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
浅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资料的收集
为了提高竣工规划核实测量的工作效率,缩短工作周期,必须要做好前期的资料收集和准备工作。从城乡规划单位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还要获取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印件,以及建筑施工图、建筑红线图等相关资料。获取建设工程用地四至界线及周边地块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资料,从这些资料中可以掌握测区内建筑物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物的外墙尺寸、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等相关信息,从而减轻了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作量。完成资料收集任务后,将所有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纸质资料需要通过扫描仪器,将信息转移到计算机上,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存储起来,方便后期利用计算机进行快速、精确的处理。对已经掌握的各类资料,还要进行初步的筛选,确保资料本身的真实性。
2、数字化测图
随着自动化设备和信息化技术的推广使用,现阶段的建设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工作效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数字化测图也成为一种主流方法。首先要结合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确定出测绘区域。然后在该区域内布设若干个控制点。这些控制点尽可能的设置在测绘区域的一些重要位置上,以便于获取有价值的测量信息。使用网络RTK、三维激光扫描的方式,获取各个控制点的信息,并且保证测量精度在±5cm以内。所得信息全部存储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为下一步的处理及成图奠定基础。
2、绘制构筑物单体分层平面图
对于多层构筑物,需要将每层作为一个独立单元,分别绘制各个楼层的外轮廓线。除了阳台、入户花园外,像雨蓬、挑檐等,在绘制外轮廓线时也应当将其纳入范畴,充分体现出建筑物各个楼层的细部构造。同时,对于这些构筑物的详细尺寸,也要在平面图上标注出来。在构筑物平面图之外,还需要包含比例尺等基本信息。
2、仪器与人员准备
以往在开展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时,很多工作都需要技术人员动手完成,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影响工作效率。在准备环节,可以选择一些高精度的现代化测量仪器,例如网络RTK、三维激光扫描仪,以及搭载了高清数码相机的无人机等。这些新型工具、仪器的应用,可以为竣工规划核实工作高效率的开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除了在硬件条件上做好准备外,还要对所有参与本次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明确竣工规划核实的基本流程,通过查阅资料对建设工程基本信息有所了解。同时,进行任务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的工作以及需要掌握的技术要点,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目录1 环节2 申请条件3 必备资料4 合格标准环节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
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1、放线核实也叫灰线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2、基础竣工核实也叫±0.00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3、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四)2007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七)其他相关规定。
必备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二)原规划审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三)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四)1:50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及建筑单体平面图(含电子版);(五)建设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七)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八)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阶段检验表复印件;合格标准(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完成;(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六)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完毕;(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申请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申请
长春市规划局:
我单位(公司)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4323号)建设的(长春市佳泰帝景城(一期))项目,已于2009年5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为:(证号为:建字第220000200900188号,附件证号为:No0015114;栋数为8栋;审批面积为132071.5m2)、于2009年5月25日取得建委的《施工许可证》、于2011年12月19日补取得《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位置、面积、栋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于2009年6月28日开工,完工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办理分局移交单的时间是2011年11月20日、取得规划核实测绘图时间为2011年9月2日。
此项目总建筑面积共132071.5 m2平方米,共8 栋,分别为住宅29层,商业、两班幼儿园、物业及社区3层,地下建筑2 层。
其中住宅76679.5平方米,公建_26344_平方米,地下建筑29048 平方米,商业__24850_平方米,车库_27809_平方米,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位置、栋数、层数、住宅面积、车库、车位、公建面积、道路绿化环境要求,按规划要求项目竣工后拆除建筑物全部拆除,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情况:经我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设计院批准,审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及标准实施。
其他申报所需材料按要求准备齐全,特此申请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2012年3月20日。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及必备资料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及必备资料一、核实条件(一)建筑物主体,立面外装修已完工。
(二)室外及地下工程设施已完工(如道路、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已经拆除,现场清理整洁。
二、申报资料(一)建设单位申请文件(附申请表)2份;(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2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2份;(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六)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2份;(七)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八)竣工实景照片正面、两侧45度角各1张,并注明朝向。
(九)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根据实际情况,主管部门业务人员可协助建设单位调档复核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要求(一)包括文本和图件。
文本包括测量技术标准和依据、作业方法、附测量单位资质、测量成果表、指标、标注尺寸对比后说明等内容。
图件包括:附地形的总平面图。
1、总平面图应当表示:建设用地控制线、相关道路红线及宽度、建筑物退线距离。
各栋建筑物的层数、高度、外尺寸、间距、拐点坐标、绿地界限、停车泊位等,以及与竣工建筑物有规划要求的周边建(构)筑物的关系。
计算数据、标注尺寸位置等内容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内容相对应。
图纸坐标系统要符合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统一要求,比例尺为1:500。
2、测量成果表:载明各栋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地上和地下)、层数、高度、外尺寸、使用功能,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
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表格中详细载明测量数据与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比对内容。
测量报告成果需提供电子文件,各项纸质材料需提供扫描件,电子版统一刻录光盘一张。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指南济宁市城乡规划局目录一、前言 0二、审批要素 0三、审批流程 (2)四、投诉举报 (5)五、表单及文书 (5)一、前言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二)实施机构1、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
具体负责项目登记、一次告知、分件、规划证件打印及发放工作,并负责规划行政审查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2、许可服务科、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各分局。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审查工作。
(三)审批对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的建设工程。
(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五)审批条件1、相关材料真实齐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五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六)审查材料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驻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规划批后管理服务手册,含验线确认等监管意见);2、《规划竣工测量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手续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手续
申请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3、规划部分核发的(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结果通知单);
4、规划条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竣工图(每个单体平面、立面、剖面蓝图、总平面图)、市政(雨污分流排水、供电、燃气、网络、通讯、市政道路)竣工图(纸质、word、CAD),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齐全(关键点位应标注规划测量坐标点);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7、房产测绘报告;
8、测绘成果电子图光盘一张;
9、消防验收意见;
10、建设局档案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归档预验收意见;
11、建筑立面实景照片(和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中立面图同一方位)。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现场核实表(试行)项目名称:核实日期:一、在符合技术规定及专业部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须核实的主要内容如下:1、建筑位置。
包括用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退线距离、出入口设置、配套设施等总平面布置。
2、建筑高度。
包括总高、檐高、层高、车库(含地下及半地下车库)高度、阁楼高度、架空层高度、建筑室内外地坪高度、层数等。
3、建筑平面。
包括标准层平面、车库层、架空层、地下(半地下)室及屋顶平面等。
4、建筑立面。
包括建筑外观、风格、色调、材质等。
5、建筑使用性质。
6、建筑面积。
包括总建筑面积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7、其他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特别注明的其它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和限制的其它内容。
二、存在以下六种情况的,规划验收原则上不予通过。
1、本地块内的建筑单体或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原则上竣工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2、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立面或增加层高、层数的,原则上竣工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3、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位置、间距等基本平面布局的,原则上竣工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4、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未经审批擅自突破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上限的,原则上竣工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5、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实际使用性质与规划核准不一致的,原则上竣工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6、已实施完毕的地块边界与批准的用地红线不一致,原则上竣工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备注:1、此表用于现场采集数据,内容填在规划验收审批表中。
2、现场核实中须采集实景照片,作为此表附件备查。
3、现场核实未予通过的,不得在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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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公开日期2011-06-16
长春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按照本办法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法规监察处、开发区规划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现场踏查、向局例会汇报和办理工作。
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
规划核实: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道路)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竣工;
(二)土地整理界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工程已按要求进行竣工规划实测。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规划局要求提供的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齐全;
(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三)建设工程的总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单体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性质、平面位置、立面造型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
(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地下管线工程等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完成;
(五)规划整理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综合报告(说明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违反规划建设的处理结果、经批准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及实施情况、环境工程完成情况,利害
关系人问题解决情况和其他需说明事项);
(二)规划条件及附图一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附图、立面效果图、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原件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五)经过竣工规划实测培训的建设工程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图八份(含各类地下管线)。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图应标明规划许可内容与实测内容对照表[许可(含地下各类管线)所有内容都应予以测绘,并标注明确]。
对照表必须标明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中不同使用功能分类统计建筑面积,如:每栋楼中公建的建筑面积、住宅的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以及绿化面积等;
(六)按规定要求制作建设工程现场照片(包括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的道路、绿化等)一套;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所在区规划管理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须载明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中不同使用功能分类统计建筑面积、绿化情况、停车位等及说明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建设情况;
(九)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实际建筑面积确认证明,包括: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等一览表。
(十)竣工资料(窗口直接存档)包括:建设工程的审批文件(包括立项、土地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单位工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管网综合图以及市规划局需要的其他图纸。
在建工程发生转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需提供: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十二)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三)建设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项目所在地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初审,经初审符合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初审单》。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从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领取或者从市规划局网站上下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到核实规划窗口进行申报。
(三)市规划局核实规划窗口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对所提供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作出当场更正、补正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予以受理的,出具报件受理通知单,加盖“长春市规划局窗口受理报件专用章”,当日将受理的申请报件资料转相关处室;
(四)相关处室负责对申报的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制作现场核验踏查记
录。
提出核实意见,报局例会审定;
(五)经局例会审定,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审批手续,并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转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实规划窗口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自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负责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转核实规划窗口,回复申请人;
(六)申请人自报件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持报件受理通知单到核实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通知书》。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由市规划局责令申请人限期改正。
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由违法建设工程相关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罚完毕后再予以核实。
第八条受施工季节影响,道路、绿化等未完工或用地整理范围内应拆除建筑物未拆完申请核实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规划分局确认同意,建设单位出具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承诺书的,可以提前予以核实。
由相关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督促其在保证期限内完成未完工项目和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
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局例会确定。
第十条实测面积小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实测总面积大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但定位验线合格的,因外墙保温或饰面薄厚等原因造成,属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以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准,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规划核实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竣工资料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