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星隐私权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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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星隐私权问题的探析

引言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法学界较为统一,基本采用“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一概念。对于明星隐私权,法学家同样肯定了其鲜明的特殊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不可避免地与公众利益联系在一起,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私生活常常被曝光于各种新闻媒体,明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冲击。然而另一方面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又与公众的知情权存在冲突,因此如何在满足大众关注的知情权和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明星的隐私权就成了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明星隐私权的界定

(一)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的解释

对于隐私权,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目前我国对隐私权并没有单独作为一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而在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及解释中都表明承认隐私权。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二)明星隐私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差异与界定

明星作为大众所熟知的公众人物既特殊又普通。作为明星,其首先是公民,明星与普通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然而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公众兴趣性。明星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他们的行为时时刻刻受到人们的关注,这种关注不仅包括工作也包括生活。第二是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明星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明星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第三是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明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第四是与知情权的冲突性。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明星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1]

明星作为我国的公民,他们同样享有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但是作为区别于普通公民的公众人物来说,明星的隐私又该如何界定呢?明星隐私权与普通公众隐私权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目前我国对于明星这一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方面并无特殊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因此,明星隐私权应在以下方面受到保护:(1)与社会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密生活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如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是涉及他人隐私,也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报道完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报道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就构成了对明星隐私权的侵害。即使是明星,他生活中最隐秘的信息也必须受到

法律的保护。(2)私人生活场所受到法律保护。私人住宅是最具隐私性的个人空间“,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在自己的私人住宅里,明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和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对于自己的私人住宅,权利人拥有任何人不得擅自闯入的权利。同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借助其他电子设备、仪器等非法手段偷窥、偷拍明星的活动的义务。(3)私人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里说的“通信”包括书信、电报、电话以及公民的电子邮件、QQ等网络信息。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与他人的信件、电报、电话中的一切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偷听、偷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获取通信内容。[2]但是明星隐私权毕竟与普通公众隐私权存在差异,作为公众人物,明星身上又存在着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殊性,因此他们的隐私权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特殊的身份,并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公众正当的好奇心,以平常心对待公众的知情权。

二、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事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明星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明星是社会的关注焦点,他们本人和言行随时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他们的隐私已经构成社会知情权指向的对象。明星喜欢借助大众传媒,公布自己同意的各类信息,包括个人隐私。但困难的是媒体对娱乐界明星们隐私“度”的把握,一方面明星们不介意让公众知道自己的部分个人隐私,如工作计划、婚恋、兴趣爱好等,希望以此引起受众的注意。但另一方面,在享受传媒带来利益的同时,作为代价,娱乐界的明星们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他们的隐私权成为公众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公众获得更多的知情权成为必然。然而保护公民的社会知情权,同时也要保护明星的隐私权不受侵害,这难免导致他们之间的冲突。不少新闻媒体为了博取更多关注而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为理由力求最大限度地获取明星隐私,因此而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冲突就这样产生了。

我们强调保护明星的隐私权,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加以限制,但是在这方面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知情权紧密相连,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要比普通公民享有较少的隐私权,如果过度的强调明星隐私权而限制了媒体的报道,隐私权将会成为明星藏污纳垢的保护伞。如今,因为媒体的报道而曝光明星的不法行为的例子不胜枚举,而明星对于青少年有着极大地影响力,他们的不端行为和不良榜样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他们的知情权。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是一个相互矛盾的权利体系,我们强调前者受到的限制之时,并不是说后者的权利可以无限扩大,否则就可能危害民法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在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必须要坚持公共利益性的原则,即公众知情权不得侵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明星隐私,不得滥用权利获取明星隐私,更加不允许利用公众知情权恶意侵犯明星的人格尊严。

三、我国法律在明星隐私权方面的消极保护

(一)主张对明星隐私权有别于普通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明星作为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强调保护隐私权这一问题上,应该将明星隐私权和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的界限严格区分,从实体和程序上细化,使司法实践上有法可依,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消极的保护,即隐私不受侵犯。法律基于维护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等方面考虑,需要保护个人隐私。但是法律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对个人隐私作出必要的限制。

1、公共利益方面的限制。

我国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时,提倡并遵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地处于一个首要的位置。明星不同于普通公民,他们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言谈举止、装束打扮对社会有着强大的道德示范力、较强的宣示效应和法律导向作用。对明星的隐私附加更多限制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一个人选择成为明星,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于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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