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7 国土资发〔2006〕52号 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7号--第十三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7号--第十三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27号)第十三批落实四至范围的开发区公告按照国务院“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的要求,根据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和面积(或规划审核确定面积减去非工业用地后的面积),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开发区四至范围文字表述和边界拐点坐标进行核对,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等177个省级开发区在开发区四至范围图上标示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及按边界拐点坐标计算的开发区面积与规划审核确定的开发区边界形状和规划审核确定的面积一致,并按要求设置了开发区界桩。
现将上述开发区四至范围予以公告,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开发区四至范围、界桩坐标点号及开发区边界形状图。
附件:开发区四至范围表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开发区四至范围表┏━━┯━━━━━━━━┯━━━━━━┯━━━━━━━━━━━━━━━━━━━━━━┯━━━━━┯━━━━━━┓┃序号│开发区名称│区块名称(编│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备注┃┃││号)││公顷)│┃┠──┼────────┼──────┼──────────────────────┼─────┼──────┨┃ 1│北京雁栖│A区│东至牤牛河,南至牤牛河,西至雁栖河东、陈各庄│1096.00│┃┃│经济开发区││村东、怀丰公路,北至新丰村南。
││┃┠──┼────────┼──────┼──────────────────────┼─────┼──────┨┃││B区│东至裕华路,南至惠民街,西至兴盛路,北至101 ││┃┃│││国道。
││┃┠──┼────────┼──────┼──────────────────────┼─────┼──────┨┃││C区│东至张自口村西、杨宋庄村西,南至怀杨路,西至││┃┃│││雁栖河,北至张自口村西。
土地集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土地集约利用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土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压力日益增大,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集约利用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集约利用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这是我国土地集约利用的最高法律依据。
2. 土地管理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和措施。
3. 土地利用规划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规划法》对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土地集约利用提供了规划保障。
4. 耕地保护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旨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确保耕地数量稳定。
5. 生态环境保护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要求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用地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调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土地集约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土地集约利用的法律原则1. 保护耕地原则保护耕地是土地集约利用的首要原则。
我国实行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数量稳定,提高耕地质量。
2. 效率优先原则在保证耕地保护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依法管理原则土地集约利用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土地集约利用的法律措施1. 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进行用途管制,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划要求。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923)

(2)建设工程、PPP项目;
贺学文律师近年部分业绩摘选:
1、河南省出山店水库总投资额98.7亿元人民币,系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 南省建国以来最大的水利工程,涉及移民搬迁额80亿以上,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 询服务;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 ➢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
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 管理法》5个条款。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综 合社会各界262人次、累计840条修改意见。 ➢ 2018年4月,《土地管理法》修改被列入全常2018年立法计划。 ➢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一期工程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全程参与工程土地预 审、征地拆迁、用地报批、施工建设等工作;
3、河南水投舆源水生态有限公司实施的驻马店市平舆县水系建设PPP项目,系财政部示范性 PPP项目,总投资额近30亿,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4、河南水投汉关水生态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实施的新安县PPP项目,总投资额近27亿,作为常年 法律顾问,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5、主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南省洼地治理项目土地预审; 6、主持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72项国家重点工程之一,河南省小浪底北岸灌区项目土地预审,正 在指导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7、正在主持开展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8、正在主持开展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太白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9、担任水利部小浪底管理中心工程类法律顾问、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常年法律顾问,提 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 10、常年担任河南省润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方宇勘测有限公司等土地业务类公司法律顾 问,代表公司处理涉及土地类诉讼及非诉业务;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6国土资发307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 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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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一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纲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2008-11-07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从我国土地国情出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明确提出了今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指导思想。
其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科学发展,二是转变方式。
科学发展。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土地利用作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是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必须以保障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支持发展,搞好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这两方面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关键是要正确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既不能乱占滥用资源盲目求发展,也不能超越发展阶段消极谈保护,要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走出一条开源节流并举、节约集约并重的新路,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双赢。
转变方式。
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不仅要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还要通过加强宏观调控,统筹经济社会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是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
从改进保障科学发展的用地、管地机制入手,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有机结合,激励与约束双管齐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手段,落实共同责任,转变用地方式,促进多方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五项原则,即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强化土地宏观调控。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国土资电发[2010]34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4.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国土资发〔2005〕241号,以下简称依法行政五年规划)要求,部决定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和通报表扬。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转型、资源领域改革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国土资源管理成为腐败现象易发高发的领域,必须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更加注重从制度安排入手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权力运行。
国土资源部始终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实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在全系统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取得重要进展。
2010年是实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最后一年,全面总结和客观评价全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和激励先进,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精心谋划好下阶段推进依法行政的整体布局和重点任务,继续发挥好依法行政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作用,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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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的职责,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作。
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
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争取主动,加强协调,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在进一步摸清农村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对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优先安排、保持同步。
已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要完善规划内容,抓好总结推广。
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
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
在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安排的重点生产、生活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的基础工程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进一步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大,节约集约用地大有潜力。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
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
村庄复垦整理节省出来的土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优先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3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图为发布会现场。
二、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
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全面加强农村生产力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按照《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制。
坚决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必须依法报批,必须搞好补偿安置工作。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性质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预审时应说明不能避让的理由;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提交补划到位质量数量的有关情况。
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巡查。
坚决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制止用“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全面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
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
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所需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十一五”期间,在各省(区、市)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以县(市、区)为单位,部将重点抓好一百个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以示范区建设带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加强。
三、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依法严格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
对各类土地收益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的试点地区给予重点安排。
部将在系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
3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图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在回答记者提问。
四、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要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
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得报批用地。
各省(区、市)年内要抓紧制定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实现同地同价。
要注意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开展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
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要向村民公开。
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应当充分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产权。
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深化试点内容,探索完善征地制度。
五、加强农村地质灾害的预防,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地质服务和安全的地质条件。
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山区、丘陵区县(市)的地质灾害普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的农村,在科学调查、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地质灾害防灾避让的意见和建议。
为村镇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技术服务。
尽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投入机制。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依法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加强农村地区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加快农村小矿的整顿和整合,引导依法办矿、科学采矿、保护环境、文明生产。
继续加强西部缺水地区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大力开展岩溶石山地区、红层地区等地下水勘查,加大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和污染情况调查监测力度,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优质高效农业和改善农村饮水条件,提供科技服务。
六、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提高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上重要日程。
既要立足本职,积极主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要在支持过程中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
要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及时研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是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要重点加强乡(镇)国土资源所的建设。
按照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减轻乡(镇)的负担。
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所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中,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