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在进行国际贸易实务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公司A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手机、电脑等产品。
在最近一次交易中,公司A与一家国外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产品规格、价格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公司A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A需要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1. 问题分析:a. 交付延迟:公司A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这可能给公司B造成了损失,并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b. 产品质量问题:公司B收到的货物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有些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坏,这可能会导致公司B不满意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c. 支付问题:公司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款,这可能会给公司A造成资金压力,并可能导致公司B对公司A的信任度下降。
2. 解决方案:a. 交付延迟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交付延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延迟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问题、物流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交付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如果延迟是由于公司A的过失造成的,公司A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公司B商讨补偿措施。
b. 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产品质量。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例如退货、更换产品或者提供补偿。
- 公司A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c. 支付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支付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付款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公司A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按时收到货款,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5

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问,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 東”字(繁体“东”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40台。
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合同的磋商与签订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
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
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
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A 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
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
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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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案例讨论 1.2001 年12 月,中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 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 公司向a 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 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 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 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答案要点 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 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 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 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 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 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 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 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 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中 国天津a 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 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有不妥之处。 案例讨论 2.某年5 月10 日,中国华东地区a 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 贸易公司,以cif 价格 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100 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a 公司5 月16 日收到美方b 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5 万美元。中国a 公司于5 月19 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 公司于5 月20 日收到此电报。a 公司将货物运至宁 波港,交由某省c 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6 月10 日承运船舶 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 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6 月15 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 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 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 法院。试问:(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 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 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 公司给予赔 偿?为什么? 答案要点 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 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根 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 公司于5 月20 日收到接受 电报,所以,合同于5 月20 日成立。由于本合同是cif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 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案例讨论 1.美国一家大型的软饮料公司决定,在东南亚地区选择印尼作为公司最畅销饮料的目标 销售市场。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第5 大人口大国,人口近1.8 亿。美国饮料公司的管理阶层认 为无法拒绝这一巨大潜在市场的诱惑, 因此,决定与印尼达成瓶装与分销协议来服务于这一 市场。公司决定把软饮料汁卖给一家瓶装商,由后者负责饮料的瓶装与分销。但不幸的是, 售状况非常糟糕,饮料根本不畅销。虽然公司初期调研,包括对当地竞争和政府态度的调研结果都非常乐观,但营销活动仍一蹶不振。后经了解,这是因为公司董事会主席和其项目经 理忽视了两个重要因素。其一,印尼虽拥有近1.8 亿人口, 但绝大多数住在农村,处于前工 业化阶段;其二, 大多数印尼人喜欢甜饮料和以椰子汁为主要原料的软饮料, 他们对美国风 味的碳酸化合饮料甚感不习惯。在印尼,虽存在着一个美国饮料市场, 但这几乎全部限于主 要城市。欣赏美国风味并有足够可自由支配收入购买美国风味饮料的市场上总共才800 人。请根据本章所学到的知识,对此案作出评析。答案要点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方法 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 而且还要对它们 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得出相应的结论, 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由于 市场调研是针对某类或某种商品来观察其市场变化情况的, 所以,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有以 下作用: 1.通过市场调研, 想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可迅速了解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商品, 从而 做到知己知彼, 有的放矢地去开辟市场。2 .通过市场调研, 营销企业可以了解到特定市场的 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 从而为企业提供、选择适当的商品推销的依据。3.通过市场调研, 业可以知道特定市场的供求关系与竞争对手的情况,从而为企业扩大销路、提高经济效益找 到了可行途径。4、.通过市场调研, 企业还可以立即发现特定市场的贸易政策及方式、货币 汇率、消费观念等的变化,从而为企业找到选择对己有利的贸易时机和贸易机会。本案是典 型的国际市场调研做得不充分所带来的困惑。国际市场调研是对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过 程,以便对相关产品的营销决策作出判断。这种调研最好由国际营销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来做, 另外,在国际市场调研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如界定调研的目的与问题、辨识信息的来源及 分析、解释等,以确保得到最好的调研结果。 案例讨论 2.江苏省无锡市某制鞋有限公司以生产加工及设计男女皮鞋闻名中外,其生产的产品在国 内占有一定的市场, 拥有的“利盟”牌文字和图形的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尽快打 开国际皮鞋市场, 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该公司的高层领导和决策部门决定在 提高产品质量, 在国外广作宣传和积极促销的同时, 还要在美国、日本、瑞典、法国、西班 牙、比利时、丹麦、韩国等国家申请“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为此, 该公司 特地委托该市某商标事务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考虑到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 多数国家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因此,该商标事务所决定通过国际注 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 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 员国的其他国家, 再逐一取得注册“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资格。试问,如何通过国际注 册使“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 答案要点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从目前现有保 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向所在国 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所谓商标国际注册,就是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 册。我国分别于1989 年10 日和1995年12 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 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通过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指定74 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注 册。在本案中,“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国际注册可以采用逐一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相结 合的方式,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 采取逐一注册的 形式。 3.某年11 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 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 价格340 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 月24 日。tg 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 达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 欧元,延长要约有 效期至11 月30 日。tg 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加数量;再次 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 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 月10 日。tg 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 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 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 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 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 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 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 成立?tg 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案要点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 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 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 发盘有效期是11 月30 日,am 的承诺于11 月26 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 月26 日成立。sb 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 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 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 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 大连条件签 订了一笔化工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