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二)——规范性附录说明

第九讲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二)——规范性附录说明
第九讲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二)——规范性附录说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填写

居民健康档案

填 写 规 1 范 制作人:姜骞 2 编号□□□□□□-□□□-□□□-□□□□□ 编号=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6位)+乡镇或街道(3位)+村必填3或居委会(位)+居民健康档案流水号

(5位) 封面不能涂改,如果有涂改,需立即更换居民健康档案 姓名:必填 现住址:必填 户籍地址:必填 注意:不能写村医电话“联系人”的填写顺序应是:家属→邻居→村干部 联系电话:必填 乡镇(街道)名称:水浸坪乡 村(居)委会名称:必填 建档单位:必填 建档人:必填(不能写村卫生室) 责任医生必 建档日期必 建档日期:建档日期不能写本年份的日期,而是写居民首次建档的日 3 附件3 个人基本信息表

编号□□□-□□□□□姓名:必填 性别1男2女9未说明的性别0未知的性别□出生日期□□□□□□□□ 未成年填未成年或无工作,不要写学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必填生农民写务农 本人无电话可以填亲友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必填本人电话可以不填的01汉族99少数民族□□族2非户籍常住类型必填1户籍民 (必填:如果是少数民族,必须注明是什么民族) 1 A型 2 B型 3 O型 4 AB型5不详/ RH:1阴性2阳性3不详□/□型血(注意:血型必填,不知道可以填不详) 1研究生2 大学本科3大学专科和专科学校4中等专业学校5技工学校6高中7初中文化程度8小学9文盲或半文盲10不详必填□0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1专业技术人员2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商业、服务业人员 4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5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职业□有关人员6军人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8无职业 无职业,但要在后面注明在校学生)(学生填83丧偶4离婚5未说明的婚姻状况1未婚 2 已婚婚姻状况□必填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 贫困救助4 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 支付方式(必填) 其他1无2青霉素3磺胺4链霉素 5 药物过敏史□/□/□/□必填 毒物 3 4射线1无2化学品□/□史暴露□/ 必填1无2高血压3糖尿病4冠心病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恶性肿瘤7脑卒中 (6. 恶性肿瘤后面要标明肿瘤的名称和部位严重精神障结核1肝1其他法定传染1职业1其疾确诊时/确诊时/确诊时/确诊时确诊时/确诊时(既往史要时常更新,按道理此表只要填一次,因工作方便领导要求每年写一次时时/有:名(必填

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名称】海南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10-06-13 【实施时间】2010-06-13 【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海南省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和《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本规程中统称为法规草案;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文件。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规范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民政厅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的工作内容: (一)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草案; (二)民政厅或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文件。 第四条本规程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上报。 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备案、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过程中的立项、组织、协调、指导、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文件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和公布。 各业务处(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年度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说明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尺寸及安装允许渗水量质量标准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尺寸及安装允许渗水量质量标准 H.1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制作各部尺寸的允许偏差及出厂检验批量 H.1.1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制作各部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H.1.1的规定。 表H.1.1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质量检查各部尺寸的允许偏差

H.1.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制作出厂检验批量应符合表H.1.2的规定,不足表H.1.2规定批量根数的,应按一个批量进行出厂检验。 表H.1.2 出厂检验批量的划分 H.2 1000m长管道允许渗出或渗入水量 H.2.1排除腐蚀性液体的管道不允许渗漏。 H.2.2当地下水位不高于管顶2m时,可不做渗入水量试验。 H.2.31000m长管道在24h内渗出或渗入水量应不大于表H.2.3的规定。 表H.2.3 1000m长管道在24h内允许渗出或渗入水量 H.2.4排水管渗出、渗入水量试验方法: 1 渗出试验: 1)管道渗出试验应在管道填土前进行。 2)试验前应对管线充水浸泡,其浸泡时间:当管径小于或等于1000mm时为48h;当管径大于1000mm时为72h。

3)以2个检查井区为一个试验段。试验时应将上、下游检查井内的排水排入口封闭严,由上游检查井注水,除有特殊要求外,属于半湿性土壤充水高度(试验水位)一般应与上游检查井的井盖相平,干燥性土壤为上游检查井内距管顶4m处。 4)试验时间为30min。 5)如渗出水量(即检查井内水的下降量)不大于1/48的允许渗出水量即为合格(如试验长度不足或大于1km,应按表H.2.3进行折算)。 2 渗入试验:试验时应先将试验管段下游检查井内的排水排出口和上游检查井的排水排入口分别封闭,然后排净下游检查井积水,静停30min,测定由试验管段渗入的水量,如不大于表H.2.3规定值,此管即可判定为合格(测定渗入水量试验,应在地下水位恢复到天然水位时进行)。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a12302802.html, 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体系研究 作者: 来源:《北京档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合法性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补充、细化上位法的功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政府都对制定机关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本文在对北京市档案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一、现状及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特征及与行政立法、标准的区别 1.概念。《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简称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人事任免、学习培训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以及涉密文件、不对外公布的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2.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众多类文件中具有特定内涵的一种;现阶段判断一个文件是不是规范性文件,应主要从实体内容上判断,不能拘泥于形式(尤其是在鉴别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是依法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文件内容应属于涉及调整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表现形式应当是“红头”并“盖章”。转发上级机关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补充意见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界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实施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而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内容包含规定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经本级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界定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3.区别。一是与行政立法的区别:(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被授权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行政立法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设定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有一定的行

起草办法说明范文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起草办法说明范文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法》; 2、《……条例》; 3、………规章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概述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及其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为便于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便于审查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为一种行政公文,产生的历史很短; 它是在《 ___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布后,在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 经常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然要求,类似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 公文是传达政令的工具。公文质量的高低,关键看其内容是否具有科学性。《史记·楚元王世家》中有这样一句话:“安危在出令”。意思是说,安全和危险在于发布什么法令。可见,科学设计文件内容是何等重要。那么,起草文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戒照抄照转。现在有些地方贯彻上级的文件,不是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而是不管效果,照抄照转。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上级的文件是面对一定范围讲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一般是从普遍意义角度考虑的,一些地方的特殊情况不可能都照顾到,有些问题的解决办法也不可能讲得很具体。这就要求下级机关和单位必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正如一位领导同志所指出的,每个层次都不单纯是个执行问题,都具有主动和被动这两重性,即对中央的指示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得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得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就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得,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得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得其她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得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得,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她档案交叉得,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得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与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得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得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得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得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得,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得,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得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得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得其她规定,按照国家现行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得要求执行.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附件1 档案编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所确立

附件2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按照工作安排,市食药局风险监测管理处牵头起草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化流程、快速检测等方法对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检验。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初步筛查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实际影响,且初筛不合格的,会有负面影响,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我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目前,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开展了一些简化抽样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实践,但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这方面的工作。另外,快速检测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辅助手段,市食药局和各辖区局组织开展的快检,以及各区政府开展的“一街一车一室”,其全年的快检数量较大,但快检结果和快检产品质量、快检人员操作水平、以及快检机构日常管理等要素密切相关,总局和省食药局也未制定具体的快检检测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 可行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初步筛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二是快速检测。 从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来看,市食药局通过采取以消费者名义匿名购样,食用农产品抽样过程中简化现场制样环节等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些具体工作为制定该《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此外,在制定《规定》过程中,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精神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先后在全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并印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险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精神,2016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二)我市情况 按照中央、省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精神,我市自2007年起,陆续在全市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印发了《青岛市种植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2008]32号)、《青岛市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农

〔2008〕33号)。但上述办法距今已近1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现行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各部门在保险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环节应承担的责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作用,参照《预算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7年7月通过金宏向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物价局、青岛保监局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44条。 (一)总则(共3条) 1.依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定义。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以下简称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范本(小手册)

附件1: 关于《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 办法》起草说明 为使用和管理好企业续贷周转金,确保周转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周转金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起草该办法的必要性、起草依据及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全省银行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切实为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我县企业向银行融资,减少投放风险,确保周转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周转金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 —1—

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号)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全省银行业贯彻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的通知》(鄂金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为起草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六章十五条,对周转金的筹集,使用原则、投放回收以及监督管理予以明确。 为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为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我县企业向银行融资工作,特请县政府发文,正式出台《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我县《管理办法》报请政府审查决定。 当否,请批示。 航海县财政局 年月日—2—

附件2:(加盖公章)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报告 一、在政策制度上无风险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号)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关于全省银行业贯彻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的通知》(鄂金办发〔2015〕55号)精神,县财政局起草《航海县企业续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制度上有依据。 二、在实际操作上无风险 设立企业续贷周转金是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全省银行业“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而设立的临时应急“过桥”资金,一是周转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因归还银行贷款而带来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周转时间不超过 —3—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但与此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具有行政立法的某些特点,是行政机关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实际执行层面,因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宽疏、滞后,有时只有只言片语的指导性规定,而国内社会现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域、领域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在难以及时立法规范的情况下,作为

会员健康档案及其说明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大众会员健康档案 姓名: 现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建档单位: 建档人: 建档日期:年月日

大众会员健康档案 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供参考) 前言 一、健康档案 以亚健康人群为管理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您建立统一、规范的大众会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信息包括会员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医疗机构服务记录等。 二、健康教育 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人群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大众健康会员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定期提醒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健康管理服务。 健康管理是以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与发展,降低医疗费用,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针对个体及群体进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和水平,并对其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通过健康信息采集、健康检测、健康评估、个性化监看管理方案、健康干预等手段持续加以改善的过程和方法。 三、老年人保健 对大众会员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四、慢性病管理 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五、各项服务表格填写说明 1、个人基本信息表 表格内有备选答案的项目,在该项目上打钩(?),对于选择备选答案中“其他”这一选项者,应在该选项留出的空白处用文字填写相应内容。 ●联系人姓名:指紧急情况联系人。这里要求填写与建档对象关系紧密的亲友姓名,该联系人应为当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无法与建档对象直接沟通而急需建档对象亲友提供帮助时,确实可以取得联系并能提供帮助的人。 ●血型:填写A、B、O血型,如是“RH阴性”血型应特别注明。 ●文化程度:填写内容包括“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其中“文盲或半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者。“小学”包括小学毕业及在校学生,还包括未上小学,但识字1500个以上,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达到扫盲标准者。 ●过敏史:包括药物过敏史及其它过敏史。药物过敏主要指青霉素、头孢类或链霉素等过敏;如有其他药物或物品过敏,请在其它栏中写明过敏原名称,项目可以多选。 ●疾病史:填写现在和过去曾经患过的某种疾病,包括建档时还未治愈的慢性疾患或某些反复发作的疾病,并写明患病的确诊时间,疾病史可以多选。 ●手术史:填写曾经接受过的手术治疗,如有,应填写主要手术具体名称和时间。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文书 文件名: 起草单位: 送审日期: 目录

部门审批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局关于申请《(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函 市政府法制办: 为了,根据,我单位起草了《(草案)》。我单位法制机构已对《(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通过,拟以的名义制发。现送贵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请予审查。 附:《起草说明》 (公章) 年月日关于《(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法制办: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 ×××××××××××。

二、制定的依据 、××××××××××××××××××××; 、××××××××××××××××××××; 、××××××××××××××××××××;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及情况说明 、×××××××××××××××××××; 、×××××××××××××××××××; 、×××××××××××××××××××; 四、公众参与、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的采纳情况 ××××××××××××××××××××××××××××××××××××××××××。 年月日 (公章)

规范性文本格式 为统一草案文本格式,便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格式进行如下规范: 一、文本封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宋体磅,“(送审稿)”为宋体小初,印制日期为汉字宋体磅。其他文字字体、字号参见附件文本格式样式。 二、文本封面不标注页码,正文底层中处标注页码。 三、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文档格式、左侧装订成本,纸张规格为型纸,文字方向为横向。 年夹馅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磅宋体)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

在行政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制定一些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自己和下级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命令。这些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和命令统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其他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命令。 2、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制定主体广泛性。所有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下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权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其效力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从上到下呈现多层级的特点;而且下级规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相抵触,并分别从属于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 (3)内容的规范性。其他规范性问家也是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行为模式的,在其效力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但是它不能自行为公民设定义务,为自己创设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不属于行政立法活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具体行政性、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 (1)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的关系 通常学理上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因此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同行政立法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特征;而且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规范性文件起草、备案、审核工作流程

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决定、 公布和备案流程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市法制办关于规范提请市法制办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有关程序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和备案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责任科室:相关业务科室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65条规定,由相关业务科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起草科室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科室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文件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对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责任科室:法规科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71条规定,起草科室应当将文件草案交法规科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起草科室应当向法规科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法规科在受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严格遵照《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依法把好合法关、合理关、可行关,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四)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涉及重大事项时请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最终形成审核意见。对于在合法性审核中,未与起草科室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法规科明确要求起草科室将该情况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居民健康档案(精彩试题)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一、判断题(40题)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x)常住人口 2.健康体检表的主要用药情况中,西药填写商品名,中药填写药品名称或中药汤剂,用法用量按医生医嘱填写。( x)西药写化学名 3.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第三段3位数表示乡镇(街道)。( x)县6个,乡镇3个,村3个,个人5个 4.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最后5位数字表示居民个人序号,由建档机构根据建档顺序编制。( v ) 5.规范中居民健康档案健康体检表中带有*号的项目,在为一般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时作为免费项目来检查。( x )不做免费项目 6.已建档居民到县级医疗机构就诊时,接诊医生应调取其健康档案、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x )

7.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 v ) 8.动态使用记录中建档时健康体检是属于符合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之一。( x )建档体检不算动态记录 9.主要用药情况中:“不服药”是指医生未开具处方。( x)“不服药”即为医生开了处方,但患者未使用此药。 10.主要用药情况中:“不服药”是指医生开了处方,但患者未使用此药。( v ) 1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承担为个人建立规范化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v) 12.已建档居民到县级医疗机构就诊时,接诊医生应调取其健康档案、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x) 13.已建档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时,接诊医生应调取其健康档案、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v ) 14.常住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接受医疗服务时应询问了解健康建档或更新内容。( v ) 1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v ) 16.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由县以上专业机构负责。

标准的附录

推荐性标准 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标准的附录 是标准正文内容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标准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只是为了保证标准结构的均匀,将某些内容防在附录中,成为标准的附录。 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标准的附录有两种,一种是规范性附录,一种是资料性附录,二者都属于标准的可选要素。 规范性附录属于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之一,它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条款。规范性附录一般由正文中以“遵照附录A的规定”的形式来引用,因此,和标准正文一样,是要执行的。 资料性附录属于标准的资料性补充要素之一,它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因此,不是按照要求的口气来陈述的,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的。 提示的附录 用来给出附加信息,帮助理解标准内容,以便正确掌握和使用标准的可供参考的附录,称为提示的附录。它不是应包含要求。 附录 是作为说明书(论文)的补充部分,并不是必需的。 1.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说明书(论文)之后: (1)为了说明书(论文)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损于正文的处理和逻辑性,这一类材料包括比正文更为详细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的途述,对于了解正文内容具有重要的补充意义; (2)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编入正文的材料; (3)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计算程序、注释、框图、统计表、打印机输出样片、结构图等。 2.附录中的有关格式 说明书(论文)的附录依次为“附录A”、“附录B”、“附录C”等编号。如果只有一个附录,也应编为“附录A”。 附录中的图、表、公式的命名方法也采用上面提到的图、表、公式命名方法,只不过将章的序号换成附录的序号。 附如图A.5是代表附录A的第5个图。其它依次类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居民健康档案填表基本要求

填表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档案填写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不得用铅笔或红色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书写要工整。数字或代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数字和编码不要填出格外,如果数字填错, 用双横线将整笔数码划去,并在原数码上方工整填写正确的数码,切勿在原数码上涂改。 (二)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各种记录表中,凡有备选答案的项目,应在该项目栏的“□”内填写与相应答案选项编号对应的数字,如性别为男,应在性别栏“□”内填写与“1男”对应的数字1。对于选择备选答案中“其他”或者是“异常”这一选项者,应在该选项留出的空白处用文字填写相应内容,并在项目栏的“□”内填写与“其他”或者是“异常”选项编号对应的数字,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既往疾病史时,若该居民曾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则在该项目中应选择“其他”,既要在“其他”选项后写明“腰椎间盘突出症”,同时在项目栏“□”内填写数字13。对各类表单中没有备选答案的项目用文字或数据在相应的横线上或方框内据情填写。 (三)在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疾病诊断名称时,疾病名称应遵循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填写,涉及到疾病中医诊断病名及辨证分型时,应遵循《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TCD)。 二、居民健康档案编码 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7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的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划,按照国家标准《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10114-2003)编制; 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村(居)民委员会等,具体划分为:001-099表示居委会,101-199表示村委会,901-999表示其他组织; 第四段为5位数字,表示居民个人序号,由建档机构根据建档顺序编制。 在填写健康档案的其他表格时,必须填写居民健康档案编号,但只需填写后8位编码。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国家重大档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归档文件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1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1.1 项目建议书及报批文件永久长期 1.2 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报批文件永久长期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批文件永久长期 1.4 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永久长期 1.5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永久长期 1.6 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报批文件永久永久 2 设计基础文件 2.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永久 2.2 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长期 2.3 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永久长期 3 设计文件 3.1 总体规划设计永久永久 3.2 方案设计永久永久 3.3 初步设计及其报批文件永久永久 3.4 技术设计永久永久 3.5 施工图设计长期永久 3.6 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永久 3.7 工程设计计算书长期长期 3.8 关键技术试验永久永久 3.9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永久永久 4 项目管理文件 4.1 征地、移民文件 4.1.1 征用土地申请、批准文件、红线图、坐标图、行政区域图永久 4.1.2 征地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永久

4.1.3 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状况图、照片永久 4.1.4 施工执照永久 4.2 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文件 4.2.1 有关投资、进度、物资、工程量的建议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长期 4.2.2 概算、预算管理、差价管理文件长期 4.2.3 合同变更、索赔等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件长期 4.2.4 规程、规范、标准、规划、方案、规定长期 4.2.5 招标文件审查、技术设计审查、技术协议长期 4.2.6 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控制文件长期 4.3 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 4.3.1 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长期长期长期 4.3.2 投标书、资质材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永久永久长期 4.3.3 开标议程、开标大会签字表、报价表、评标纪律、评标人员签字表、评标记录、报告长期 4.3.4 中标通知书长期长期长期 4.3.5 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查文件、合同书、合同变更文件永久长期长期 4.4 专项申请、批复文件 4.4.1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等文件,永久 4.4.2 水、暖、电、煤气、通信、排水等配套协议文件长期 4.4.3 原料、材料、燃料供应等来源协议文件长期 5 施工文件 5.1 建筑施工文件 5.1.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长期长期 5.1.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文件长期长期 5.1.3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职、质量鉴定、复验单长期长期 5.1.4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长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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