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征兵、优抚、安置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ef21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7b.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的意见(黑政发〔2008〕8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5]75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各级兵役机关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较好地完成了全省的征兵工作任务。
但是当前征兵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切实提高兵员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鼓励、发动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良好氛围。
征兵期间,要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专题或专栏,广泛开展兵役法律法规制度、国防知识、军队建设成就、优抚安置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全日制高中以上院校要广泛宣传兵员征集的政策和要求、报名应征的程序和方法。
院校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激励更多的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
要按照国家关于在学生中开展国防教育和进行军事训练的要求,对院校学生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依法服兵役教育,为向部队输送高素质兵员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要开展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
要通过开展英模事迹宣讲、为军烈属送温暖等活动,为征兵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提高优待标准,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条例》规定,参照全省城镇职工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将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600元,并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收入水平的增长作相应调整。
关于当兵冷征兵难的困难和建议

关于征兵工作的问题和建议一、面临的问(一)宣传渠道不够畅通,军地部门配合不够紧密:如街道在辖区悬挂征兵宣传横幅、标语常常被城管部门制止或取缔;(二)优抚政策落实不及时、力度不大、操作性不强,影响应征青年积极性:如:去年成都市办公厅出台了关于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政策明确要求在新兵入伍3个月内给予入伍大学生本科每人5000元专科每人4000的经济奖励,据了解,至今也未落实到位;对于退役人员的优先待遇操作性不强,如:优先考虑退伍军人招工报名、拓宽安置渠道等规定,地方政府和具体单位均无明确的操作要求,政策模糊性强;(三)驻地高校协调沟通难:从往年的情况来看,辖区高校对大学生参军入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与驻地武装部沟通协调不够;对于高校没有具体的任务指标,也不纳入当地考核,有时工作人员进校宣传也难以得到支持和实施。
去年实施的给予应征入伍大学生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经费补助政策(标准是1200元/人),给予学生交通及生活补助政策,给予高校相应征兵工作人员通讯补助,自实施以来还是有一定的效果。
二、几点建议(一)关于大学生征集问题高等院校在响应国家征集高学历大学生的政策上缺乏内在动力。
一方面,如果大量的大学生参军入伍,特别是高校新生入伍,院校的生源就出现流失,自身在人才培养方面受到影响,积极性不会很高;另一方面,现行的文件对高等院校征集大学生没有明确的责任,而当地征兵部门对高校也没有行政约束力,许多高校甚至把网上报名预征作为提高就业率的一种方法,常常出现学生到网上报名但不去参加现地体检的现象,因此,网上报名大学生实际想参军的人员很少。
建议向高校下达大学生征集任务,把兵员征集与高校绩效挂起钩来。
另外,建议把研究生的学历放宽到26岁,对于有国外留学经历的政审条件能否适当放宽或进一步规范。
(二)建议调整征集时间从近年来征兵的情况来看,对于征集大学生的时间太仓促,一方面,6月中下旬,很多高校的毕业生已陆续离校,在校大学生正在准备期终考试阶段,宣传发动不能及时有效地跟进;另一方面,8月份正式组织报名、体检、政审,许多家在外地的大学生已返乡休假,不便于返回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军,往返费用也很高(现在,这部分费用由武装部负责解决);其次,8月份学校老师均在休假,学校证明不容易开具齐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哈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10〕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密切协作,较好地完成了兵员征集任务。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军队改革步伐的加快,征兵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形势需要,切实提高兵员质量,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征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征兵工作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扎实做好征兵工作,对于我军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全面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世纪历史使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适龄青年趋利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有所淡化;强制执行手段乏力,依法征集的难度仍然存在;各级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兵组织发动不够及时有效。
由此导致的部分适龄青年拒服兵役、高学历青年难征集、优待安置难兑现等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影响到全市征兵任务的完成和兵员征集质量的提高。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充分认清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以对国家安全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
(二)明确任务,形成合力。
征兵工作是国家和政府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负担任务重的系统工程。
推进征兵工作刨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信 息 化军 队需 要 , 征 集 对 象和 范 围应 由 “ 通 型” 向 普
青年被征召入伍 ,为部队建设增添 了活力 。但 由于 面 向院校征召的渠道较多 ,有的入伍 当士官 ,有 的 入伍 当义务兵 ,这种 身份 的差异容 易挫伤大学毕业
“ 素质型”转变 未来 战争不仅 是 武 器 装 备 的对 抗 ,更是智能与谋
优待政策 。提高优待金标 准 ,使 之适 当高于本地区
职工 当年的人均收人水平 。同时 ,改变义务兵优待 金发放形式 ,义务兵服役期 间的优待金可改为 由国
学生数质量情况 ,按 规定落实征集任务 ,使 院校 征
兵工作走上规 范化 、制度化轨道 。三要持 续深入抓 好 院校 平时征 兵准备 工作。院校武装部要充分发挥 职能作用 ,搞好 国防教育和思想动员 ,多 向青年学 生介绍征兵政策 、兵役 知识 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的发 展形势 ,激发适龄青年学生 爱国主义精神和依法履 行兵役义务意识 ;要改进 院校兵役登记办法 ,常年
生参军入伍积极性 。为改变 上述情况 ,建议大学毕
业生参军入伍 ,一律 先当义务兵 ,而后根据部队需
要和大学生士兵的表 现进行考核衡量 ,特别优秀的
略的较量 。作为把
好兵员入 口关的兵 役征集工作 ,必须 把征集 高素质兵员放在首位 。一是充分挖 掘高学历 青年入 伍潜力。近年来 ,高校毕业生逐年增 多 ,就 业压力越来越大 ,特别是爆发全球金融危 机以来 , 国内就业形势严峻 。应针对大学生陆续走入就业市
方位配合的征 兵组织领导和工作运行机制 。二要 加 强 高等院校征 兵机构 ( 武装部 )建设 。目前 ,高等 院校武装部设 置不统一 、功能弱化 ,有的院校武装
年由于学业负担较重 ,体育 锻炼较少 ,身体状况呈 下降趋势 。按现行征集标准 ,其 因视力 、年龄 、体
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

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篇一: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几点建议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几点建议嵩溪镇武装部林伙旺在新形势下,征兵工作出现了许多的难题。
一是当兵艰苦,待遇低,部分青年不愿参军;二是优抚安置政策难落实,影响参军积极性;三是独生子女逐年增多,兵员严重不足;四是当兵政审、体检标准要求高,合格兵员少。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征兵工作的质量和征兵任务的完成,也必将影响部队建设。
根据多年从事基层兵役工作的实践,认为当前征兵工作实行兵役证制度。
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由县兵役机关发给兵役证。
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招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时,应当查验适龄公民的兵役证。
几点建议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国防观念。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优抚安置,激发参军热情,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大优抚安置力度,逐步提高优待金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多种途径安置退伍军人,从而激发青年参军的积极性。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奖惩力度。
使征兵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原部队给予奖励外。
政府凭立功证书或喜报,给予奖励。
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发给奖金1000元、500元、300元;评为优秀士兵的,发奖金200元。
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征集任务或违反征兵政策规定,群众反应不好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并按每少完成1名罚款5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县财政划拨到相应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
对逃避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及家长的惩处,逃避兵役登记的,罚其家庭1000元以上。
另取消该家庭扶贫救济方面照顾;对逃避服兵役的家庭和其本人家行“黑名单”制,其家长不得列为村委会各项候选人,其本人今后不得报考公务员。
对体检政审合格后,拒绝服兵役或到部门后思想波动,逃避服兵役的应征青年,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限期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由县人武部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阳府办〔2005〕186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阳府办〔2005〕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圆满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征集进驻西藏义务兵(包括城镇士兵和非城镇士兵,下同)的任务,鼓励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进藏,安心服役,扎根祖国最需要的地方,为保卫和建设西藏做出贡献,市政府决定,对今年进藏服兵役的义务兵家属及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给予优待。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到西藏服兵役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的宣传力度,宣传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神圣职责,宣传好征兵工作的有关政策。
要抓好典型宣传,及时宣传和表彰应征青年积极报名到西藏当兵的好人好事,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到西藏去,到最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二、做好到西藏服兵役义务兵家属的优抚和进藏退伍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工作西藏地处高原,生活条件相对艰苦,全市进藏义务兵都应该享受优待金,具体标准是进藏义务兵的优待金应按照当地其他入伍青年优待金2倍发给。
进藏义务兵退役后,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已不再实行指令性安置,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我市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阳府〔2003〕49号)要求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其发放标准再增加1倍。
正常退役的复员士官按在到西藏服兵役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服役多1年,其补助标准再增加2000元。
到西藏服兵役义务兵在服兵役期内凡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者有严重错误被部队作除名、中途退伍处理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规定待遇。
三、严格把关,保证新征的到西藏服兵役义务兵的质量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西藏地理位置特殊、条件艰苦的特点,认真按照高原条件兵的标准进行征集,严格新兵的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确保每一个进西藏新兵政治可靠、思想纯洁、身体健壮,为驻藏部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征兵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征兵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问题1、就业安置难,优抚政策相对滞后。
一是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偏低。
尽管有的地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有很大的提高,但与多数打工青年的年经济收入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二是城镇复员兵安置难。
大多数非农户口的城镇兵退伍返乡后,很难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致使这些城镇兵入伍的积极性也有所下降。
这是产生“征兵难”的主观原因。
2、兵员基数逐年减少。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以及生育观念的改变,人口的出生率降低,以致现在进入役龄的青年总量减少。
同时,受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的不断扩招,再加上外出打工青年的大量外流,造成在乡镇可征集适龄青年基数逐年减少。
3、独生子女进入役龄期,家庭因素影响较大。
独生子女越来越多,有的家长怕部队遇急难险重任务有危险,不想把子女送到部队当兵。
现在的适龄青年生活条件普遍较好,青年人中“怕”字当头普遍存在,不愿吃苦。
4、兵役法约束力不强,惩处规定无法落实。
《兵役法》第61条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
但由于其中间环节较多,且具体执行部门不明确,实际上根本无法落实,导致部分不愿意服兵役的青年可以随意逃避征集。
5、缺少严格督察,宽严不一的体检,淘汰优秀青年较多。
新的征兵体检标准使征兵体检工作更加规范,但从更科学合理地实施体检看,还有值得完善改进处。
如辅助检查项目繁琐,缺乏标准性督察。
有的青年仅血压一时偏高或感冒等轻微病症,即可引起化验结果不合格被淘汰,而其病症一段时间后就完好如常。
有的标准过于死板,比如身高、体重问题,常常是高点低点、重点轻点就可能淘汰。
加之现行教育体制,学校为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体质锻炼,往往是文化素质相对高的青年,视力等身体条件方面相对较差,同一标准下体检淘汰率相对较高。
6、基层国防教育薄弱。
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加之市场经济的冲击,一些地区的基层特别是农村,国防教育相当薄弱,“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氛围渐渐失掉,导致人们的国防观念日趋淡化,这是产生“征兵难”的重要因素。
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抚政策

国家、福建省及厦门市大学生征兵入伍优抚政策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规定:1.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 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5. 退役就业服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2013年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联合制定下发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规定从2013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将学费补偿或代偿标准从每年6000元提高至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年1200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征兵、优抚、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05•【字号】沈政发[1993]41号•【施行日期】1993.10.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沈阳市征兵、优抚、安置办法(沈政发[1993]41号1993年10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兵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我市征集现役军人任务和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及公民。
第三条沈阳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协助其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兵役、民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抓好落实。
第五条征兵工作由所在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没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必须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并向市、县(市)、区兵役机关备案。
第二章征集第六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七条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在当年九月三十一日以前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在籍职工所在单位有武装部的,到单位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
由兵役机关对兵役登记公民的身体、政治、文化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初检,并根据初审、初检情况签发《兵役登记证》。
《兵役登记证》上分别注明已服兵役、预服兵役、免服兵役、拒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
《兵役登记证》为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情况的证明。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视为正常出勤。
第九条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办理出境、劳务输出,申请土地、房基地、滩涂使用权、贷款,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船)驾驶证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
有关单位对没有《兵役登记证》的拒服兵役的适龄公民,不得办理本条所列手续;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录用员工均需查验《兵役登记证》,不得录用没有《兵役登记证》和拒服兵役的适龄公民。
第十条征兵宣传教育,在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配合,分阶段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兵役机关根据征集任务确定体格检查名额及对象,并向应征公民发出体格检查通知。
第十二条征兵体检工作,在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按照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由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政审组组织,以公安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经批准服现役的公民、接到入伍通知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五条男性公民服现役,由市、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女性公民服现役由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审批入伍手续由相应的兵役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入伍时,市、县(市)、区及基层单位,要组织欢送,落实优抚工作。
第三章优抚安置第十七条本办法优抚的对象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并由市、县(市) 、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及相应审查和体检手续的义务兵。
义务兵提升为干部或改为志愿兵的,当年享受优待,从第二年起停止优待、家居农村的志愿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由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义务兵普遍实行优待金制度。
农业户籍入伍的,由所在县(市)、区按劳动力人均收入给予优待金,不足本乡(镇)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按本乡(镇) 劳动力人均收入补足;城镇入伍的,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优待金(优待金筹集办法及每年人均给予优待金数额,由市政府会同军分区另定)。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籍的,其承包的责任田(山、林) 和自留地等继续保留。
对其家属在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各种副业生产上,减免农业税、各项负担和各项提留款上,在解决建房用材、分配和调剂生产资料上,在发放临时性、季节性的救济款和生产、生活贷款、扶贫周转金上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享有贷款、救济、住房分配的优先权。
义务兵原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住房分配调整时,义务兵按有效人口计算。
第二十一条优待金发放时间,农村义务兵,当年十二月底前,最迟不超过下年一月份前发放完毕;城镇义务兵下年度八月一日前发放完毕。
对单身义务兵,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储存,退伍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
第二十三条退伍义务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沈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退伍后仍然是农业户籍的,当地政府每年的扶贫资金安排不少于5%比例,用于退伍义务兵的劳动致富。
乡(镇)、村企业招工时优先招收退伍义务兵,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尽量安置;县(市) 以上单位和城市企业到农村招工、招干时,招收退伍义务兵比例不低于总员额的20%。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和获得团以上机关表彰的;(二)送两名以上子女服现役的;(三)完成或超额完成征集任务的;(四)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适龄公民不履行兵役义务,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时冒名顶替、伪装病史、弄虚作假,体检合格后拒绝、逃避服现役,隐瞒自己的劣迹和犯罪行为的,处以当地一个义务兵一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
(二)批准入伍的新兵不报到的,入伍三个月内逃离部队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数的罚款(属在籍职工的按六年罚款);原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吊销营业执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重发;城镇待业青年三年内不批办个体营业执照,不予招工、招干、办理升学考试手续;农村青年,五年内不得招工、招干、不出具外出做工的证明,不批办个体营业执照、不给建房用地,在村、镇企业做工的解除劳动合同,三年内不得录用;非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开除学籍,并按处罚待业青年条款执行。
被处罚公民在当年新兵输送前履行了兵役义务,可终止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抵制、阻挠适龄公民兵役登记、体检和服现役的个人,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主管部门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犯兵役义务的单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按未完成任务数计算,每人处以相当于当地义务兵家属三年优待金总数两倍的罚款。
(二)贯彻征兵命令和有关政策不坚决、领导不力,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政治退兵的;拒绝推荐和阻碍应征公民积极报名参军的;录用未经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和拒服兵役的公民就业,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优待、安置工作不落实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处分。
每拒收一名退伍军人,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拒收三名以上退伍军人和不落实优抚工作的,其主管部门要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被处罚单位仍然要按规定做好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兵役工作人员违犯征兵命令、政策、规定,情况严重的。
(二)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为逃避服兵役者提供方便,开脱罪责或故意把明显不合格公民送入部队的;(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泄漏征兵工作机密,给兵役工作造成损失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五)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年龄及其它伪证的。
第三十条处罚的权限依下列规定执行:(一)对适龄公民及其它有关公民的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安部门配合;对逃离部队的由县(市)、区以上兵役机关决定执行。
(二)工商、税务、劳动、教育等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民政部门做好兵役工作,对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兵役机关。
(三)对征兵工作人员的处罚,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征得有关单位组织同意,按任免权限由干部任免机关批准。
(四)对单位的处罚由上级兵役机关、民政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适龄公民及其它有关公民的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负责收缴;对工作人员和单位的罚款由罚款的兵役机关负责收缴,属优抚、安置方面的由民政部门收缴。
收缴单位应给被罚款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县以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征兵工作。
第三十二条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三日内将罚款送交执行机关。
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级主管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沈阳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103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