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冀政办函[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9日河北省贯彻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十二五”时期,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备,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指标(略)二、明确职责分工(一)进一步完善制度,基本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解决历史遗留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研究落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遗属领取丧葬金和抚恤金办法,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积极争取列入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研究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健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
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进门诊统筹。
强化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
公交优先发展,城乡互联互通——河北省平泉县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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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民航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民航业行业规划、政策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收费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设备新技术和协调闲置设备的调剂等职责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健全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方案范本(三篇)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实施方案范本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是指在完善城乡客运体系、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城乡客运资源、优化线路布局、统一管理规范等措施,打造统一的城乡客运市场,推动城乡客运服务的互通互用,提高城乡交通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以下是一个实施方案范本,供参考:一、背景与目标1.背景:目前我国城乡客运体系存在线路不配套、资源闲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导致客运运力过剩的地区与运力不足的地区之间存在失衡。
因此,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势在必行,旨在实现城乡客运资源共享、服务一体化的目标。
2.目标:建立统一市场、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城乡客运体系,打造城乡客运服务的互通互用,提高出行的便捷性和效率,促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
二、方案内容1.城乡客运资源整合和调优(1)统一规划:根据城乡发展需求和出行需求,对城乡客运线路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线路,消除城乡客运线路之间的断层,提高整体运力利用率。
(2)资源整合:统筹城乡客运资源,合理安排运力,充分利用城乡客运车辆,消除闲置现象。
采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合理引导乡村客运的方式,逐步缩小城乡客运资源差距。
2.完善城乡客运路网建设(1)优化线路布局: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交通需求,优化城乡客运线路布局,确保城乡之间主要路线的畅通。
(2)建设乡村客运线路:重点建设乡村客运线路,改善农村客运条件,满足农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3.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服务(1)统一安全标准:制定统一的城乡客运安全标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客运的安全运营。
(2)统一票价政策:根据客运距离和行驶条件等因素,制定统一的城乡客运票价政策,确保票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统一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城乡客运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和满意度,通过培训和督导等方式,推动城乡客运从“农民专场”向“城乡共享”转变。
4.加强城乡客运管理(1)统一管理机构:成立统一的城乡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客运经营许可、安全监管、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调解决城乡客运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冀政办[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1〕16号2001年6月2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五月十六日)为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体系的要求,针对道路运输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经营者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经营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1
【摘要】[2018]—98 2018年11月20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59号)精神。
【总页数】5页(P83-8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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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冀政办字〔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8日河北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依据国家《“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
本规划所称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是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社会多方参与,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为对象,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满足村(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生活品质为目标,以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全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建引领不断深化。
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深入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双报到”活动,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责任体系,党领导基层治理机制更加健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14b3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c4.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促进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2 竞争择优,强化绩效。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
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 权责明确,统筹兼顾。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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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构建布局合理、资源共享、方便快捷、经济安全、畅通有序的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安全高效的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四级客运网络,形成与其他客运服务有机衔接、协调融合的城乡客运服务体系。
到2020年,全省全面实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
(二)具体目标。
1、城乡客运服务网络更加优化。
调整优化城乡客运线网结构,实现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全覆盖。
到2015年,实现县城20公里范围内的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行率达到30%以上,全省30%以上的乡(镇)基本完成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
2、城乡客运基础设施更加完备。
优化城乡客运场站布局,有效衔接铁路、机场等其他运输网络,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到2015年,100%的中心镇建成客运站、候车亭或招呼站。
3、城乡客运服务质量更加优质。
引导建设城乡客运IC卡系统,部分地区实现城乡客运IC卡“一卡通”;逐步实现智能化调度运营管理;优化全省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扩展公共服务功能,扩大联网售票覆盖范围。
到2015年底,全省城乡客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并符合相关数据规范要求;全省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100%实现联网售票。
二、主要措施(一)科学编制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认真编制本地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
规划编制要立足整合城乡客运资源,优化客运网络衔接,科学合理布局城乡客运线网;改进客运组织模式,有序推进县乡客运和毗邻地区线路的公交化改造;优化调整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发展镇村公交。
合理规划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网格布局,加快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完善农村客运站场布局,加快建设标准适宜的农村客运站点(候车亭、站牌)。
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将农村客运站点和农村公路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同管养。
充分利用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衔接和融合。
(二)加快完善城乡客运保障网络。
1、优化城际客运网络。
整合和调整城际道路客运资源,依托高速公路网,构建城际客运快捷服务网络,探索形成新型城际客运组织模式,促进与其他客运方式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
2、完善城乡客运网络。
积极推进中心城市至县城及重点乡(镇)的城乡客运线路的公交化改造,加快优化城乡结合部线路设置,增加班次密度、推行标准化服务,全面提升城乡道路客运服务品质。
3、扩大城市公交网络。
稳步拓展和延伸城市公交网络,鼓励城市公共交通线网向城市周边的县城、乡(镇)以及客流集散点延伸,提高城市公交线网覆盖面,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交通服务。
4、大力发展镇村公交网络。
加快农村客运班线改造步伐,建立以乡(镇)为中心的镇村公交网络,实现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干线客运的有效衔接。
(三)加大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扶持力度。
1、加大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纳入城乡规划的客运枢纽、乡(镇)客运站、停车场、首末站等基础设施,优先保障用地。
地税部门要对城乡客运企业的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法规定落实减免政策。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从成品油消费税中安排3至5亿元作为城乡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重点向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对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好、公交化率高的设区市、县(市、区)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2、加大对镇村公交发展的推进力度。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明确县级财政全额承担或县、乡政府分担新增(更新)车辆补贴、经营性亏损补贴、政策性亏损补偿等,确保每年资金投入情况良好,促进镇村公交持续发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县(市)为单位、乡(镇)为单元,对开通镇村公交的乡(镇)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所有乡(镇)开通镇村公交、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县(市)给予一次性奖励,重点用于新增、更新节能环保车型等,具体补助和奖励资金可在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要求,镇村公交营运车辆可参照城市公交标准申请燃油补贴。
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重点考核地方政府财政配套资金支持情况、企业经营机制、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建立规范的城乡客运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客运价格形成机制,对公交化运行的城乡客运实施特定的票价优惠政策。
对城乡客运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估,核定企业合理运营成本。
对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给予合理补贴。
对城乡客运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由政府进行专项补偿。
(四)推动城乡道路客运转型升级。
1、加快城乡道路客运结构调整。
大力倡导公司化经营、公交化运营、员工化管理,推进经营主体整合,通过收购、兼并或入股等多种形式,实施规范的公司化改造。
公司化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历史,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
2、创新城乡客运组织模式。
对线路长度不超过50公里的县(市)城区至乡(镇)的线路,有条件的可选用公交车型,实行公交化的运营模式。
对乡(镇)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的线路,通过新辟、改线、延伸等手段,因地制宜实行多样化的运营模式,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的覆盖和服务范围。
对路况条件、客源等不适宜公交车型的,按照《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选用适用车辆。
3、推进技术创新和应用。
推广运用智能化调度系统、IC卡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等信息技术,发挥科技手段在安全监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积极推进新能源、新技术车型在城乡客运的应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五)切实加强城乡客运服务与安全管理。
1、加强城乡客运规范化管理。
制定和完善城乡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城乡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评体系。
定期组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加强城乡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各项资金补贴的依据,还可与客运线路招投标等挂钩,督促企业规范管理。
2、严格落实城乡道路客运安全责任。
城乡客运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推进城乡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和长效机制建设。
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强化城乡客运市场安全监管。
要明确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县管、乡包、村落实”政策。
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路查路检工作,严查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城乡客运安全监管。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安全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大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工作合力;要把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作为服务民生的“惠民工程”,列为城乡统筹工作的重要任务,将发展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将城乡客运发展指标纳入城乡一体化、科学发展评价等指标体系;加大推进力度,让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加强行业引导。
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深化行业文明创建,组织开展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示范县(市)建设,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加快全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进程。
(三)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工作顺利推进。
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城乡客运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秩序和安全设施监管,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和各种报废车非法载客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客运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客运市场管理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推进我省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
2014年4月25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