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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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

司法考试必背大全(涵盖所有法律考点)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1.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3)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3. 无效合同(1)《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53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A.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B.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3)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法学重点内容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刑法学重点内容

⼀、总则 1相对刑事责任年龄;2间接故意与过于⾃信的区别;3法律和事实认识错误;4故意犯罪的形态;5共同犯罪;6罪数;7财产刑;8⾃⾸、坦⽩、⽴功;9缓刑、假释;10追诉时效。

⼆、分则 1侵犯财产罪;2侵犯⼈⾝权利罪;3其他:放⽕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设备罪,交通肇事罪,⾦融诈骗的犯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殴、寻衅滋事罪,贪污贿赂罪,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

提⽰:掌握刑法学的要领 ⼀、不同的内容,需要掌握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需要深⼊细致地掌握,有的只需要淡淡地了解 如同所有的考试⼀样,刑法学测试有“点”和“⾯”的问题。

所谓“点”,即重点、基本点。

属于点的知识,是历年必考的;对“点”的知识,着重测试掌握的深度和综合运⽤能⼒。

与此相应,考⽣对点的知识应当有深⼊细致的掌握。

所谓“⾯”,是指知识⾯。

对⾯的知识,着重测试考⽣的掌握知识范围的⼴度,问题虽然较偏但很简单。

与此相应,考⽣除掌握重点以外,也应当对刑法学有较为⼴泛的了解。

属于⾯的知识,哪些考哪些不考,则具有很⼤的偶然性,全凭概率了。

⼆、刑法学总则中属于点的知识有以下⽅⾯ (⼀)犯罪论部分:1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2主观⽅⾯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3客观⽅⾯的⾏为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5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

未遂犯与中⽌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6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些貌似共犯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7罪数形态,如想像竞合、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

(⼆)刑罚论部分:主要是:1累犯、⾃⾸犯、⽴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2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3缓刑、假释的适⽤与撤销;4死刑、罚⾦刑的适⽤等。

(三)分则论部分:1两种犯罪的基本类型:犯罪⽆⾮是对“⼈”和“物”的侵犯,因此,犯罪的基本类型之⼀是对财产的侵犯,包括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侵占、职务侵占、挪⽤资⾦、故意毁坏财物、破坏⽣产经营等犯罪;基本类型之⼆是对⼈⾝权利的侵犯,包括故意杀⼈、故意伤害、绑架、拐卖妇⼥⼉童、⾮法拘禁、刑讯逼供、过失致⼈死亡、强*、强制猥亵侮辱妇⼥、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常见罪名。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总则必背内容

刑法必备内容第一章:绪论
1.刑法的特征(4)
2.刑法的机能(3)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3)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2.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6.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3.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第五章:共同犯罪
1.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1.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2.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
3.结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4.集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5.连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6.牵连犯的概念及特征
7.吸收犯的概念及特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2.避险过当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的概念及特征
2.管制的概念及特征
3.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4.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5.无期徒刑的概念及特征
第九章:量刑
1.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2.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3.特殊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4.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5.缓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第一分部分:刑法总则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犯罪论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见下一表8 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9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10 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11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例如:认识错误、发生错觉与幻觉)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自动性彻底性必须彻底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特定犯罪★有效性在消极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在积极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不仅必须停止侵害,还需要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注意:中止的有效性并不要求行为人避免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作为既遂标志的构成结果的发生就算有效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条件主体2人以上注意: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有主观意思联络12★★不存在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犯的共同过失行为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双方故意内容不重合的行为同时犯12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13 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4 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 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6 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17 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18 注意:如果存在交叉关系即构成法条竞合19 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20 注意: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21 注意:本条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包容犯★★★二、转化犯23 注意:挪用公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带之款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刑罚论24 注意:①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物品应当予以没收;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25 注意: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刑法重点背诵

①法定情节: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免除处罚情节(不含加重情节)。

★应当·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免除——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减轻、免除——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自首+立功。

★应当·从轻、减轻——14<X<18周岁犯罪。

★应当·从轻、减轻、免除——从犯。

★可以·免除——1)自首,犯罪又较轻2)非法种植毒品植物,收获前自动铲除。

★可以·从轻、减轻——1)未完全精神病人2)未遂犯3)教唆未遂4)自首5)立功。

★可以·减轻、免除——1)在外国犯罪已受刑罚者2)重大立功表现3)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4)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介绍贿赂行为5)贪污5000<X<10000,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6)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7)介绍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1)聋哑、盲人犯罪2)预备犯。

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缓刑条件实质条件、根本条件:不致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安全罪可缓刑)战时缓刑条件对象: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军人(应含拘役)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战争条件下无现实危险拘役:原刑期以上~1年,但须≥2个月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原刑期以上~5年,但须≥1年①刑罚执行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不止法院):人民法院:死刑、罚金、没收财产。

刑法重点记忆法条归类

说明:内容包括:1、可以或应当 2、从重处罚 3、共犯或非共犯单独罪名区分 4、一罪或数罪 5、造成严重后果才处罚的 6、目的 7、主体、对象 8、几种犯罪的加重情节一、可以或应当1、第17条: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第53条: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1、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3、第59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14、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司考-刑法

1 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及共犯2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骗取进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发票罪:偷税罪,货币类犯罪: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强迫职工劳动最;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4侵犯财产罪:诈骗罪及与信用卡诈骗罪区别;抢劫及转化抢劫罪;盗窃罪及与侵占罪区别;抢夺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窝藏、包庇罪;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淫秽物品类犯罪6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行贿;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无罪;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及与贪污罪区别常见的量刑情节总则中有如下规定:(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反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研究中心预测: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遵循常规应95分左右,新增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必将进入考试内容。

刑法司考记忆宝典

刑法司考记忆宝典(三字经)故意犯,当负责;过失犯,规定看;非故意,非过失,不可抗,不能见,不是犯。

满十六,负刑责;过十四,未十六,八种罪,当从减;精神病,不负责;间歇正,担责任;未全丧,可从减;醉酒的,负责任。

聋哑盲,可全三。

正当防,无责任;防过当,当减免;防暴力,无过当。

避险的,不负责;过限的,当减免。

预备犯,比照来,可全三;未遂的,比从减;止未损,应当免。

共同犯,都故意。

****(要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例外情形)集团头,负全责;主犯的,参与罚;是从犯,应全三,被胁迫,当减免。

唆他人,照作用;未成年,当从重;唆未犯,可从减。

单位犯,判罚金;主管人,责任员,并判刑。

主刑五,附刑三;附加的,可独用;外国人,可驱逐。

有损失,当赔偿;同被罚,先个人,后国家。

轻微的,可以免。

算刑期,判决日。

管制的,三到二;守规定,同工酬,期满后,当众宣,先羁押,一抵俩。

判拘役,一至六;就近行,每一月,可回家,一两天,劳动的,酌量酬,先羁押,一当一。

有期刑,半年上,到十五;进监狱,要劳动,先羁押,抵着算。

无期犯,要入监,和劳动。

死刑犯,罪极重,非立即,可以缓,最高核,缓刑的,高院判。

未成年,怀孕的,不能死。

死缓的,无故意,减无期;重大功,两年满,十五年,到二十,算刑日,死缓满。

故意犯,查属实,先核准,然后斩。

罚金额,从情节,期限内,一或分;期满后,不缴纳,强制行;不能全,可以追,无时限;不可抗,实有困,可减免。

政治权,主有四;选举权,言论等,担职务,当领导。

一年上,五年下;适用于,反革命,破坏重。

管制的,同刑期;死刑的,和无期,剥终生;减有期,三年上,是念下。

效力算,完毕日,或假释,当及主。

收财产,一或全,必需的,当保留,不是的,不能收;有债务,正当的,经申请,应当还。

决刑罚,据事实,和性质,与情节,并危害,按规定;有从重,与从轻,当在限,判处刑。

具减轻,当法定,以下判;特殊况,最高院,来核准。

违法得,予追缴,或退赔;合法的,当返还;违禁品,犯罪涌,要没收,缴国库,不得挪,自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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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必背100条一、大纲新增考点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6、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第一百五十二条(淫秽物品、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第三百五十条(制毒物品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2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如下四种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4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二、刑法解释的考点1、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本身就是刑法文本的组成部分,而立法解释则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

所以,不应将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视为立法解释。

例如,《刑法》第14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就是解释性规定,而这并不是立法解释,务请注意这一点。

2、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其实是体系解释的需要,是一种目的性推论,而不是演绎性推论。

在根据当然解释原理试图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必须使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相对应。

3、刑法理论上不能得出的结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不可能得出,因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可以设立法律拟制规定,使得某种行为即使不符合某条款的要件,也可以按照该条款论处。

但是,立法解释则不能,因为解释是对现有条文的说明,并不是制定法律。

4、所以,立法解释只能在现有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进行解释,但绝不能进行类推解释,否则就损害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了国民的行动自由。

例如,虽然立法机关可以做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的解释结论,但绝不能做出“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的解释结论。

5、平义解释一般是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而言,即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解释。

对专门的法律术语不会采取平义解释。

例如,对于“战时”、“故意”等概念,只能按照刑法的解释性规定作出相应解释。

如果单纯以解释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标准,平义解释似乎不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也须进行各种改进。

6、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

所以,刑法理论应当以法益保护原则为指导,准确把握、正确解释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处于刑法条文的保护范围内,只要行为、3结果等处于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就应将该行为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7、补正解释必须符合刑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

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在于“补”。

换言之,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纠正刑法的文字表述错误与体系安排错误,以阐明法条的真实含义,而不是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补充解释为犯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考点1、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3、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4、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5、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分别是:(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6、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溯及既往,都是允许存在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尊重人权和保障国民自由”的内在理念相契合。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考点1、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这四种管辖原则,应该依次适用,换言之,能适用前者就不能适用后者,可参见2012-2-86之C项。

2、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都要求“双重犯罪原则”,即按照中国刑法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适用的前提是实施国际性犯罪的外国人出现在中国。

4、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案件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刑法,而非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可参见2007-2-51之C项。

5、外国驻华使领馆内,在管辖权问题上,是属地管辖原则的“领域”,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但在叛逃罪问题上,则又是“境外”。

6、中国驻外使领馆内,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领域”,不能适用属地管辖,但在叛逃罪问题上,则是“境外”。

7、中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应适属人管辖原则。

4请注意,是“现役军人”而非所有军人。

8、属地管辖的“地”,只能扩大解释为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中国的汽车。

五、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考点1、首先应考虑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2、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刑较轻。

这表明“从旧兼从轻”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3、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4、跨法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刑法适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或者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生效后,新旧刑法均认为是犯罪的,则一律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应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5、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后,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成立犯罪的,则对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依新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构成要件要素的考点1、常见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侮辱、诽谤、猥亵、淫秽物品、入户抢劫的“户”、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严重残疾、泄愤报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依法、不正当利益。

2、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场合,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

总之,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只需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达到具体性认识的程度。

3、就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而言,对法律事实本身的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对自己行为的规范评价则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例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所有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其认为可以随时擅自取回该财物,便擅自取回了该财物,行为人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具有盗窃罪故意。

对此,可参见2008/2/2之A项。

七、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考点1、按照命题人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犯罪构成应采取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认定犯罪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

亦即,首先要判断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进一步判断主观要素;如果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才需要进一步判断5主观要素。

2、犯罪构成,应采二阶层理论,即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前者主要讲解两个问题,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阻却事由,后者也讲解两个问题,即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阻却事由。

通常来讲,所谓违法,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反价值的;有责,是指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3、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第一层客观违法要件的内容。

在解释构成要件时,必须使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行为,都必须被解释到构成要件中去。

毕竟,刑法并非处罚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只处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4、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命题人的观点是二阶层理论。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而是孤立地判断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假象,但整体地判断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5、对构成要件必须做实质的解释。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易言之,必须将字面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6、违法和有责,是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支柱。

违法是客观归责问题,责任则是主观归责问题。

凡是为刑罚提供根据的要素,必然也是限制刑罚的要素,反之亦然。

如同构成要件既为违法性提供基础又限制了处罚范围一样,责任并不只是限制犯罪的成立,同样也为犯罪的成立提供非难可能性的根据。

八、实行行为的考点1、实行行为不仅是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是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的行为。

至于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的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当时的立场,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

2、10个常见的罪名的着手和既遂标准:(1盗窃罪着手:以平和的方式物色、接触他人财物;入户盗窃的,进入户内物色财物为着手,入户只是预备行为;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为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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