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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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洛峡两岸刑事鉴定制度上匕较与借鉴——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洛峡两岸刑事鉴定制度上匕较与借鉴——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止 、没有程 中,当事 人和辩 护人 、诉讼代理人 有权 申请重
大 陆法 系 国家 多采 用 “ 鉴定 权 主义 ” ,鉴 定人 是 新鉴 定权 (《 修正案 》第 12 ),且是否 同意应 由法院 9条 由预 先 资格 认证 所 决定 的 ,其 鉴定 资质 、鉴定 能力 在 决定 。关于鉴定人 之资格 ,刑事诉讼法仅 规定 “ 有专 门 接受 委托前 即已经 由行业协会或 者相关政府机构加 以认 知识 的人 ”, 决 定 》第2 《 条规定我 国对 法医类鉴 定 、物 证 。鉴定程序 的启动 ,以德 国为例 ,综合刑事诉讼 法第 证类鉴定 、声像 资料鉴定三大类鉴定 和根 据诉讼 需要 由
2 1年8 0 2 月 第 2 卷第4 2 期
上海公 安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u n l f h n h i oieC l g o r a a g a l ol e oS P c e
Aug.20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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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峡 两 岸 刑 事 鉴 定 制 度 上 较 与 借 鉴 匕
《 修正案 》第 1 1 9 条规 定 , “ 法庭审理 过程 中 ,合议 庭 对 证 据有 疑 问的 ,可 以宣 布休庭 ,对证 据进 行 调查 核
专 家证人 系由委 托的 当事人付酬 ,这种基于经济利益 的 实。人 民法 院调查核 实证 据 ,可 以进行勘验 、检 查 、查 委 托关系 ,当事 人需要 的不是专 家意见 的科学性 ,而是 封 、扣押 、鉴定和查 询 、冻结”。该条 款规定 了人 民法
专 家意见 的倾 向性和利 己性 ,必 然影响其证言 的中立 性 院也有权启动鉴定 程序。关于 当事人能否启 动鉴定程序 修 和客观性 。此外 ,由于专家证人 的委托权完全 由双方 当 的问题 ,根据 《 正案 》规定 ,当事人在侦查 阶段没有

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

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

新刑诉法视野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证人出庭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事实上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作证已成为常态,其中纵有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但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对证人保护的不到位。

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做出了许多新的具体的规定,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仍需不断完善。

;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现状; 旧《刑事诉讼法》第49条对于证人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新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作证保护的具体措施。

新法第62条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63条规定: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论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 宪法》第 19条规 定:“ 2 中华人 民共 和崮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刑事诉讼法》第 8条规定 “ 民检察院 。《 人 依法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广义的诉讼监督权包括立案 监督权 、侦 查监 督权 、审判监督权 、刑 罚执 行监督权和 民事 审判、行政诉讼 监督权 。笔者今天探讨 的范围主要集 中在 当

71一
战 , 缺 乏 沟 通 , 相 互 脱 节 的 现 象 比 较 普 遍 , / 能 形 成 有 效 的 1
等 办而加 以详细规 定 ,使柃 察机火 的法律 舱督权 以 : 的 形 ●法 式得 以确认 和完善 。同时,要修改 完善 《 民柃 察院组织 法》 人 和 诉讼 法 。上述法 律对法律 峨督的 内容规 定明 滞后 丁我 田 的 司法 实际 。所 以,应尽快修 订有 _ 内容,扩 大柃察机 灭的 火
构 成犯罪 的违法责任人 没有一种给予 处罚 的资格权 ,使其没
有 得到相应 的处 罚,达不 到刑 事立 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 侦 查监 督方面缺少监督的途径与方法 二) 第 一,监督 途径 有限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 定: 各级 人 民检察 院对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活 动是 否合法 进行监 督 。实践 中检 察机关主 要是通过 审查案卷材料来 发现侦查活
全 省 检 察 机 关 的 人 、物 和 各 项 榆 察 作 直 接 实 行 领 导 和 管 理
是在收到 裁判后 ,进行监督 ,而检 察长列席 1委 会制度 在实 _ } 『
务 巾 也 没 有 得 到 全 面 地 实 施 。 龄 督 的 事 后 性 使庭 审 活 动 和 法
院的裁判得不到及 时有效的监督 。 第二 ,埘 简易程序 缺乏箍 督。法 院通过简 易程序审 理的 案件 ,公 诉人 一 不 席法庭 支持公诉 。而 山于 诉讼程序 的 般 简化 ,部 分法 院在 审理案件 的过程 t随 意性较大 ,在追求 诉 t l 讼 效 率的过 程 中容易 出现损 害诉讼 参 与人权利 的 问题 : 某 对

新刑事诉讼法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研究
前至侦查阶段 , 非法证 据排除 规则 得 以完善 , “ 证人 保 护制度 、 证 人 强制 出庭制度 等组合 拳 强化证人 出
安置 、 审理程序 、 执行程序和检 查监督等 问题 进行 了详 细解构 。拜读此文 时, 笔者深有感触。2 0 1 0年 , 我 曾于
美国旁听“ 精神健 康 法庭 ” 的案件 审理 过程 , 并与 审理
序 进 行 了研 究 。在 对 域 外 制 度 进 行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 论 文 针 对 立 法上 没 有 规 定 的 强 制 医 疗 的 启 动 程 序 、 临 时
次会议通过 了《 关 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的决 定》, 并确定新刑事诉讼 法于 2 0 1 3年 1月 1日 起施行。新刑事诉讼 法 中“ 亮点” 很 多, 例如 , “ 尊重和 保障人 权” 被 明确 写入 法条 , 律 师作为辩护人 的身份提
对 规 范执 法行 为 , 而 且 对 保 障 犯 罪 嫌疑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
权威 , 这 不仅 对实践部 门提 出了更 高的要 求 , 也 给学 术
界 留下 了更 多研 究 的 空 间 。 为 体 现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人权利的尊重 和保护 , 新刑 事诉 讼 法对 强制措施 制 度进行 了修改和 完善 , 新增 了依 法不 负刑事 责任 的精
制度只是粗线条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计 , 无法满足 司法实践的 需要 , 仍
需展开进一步研究。
在新刑 事诉讼 法施行 之 际 , 愿三位 学者对相 关 问
题 的探讨 , 对未 来相 关 司法解释 的发 布和 刑事诉 讼 制 度 的完善起到抛砖 引玉的效果。新刑事诉讼 法施行 效 果 究竟如何? 司法权威 能否得 到真正树 立?让我们拭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在我国,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变迁,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出来。

所以及时的修改法律条款也变得十分必要。

刑事诉讼法作为已不重要法律,对于社会的影响不言而喻。

可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什么?文章会对此重点介绍。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

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该法与刑法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刑事诉讼法规范涉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配关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等各项权利的实现程度。

伴随着诉讼民主化的发展历程,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变化更大,承担不同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间也存在职责分配的变化。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走向程序正义,引导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在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仍有待发展,以适应不断提升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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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3期(总第56期)

鉴定制度ForensicSystem

《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若干问题研究

戴玉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摘要:《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问题,已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议之点。刑诉法修改中涉及司法鉴定的主要问题,有鉴定模式的选择、鉴定制度在刑诉法中的科学定位、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鉴定结论”的修改、精神病鉴定等等。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修改;完善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1-2072.2011.03.003文章编号:1671-2072-(2011)03-0009-05

IssuesontheImprovementofForensicAppraisalSystemintheCriminalProcedureLawDAIYu-zhong(People’sUniversityofChina,CriminalLawResearchCenter,Beijin100872,China)Abstract:TheimprovementofforensicappraisalsystemisahottopicintheamendmentoftheCriminalProcedureLaw.ThemajorproblemsrelatingtotheamendmentoftheCriminalProcedureLawincludetheselectionoftheappraisalmodel,thepo-sitionofappraisalintheCriminalProcedureLaw,thelegalstatusandliabilityoftheappraisalexpert,therevisionofap-praisalconclusion,andmentalillness.Keywords:CriminalProcedureLaw;forensicappraisal;amendment;improvement

收稿日期:2011-04-12作者简介:戴玉忠(1947—),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司法制度研究。E-mail:daiyuzhong9591@sina.com。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曾先后列入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正在积极进行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有望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鉴定制度的修改完善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试就其若干问题略陈管见。1《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在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司法鉴定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制度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程序制度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必要对鉴定制度予以完善。1.1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制度明显滞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制度基本内容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鉴定”一节中用3个条文(第88至第90条)规定了鉴定的范围、鉴定人、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对鉴定异议的提出等内容。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两条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关于精神病鉴定期间的规定,但并没有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制度予以全面的调整和补充。经过30多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诉讼观念的更新,已使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明显滞后。1.2立法已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做出重大调整。这些规定,有的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协调,有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予以明确。1.3司法实践需要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制度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和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机关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对于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的具体规定之间不协调,有些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需要

9··ChineseJournalofForensicSciences,2011,No.3TotalNo.56

立法予以明确,《决定》中有些问题需要立法作进一步规定。近年来,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也取得不少成果,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实践中,司法鉴定还存在“委托乱、收费乱、标准乱”的现象,甚至存在受“利益驱动”不负责任地进行鉴定的情况,严重影响案件的认定和司法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做出更加科学的规定。2刑事诉讼鉴定模式的比较与选择由于法律文化、政治制度、司法体制的不同,各国的刑事诉讼鉴定制度也各有特色,在鉴定的性质、鉴定人的法律地位、鉴定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由于刑事诉讼的公开公正原则的普遍性和证据制度的共性,在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某些方面,也存在共同点。2.1英美法系中的控辩双方自主委托鉴定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制度,控方须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辩方在法庭上,可以消极地对待控方的指控,使法庭对控方的证据产生怀疑,也可以积极地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为自己进行辩护;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居中裁决。在这种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人则是‘当事人的科学助手’,又被称之为‘专家证人’,往往通过自己在某一特殊领域逾越他人的技能或经验,对特定的事实进行判断分析,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可供参考或选择的判断”[1]。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其所提出的鉴定意见是控辩双方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种证据,与其他证人证据并无本质区别。所不同的是,一般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而专家证人是受委托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对诉讼中的专门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此,委托什么样的专家、专家的水平如何,直接影响委托人的诉讼主张。法官一般不主动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控辩双方委托的鉴定人,都应当出庭,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向法庭证明自己的鉴定意见,并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2.2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委托鉴定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鉴定制度尽管也有不同,但一般做法是,法官根据审判的需要,主动委托专家对审判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法官委托的鉴定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证人。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进行的鉴定,是对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弥补,“往往被称之为‘法官的科学辅助员’”[1]。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鉴定人不是控辩双方委托,在诉讼中处于独立于控辩双方的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把鉴定人作为证人对待明显不同。当然,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与法官的职能存在本质差别,不能把鉴定人视为“技术法官”。2.3国际社会刑事诉讼中的“混合式”司法鉴定制度

“国际刑事法院的鉴定人制度,对英美法系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诉讼模式都有吸收,但又不尽相同。《罗马规约》中的司法鉴定人制度主要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鉴定人被列在专家证人范围之内。但是,对于鉴定人资格要求、权利义务定位、鉴定人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则明显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制度的合理因素,形成一种混合式的司法鉴定人制度”[1]。“意大利作为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中在原有司法鉴定制度上创设了‘技术顾问’制度。这一制度被誉为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制度吸收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的一次有益尝试”[2]。有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法院指派的专家应被视为为法院工作,其证词具有独立性,不应被视为一般证据,是法官知识的延伸。2.4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鉴定制度模式的选择

受法系文化和刑事诉讼结构模式的影响,不同法系国家、不同诉讼结构模式下有不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增加了一些控辩式诉讼特点,但并非英美法系国家的控辩式诉讼;虽仍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特点,但又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式诉讼,包括司法鉴定的模式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我国建国初期形成的刑事诉讼结构模式,有前苏联国家司法体制的一些特点,但又不同于前苏联和现在俄罗斯的诉讼结构模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结构模式,虽有一些传统法制文化的痕迹,但也不是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延续。有人说,中国刑事诉讼结构模式“四不像”:不像英美法系的,不像大陆法系的,不像前苏联的,不像中国传统的,应当说我国的诉讼结构模式是中国特色的诉讼结构模式。司法体制决定刑事司法鉴定模式,因此,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模式也是中国特色的。在刑事诉讼鉴定制度模式的选择上,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哪一种模式,而应根据国情和国家法治发展的需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基础之上,探索适合我国的模式。

3《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的科学定位

对《刑事诉讼法》中鉴定制度的修改完善,关键是对鉴定制度的定位要科学。只有准确定位鉴定制度,才能对鉴定人的地位、鉴定活动的性质、鉴定的程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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