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文献综述】

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文献综述】
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浅谈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显,重大恶性精神障碍者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社会正进入一个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曾经作为被忽视人群远离人们视线的精神障碍者,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研究开始得到社会各阶层的高度关注。法律上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做出回答。从刑事法学的角度上观察,目前我国对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理论研究严重不足,国内学者几乎还没有专著进行专门的研究。一些著作只有将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或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进行研究时才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略有分析,还有一些则主要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对精神鉴定和精神病人的处于进行研究。此外,在一些教材和刑法学著作中也谈及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问题,并且今年来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文也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障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如何在立法中合理表现,在判定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时是否存在比较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除了刑罚之外,还有那些处罚措施可用等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上还没有找到合理的解释。

国外研究现状:

精神障碍者犯罪不仅是我国的一道难题,对世界各国来说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困惑。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德、英、日等一些先进法治国家,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完全开放到加以限制的过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制定出了一些可行的法律规定或适用规则。各国除了在刑法上的相关内容比较细致,在学术专著上,和我国类似的是有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针对性著作也不多,只有在研究犯罪与责任、精神卫生等时才涉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探讨。如何更正确地对精神障碍者定罪量刑,如何完善对精神障碍者犯罪处遇措施的体系,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和努力。

(二)研究主要成果

国内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黄丽勤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一书中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对精神障碍者的责任能力问题进行研究。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历史沿革、概念、本质、特征、存在的时期及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以刑法的责任理论和自由意志理论为理论基础,分析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能够阻却罪责的原因;从精神医学理论的角度分析精神医学的研究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探讨精神医学的研究现状对精神障碍的定义、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的程度划分及判断的影响;从立法角度探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办法,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及使用规则;总法律效果角度来探讨精神障碍者在不同责任能力程度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

黄丁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一书是将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进行研究时,对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先从心理学、精神医学和刑法学上理解精神障碍的意义,再举出精神障碍影响刑事责任的关系,逐一分析比较。同时介绍德、日、美等国家的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对比英、美、法和我国有关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而后依研究所见,提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应付刑事责任的规定宜于删除”等完善刑法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建议。

孙东东在《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一书中在论述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能力一章中涉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认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会影响自身的刑事责任能力,应以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为判定标准。并指出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还不完善,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法律,修改刑法,补充这部分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列举了十几案例进行了分析研讨。

何恬的《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一书借鉴多个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如何处理违法精神病人的完善提出建议。此外,作者通过对相关刑法基本理论的分析,引出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集中类型的介绍,将我国的评定标准区分为实然和应然两种。然后一一剖析不同种类的精神障碍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林准等在《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一书中主要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对精神鉴定和精神病人的处遇进行研究,对刑法中“精神病人”一词做出了新的理解,深入讨论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监护问题。针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候犯罪问题、急性醉酒者责任能力问题等提出立法和工作建议。

刘茜在《论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文中首先认为应当坚持责任能力为犯罪能力,然后解读了刑法中精神病的范围,支持刑法第18条确定的三分法是较符合司法

精神医学理论和实践的,但作者指出“精神病人”这一概念具有狭窄性与不确定性,并且,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应坚持医学——法学标准,由法官最终决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何恬的《解读刑法第18 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一文指出在司法实务中, 人们对《刑法》第18 条的理解有些偏差。如对条文中提到的“精神病”只停留在精神医学的层面来加以解释,错误地认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法学条件,错误地认为发病期的精神病人作案皆无罪或减罪,错误地认为鉴定医生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此外,作者认为可考虑去掉第2款,对有病无罪的那部分病人处理措施规定得太单一,宜增加对吸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胡泽卿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文中列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类著作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的解释,比较详细地分析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基础。作者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几种分类进行了梳理。

胡泽卿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续)》一文中首先对国外所说的“精神错乱”和国内刑法中的“精神病人”作了学理上的解释,讨论了评定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则,同时对英、美等国的评定规则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引出中西方国家的不同评点方式,并简单介绍了70年代后出现的两种量表,最后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发展动向进行了预想。

张爱艳、殷雪梅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困境》一文认为97年《刑法》第18条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前者为正确处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问题。主要有“精神病”、“精神病人”用语不规范;强制医疗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间歇性精神病人”条款内容的设置不科学等5个问题,作者分别对其提出了完善意见。

国外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彼得·巴特利特、拉尔夫·沙地在《精神卫生法》一书中指出英国在对违法精神病人的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国情的考虑,国家总的态度是经历让患病的犯人得到精神医学的治疗。精神卫生和刑事司法两系统协调配合的模式更能适应精神病犯人的需要。

H.L.A哈特的《惩罚与责任》一书的核心论点是:不仅在报应刑论的构架内,强调这些限制是合理的,而且,坚持这些与刑罚之目的一般功利概念完全一致的限制,有着既合乎道德又慎重的重要理由。关于意志行为与责任问题,作者向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还从分析哲学的角度探讨了刑事责任的质和量,特别是故意、过失、意志和意外事件在刑事责任中的地位,同时还阐明了解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理论。

Alan R. Felthous的《美国的精神疾病和刑事责任》一文,主要介绍美国的精神错

乱辩护的演化过程,认为法律专家和心理健康专家对理想精神错乱辩护的任何讨论,在

考虑是否应限定或取消精神疾病这个条件外,还必须考虑到国家政治对精神错乱抗辩权

的支持。而后,可以明显意识到精神错乱抗辩在社会正遭受严重精神心理障碍攻击的状

况下突出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捍卫精神错乱辩护,并保持其先进性。

(三)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在处理精神障碍者刑事犯罪时,面对的就是对精神障碍者没有准确的界

定,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混乱,犯罪处遇措施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没有更多的权威著

作解释,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随着这类特殊人群犯罪的不断剧增和司法精神医学的

不断进步,各界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讨论越加激烈。如何屏除立法、理论

和实务操作中一些状况严重阻碍了对精神障碍者正确处理的不科学不合理状况,如何正

确吸收国外先进法治国家的模式和标准,有待法学界、医学界、心理学界等多个交织学

术领域学者的共同努力。

(四)存在问题

对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们必须清楚的意识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

规定显得笼统模糊,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和不成熟的,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缺

乏。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障碍者的认定范围不甚清楚。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

力的评定,目前还比较混乱,迫切须要设立一个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另外,在相

关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处遇问题上,存在治疗手段不足,刑罚监管过多;治疗手

段不成体系,尤其缺乏配套的治疗手段等问题,非常缺少成形的有意义的做法因此,在

现在这个“精神疾病时代”,成熟的理论研究、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措施

是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黄丽勤.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9

[2]黄丁全.刑事责任能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3]孙东东.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M].北京:现代出版社,1992,24-32.

[4]何恬.重构司法精神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8

[5]林准,廖博雅,周珏.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M].北京:人民

法院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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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Alan R. Felthous. Psychopathic disorders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USA[J]. Eur Arch Psychiatry Clin Neurosci,2010,260(12):137-141.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 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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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安全理论研究综述 曹秋菊苏艳 [内容提要]随着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加快,国家产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大增加。本文对国内外学者对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评述,以期对我国在开放条件下应对国家产业安全问题有所启示。 [关键词]产业安全理论贸易理论投资理论 一、国家产业安全的理论起源 目前普遍的看法是,产业安全起源于国家经济安全理论。国家经济安全作为系统、科学的研究仅仅只有几十年的历史,有关国家经济产业安全的理论也正在讨论、构建和形成之申。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曾对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经济特征进行过描述,他认为,发展中国家处于低生活水平、高失业和收入分配不均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穷国与富国的经济、政治力量的悬殊。力量的悬殊不仅表现在富国占有控制国际贸易格局的支配地位,还表现在富国拥有决定以什么条件向穷国转移技术、外援和私人资本的专断权力"发达国家还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不切合后者实际国情的价值观、体制以及行为准则等,说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受着国外势力的控制和支配。以巴西学者T.D.桑托斯为代表的依附理论者认为"所谓依附,我们指的是若干国家的经济受到它们所依从的另一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扩大的制约"。他们认为,经济上依附将会产生国内经济不稳、加强外国资本主义的控制、受跨国公司的压榨等不良后果。 著名国际经济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曾说过,国际金融体系有内在的"疯狂、恐慌和崩溃"倾向。它容易不时发生债务危机、国际资本流动不稳、投机、为追求更高收益率或安全避风港而出现的资本抽逃。他认为,国际金融是同霸主国对国际经济和政治事务施加影响紧密相关的。霸主国既是国际金融体系的管理者,又是该体系中的主要收益者。总之,从发展经济学家以及国际经济学家和国际政治学家的著作中,我们都能发现蕴涵着国家产业安全的问题。① 二、国家产业安全的贸易理论基础 1.重商主义保护贸易论是产业安全经济思想的萌芽。国际贸易保护理论开始于15世纪的重商主义,它是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分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早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约翰,海尔斯和威廉,斯塔福,主要观点是:金银是财富的唯一代表,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和一切经济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金银,为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差,国家必须干预经济。景玉琴(2005)研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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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主要对2003-2007 五年间大学生自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综述,内容涉及自杀态度、自杀原因、自杀意念、自杀量表、大学生自杀预防与危机干预等方面的研究。 例三:比较优势理论发展的文献综述 摘要:自比较优势理论创立以来,该理论一直都是指导国际贸易活动的准则、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然而面对新的经济形势时,比较优势理论也不断经受着其反对者理论和经验验证上的挑战。在其追随者们不懈地努力下,比较优势理论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使得即使在贸易理论辈出的今天它依然在国际贸易中保持着其毫无争议的主流地位。本文就比较优势理论的发展过程进行简单的梳理,勾勒了比较优势理论演进的大概脉络,最后简要讨论比较优势理论发展的实践意义。 ) 关键词:xxx (找几个关键词;3,4个差不多了。彼此之间用分号“;”隔开。) 前言(或称为导言) ( 前言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争论焦点,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前言分两部分写。 第一部分是介绍研究的主题,目的,以及相关概念,定义等。这部分我建议你们完全拷贝黏贴别人的论文的前言部分。比如你想写电力系统改革方面的文献综述,那么就在网上论文数据库中输入电力系统改革这几个关键字样后,会弹出许多的与此主题相关的论文。随便找其中的一篇,它的前言部分都会介绍电力系统改革方面的相关情况。这部分你们选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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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 档 The basic structure of crime constit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论文文献综述文档前言: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就是论文达到可公之于众的标准样式和内容要求,论文常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文章。本文档根据论文格式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态度 新中国成立后,没在及时制定系统的刑法,因此在法律结构中不存在犯罪构成的法律概念。但是,当我国刑法理论几乎全面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时,犯罪构成就成了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犯罪构成是以理论概念、理论体系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的,我国的刑法学者也是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进行研究探讨,并且努力使之法定化。但是,1979年7月1日制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在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构成的要领,只是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学者称之为“法定的具体犯罪构成”。与此同时,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也成为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但近些年来四要件学说的缺陷日益暴露,自

身所存在的矛盾已到了无法解决的地步。因此已很难全盘接受四要构成理论,刑法学者纷纷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和矛盾进行了批露。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关键问题》一书中观点鲜明地讲到,目前从苏俄引进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对定罪精细化的要求,并致力把把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向犯罪理论体系改造。刘生荣教授在他所著的《犯罪构成原理》一书中也旗帜鲜明地讲到,在四要件中,犯罪主体作为犯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不合适的,不仅违背了主体与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与刑事立法的规定不符。而问题更大的是犯罪客体,在此书中他花了大量篇幅对犯罪客体理论所具有的无法克服的矛盾进行了论证,同时也对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抨击,由此可看出他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态度是否定的。刘宪权教授、杨兴培教授也从犯罪客体、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对传统四要件理论进行了批判,这在他们所著的《刑法学专论》中体现出来。另外张明楷教授、何秉松教授等许多刑法学者也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进行了系统地批判。总体上来讲,我国刑法界对传统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所持态度都是否定的。 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

总论第一章刑法规范概述

幻灯片1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幻灯片2 本章重点 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 刑法的价值根据 1.刑法的渊源 刑法解释 幻灯片3 第一节 刑法与刑法规范 幻灯片4 一、刑法的概念 ★刑—杀 刑人之父子也。《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人也 刑人如恐不胜。《史记?项羽本纪》 ★刑一惩罚 当此时,诸郡县苦秦吏者,皆刑其长吏,杀之以应陈涉《史记?陈

涉世家》以五刑纠万民。《周礼?大司寇》 幻灯片5 一、刑法的概念 ☆法—刑 灋,刑也,平之如水。《说文》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法—法律 治国无法则乱。《吕氏春秋?察今》 幻灯片6 “三代皆以礼治,孔子所谓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是也。《周礼》一书,先儒虽未有定说,而先王遗意,大略可见。其时八议八成之法,三宥三赦之制,胥纳之于礼之中,初未有礼与律之分也。周室凌夷,诸侯各自立制,刑书刑鼎,纷然并起。李悝始集诸国刑典,著《法经》六篇,然犹未以律为名也。商鞅传《法经》, 改法为律,律之名,盖自秦始。汉沿秦制,顾其时去古未远,礼与律之别,犹不甚严。”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蠲削繁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 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 程树德:《九朝律考》

八议八成: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郑玄注: “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周礼?秋官?士师》)三宥三赦:(《周礼》) 一宥不识,二宥过失,三宥遗忘 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愚蠢 幻灯片8 一、刑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 犯罪法(criminal laW :规定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者其他因素即被认定为犯罪。 ☆大陆法系: 刑罚法(strafrech,简称刑法:国家通过刑法的威慑来禁止人们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幻灯片9 刑法的概念 什么是刑法 幻灯片10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1346 2 定义................................................................................ 3 总则 (2) 4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2 5 附则................................................................................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前 言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经济增长--文献综述

请大家查阅2014年《经济研究》中有关经济增长的论文,写一份有关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字数在1000内,格式为“主题+主要结论+主要研究方法”。 对经济增长理论的一个贡献 本文基于哈罗德-多玛模型,主要谈论的是一个长期增长模型,在模型中接受除不变要素比例之外的所有哈罗德-多玛假定。与哈罗德-多玛模型相反的是,我认为在新古典中比较标准的条件下,单个复合商品由劳动和资本生产的。其中将比较详实地考察体系如何去拟合一个作为外生变量的既定的劳动增长率,从而看一看哈罗德所谓的不稳定是否出现。除此之外,还要分析价格-工资-利息之间重要作用的反应,然后,我会稍微将一些假定予以放松,看看会有什么变化。最后考虑更加“凯恩斯化”的关系和刚性后果。这些分析首先建立一个长期增长的基本模型K=sF(K,L0ent)上,该方程决定了在所有劳动力都就业下资本积累的时间轨迹。它的解给我们一个关于共同体的资本存量的唯一时间轮廓,资本存量将使全部可供劳动都实现就业。在可变化要素比率和不可变规模收益时,自然的增长率和有保证的自然增长率之间就有可能不发生简单对立,或许根本没有。然后提出要素固定比例不变、柯布道格拉斯以及规模报酬不变等三种情况来分析要素对经济增长的关系。然后确定价格工资利率行为,并利用中兴技术变化、劳动供给、可变储蓄率、税收及人口的视角对理论进行一些拓展,和对工资刚性、灵活偏好、政策含义和不确定性进行修正。通过上述的分析,说明储蓄、人口增长和技术进步如何影响一个经济的产出水平及其随时间推移而出现的增长。 2014年1月-10月《经济研究》有关经济增长方面的论文还是比较多的,基本上每一期都有1-2篇关于经济增长方面的论文。我根据学者们在经济增长中

推荐-浙江纺织业出口竞争力分析文献综述 精品

题目:浙江纺织业出口竞争力分析 一、引言 纺织业的出口竞争力,可以归属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范畴。对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国外开展的比较早,国内对于产业竞争力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最早设计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理论是比较优势理论,它认为比较优势即产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决定着一国或地区的产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而其后的竞争优势理论认为,有利的条件不一定能使一国或地区的某产业形成国际竞争力,相反,一定程度的不利条件往往成为刺激一国特定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出口竞争力的来源和概念 (一)出口竞争力来源 目前竞争优势可以分为产品,产业,企业,国家四个层次,竞争力也分为产品,产业,企业,国家四个层次。其中产业的出口竞争力是属于国际竞争力的范畴的,本文通过研究国际竞争力来分析出口竞争力。[1] 长期以来,人们就试图解释在国际贸易形式中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来源问题,其中比较优势学说是一个经典理论. 世界经济论坛和洛桑国际管理来法学院的观点是,目前关于国际竞争力研究方面公认的和比较权威的观点。[2]国际竞争力的概念不能说已经很完整,很精确,但是也为我们理解国际竞争力的含义提供很大的帮助,对于国际竞争力理论的理解, 1、出口竞争力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某种能力。 2、出口竞争力的概念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国家(或地区)、行业、企业和产品。[3] 3、出口竞争力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能只用本国的经济增长和出口额的增长速度来衡量,因为整个世界的经济都在发展。[4] 4、出口竞争力也不仅仅是由产品的价格和生产能力所确定的。[5] (二)出口竞争力概念

出口竞争力是一个国家技术水平、产业结构、生产率等综合国力的体现,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定义可推断出口竞争力的概念为:出口竞争力是指在现有的宏观环境和产业发展水平上,在国外市场上以较低的产业(服务)成本和与众不同的产品(服务)特性来取得最佳市场份额和利润的能力。[6]出口竞争力所要研究的主演问题就是一国商品或劳务如何发挥优势在国外市场立足并占领国外市场。[7]综上所诉,本文认为,所谓出口竞争力也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产业或企业在各种环境中从事经济或政治等等能力。 三、国外对于产业出口竞争力的研究 (一)国外对于产业出口竞争力的理论回顾 1、来自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解释 比较优势理论:按照李嘉图[8]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各国应该致力于生产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交换中取其相对劣势的产品,进口那些需要使用本国相对稀缺的要素生产的产品。竞争优势理论:一国的某个产业能够兴旺发达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的创新机制和高生产效率。 从著名的产业竞争力研究专家波特[9]教授所著中可以看出:一国产业参与国际竞争力大致可以四阶段:要素驱动阶段、投资驱动阶段、创新驱动阶段、财富驱动阶段,前三个阶段是产业国际竞争力增长时期,第四个阶段则是下降时期。 [10] 哈佛商学院的米歇尔波特(1990) 在《国家竞争优势》中则提出国家内部竞争环境是由四大因素形成,他们可以促进或阻碍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其中由要素禀赋、需求状况、相关产业和辅助产业公司的策略结构和竞争构成,而且特别强调了政府行为对四大因素的影响,提出政府应完善和维护市场竞争规则建立相关制度等,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构成竞争优势理论基础。引入国内后曾在我国掀起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的讨论热潮。发展成为延续至今的现代竞争理论。其观点认为,任何国家的产业出口竞争力都是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两方面因素所决定。传统的比较优势强调各国比较成本和资源禀赋的状况,比较优势最终归结为价格竞争,而竞争优势更强调非价格竞争和创新竞争。比较优势的实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浅论醉酒犯罪与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醉酒的不同类型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一定影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不同类型的醉酒,从而科学地界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醉酒要素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却无明确规定。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客观规律,尊重事实,尊重生命个体的差异。事实上,不同的人对酒的反应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醉酒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能力。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过于概括,只笼统的说醉酒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任何区分。实际上,目前刑法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醉酒的认识是有争议的,存在很大分歧。本文旨在和大家共同研讨醉酒作为影响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它究竟对一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影响和作用,以及醉酒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素之一中的犯罪主体指的就是犯罪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本文主要讲自然人。刑法中说的这个“人”是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人,即成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并不是说什么人都能成为犯罪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犯罪主体的条件有二个,一是达到法定年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第二个条件就是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问题好确认,但刑事责任能力则需要研究才能确认。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

商法学主要参考文献

《商法学》课程参考文献 兰州商学院 二○○七年四月

《商法学》参考文献目录 一、外国译著 1.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百科全书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2.[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3.董安生译:《英法商法典》,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 3.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4.杜景林等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5.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 6.吴日焕译:《韩国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7.中国政法大学澳门研究中心:《澳门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8.《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9.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10.《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二、论文集 1.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2.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1辑,第2辑; 3.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4.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出版,第1卷,第2卷; 5.中国商法年刊,第123卷; 三、专著、教材类 (一)商法学专著、教材(具有代表性的) 1.张国键著:《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出版; 2.李玉泉、何绍军主编:《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3.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出版; 4.苏惠祥主编:《中国商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 5.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版社,1998年出版; 6.黎燕主编:《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7、雷兴虎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8.李黎明、于颖主编:《商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9.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1.马洪主编:《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12.赵旭东主编:《商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13.官欣荣主编:《商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出版; 14.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 15.覃有土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二)商法总论专著、教材 1.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 2.徐学鹿主编:《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3.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4.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殷商

经济增长理论文献综述

科技经济市场 1引言 500年至1500年,经济的年增长只有0.1%,在1000年的漫长岁月中,产出只增长了3倍,而18世纪的英国却取得了10倍于过去的增长率。这一现象第一次让人兴奋不已,古典经济学家们首先探讨了经济增长问题,对经济增长过程的分析是由斯密、李嘉图和马尔萨斯为主要代表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核心工作,他们是研究经济增长理论的杰出前驱,斯密强调劳动专业化分工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李嘉图则强调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而马尔萨斯则强调人口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但他们的研究视野都被局限在识别影响增长的因素和说明决定经济增长过程的机制上。 哈罗德1939年发表的《关于动态理论的一篇论文》和1948年出版的《走向动态经济学》,提出了经济学界的第一个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使经济增长问题的研究从定性走向了定量,1946-1947年美国经济学家多马发表了二篇有关经济增长的论文。哈罗德和多马提出的经济增长模型既是对凯恩斯宏观理论的进一步扩展,又是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研究的起点,从而标志着主流经济学开始将经济增长的理论研究作为了重要的研究课题。 2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化的开始 1870年以后,经济学主流关注的重点从供给转向了需求,经济增长的研究已远离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哈罗德-多马则开创了主流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理论模型的研究,标志着经济增长理论研究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复兴。 现代经济学的增长模型是建立在Harrod(1939)和Domar (1946)的基础上,按照Harrod-Domar模型,决定一国经济增长的的最主要因素有两个:决定全社会投资水平的储蓄率和反映生产效率的资本-产出比率。由于假设前提的局限,在他们的模型中,资本和劳动同时实现充分就业的稳定状态的经济增长很难实现,即经济长期均衡增长呈现出“刀刃”特征。但Harrod-Domar模型标志了经济学界运用数理经济方法研究经济增长理论的开始,是对经济增长理论研究的一次重大革命:他对资本积累和劳动就业的研究,对以后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将资本和劳动作为经济增长所必须依赖的两大要素,显然具有直接的影响。这一模型既是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起点,也是将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化的现代经济增长模型研究的起点,同时,它也是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内生化进程的出发点。 Harrod-Domar模型强调物质资本的增长对现代经济增长的决定意义。这是以后的经济增长理论研究经济增长率的起点,模型中四个外生的参数:资本-产出比、储蓄率、技术进步的速度和人口增长率,以后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的发展基本上就是围绕着将这四个外生变量内生化而进行的。 3现代经济增长理论模型的基准 索罗在Harrod-Domar模型的基础上新引进了三个假设:(1)总 量生产函数象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一样具有新古典性质;(2)劳动和资本这二种生产要素在任何时刻都处于供求均衡状态;(3)劳动和资本可以相互替代。在此基础上索罗于1956年发表的论文《A Contribution to the Theory of Economic Growth》成了近半个世纪几乎所有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研究的基准点:(1)自索罗模型开始,新古典生产函数就成了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中标准的总量生产函数;(2)在索罗模型的影响下,整个经济时刻都处于动态一般均衡状态成了经济增长理论模型中的通则;(3)索罗模型将给定人们掌握的技术下的劳动生产率内生化,于是在其模型中引入了那个著名的代表技术水平的变量A;(4)索罗模型还在经济增长理论中确立了一个思想传统:它使经济增长理论变成了完全从供给方面研究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源;(5)在索罗模型的影响下,主流经济增长模型都以自己的长期增长稳态来解释形成“卡尔多稳态”的原因。 罗索模型通过假设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替代解决了Harrod-Domar模型中的“刀刃”问题,但它却不能解决没有外生给定技术进步时产生人均产出的长期增长,此外模型中的储蓄率也不是通过个人动态最优化行为内生决定的,更为紧要是的它能解决经济增长中的许多问题却不能解决经济增长本身!索罗模型的缺陷激发了经济学家们构造经济增长数学模型的冲动。其中,拉姆齐模型通过变分法解决了消费都在现在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的有效折中,解决了最优化的储蓄、生产和消费的时间路径,沿着这条思路的研究取得的最重要成果是卡斯和库普曼斯在1965年作出的贡献:他们将拉姆齐的消费都最优化理论引入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从而使新古典模型达到了最完美的程度。 4将储蓄内生化的经济增长模型 新古典经济理论没有考虑消费者的最优化决策行为,而是假设储蓄是产出的固定比例,并且是外生给定的,从而使这个模型缺乏微观经济基础。于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在将资本内生化的基础上进行了将储蓄率内生化。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第二步内生化不仅导致了拉齐姆-卡斯库普曼斯模型(无限斯界模型)的产生,而且也导致了戴蒙德的世代交替模型的诞生。 按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将储蓄内生化,首要条件是建立附有对时间的主观帖现率的新古典的效用函数,在个人效用函数最大化分析中,重要问题之一是决策的时间范围,即决策的个人是将未来无限长时间中的效用最大化,还是仅仅将自己有限的一生的时间内进行效用的最大化,以前一种时间假定为条件建立的经济模型被称为“无限期界模型”(Infinite Horizon M odel)以后一种时间假设为条件建立的模型被称为“世代交叠模型”(Overlapping generations M odel)。 拉姆齐以数学模型论证了最优消费行为下,一国储蓄所必须满足的条件(Ramsey,1928),但由于当时经济数学工具的限制,拉姆齐推导出的其实是每个时点上的最优储蓄,而没有依据基本的效用函数指出整个未来时期中最优消费和最优储蓄的动 经济增长理论文献综述 佘时飞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528402) 摘要:在哈罗德-多马将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化的基础上,索罗将资本进行了内生化,拉姆齐-卡斯-库普曼斯和戴蒙德则将储蓄进行了内生化,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此后沿着内生化方向,出现了大量的文献,将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内生化将经济增长理论发展带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成为当前经济理论研究的主导方向,本文将对这一方向的发展作一个较为系统的综述。 关键词: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内生增长 经济研究 趦趻 2009年第8期

中英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国际经济与贸易 中英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 金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相关理论综述 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作为交易标的的一种贸易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界定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以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四种形式进行的各国间的服务交易。该定义已成为有一定权威性和指导性的定义为各国接受。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服务部门清单,可以将服务贸易分为12类:商业性服务,销售服务,金融服务,娱乐服务,通讯服务,教育服务,卫生服务,运输服务,建筑服务,环境服务,旅游服务和其他服务。而对于金融服务贸易,国内外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本文将对金融服务贸易国外及国内有代表性的研究进行综述。 一、GATS与OECD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 根据GATS的定义,金融服务贸易是指由一成员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它包括两个部分:所有保险和保险相关的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其中其他金融服务指证券和金融信息服务。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对金融服务贸易的定义为由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收入,或者接受付出的支持,包括得到的和付出的直接投资收益(未分配收益和利息);从其他金融投资得到的和付出的收益(得到的和付出的利息和红利);得到的、付出的手续费和佣金。 可见,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界定强调了金融服务贸易交易的提供方,而忽略了金融服务贸易的消费方。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主要是以此换取其他贸易领域的发展,而且金融服务贸易可以促进本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接轨,从而在国际竞争中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国外对金融服务贸易相关研究 对于金融服务贸易研究,国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有不同的看法。 列为恩(1996)认为,各种金融服务可以实现五种基本功能:方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易于风险管理;加速资源流动;获取信息,评估企业和配置资本;提供公司法人治理。同时,更多的相关文献表示,金融中介可以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管理成本(戴蒙德1984;威廉森1987)也可以对规模经济产生积极的效应。 莫施里安(Moshirian 1994)认为,金融服务贸易和制造业类似,一些基本要素赋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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