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19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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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1999〕96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南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实现《规划》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河南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举足轻重。
当前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旱、涝、风、沙等自然灾害频繁,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实现全省山川秀美,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把我省现代化建设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一项宏伟工程。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规划》。
一、我省林业生产建设概况《河南省十年造林绿化规划》(1990-1999年)已经完成,从1988年到1998年,全省有林地面积由157.1万公顷提高到209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由9151.5万立方米增加到13167.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四旁树)由14.8%提高到19.8%。
太行山绿化工程、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黄河中游林业生态治理工程、滩河防护林工程、防沙治沙工程和平原绿化工程等六大林业生态工程,先后在46个县(市、区)启动。
林果花卉各业和以木材加工、林副产品加工及森林旅游资源开发为主要特征的林业产业化有了较快的发展。
但是,目前我省林业发展状况与人口增长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问题是:(一)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长,人均水平较低。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企[2006]5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省县
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9
【总页数】1页(P52-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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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6•【文号】林策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略)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11.24•【字号】黑财规审〔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现将《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地方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对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15号)以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指导、推动和监督各地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全面推行林长制,积极培育保护森林资源,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提供生态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
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开展林草植被建设,科学设置各类自然保护地,统筹推进大河大山大平原保护治理。
——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布局。
合理布局绿化空间,统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构建科学绿化新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绿。
立足我省自然资源禀赋,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质量优先、节俭务实。
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坚决数量和质量并重,着力提升林业综合效益,高质量开展国土绿化。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绿化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编制国土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
各级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文件政策台账目录

—6—
序 号
文件类型
政策级别
文件名称
文号及出处
文件中主要内容摘要
20 要素保障类 21 要素保障类 22 要素保障类
省级 省级 省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 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林资规〔2019〕3号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三、推进“互联网+采伐管理”模式 四、完善林木采伐公示公开制度 五、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
六、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
—1—
序 号
文件类型
政策级别
文件名称
文号及出处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 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 法
发改投资〔2015〕525 号
对中部地区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60%。同时,对每个项目中央补助 资金设定上限。其中,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助上限为9000万 元,地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助上限为6000万元,县级地方产 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助上限为2000万元。
统筹基本建设资金投资
1049号
省基建资金作为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 要素保障类
省级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 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支持服务科技型企 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豫科〔2020〕20号
对纳入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科技型企业,统筹中央、省级资金给予75% 的贴息支持。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 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 长至10年。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 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 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豫财环资〔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环资〔2022〕85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有关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9月7日附件关于建立河南省省内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细则为全面建立河南省黄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协同推进水生态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环资〔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对河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部署,围绕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各渠道补偿资金,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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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省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监督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森林保护修复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评估确定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草原重点工作等方面。
中央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
其中: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支出主要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等。
第七条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第八条其他自然保护地支出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第九条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支出用于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第十条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
第十一条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山桐子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新造林管护成效奖励和南水北调保育带管护成效奖励等,奖励办法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科技兴林、林下经济等。
其中:森林草原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草原防火物资购置、调运、管理维护,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防火重点县区域性专业队伍建设,森林草原防火演练及能力提升、科普宣传等方面。
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疫情防治监测、除治,科研监测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监测站点建设、修缮,科学实验,科普宣传等方面。
第十五条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市、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根据下达各市县的林业工作任务、国家和省级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
其中,对未完成年度造林及森林质量提升任务的市县,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扣减资金用于对完成目标任务且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予以适当支持。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并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入库项目。
根据年度预算、入库项目具体情况和竞争性评审结果等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
资金分配过程中,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承担重大国家战略地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林业草原重点工作任务地区、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以及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对各地实施的人工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分别按照每亩500元和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营造林和森林抚育补助标准根据国家资金规模和我省财力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及以下单位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营造林资金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对利用贷款进行营造林活动的,在符合年度林业贷款贴息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补助,并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贴息审核环节。
贴息采取据实贴息的方式,对贴息年度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不高于1%,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期限五年,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 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方案,其中:对退耕农户自愿承担抚育任务,经验收合格的,补助资金兑付给退耕农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补助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森林扶育。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 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二十条对于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省林业局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函告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接到省林业局资金分配意见后,15日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对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林业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提出省级资金分配意见函告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接到省林业局资金分配意见后,15日内审核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地在使用管理专项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规定支持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加强专项资金与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中涉及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要求的,按照“一卡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直达资金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成本、产出、效益以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八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和省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组织省林业局按照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有关要求编制报送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我省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我省林业年度重点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