于法律的实用性以及法律与其它科学结合的呼声加大。
进入上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运动的兴起,热衷于标新立异的波斯纳先生终于准备向法学界投下一枚重磅炸弹。
上文说到,波斯纳任职于芝加哥大学后深受两位著名经济学家的影响,特别是罗纳德·科斯归纳的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认为: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交易成本的影响包括了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而产生的低效率选择。
波斯纳就是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利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于1973年推出了巨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给整个法学界带来一场深刻的革命。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以价格理论等学说对美国的财产权法、契约法、侵权法、刑法、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国际贸易法、法律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经济分析,用经济学的理论对美国法进行了重构。
浅谈法律经济学

2010年1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1,2010175浅谈法律经济学□黄涛(上海财经大学08级经济法硕士上海200000)作为实用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在其《法律的道路》这篇演讲中预言道:"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人是属于现在的,而将来则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的人。
"而正如他所预言的那样,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经济学逐渐成长起来,被许多法律工作者们乃至经济学家所接受,尤其是对当今法学界的影响越来越深入。
对于法律经济学,存在着诸多的争论,但法律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一直以来都是不争的事实,其在理论上是以法学和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为基础的。
在近代,随着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原来混同在一起的社会科学逐渐分化,产生了法学和经济学两个独立的学科。
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各自存在的缺陷和现实的发展却越来越要求将二者联系起来。
诚如哈耶克指出,"学科专门化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没有哪个能比其在两门最古老的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中所造成的影响那样明显。
"理论的困境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在各自独立发展之后,走向融合,解决单靠一门学科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内在矛盾。
①正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逐渐发展起来,并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实践中。
然而,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经济学的边界,也就是其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呢?谈到法律经济学,首先不得不提的是波斯纳和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
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之一,他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几乎涉及法学所有领域,为法学家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效地融合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一条途径,创造了让人信服的研究范式,被人称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具有教科书意义的著作"。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1、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2、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Montesquieu,1689-1755)3、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5、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8、哈特(H.L.A.Hart,1907~)9、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10、波斯纳(R.A. Posner,1939~ )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
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
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商法思维课后习题答案
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效率法是一种规范是对的美国的商典法是由法律协会制定的与商法有关的不一定是商法合同法是建立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的特殊制度侵犯他人同意权的合同效力属于合同法根据现代商业的特质表现,个人信息可以商业化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生效期是合同成立时根据《合同法》规定,欺诈合同会被判定为完全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诚实信用是义务从法典意义上来说,民法不是指市场经济法商事法律制度肯定会受到公共管理者们的主观意识的影响现代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是公司宪法是政治在法律层面上的最直接的表达根据《票据法》第73条规定,银行本票是“本票”的正确指称基于宏观政策的考虑,中国禁止在经济活动中出现商业法定和唯一是中国公司的代表半市场半强制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制度特征根据《公司法》规定,第81条不属于《公司法》中营业执照的条令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禁止临时仲裁的制度英国的法律有判例法的传统性别不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规则,技术,政治属于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法律经济分析》是著名经济学家波斯纳的著作所有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是不完备的制度经济学是对法律经济的分析根据哥伦比亚大学前校长巴特勒的观点,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是蒸汽机和有限责任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遵循商性和法性的原则根据弱者需求来制定法律的强者需要俱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深厚的法制理念现代国家的法律是完全受制于政治的一种制度是错误的观点商法是商事习惯通过成文法化的变化而形成的法律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人法属于商事习惯法商法的稳定性远远高于传统民法的稳定性是错误观点商业习惯和法律规范并列是商业习惯属于证据事实的一种情况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形式理性比较突出是现代的基本标志根据纳粹法律的理论的推测,英国的商法之中必定保存有商事习惯中国大陆地区的民法通则对商法习惯有一个详细而精准的定位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机关团体汇编的惯例属于商事习惯银行查询客户丢失的存折信息的义务属于非成文的商业惯例会计准则不属于法律的范畴行业标准是对巴塞尔协议的正确描述在法律上,勤勉是一个被明确规范和界定的概念的观点是错误的杜绝变新不属于理论上的商事习惯根据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求,中国大量采用的习惯法的观点是错误的中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一共有15种票据转让属于《票据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风险提示书属于法律条例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部门规章的合同是无效的的观点是错误的习惯最优原则不属于商事习惯转为成文法的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裁判的证据,法律的规范,判断的理念属于商事习惯在法律行为中的正确身份银行本票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银行发行的存单存款单的本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立后存续的公司对原公司的债务具有或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一切事项必须经过所有股东一致同意的条款是无效的所有股东参与的商事会议都属于股东会的观点是错误的古罗马时期的民法已经出现商事制度的萌芽所有强制性法律规定都会减少商事的效率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通则总论部分的核心概念商事参与单位在不同商事活动中只能是商事主体的观点是错误的对债权人与公司的交易风险进行划分的行为属于正向分立的观点是正确的保护目的是强制性规范被划分为相对和绝对两类规范的标准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大部分条款旨在限制或者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科斯是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权力滥用不属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因,诚信使用,公序良俗,自由平等属于民事法律制度的原因中国的仲裁制度不承认劳动仲裁的合法性的观点是错的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相比,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侧重于考虑规范问题法律的伦理判断与社会文化氛围完全无关的观点是错误的伦理是人与社会关系处理的一个基本准则的观点是正确的理性的经济理论是将道德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点亚当·斯密首次探讨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问题1844年英国政府在《公司法》中成功引进了有限责任法定原则,并获得商业社会的一致赞同的观点是错的帕累托效率的效率维度是多向度帕累托最优是指通过减少一方福利来增加另外一方福利的状态的观点是正确的洛其克对罗尔斯的正义论持批判态度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制度的核心价值是正义保险属于商法中典型的风险管理技术机制马克斯·韦伯是《新教论与资本主义精神》的作者丹尼尔`贝尔是《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作者根据《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观点,资本主义的文化气质不包括末世论基础上的掠夺伦理信托是经典传统民法上的诚信义务的源泉根据公序和良俗的观点,任何商业社会的商业活动都须遵循社会普遍的伦理准则股东是授权资本主义制的行动主体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与使用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商事习惯法扩张和发展的范围越大,其国际性呈现变大联合国货物销售活动公约属于商事习惯法国际化的体现《公司法》不属于商事行为法的范畴在近代国家法律的发展过程中,商法的国际性色彩逐渐加强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效率是制度理性的最佳判断标准根据马克斯观点,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法理学著作《法律的结构理论》的作者是卡尔罗`图奥里根据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观点,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是管理者德国与法国的商法展开的逻辑主线是完全一致的的观点是错误的“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表现了以下哪一种交易原则,交易者自慎原则并非所有的商事合同都是企业商事合同1,商法和民法的内在关系是什么?答:商法和民法,对于我国来说是民商合一。
经济分析法学派综述
经济分析法学派综述作者:荆海红来源:《科学之友》2009年第01期摘要:文章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产生及其发展、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一些述评,并就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借鉴意义。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产生;发展;基本原理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09)02-0150-02经济分析法学派是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的法学流派,其特色是用经济学的概念和方法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其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最大化。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这一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和实际运用价值,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从广义上说,任何从经济的角度对法律进行分析和探讨的法学理论,都可以认为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来看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
当时美国经济大萧条所带来的经济危机,让人们认识到市场并非万能,它也需要政府对其管制。
在如何管理市场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将其目光投向了法律,即政府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
这一需求使法和经济学紧密地结合起来。
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
作为经济分析法学派的集大成者波斯纳以法学家的身份出现在这一学科中并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1 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1.1 科斯定理:关于效益优化原则和交易成本概念科斯对这一概念表述如下:“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
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屐行等等”。
科斯通过对交易成本和企业运行效率的关系的分析研究得出结论: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当交易成本高到一定程度时,用依照行政等级原则管理的企业制度取代等价交换的市场机制是合算的。
1.1.1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一定理可表述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无论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双方经过谈判均能导致资源向最大化方向流转。
也就是说,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因为人们可以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就如何取得划分和组合各种权利进行谈判,其结果总能使产值增加。
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学方法的初步考察
� 摘要 波斯纳财富最大化法学 � 思想的根本 内容和内在 � 实质 都隐含在 " 效率 " 概念之中 而效 率是一个涉 及财富的数量 结 构和运用等内 容的准福利概念 � 财富最大化法学 思想是资本 精神在法学中 登峰造极的 表现 它突出而深 刻地反映了 现代资本 主义社会的异化 问题 关键词 波斯纳 法 律经济学方法 效率 资本 精神 � 中图 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文 章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义 法学 的 核 心� . 作 为法律 经济 学的 著名 代表 和实 用主 义法 学的 最 新代 表, 波斯纳 法学 始终 致力 于论 证和 传播 财富 超 越法 律的理 念. 而且 ,波 斯纳 认为 这些 努力正 是科 学 研究 伦理的 要求 ,他 追求 法学 的"除 魅" 和科 学化 . 从 学术 角度看 ,波 斯纳 法律 经济 学方法 是把 "社 会科 学 方法 "引入 法学 的范 例,是 对" 自给 自足的 法 学"的 革 命�, 也是对 "形 而上 学理 论"的 冲击 . 在 波斯 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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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学方 法是 普适 的, 适用 于包 括法 律领 域在 内的 全部 人类 行为 的研 究. 本着 这种 信念 ,波 斯纳 在其 整
性和 普适 性上 看, 已经几 乎与 芝加 哥学 派不 相上 下 . 同边 沁形 成鲜 明对 照的 是, 马克 思对 非市 场领 域的
个法 律经 济学 体系 中, 全面应 用理 性假 定, 赋予 一 切 理性 人研 究是 现实 的, 并具 有历 史唯 物论 特有 的深 � 法律 关系 主体 以最 大化 性质 . 波斯 纳明 确强 调 ,作 为 刻 性 在资 本 主义 社 会 ,国 家 政 权, 一 切职 业 和 家庭 法律 经济 分析 的基 本前 提," 人们 在做 非市 场行 为决 以 及法 律 ,道 德, 宗 教等 等 , 无非 都 是 服务 于 资 本形 策时 ,如 结婚 或离 婚,犯 罪或 抑制 犯罪 ,进行 逮 捕, 案 成和 增殖 的工 具� . � 件 的诉 讼 或和 解 ,驾 车 时 的注 意 或 大意 , 污染 , 拒 绝 上世 纪 0 年 代以来 ,以 理性 假定 研究 非市 场行 与不 同种 族人 交往 ,规 定雇员 的强 制退 休年 龄 等, 他 们是 以其 满足 最大 化的 理性 人行 事. " �从 市场 行 为 研究 的历 史来 看, 理性 假定 的应 用至 少已 有二 百多 年的 历史 . 经 济学 创始 人斯密 在研 究 市场 交易 时, 强 调" 利己 心"的 根本 作用� ,并 以此 作为 他的 市场 分工 理论 的前提. 这可以 视作理性 假定的 雏形. 在阐述 著 名的 "看 不见 的手 "原理 时, 斯密的 资本 家� 已经 完 全 符合 波斯纳的 理性人 标准.不过, 波斯纳和 芝加哥 学 派最 应当 感谢 的人 还是 马克 思, 因为 只是 到了 马克 思那 里, 这种 最大 化的理 性人 才获 得其 经典 的 ,本 质 的形 态 资本 家以 对抽象 财富 的无 止境 追求 �而 成 为 理性 人谱系的 权威代 表. 在经济学 发展过程中 ,理性人 以厂商和 消费者 的 面目在 各时代理论 体系中 扮演着基 础性角 色,并逐 步 数学化 . 上世 纪 0 年代 以来,理性假定 在数学化的 同 时,又被广 泛运用 于企业和 市场的 制度问题 以及经济 史的考 察,开拓了理性 人分析的一 块新大陆. 即使 从非 市场 研究 领域 看, 理性 假定 的应 用也 不 是一 件 新鲜 事 . 贝 克尔 曾 提 到一 系 列 先驱 者 斯 密, 边沁 和马 克思 . 斯 密对 英国 派驻 印度 的统治 机构 东印 度公 司的 行政 人员 的分 析和 对欧 洲历 史上 各种 宗教 教派 例如 罗马 教会 组织 的分 析, 都是 应用 理 性 假定 进行 政治 分析 的先 例. 至于 边沁 ,他在 道 德 与 立 法原 理 导论 中 的 著 名 命题 � ,从 理 性假 定 的 抽 象 为的 主要 代表 人物 ,除波 斯纳 之外 ,还 有贝 克尔 和诺 思等 人� . 贝 克尔 将理 性假 定用 于种 族歧视 ,生 育,教 育 与 人 力 资 本 ,时 间 使 用 , 犯 罪 , 婚 姻 家 庭 ,民 主 政 治, 社会 相互 作用及 其他 社会 的, 法律 的及 政治 的问 题的 研究 .诺 思运 用理 性假 定构 造了 一个 新古 典国 家理 论, 同时 对意识 形态 问题 作了 初步 考察 �. 从逻 辑上 看, 理性 人彻 底占 领包 括市 场和 非市 场领 域在 内的 整个 社会 空间 , 是 理性 假定 的必 然要 求. 根 据这 一假定 的性 质, 理性 人其 实是 抽象的 价格 观念 和增 值愿 望的 化身 ,按照 自身 发展 逻辑 ,必 然具 有将 整个 世界 价格 化,市 场化 的内 在冲 动. 正 是在这 个意 义上 ,波 斯纳将 传统 意义 上的 市场 称为 "显 形市 场 ",相 应 地将 非 市 场领 域 视 为 隐性 市 场 或称 " 模拟 市场 ". 由于 理性人 总是 与价 格( 包括 "影 子价 格") , 市 场( 包括 "模 拟 市 场" )如 影 随 形, 市 场经 济 学 与非 市场 经济 学的 划分 由此 就丧 失了 依据� . 二� 理性 假定的 现实 依据 及其 实质 马克 思主 义认 为, 法的 关系 根源 于物 质的 生活 关系 , 主 张从 经济 基础 与上 层建 筑的关 系 出发 来研 究法 律. 相 反,法 律经 济学 的理 性假 定则是 一种 个体 主义 的抽 象的 人性 假定 , 似 乎不 依赖 于任 何社 会内 容. 从 马克 思主义 观点 看, 这种 研究 方法 根本不 可能 是科 学的 ,更 不可能 是深 刻的 .但 应当 看到 ,从 理性
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
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钱弘道Ξ内容提要:法律市场假设是经济分析的前提,法律运行中的弊端通常就产生于法律市场的交易中。
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收益分析是法律经济分析的重要工具。
政府既供给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基础,也可能破坏和掠夺这一基础。
法律需求是公共选择的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可能被人为夸大,也可能被人为低估。
政府对市场过于敏感,对干预市场的法律法规过于自信,会导致“非市场”需求的扭曲。
法律成本不确定,使得人们难以选择、发现最符合效率原则的立法执法机制。
关键词:法律市场 法律的供给-需求分析 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一、法律市场假设经济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律等非市场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假设它们具有与市场问题相似的属性,假设存在着一个与经济市场相似的法律市场。
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就是把法律舞台模拟为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用经济工具分析公民、企业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在法律市场中的活动,并用效率作为价值评判标准。
在法律经济学看来,法律市场同经济市场一样,存在理性人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存在不同主体的竞争,存在资源分配、交换关系、交易成本,存在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存在效率价值目标取向。
(一)法律市场的基本特征1.“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理性最大化者。
貌似简单的经济人抽象实际上是经济市场得以成立和被分析的一个理论基石,也是法律市场假设的立足点。
在经济市场中,人是理性的;在法律市场中,人也是理性的。
法律是理性的,法官、律师理应合理行事,并因为不合理的做法受到批评,普通公民一般以理性的方式对待法律规则或制度。
如同经济市场一样,在法律市场中,法律程序的实行和管理也依靠受经济上的自利和成本-收益比较所推动的个人,而不是利他主义者或官员。
是否参与诉讼,如何参与诉讼,都是由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决定的。
如同经济市场一样,法律市场也利用与机会成本相等的价格引导人们追求收益最大化。
如在补偿赔偿金等于违反法律义务的补救的地方,责任的影响不是去强迫服从法律而是强迫违法者支付与违法的机会成本相等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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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作者:张烁来源:《活力》2010年第04期[摘要]波斯纳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获得各自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法理学问题》一书是波斯纳系列丛书中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虽然本书不是专门讨论法律经济学的专门著作,但其中的第十二章即“法律的经济学进路”浓缩了作者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精华,是对其以往相关著述的进一步升华。
因此本文在重点梳理波斯纳在该章中所讨论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内涵与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发展的贡献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学术意义。
[关键词]波斯纳;法理学;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经济学理查德·波斯纳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芝加哥大学教授,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
他一生著作颇丰,涉及法律各个领域,包括《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法律与文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等。
法律经济学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的一个学术流派。
波斯纳以其颇丰的著述为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主张倡导者,波斯纳追求以现代经济学原理来彻底解说法律、特别是美国的普通法,追求有效率的法律。
一、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进路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确立的一个中心追求是:考察法律的确定性。
在这种诉求下,本书第12章“法律的经济学进路”的主要任务是考察法律经济学在系统阐述一个既能解说司法决定,又能将之置于某个客观的基础之上的司法正义概念的过程中效果如何。
比较全书的结构,本章的作用更像是考察法律经济学在追求法律的确定效果。
波斯纳在阐述其法律经济学进路时更多的是使用一种求证的波普尔意义上的证伪:“运用哲学来削弱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中的流派观点,看剩下的是什么。
”在“经济学进路”一章中,波斯纳主要重申了自己以往的法律经济学观点。
为了使自己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为人们接受,波斯纳首先需要完善经济学本身的理论,然后试图将这种理论应用于解说并预测复杂的社会现象。
因此,在本章的论述中,崇尚实用主义的波斯纳提出了理性人的假设和财富最大化,来解释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而后用法律经济学来解说立法和司法过程,以此为范例来说明法律经济学的解说力,阐述对于实证理论的批判和规范理论的批评。
(一)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在本章中波斯纳对于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基础是: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只有很小的孩子和严重智力障碍者是例外)在他们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精神变态的或其他因滥用毒品和酒精而产生类似精神错乱影响的活动除外)均如此。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理性与我们通常说的理性并不相同。
这里的理性更多指的是手段合乎目的而不是对于问题的仔细思考。
与这一假设紧密相联的是:什么构成了满足的变量?波斯纳提出了“财富最大化”这一概念: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总会追求其自身财富的最大。
这种财富不是严格的金钱意义上的理解,应当被理解为: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可获得的价格衡量的、社会中全部被估价的物体的总和,既包括有形的物体也包括无形的物体。
为了解释这一假设,波斯纳使用了邮集的例子。
即当实际价格90美元的邮集被B以100美元的价格从A处获得,那么在这个交易中,A、B在交易前总和为190元,交易后为200美元,社会的财富无形中增加了10美元。
因此,波斯纳认为这种交易的产生是源于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利益驱使。
波斯纳承认财富最大化与功利主义有相似之处,但是他认为:“财富最大化不仅仅讲求功利,其精神是不同的。
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注重产出和强调社会合作的伦理。
你要对社会物品和服务享有权利,你就一定能够提供什么为他人珍重的东西;而功利主义……是一种享乐主义的、不注重社会生活的伦理。
”因此,财富最大化比纯粹的功利主义可能更好。
财富最大化为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提供了一个更坚实的基础。
并且,他认为这种财富最大化的利益是超越了帕累托优先的概念,因为后者是补偿所有可能的输家,即“不能有任何人因该交易而情况恶化”,但财富最大化所要求的是赢家之所得超过输家之失。
(二)法律经济学进路展开1.对于实证主义的观点批判。
波斯纳将人们对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实证主义观点的批评归结为:一是针对法律经济学理论的科学性,怀疑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是错误的;二是针对经济学知识用于对市场行为的分析,认为这种知识不适用对非市场行为的分析。
对于第一种批评,波斯纳认为经济学中使用的主要方法是证实,而不是证伪,因为经济学的很多研究对象无法进行受控实验。
如文章中提到在如何使法官的判决行为与社会对法官的期待相一致的问题上,波斯纳从实证角度出发论述了法官的行为是如何努力表现出其最大化满足度的。
然而,因为美国宪法对于法官的特殊保护,法官独立制度的实现、法官终身制、法官报酬结构等都抑制了法官所受到的外部压力和诱惑。
所以,众望、威望等要素就成为了法官生存和做出决定的根据,并且这些方面难以将定量化的数据带入法官效用公式中,因此难以支持函数模型,而这就成为了法律经济分析中的实证主义的缺陷。
但波斯纳认为上述观点不应该成为抛弃实证经济学的根据,因为这种理论不同于波普尔主义者提出的证伪,即有一个观察不合常规,法律的实证经济学理论就应当被否定。
相反,如同水在海拔高的地方,不到100℃就可以沸腾的事实成为自然律的例外,“这种法律的经济学理论是一个缺省规则或预设,即是从实证观点开始分析法律的一个恰当的起点,尽管并不必然是终点”。
至于人们对经济分析能否延伸到非市场的领域的质疑,波斯纳认为:这种观点是隐含了经济学的确定范围,并且夸大了法律的神秘性,不应当作为经济分析的否定原因。
同时我们不应当因为一些理论看起来不那么绝对可靠拒绝使用它,因为一切理论都在发展中,而法律经济学更在完善中。
2.对于规范理论的批评。
自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1972年出版以来,“法律经济学一直面临着来自传统的政治、法律、伦理哲学的抨击,认为法律经济学以效率替代公正,是一种粗鄙的功利主义,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现实的。
”罗宾·F·格兰特认为波斯纳抨击的只是边沁那种形式的功利主义,他攻击的只是每个人都有平等获得幸福的权利的那种功利主义。
但是,实际上如果功利主义的功利的计算所依赖的基础不同,结果也会不同。
在本章中,波斯纳对于这些评价给予了系统的回应。
最为现实的是他承认财富最大化原则可能使某些人的状况更遭,同时“财富”概念看起来没有功利主义“幸福”抽象,但仍然无法解决现实社会中的所有经济问题,如:强迫妇女生下孩子与胎儿被流产的财富分别是多少等。
因此,波斯纳放弃了以财富最大化为基础融贯地建立一种社会理论的追求。
他认为:“一切现代社会都偏离了财富最大化的律令。
”在本章中,波斯纳承认应当对“财富最大化”进行工具主义的理解,而且这种理解不会削弱他对法律的作用。
“如果对财富最大化做实用主义的理解,财富最大化就是工具性的了,而不是基础性的,这一点并不是否认以财富最大化来指导法律和公共政策。
”因此,波斯纳修正了其早期的观点,认识到即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也不妨碍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仍然起作用。
他说:“实用者并不为缺乏基础而惴惴不安。
”这样,他就把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更加紧密地结合了起来。
二、对于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评价对于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学者们的观点不一。
如:赵晓力教授认为波斯纳的经济学指导假设不完善,如果改为:“人在面临选择时总是使自己的预期效用最大化——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就基本上无懈可击了。
因为,预期效用使人们会权衡眼前和长远、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并不一定表明他是个理想主义者;后一个“在各种约束条件下”尤为重要,包括当前资源状况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并且每个人的限制不同。
季卫东教授认为波斯纳提出财富最大化的一种情况是如果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能够推动多数人的利益,那么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可行的,这根本上是与美国人无法动摇的直觉是相悖的,因为个人的利益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相比较之下,作为法律经济学流派的另一个分支的耶鲁学派则要温和得多,该流派比较注意正义和衡平对于效率性的制约。
同时还有一些观点指出波斯纳在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立法行为时可谓快言快语、切中肯綮。
但在分析法官行为时却欲言又止,含糊其辞,颇有因在其位,不背其职的感觉。
此外,还有学者指出波斯纳在分析问题时,过于保守、过于中立等。
笔者认为,波斯纳在其法律研究中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观点,如《法理学问题》就是对于其《法律的经济分析》、《司法/正义的经济学》等著述中所讨论的财富最大化观点的修正。
并且,波斯纳勇于面对各种批评,认为没有单独哪一种进路,包括法律经济学,能永久地捕获法律的复杂性。
我们应当看到流淌在其诸多著作中的不断发展、不断质疑和不断完善的思想,并且正视这种自我批评和完善的勇气。
同时,对于波斯纳的一些观点应当从特定的语境中综合评价而不能简单地“以思想批判思想”。
一些批评,如波针对斯纳的财富最大化和帕累托优先原则的关系的批评中,有观点称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产生这一观点实际上并不准确,因为前者强调的是赢家所得大于输家所失,而后者是没有情况变坏者。
笔者认为,这种评论是因为并没有深刻理解到波斯纳强调分析方法是事先认定与事后赔偿分别评价的前提而得出的片面理解。
虽然在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体系中有很多不完善的方面,但这都是法律经济学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进步过程,也是学术研究的意义所在。
因而,比较起来,笔者更赞成弗里德曼对波斯纳的评价:“无论波斯纳对于现行普通法是否进行了正确的解释,他已经做了与这同样的事情。
在试图证明法律是有效率的过程中,他已经证明了不是现行法律,而是现行法律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统一性……波斯纳的论断,不论其正确与否,都毋庸置疑是有用的”。
三、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在当代的意义首先,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进行分析,把效益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现了法律在当代的基本使命。
正如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门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个人的恣意横行。
”因此,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使命与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一致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将这种一致性紧密地结合起来,同时用一种最便捷的方式——用经济分析法律,使社会的法律规范达到社会运行的效率性要求。
其次,法律的传统作为只是保障人们公平地分享“蛋糕”,而法律的当代使命不仅要保障“蛋糕”分配的公平性,更需要促使人们主动增加“蛋糕”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