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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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地质灾害排查、评估、预警、治理、恢复重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地质灾害排查治理工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设施的义务,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有权报告,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地质灾害排查第七条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

第八条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组织排查。

第九条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应当以实地调查为主,结合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全面掌握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第十条地质灾害排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地质灾害隐患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三、地质灾害评估与预警第十二条地质灾害评估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结果,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确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评估与预警工作应当建立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定期巡查、监测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和预测地质灾害。

第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评估与预警结果,制定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明确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采取转移群众、封锁道路、停止施工等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危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第五章)◆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机制,保障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和治理责任的落实,本章对地质灾害治理作了规定。

本章共分6条,主要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的来源渠道、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划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和施工及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及其管护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组织治理机关的规定。

一、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也可称为自然地质灾害,是指地壳受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如构造运动、岩浆作用、侵蚀作用、风化作用等等以及影响地质体活动的气候因素如降雨、降雪、冻融等而产生的各类地质灾害。

这种地质灾害的产生基本上与人类活动无关。

它是地壳运动、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综合作用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是一种自然作用过程。

二、某一地质灾害一旦被确定为自然地质灾害,并且经专家论证确需治理,则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灾害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也可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是自然地质灾害治理的具体组织单位。

三、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然地质灾害的治理,其费用应该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按照确需治理的自然地质灾害的规模大小及其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危害程度不同,本条确定了特大型自然地质灾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如果属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大型地质灾害,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汇编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汇编

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地质作用导致土地、地下资源、地下工程、生态环境等遭受破坏,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自然现象。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二、地质灾害预防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分布特点和危害程度,确定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危险性评估等级,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现状及危害程度;(二)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危险性评估等级;(三)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和人力资源配置;(五)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分工;(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明确防治项目、资金、技术和政策措施等。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实行责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应当对其产生的地质灾害承担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和人力资源配置;(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分工;(四)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措施;(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三、地质灾害治理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采取工程治理、生物治理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为此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下⾯是⼩编特地为⼤家整理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第⼀章总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19⽇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1⽇起施⾏。

它的制定,进⼀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作进⼊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

它的施⾏,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最⼤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法、⽴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法⽬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等⽅⾯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的⿎励、对地质灾害防治⼯作中违法⾏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数占⾃然灾害死亡⼈数⽐例较⼤,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度重视防灾减灾⼯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作为⼀项重要⼯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政管理部门的⼀项重要职责。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一、编写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地质灾害对企业的损失,提高企业对于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周边环境。

三、制度制定程序:制定本制度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明确制定本制度的需求和目的。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

3.确定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4.制定、审核、批准和签字。

5.组织培训和宣传。

四、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制定过程中需要符合以下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五、制度内容:1.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企业内所有岗位要明确自己的防灾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2.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在企业内部进行安全生产意识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定期演练。

3.安全环境管理:对企业内部安全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强化地质灾害的排查和防范,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环境管控。

4.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并落实应急响应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5.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六、责任主体: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宣传,保证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内部安全环境进行检查,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本制度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对企业内部进行日常管理。

七、执行程序:1.企业内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环境管控,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人力资源部对企业内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宣传。

3.安全管理部门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执行机构负责对企业内部实施本制度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5.岗位内确定每个人的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八、责任追究:1.如发现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将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

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制度

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制度

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制度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引起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防治工作原则。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诱发或加重地质灾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的地质灾害安全防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安全预防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辖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按照群专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具体监测人员和监测方案。

当地质灾害危及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等设施或企业安全时,由其主管部门或危及单位及时编制监测方案,组织实施,并将监测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开展地质灾害的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发生灾害的时间、规模、成灾范围、影响强度等提出预测意见和应急措施,做好预报工作。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可委托有关组织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八条对威胁3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预防、抢险、撤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将威胁50人以上人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抢、撤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备案;威胁人身安全超过300人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1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

第八条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第九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灾害预防和减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相关行业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建筑、道路、水利等领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坚持科学技术引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预防。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需要各相关行业和机构共同参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地质灾害预防的认识和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技术管理第六条各相关行业和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七条各相关行业和机构应根据地质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依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合作,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条各相关行业和机构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信息库,收集和整理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应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相关行业和机构开展技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对于技术管理不达标的相关行业和机构,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要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

第十六条各相关行业和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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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度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中国的法律体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地方性的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地的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1.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和目标: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如科学防治、综合防治、防治优先等,并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目标。

2. 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和管理机构: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和管理机构,明确各级
政府部门的责任和职责。

3. 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重点区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明确各类地质灾害的
易发区域和重点防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4. 地质灾害防治的监测和预警: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包括建立地质灾害
监测站网、制定预警预报制度等。

5. 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标准,提出相应的防治
措施和技术要求,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灾后恢复等。

6. 地质灾害防治的经费保障和执法监督: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地
质灾害防治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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