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自考真题 案例分析及答案 汇总

合集下载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考察,费⽤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15⽇、1999年1⽉6⽇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经协商,于1999年2⽉5⽇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的五⼈⼩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暂由芳薇公司⽀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动⼯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17⽇,⾼某等⼀⾏5⼈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宿、咨询等费⽤12397英镑。

同年3⽉28⽇,双⽅当事⼈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区⼀套⼆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切费⽤,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垫付的费⽤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协议,偿付垫付的资⾦。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效合同,不发⽣违约,赴英国考察费⽤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当事⼈为在中国境内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去英国考察、外⽅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的协议,并已实际履⾏。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7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7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案例1,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应成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享有豁免权。

未经主权国家同意,美国法院不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

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既不是产品制造商,也没有从事烟火出口贸易。

因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列为被告是不恰当的。

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所以适用美国法律。

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案例2,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识别”,识别是给一个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类,目的是要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用于解决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准据法)。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五)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五)

28.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离婚,所⽣两个⼦⼥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经商。

1991年与⼀西班⽛⼥⼦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了婚礼,按照西班⽛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结婚仪式为双⽅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并购有楼房⼀栋,另有⼀些古董及银⾏存款。

1995年2⽉,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与他在西班⽛的妻⼦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争执。

⽥的⼦⼥认为于某在西班⽛结婚他们⼀⽆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妻⼦不是于某的继承⼈。

问:⽥其在西班⽛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于某在西班⽛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结婚适⽤婚姻缔结地法律。

⽆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侨居多年,在西班⽛,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的有关法律规定。

29.2000年3⽉6⽇上午,俄罗斯商⼈艾⽴科与⼀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速⼤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李⾛了,把⼀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科丢包后,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将付给还包⼈酬⾦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式。

3⽉8⽇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男⼦陪同下,到艾⽴科住的客房送还⽪包。

艾⽴科兑现,付了酬⾦。

艾⽴科⽪包失⽽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经周折,查到收受酬⾦的出租车司机。

3⽉9⽇,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04全国
41.F国布朗特先生于1995年10月,与我国西北某企业签订合同,联合开发新疆某地天然气资源。

合同约定以F国法律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后因布朗特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新疆某法院。

布朗特称:人的行为能力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自己在签订合同才刚满19岁,按F国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
(1)布朗特签订该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42.甲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甲某回中国大陆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病故于上海,未留任何遗嘱,甲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留有一栋住房,两家商铺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根据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我国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41.(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应依其属人法。

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大多数国家规定,有关商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活动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商业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当认为有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因而,本案中布朗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无效的:一般说来,涉外合同的效力依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面,我国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该案中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无效的。

42.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本案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此纠纷在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应当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依照我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涉外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结合本案,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为美国纽约,因此,死者在上海一栋别墅适用我国相关法律处理;在我国的200万存款、在纽约的住房、商铺、汽车珠宝等适用美国纽约州的相关法律处理。

2006.4全国
2007.4
2009.7
2010.4
41、意大利某公司以担保纠纷为由在意大利米兰民事法院起诉我国某公司,诉讼标的为3400万美元。

该法院缺席判决我国某公司败诉。

意大利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并请求英国法院强制执行我国某公司伦敦代表处的财产。

在意大利法院的诉讼程序中,意大利法院是以传真的方式对我国当事人传达了有关诉讼的文件,其所声称的采取此种送达方式的理由是:第一,中意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司法协助的公约;第二,外交送达耗时费力。

而事实上中国与意大利均是1965年海牙《关于向域外送达民事或商事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公约》的缔约国。

问:根据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当事人可以什么理由请求英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意大利法院的判决。

42、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

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

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

刘闻自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未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亲王亚慧寄过生活费。

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
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
(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为什么?
02.4浙江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

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

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

刘闻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来没有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王亚慧寄过生活费。

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

问: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1)有管辖权。

依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

依我国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本案中,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籍均为中国,被扶养人的住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应该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来源:考试大-自考站
案例分析题(10分)
美国人JACK1998年来中国工作,与一中国女子李雪青相识并产生感情。

2000年3月,两人未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

2001年8月JACK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远在美国的父母赶来中国,后与李雪青在JACK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分歧。

JACK的父母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声称JACK与李雪青未经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而李雪青没有继承权,他们要求继承JACK遗留在中国的全部财产;李雪青认为,JACK来中国之前居住的
美国某州是允许以宗教方式结婚的,因而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有权继承JACK的遗产。

问:1)就本案的继承问题而言,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先决问题。

它的构成要件有三: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无效。

因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他们的婚姻是在中国缔结的,而我国法律不承认以宗教方式缔结的婚姻的效力。

06.4 浙江
41.日本女子某甲在南京工作多年,与中国公民某乙于2001年在南京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同赴日本。

一年后,双方感情不合,某乙携带在日本积累的家庭存款,返回南京。

某甲来中国向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

请问:(1)南京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南京法院有管辖权,对于财产分割,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42.英国某电器公司与杭州某彩电厂在英国伦敦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该英国电器公司派三名专家,在杭州某彩电厂工人的协作下调试引进该公司的显像管生产设备。

调试开始后,我方按每天8小时安排工作,而英方专家按该英国公司的每天6小时安排工作,对此发生争议。

合同未规定应适用何国法律。

争议发生后,英方在一份双方达成的争议谅解备忘录上原则同意由中国法院管辖。

因协商不成,杭州某彩电厂遂根据备忘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英方以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管辖法院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请问:(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行使协议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1,南京法院有管辖权根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之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时候,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有居所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有住所或者居所,原告住所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对于财产分割,应该使用我国法律,根据《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