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北京市发布2016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北京市发布2016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北京市发布2016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北京市发布2016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北京市发布2016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

第一类:运用“千里眼”系统发现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运用自动监管系统平台,通过安装在重点监管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对企业排污情况实施24小时远程在线监控,实时分析传输的监测数据、视频图像,掌握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及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迫使排污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以保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良好,减少污染物排放。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72家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并纳入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接受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成为环保执法的“千里眼”。但少数排污单位不愿套上这个“紧箍咒”,害怕环保部门监管,迟迟不按规定建设、使用和管理自动监管设施,为自己违法排污提供方便。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了查处。

【排污企业消极套上“紧箍咒”被查处】

2016年2月,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位于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南的城关供

热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厂废气排放口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显示异常,且没有和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也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合格性检查。经查,

这家单位应按照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前,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但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但迟迟不验收,不联网,导致自动监控成了“摆设”,不能充分发挥实时、连续、有效传输监测数据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六十日内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被“千里眼”发现的超标排放单位受到查处】

2016年3月22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发现自动监控系统报警,显示檀州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污水排口氨氮日均浓度值为23.27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A标准出水氨氮执行8mg/L的排放限值。执法人员及时通知该单位立即查找原因,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立即改正;同时,将超标数据作为证据传给属地监管部门密云区环保局,责成密云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运行了自动监管系统,其监测数据经过了环保部门的有效性审核。因此,“千里眼”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情况,可以作为违法事实的认定的依据。密云区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二类:私设暗管暗室偷排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全市环境执法持续高压的打击下,仍有少数小企业或无证照小作坊违法排污,将排放形式转入“地下”,通过暗管、暗室排放等隐蔽方式排放污染物。我市环保部门通过发动市民举报线索,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管偷排工业废水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8日,接市民举报,房山区一泄洪沟有排污行为,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个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该排放口连接地下暗管,经过调查,发现这个暗管出自北京市梨园盛铝制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铝制品过程中,需要对制品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后的工业废水,本应该经过治理,达标后排放,但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未建设任何治理设施,而是在处理池底下深约80厘米的地方填埋了1根直径20厘米、长约2公里的PVC塑料管子,直接将工业废水排入泄洪沟。房山区环保局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查封。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金20万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了移送,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侦察,案件正在办理中。

【闹市区利用暗室夜间排放异味气体受到查处】

2016年4月2日,北京晚报一篇胡同里夜间长期有异味气体的报道,引起了西城区环保局的高度重视。此前,西城区环保局曾就此问题多次检查,但是未能发现排放源,此次在媒体和居民的举报线索帮助下,西城区环保局安排执法人员不分昼夜地开展多次突击检查。到4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空气中时有时无的不明气味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风机声,顺着排风通道线索反复细致勘察,终于发现了北京嘉瑞金业商贸中心(门店招牌为“艺盟银饰”)门店背后的暗室中,工人正在用“失蜡法”制作石膏铸模,空气中的异味为这种蜡在高温下气化所致。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后,西城区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对该单位的产生污染物的设施进行了查封,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限期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目前,该单位已停止经营生产。

第三类: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企业因为治理成本高、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在监

察执法中,对发现的这类环境违法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废水超标排放引来大额罚单】

2015年12月1日,通州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九棵树西路8号的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和全厂总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分别进行取样。12月4日,通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总排口排出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425mg/L,超过标准3.25倍。2016年1

月25日,通州区环保局依法对北京北医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处以应缴纳年排污费5倍,共计77.666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起处罚数额较大,严厉打击了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其他废水排放企业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新环境保护法按日计罚倒逼企业积极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3月3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对北京首儿药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厂2011年9月投入使用的1台6蒸吨燃煤锅炉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8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83毫克/立方米,均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规定的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2016年3月8日,顺义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对该单位锅炉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行为处以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准备依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面对收到的罚单和后续即将面临的按日连续处罚,该单位受到了极大的触动,立即加强内部日常管理,并决定开展煤改用清洁能源的工作。目前,该单位煤改清洁能源工程正在实施中。

第四类: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和开展排污申报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情况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环保部门对企业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一方面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监督企业排污,另一方面倒逼企业加大治理污染设施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

力度,实现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在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或不主动如实向环保部门

申报其排污情况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主动申报意识,履行法定义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被依法查处】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

法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开始实施,北京市环保局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并建立企业网站公开环境信息。2015年12月8日,密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世珍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作为我市重点排污单位,未在2015年11月底前的规定时限内建立企业网站并公开环境信息。密云区环保局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公开,处以1000元的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按要求公开了环境信息。

【排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排污情况被处罚】

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通州区潞城镇的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经营出版物印刷、装订业务。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北京市环保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要求向通州区环保局申报其排污情况。

第五类:燃用不合格煤炭类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

对于污染源的监管,除了要加大污染物治理力度,把好

出口关,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这样做既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还能降低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能大大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新颁布实施的大气法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煤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北京市也制定了严格的煤质标准。但仍有一小部分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不顾群众身体健康,违法使用劣质燃煤,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

【加大力度查煤质污染控制在源头】

2016年以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燃用不合格煤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先后在大兴区发现了北京孙村热力有限公司、大兴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晨制衣有限公司、北京宇阳泽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4家违法使用劣质燃煤企业。经过监测,这4家单位使用的燃煤,煤灰分、挥发分、全硫等多项指标部分或全部超过了标准要求。大兴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4家单位改正,共处罚金15万余元。

【发动市民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部门建立了畅通的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身边的环境问题。通过投诉举报提供违法线索,一方面能够监督企业守法,同时也有利于环保部门执法更加有

的放矢。

【未经审批违法经营,群众举报后被依法查封】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十大网络流行语

十大网络流行语 导读:1、且行且珍惜 文章首次回应“出轨门”,承认了“劈腿”传闻。3分钟后,马伊?在微博上写了句“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作为回应。于是“且行且珍惜”开始流行。 2、你家里人知道吗? 起源于一个在网吧看新闻的网友:“你在这儿这么土,你家里人知道吗?”随后“你家里人知道吗”很快便成了网络流行语。这句话的发展潜力和可扩展性也给了网友无数“吐槽”的灵感。 3、画面太美,我不敢看 这句歌词出自蔡依林的歌曲《布拉格广场》,被网友引申为对奇葩事物的形容。比如一张图片很“雷人”,网友就可以用“那画面太美,我不敢看”来形容它,多用于调侃和自嘲。 4、萌萌哒 “萌萌哒”是由网络热词“么么哒”演变而来的,是“该吃药了”的含义。由于语义环境差别,“萌萌哒”多用来形容自己的萌化形象,而“么么哒”更多作为对他人的爱称或者语气助词。 5、现在整个人都不好了 原本是天涯社区的求助帖子标题,其中有“现在整个人都不好了”的表述,后被广泛用于表达无语、无奈、受不了等情绪。 6、也是醉了

这句话可以追溯到金庸《笑傲江湖》里的令狐大侠。爱开玩笑的令狐冲曾这样讽刺别人的谄媚:“我一看到那些人的'谄媚样儿,就 浑身难受,摇摇晃晃几欲醉倒。”之后一群《英雄联盟》的玩家们对此词情有独钟,不管对方的技术很差还是很好,小伙伴们都喜欢说:“哇,这大神的技术,我也是醉了!”这主要是一种对无奈、郁闷、 无语情绪的表达方式,通常表示对人物或事物无法理喻、无法交流和无力“吐槽”,多可与“无语”“无法理解”“无力吐槽”换用。 7、买买买 起于调侃微博红人王思聪及其父王健林的对话。“王思聪:‘爸,这个……’王健林:‘买买买!’王思聪:‘爸,这个……’王健林:‘买买买!’” 8、现在问题来了 “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这句话红极一时。网友在“挖掘机技术哪家强?”这个问句前添加了一句“现在问题来了”,后面可跟“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也可引出其他要问的问题。 9、有钱,就是任性 前段时间一条新闻称市民老刘网购保健品花了1760元,不久后 陆续接到敲诈电话。老刘明知道自己上当了还一如既往地给罪犯汇款,先后被骗取了几十万元。当记者采访老刘时,老刘却说:“当被骗7万元的时候发现上当了,当时觉得警察不会管,又想看看他们(骗子)究竟能骗多少钱。”这则新闻引爆互联网,网友调侃:“有钱,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16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故2016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13年7月1日施行的那部劳动合同法。

【修改内容说明】 201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修改内容说明)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 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范案例丨经典案例

2015年公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法务部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对外公开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从中筛选出公司法领域较具典型实践指导意义的十个案例,并附上每个案件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 案例一 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入选理由】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本案中,豪旭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籍商人拒不还款被限制出境 港籍商人蔡某欠刘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深圳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蔡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另经查询,发现蔡某频繁出入境,遂决定对其布控。布控第三天下午,郑州机场边检站将入境洽谈生意的蔡某控制。蔡某随后被带回深圳。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双方协商,但蔡某只愿支付2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盐田法院依法对蔡某实施拘留。蔡某被拘留2日后,积极筹款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及时支付了首期款。盐田法院也将继续对蔡某实施布控措施,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蔡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其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有利于顺利化解该案。 案例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迟延利息被罚款十万元 中华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为由,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62万元。受害人向该案一审法院佛山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诉不应当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保险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也未到庭报告财产。经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再次责令限期履行。保险公司仅计付了部分赔款,对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告知保险公司仍拒不履行。 三水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罚款十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后被依法驳回。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款。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就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10万元 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宝安法院决定查封其名下房产。执行干警进行现场查封时,向负责小区管理的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要求进入小区。该物业公司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定的制度,在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不能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导致法院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宝安法院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其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等均不得作为对抗事由。 案例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

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 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_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版 20XX年XX月

第壹章总则 壹、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杈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美联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均依本办法执行。 三、签订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連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壹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职责范围 四、人力资源部 1.负责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跟踪落实。 2.负责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劳动合同档案的管理。 3.负责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劳动合同信息的更新。 4.负责离职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离职证明的办理。 5.负责建立《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要求员工于收讫劳动合同时签字确认。 五、用人部门 1 .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应监督部门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2.各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对部门合同期内员工的考核。 3 .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对合同期满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工作评价,且于员工合同期满前2个月给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且于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填写意见。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六、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签订范围 1.1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具体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 1.2不于签订范围之内的人员: 1.2.1未毕业的实习生:需提供于校证明(如就业协议书、学生证等),签订《三方协议》或《实习协议书》,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1.2.2退休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且体检方案证实身体健康者,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2.首次签订 2.1首次签订时,新入职员工须出具和上壹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公司方可和之签订劳动合同,若确实无法提供的,需提交和其他单位不存于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2.2公司人力资源部于员工入职壹个月内和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续签 3.1续签审批 3.1.1每月5日前,人力资源部梳理俩个月后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名单,以邮件或纸质形式提交《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至各用人部门审批,各用人部门须于每月15日将审批结果以邮件或纸质形式反馈至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提交审核结果的,视为用人部门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3.1.2人力资源部有权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向用人部门提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 3.2用人部门同意续签

2016五大网络流行语你知道几个

2016五大网络流行语,你知道几个? 说到网络流行语那可是层出不穷年年都有,但是唯独今年更多啊!话说智慧在民间,我中华大地那更是人杰地灵,汉字文化魅力无穷,因此创造金句的能力那可是不一般呢!这不近日素有“语林啄木鸟”之称的《咬文嚼字》杂志就公布了“2016年十大流行语”,其中在网络中最流行的就包括以下五个。快来跟普特君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五个吧!Prehistorical powers 洪荒之力 The internet meme emerged when Chinese swimmer Fu Yuanhui realized that she had achieved her personal best performance in the women's backstroke semi-final at the Rio Olympics. She commented that, "I've used up prehistorical powers." 2016年8月8日,里约奥运女子100米仰泳半决赛,中国游泳运动员傅园慧接受采访时说:“我已经用了洪荒之力”并配上搞怪的表情,迅速走红网络。“控制不了体内的洪荒之力”也成为网友调侃的常用语。 Chinese legends say a huge flood once destroyed everything on earth after the planet was just born.

Prehistorical powers suggest such natural forces, great enough to nearly destroy the world. 古人云:天地玄黄,宇宙洪荒。传说天地初开之时,曾经有过一次大洪水,几乎毁灭了整个世界。因此,“洪荒之力”可以理解为是天地初开之时一种足以毁灭世界的力量。 还有在2015年,热门的仙侠玄幻剧《花千骨》中,赵丽颖饰演的花千骨的“洪荒之力”一词被用于剧中最强神力,即小说中的妖神之力。同时花千骨的经典台词:“我已控制不住体内的洪荒之力”激发了该词的热度并在网络疯传,在当时被网友们形容人的脾气,力量,忍耐限度将被激活,是一种调侃的方式。 电视剧剧中的情节是这样的:只要集结了十方神器,就可以使洪荒之力重现,传说洪荒之力可以改天换地,所以,得到洪荒之力的人就是天下最厉害的人! Tiny goal 小目标 When commenting on some young people's dreams of becoming the wealthiest person in the world, China's richest businessman Wang Jianlin said during a television programme, "The direction is correct. But at first you'd

最高院发布八典型案例

案例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2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2016年最新网络流行语大全最幽默经典的俏皮话

2016年最新网络流行语大全最幽默经典的俏皮话 2016年最新网络流行语大全最幽默经典的俏皮话:1、通往成功的路,总是在施工中。2、中五百万元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在梦里。3、我们的今天由过去决定,而我们的明天由今天决定。4、我喜欢交朋友,尤其是女朋友。5、我一失足成大瘸子,再回首又闪了腰。6、现在女人真伟大。不知不觉肚子大,有了孩子没有爸。7、爷爷都是从孙子走过来的。8、一打开电视总是会碰到广告,一打起瞌睡总是遇到主管,这就是人生。9、一个胖子居然自称自己不是个粗人。10、愚者坐以待毙,智者坐以待币。11、语文老师一回头,鲁迅甘为孺子牛;数学老师一回头,六元六次都能求;英语老师一回头,满口洋文跑全球;物理老师一回头,一根杠杆撬地球;化学老师一回头,二氧化碳变汽油;劳动老师一回头,破铜烂铁来走秀;体育老师一回头,黛玉也能踢足球;政治老师一回头,全班同学都梦游;美术老师一回头,蒙娜丽莎也

风流。12、遇见的一部分叫做缘分,另一部分,我们叫它劫数,有命中注定就有在劫难逃。13、在网上碰上一群流氓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碰上了一堆流氓软件。14、招聘会盒山盒海,应聘书石沉大海。15、这个女的长得好复杂。16、真羡慕你这么年轻就认识我了。17、职 员就像闪光照相机,不按一下是不会闪光的。18、我可能是太平凡了,没有个性!19、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20、琴棋书画不会,洗衣做饭嫌累。21、人人都说你活该凄凉,其实没人懂你的情长。22、 人生不是单纯的加法或减法,薪水才是。23、天啊,我的衣服又瘦了!24、重复别人走过的路,是因为忽视了自己的双脚。25、土豪,我们做朋友吧!26、网上越嚣张,网下越善良。27、为什么地球转动时不带上我?28、文件是做不完的,我们的青春是会消耗完的。29、我不喜欢整理房间,他们都叫我乱室英雄。30、我的世界忽然开始下雪,天啊!请不要在我身旁梳头发了。31、我喝酒是想把痛苦溺死,但这该死的痛苦却学会了游泳。32、亲。帮个忙么。33、你说你会等我回来, 你确实等了,还找了一个人一起等。34、发财是每个上班族的梦想,

2016网络流行语流行词

1、这次考试考得很不错啊,只挂了两科,文科and理科。 2、有钱的捧个钱场,没钱的回家拿钱捧个钱场。 3、专家建议,每天睡眠不要超过24小时,有个差不多就行了,也别太过。 4、在乎的人不明白,明白的人不在乎。 5、只想优雅转身,不料华丽撞墙。 6、终究要亲自受伤,才会学着聪明... 7、作为一个曾经充分理解怎么吃也不胖的瘦子,如今我总算完全的体会了一吃就胖的感悟。 8、总有一天我会骄傲的对你说:滚,我不需要你。 9、作为失败的典型,你实在是太成功了。 10、最伤人的话,总出自最温柔的嘴。 11、再美好也经不住遗忘,再悲伤也抵不过时间。 12、远看是美景,近看想报警。 13、有些问题没有答案就是最后的答案,有的事情没有结果就是最好的结果。 14、有些失望是无可避免的,但大部分的失望,都是因为你高估了自己。 15、有些人,去死都和我没关系。有些人,弄死我我都放不下。 16、有谁会在时过境迁之后还在那里等你 17、在街上看美女,高一点就是欣赏;低一点就是流氓。 18、在神经的人群里呆久了,我发现我正常了。 19、在职场中就应该像柯南那样,有一种我走到哪就让别人死到哪的霸气。 20、拥抱真是个奇怪的东西,明明靠的那么近,却看不见彼此的脸。 21、这世间,真心本就稀缺,更该俭剩 22、这世界上有两个我,一个假装快乐,一个真心难过。 23、有时候为一个人倾尽一切,比不过别人什么都不做 24、一念起,万水千山;一念灭,沧海桑田。 25、一首忐忑让多少五音不全的孩子得到了自傲。 26、医生叫我进行光合作用,不要熬夜了。 27、幸福都雷同,悲伤千万种。 28、永远不要给背叛过自己的朋友第二次背叛的机会。 29、永远有多远?你小子就给我滚多远。 30、一脸的虚假繁荣。 31、有的人,有一股,让人想一辈子跟他做陌生人的强大的气场。 32、有的人,做面膜的时候,比真人好看多了。 33、有的人聪明得像天气,多变;有的人傻得像天气预报,变天它都看不出来。 34、心里只有你一个频道,最可恨的是还没有广告。 35、幸福毕竟不是曹操,怎能说到就到。篇二:2016最新网络流行语 2016最新网络流行语 2016最新网络流行语 1.我们那发自心底的笑容是不是都被童年透支了? 2.我不喜欢整理房间,所以他们都叫我“乱室英雄”! 3.何谓小资:看碟专看外语文艺片,还不要有字幕的那种;欣赏音乐吧,那得听交响乐,如果你听周杰伦,你就俗了;喝咖啡不喝速溶的,要喝就喝现磨的;吃西餐吧,牛排要三成熟,最多不能超过五成熟??如果别人要说你小资,你还得说,做人嘛,偶尔也要大雅一下。 4.孩子常把玩具当朋友,大人常把朋友当玩具。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一、两地四级法院:京粮大仓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摘要: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中央政法委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河南省三级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工作,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内容介绍: 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食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5日,依京粮大仓公司申请,该院保全查封了存储于新密0103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2014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盛禾公司退还京粮大仓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00余万元,以食为天公司、华源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盛禾等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因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出粮作业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案件执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高度关注执行进展情况,对本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多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方案;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北京高院吉罗洪副院长带队前往执行现场,指导工作,看望干警。 为稳妥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北京高院执行局指导丰台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反复协商执行事宜,实地勘察涉案粮库及周边情况,形成粮食交付的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地磅校验、道路疏通等前期准备;统一调配中级、基层法院出动警力,组成50余人的执行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实施、控制、接待、保障四个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指导成立京豫执行临时党支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领全体人员攻坚克难。 执行过程中,北京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先后召开13次协调会,妥善解决了当地单双号限行、吸粮机严重故障无法作业等问题。北京法院干警尽心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现场出现的各种困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粮库内道路狭窄、两车作业无法紧密衔接的情况,重新规划粮食运输路线,形成运粮车进出并行不悖的循环路线,保证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采取严格控制作业面,根据居民作息情况调整作业时间,在吸粮机的扩散端口添置降尘罩大幅度吸附粉尘等措施,努力将执行工作给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就业窗口办理劳动合同新签、续订、变更备案,确保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数据的有效性与准确性,并结合本单位数据填写本表格。 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备案情况表 备注: *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 (1)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在所属人社局就业登记窗口所作的劳动合同新签备案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2)用人单位已按前述要求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及时前往就业窗口作劳动合同续订备案,方能作为有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3)劳动合同(包括新签劳动合同和已经续签的劳动合同)到期未作续签备案或解除、终止备案的,为无效劳动合同备案数据。 注意: 1.“用工数”和“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填报2018年最新数据; 2.经贵公司自行核查后,发现本公司劳动合同有效备案数少于用工数的,请下载附件2《劳动合同续变登记批量导入模板》,填报未做劳动合同续订备案的在职员工信息,填写信息时不要修改模板表格的格式,并仔细核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合同期限类别、合同起止日期、岗位类型,若发现信息无法导入系统,则退还给贵公司修改后重新上报; 3.因此项工作仅限于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的续订备案,故表格中“签订类别”选择“续订”; 4.该表随2018年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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