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芜湖市备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获批

芜湖市备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获批
获悉,近日,《芜湖市备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获省政府批复。
根据方案,芜湖市备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长度为漳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漳河航道右侧边界线至取水口侧正常水位边界线;陆域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一致,宽度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边界线至漳河右岸大堤。
备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200米,宽度为漳河左右两岸大堤内正常水位边界线;陆域长度与一、二级保护区水域一致,宽度为漳河正常水位边界线至漳河左右两岸大堤。
据悉,芜湖市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漳河备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备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同时,省环保厅等部门也将加强对我市漳河备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2021)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和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202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太和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9日太和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保护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群众饮用水水源安全、卫生,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省、市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保乡镇水资源安全、卫生,促进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批程序的通知》(皖环发〔2014〕7号)三、划定保护区的对象本方案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对象为太和县辖区31个乡镇78个水厂、167眼水井。
四、划定方案太和县地下饮用水源地主要为中小型孔隙水饮用水源地,全部设一级保护区,保护区半径为30米。
并遵循如下原则:(一)单一水井距围墙距离大于30m时,以围墙为一级保护区边界。
(二)单一水井距围墙距离小于30m时,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井周围30米圆形范围。
(三)井群则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一级保护区半径(30m)的多边形区域。
(详见附表)五、保护措施(一)水质要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二)保护区水源保护要求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对于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恢复;2.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你喝着放心吗?

饮用水:你喝着放心吗?
曹邦
【期刊名称】《今日科苑》
【年(卷),期】2004(000)004
【摘要】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
人的身体是靠水运转的。
当一个人在母体内还是胎儿的时候,体重近90%是水;婴儿出生后,体重约有80%是水;成年人体重的70%是水;老年人体重的50%-60%是水。
以上数字说明人体衰老是一个水分逐渐减少的过程。
【总页数】1页(P38)
【作者】曹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1.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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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用水安全r 居民才放心r——邯郸市卫生监督所开展饮用水监管工作侧记 [J], 王全彬;闫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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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仰韶酒的质量承诺——“买着放心,喝着舒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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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无为县西河备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9〕1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无为县西河备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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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无为县西河备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皖政秘〔2019〕13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无为县西河备用水源保护区调整范围的请示》(芜政〔2019〕26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无为县西河备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下:
1.一级保护区。
水域长度为西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宽度为西河除航道外的整个河道范围;陆域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边界线至西河防洪堤顶临水侧。
2.二级保护区。
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200米,宽度为西河除航道外的整个河道范围;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一致,宽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两侧边界线至西河防洪堤顶临水侧。
二、芜湖市及无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西河备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要加强对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结束——。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22年)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第三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将湖泊管理和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立法理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于5月18日、19日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例”)执法检查。
考虑到去年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了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今年下半年还将组织代表对县水利局进行工作评议,因此,这次执法检查以《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重点,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县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以及徐桥镇政府贯彻执行“两法一例”情况的汇报,对县城新城区、徐桥镇镇区供水情况以及花亭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检查,实地察看了两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在建的县自来水厂二厂。
在县人代会上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议的部分县人大代表,就近参加了徐桥镇的执法检查活动。
一、“两法一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一)积极宣传“两法一例”。
近些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利用常规手段和形式宣传涉水法律法规外,还开展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活动。
如去年县环保局协同县电视台《今晚视点》栏目,对原花园乡大规模养猪随意排放猪粪便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环境的情况做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去年世界环境日期间,环保局、花亭湖风景区管理处联合开展了以“关爱大自然、保护花亭湖”为主题的万人签名活动;县水利局每年均利用“3•22”世界水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这些宣传活动的开展,使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水环境意识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
(二)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是科学规划。
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太湖县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规划方案》,绘制了《太湖县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控制图》,为水环境科学管理打下了基础。
二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上水污染项目。
三是加大对水污染排放企业的治理力度。
2000年投资110多万元,采用物化治理工艺,对纸厂废水进行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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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问题。
安徽省,是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其水源环境遭受污染的情况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该省制定了《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本文将就该条例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在经过多年的努力下,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水污染却给安徽省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难题。
例如2016年,淮北市区曾出现啤酒厂污水无法处理的情况,导致当地饮用水受到威胁。
随着安徽省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的发展,饮用水需求量也逐步提高,如果不能及时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将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生活和健康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体系,推动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 安徽省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涉及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开发、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均适用本条例”。
这一规定强调
了对水资源的全面保护与管理。
2. 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为保护安徽省的水资源,条例第三条规定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污染、治理水环境、促进水生态建设等。
3. 对污染物的严格控制
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严格控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标准,其中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标准更为严格。
4. 加强对水污染的监测
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是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该条例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5. 条例的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强了法制监管力度。
同时,该条例还强调了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三、条例实施后的作用和启示
随着该条例的出台,安徽省在饮用水保护方面将进入新的阶段。
通过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既能够有效消除水污染
隐患,又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同时,该条例也强调了全社会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从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安徽省的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我们应该在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同时,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