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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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编制规则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定额编制规则》课题组2016年11月

目录

1总则 (2)

2术语 (3)

3基本规定 (4)

3.1一般规定 (4)

3.2 组织管理与质量控制 (6)

3.3 档案管理 (7)

3.4信息管理 (8)

4 预算定额编制 (10)

4.1一般规定 (10)

4.2定额编制内容 (12)

4.3 定额编制方法 (13)

4.4 水平测算和调整 (18)

4.5 定额编制表格和成果表格 (20)

5概算定额编制 (22)

5.1 一般规定 (22)

5.2 定额编制内容 (24)

5.3定额编制方法 (25)

5.4 水平测算及调整 (26)

5.5 定额编制表格和成果表格 (27)

6估算指标编制 (28)

6.1 一般规定 (28)

6.2 指标编制内容 (30)

6.3 指标编制方法 (31)

6.4 水平测算及调整 (31)

6.5 估算指标测算表格和成果表格 (32)

7 费用定额编制 (34)

7.1一般规定 (34)

7.2定额编制内容 (35)

7.3 定额编制方法 (38)

7.4 水平测算及调整 (45)

7.5 定额编制表格和测算表格 (46)

8附则 (47)

1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本规则是为统一和规范定额的编制活动,提高定额编制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和规范而制定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所描述定额的种类,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估算指标和费用定额。

1.0.3 本条规定了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国家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均应执行本规则,对于企业定额的编制工作,可参照执行本规则。

1.0.4 本条规定了定额编制应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在定额编制工作中,应做到立场公正,全面、真实、客观地反应工程实际情况。简明适用原则是指定额结构合理,项目划分清晰,文字描述准确、计算规则简便,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

1.0.5 本条规定了定额的编制活动与国家现行其它规定的关系,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管理文件、办法、标准、规程及规范等。

2术语本章是关于本规则相关术语描述。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定额编制的基本程序,主要按计划立项,拟定编制工作大纲,测定与编制,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六个阶段进行。

1.计划立项:各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定额体系相关要求,组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定额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主要措施、进度安排、工作经费等。

2.拟定编制工作大纲:根据定额工作计划,组织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定额编制并拟定工作大纲。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编制组人员与分工、进度安排、编制经费来源等。

3.测定与编制: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并形成相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项目划分和水平测算后编制完成定额初稿。

4.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并根据定额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由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征求意见稿一般包括定额正文和编制说明。

5.审查: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定额送审文件的审查一般采取审查会议的形式。审查会议应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编制组人员等组成,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6.报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定额送审文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各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文件包括正文、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3.1.2 本条规定了定额的名称和编码、定额子目的编号要求。

1.定额的命名规则以范围+专业+用途及阶段+形式+(分册名称)表示;编码规则以范围+专业+用途及阶段+形式(分册序号)+年份的形式表示,专业与用途阶段、形式与年份之间用“—”连接。具体定额的命名和编码要求可参照《建设工程定额体系》。

2.在确定定额册编码后,定额子目编号用三段编码表示,格式为“××-××-×××”。第一段编码表示分册号,一般为1~2位阿拉伯数字,若无分册时,该编码可省略;第二段编码表示章号,一般为1~2位阿拉伯数字;第三段编码表示子目号,一般为1~3位阿拉伯数字。以上各编码可根据情况增加阿拉伯数字的位数。

3.1.3 本条规定了定额水平应为“社会平均水平”的要求,即定额水平应反映出先进合理的设计、成熟有效的施工工艺、施工管理和大多数企业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水平。同时各行业及各地区在

编制定额时对已适用于国家定额的应以国家定额水平为基准,对已适用于相关行业定额的应以对应行业定额水平为基准,不宜出现大的偏差。

3.2 组织管理与质量控制

3.2.1 本条明确了定额编制工作的三级管理模式。国家、各行业、各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应定额编制工作;编制单位承担定额的具体编制工作,可以是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委托的具有相应能力的服务单位;编制组由编制单位负责组建,并明确各编制组、编制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3.2.2 本条明确了国家、各行业、各省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编制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应对定额编制中涉及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归纳和整理,各类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归档等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并落实到位。

3.2.3 本条明确了编制单位在定额编制过程中的主要职责,编制单位负责定额编制的具体工作,应在管理机构制定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要求下,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

1.根据定额编制内容和特点,广泛吸纳建设、设计、施工、设备厂家、咨询等单位参与编制工作,确定定额编制流程、方法和技术,明确职责与分工、现场测定和非现场管理的协调方式等,协调好参与编制工作各方关系,促进整个编制工作顺利实施。

2.针对具体定额编制特点,按照对应的定额编制流程、方法、技术进行定额成果质量的有效控制。审核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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