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LT

—2—

—3—

—4—

目录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

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

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

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

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

—5—

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5—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

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等。

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其中包括生产经营场所中供生产和生活使用的锅炉。

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6—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炼铁、炼钢、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填报具体工序普查表,若无其他工艺废气,可不填报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现场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所有普查对象根据所涉废水、废气、固废情况按以下要求选择填报相应报表。

—7—

1.所有工业源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基本信息普查表(G101-1)和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原辅料普查表(G101-2)。

2.废水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水普查对象指有废水及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企业。

(1)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2-1)。

(2)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结果表(G102-2);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废水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2-3)。

3.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废气普查对象指有废气及废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废气普查报表分为废气生产工艺(含重点行业)专表、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和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过程表三部分。其中,废气重点行业包括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和火电(同电站锅炉);废气公用设施包括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挥发、固体物料堆存等涉及废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或环节;废气污染物核算过程表包括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和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涉及的排放源类型选择填报具体的普查表。

(1)火电、水泥、钢铁、平板玻璃废气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8—

1)钢铁、水泥、火电、平板玻璃行业的普查对象,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

2)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行业专表外,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

3)重点行业普查对象,除填报对应的行业专表、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在行业专表和公用设施专表的排污环节,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3-1)中。

4)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重点行业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3-22)。

5)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2中的指标值。

(2)其他废气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1)有废气公用设施的废气普查对象,若有电站锅炉(自备电厂)、工业锅炉、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液体储罐、有机液体装载、火炬排放、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处理、有机废气泄漏、厂内移动源、循环冷却水使用、固体物料堆存等一项及以上涉废气污染物排放公用设施的,选择对应的废气公用设施专表填报。

2)除填报对应的公用设施专表外,若还有未包含的排污环节,—9—

则将未包含的排污环节相关情况填报到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普查表(G103-1)中。

3)使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结果表(G103-21);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均需填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普查表(G103-22)。

4)填报时注意表中相应的指标需小于等于G101-2中的指标值。

4.固废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固废普查对象指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和倾倒丢弃的企业。

固废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普查表(G104-1)或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普查表(G104-2)。

5.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指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附录A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办〔2014〕33号)中化学品的企业。

环境风险信息普查对象填报工业企业环境风险信息普查表(G105-1)。

6.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填报要求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是指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初测放射性水平达到筛选标准的稀土等1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辐射监测机构组织对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进行入户监

测,普查对象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普查表(G106-2),省级辐射监测机构填报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废水放射性监测表(G106-1)和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放射性监测表(G106-3)。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1.现场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填报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现场普查员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填报结束后可通过拍照、复印、扫描等形式备案佐证资料关键信息。

2.普查对象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3.普查指导员在现场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4.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

5.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普查对象随机进行现场质量控制,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普查质量负责人

随时根据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拟订解决方案。

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工业源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监测数据法

1.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

(1)监督性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性监测得到的数据,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若废水流量无法监测,可使用企业安装的流量计数据,或通过水平衡核算废水排放量。

(2)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调查年度全年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开展校准、校验和运行维护,季度有效捕集率不低于75%的,且保留全年历史数据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3)企业自测数据

调查年度内由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相关机构监测的数据。企业自行或委托机构监测的数据必须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要求。

2.监测数据使用原则

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

3.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1)废气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应根据工程设计参数进行校核,监测数据明显存在问题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气排放量。

(2)对于有烟气旁路且自动监测设备装置在净烟道的,核算污染物排放量要考虑烟气旁路漏风、旁路开启等情

况。

(3)烟粉尘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4)原则上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5)未安装流量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排放量原则上不采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而应根据企业取水量或系数法进

行核算。

(6)废水污染物监测频次低于每季度1次的,不得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排放量。

(7)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按监测的瞬时

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没有监测废水流量

而有废水污染物监测的,可按水平衡测算出的废水排放量和

平均浓度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产排污系数统一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原则上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匹配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依据本企业2017年度的实际活动水平数据,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污量。

3.地方普查机构组织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使用。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及物料的投入、使用和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与水的消耗量及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四)核算方法的使用原则

1.对已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按照相应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核算方法使用条件的(如要求实施自动监测而实际尚未

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未规定排放量核算方法的,按照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核算方法原则选取核算方法。

2.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参照以下原则选取核算方法:

(1)工业锅炉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硫平衡)核算。

锅炉二氧化硫产生量指燃料消耗产生的硫,通过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率与硫的转化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二氧化硫排放量指经烟气排放的硫,通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等参数计算得出。

(2)废气氨、溶剂使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

(3)废气重金属排放量优先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4)除上述特定行业特定污染物外的企业,符合监测数据规范性要求的,通过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须提供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全部监测数据台账,与报表同时报送普查部门,以备数据审核使用。

若进口或出口监测数据不符合规范性要求,可选用其他核算方法,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允许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5)对无法使用监测数据法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6)普查对象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所使用的自动在线

监测数据、企业自测数据,及用于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普查内容信息负责。

(五)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排水去向类型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则按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废水重金属浓度及接纳废水量核算排放量;若接纳其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无去除重金属工艺,则该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按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

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园区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工业园区普查的具体对象、范围,指导工业园区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国家级、省级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和其他类型开发区,省级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示范区、高新区等。

三、普查内容

(一)园区基本信息

1.园区批准信息:园区名称、批准部门、区位(行政区划)、四至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立时间、园区级别(国家级或者省级)、园区类型、面积(批准面积、代管面积)。

2.产业聚集情况

园区内注册工业企业总数、园区内生产的工业企业数、主导产业及占比(前3个主要产业行业名称及代码、占比)、园区工业总产值等。

(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调查园区清污分流及排放去向、集中供热(为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及企业用热情况,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建设以及企业污水纳管情况等。

(三)园区环境管理情况

1.环境质量监测情况:空气质量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设备安装情况、监测项目及频次等,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

2.园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情况:企业档案建立情况、园区应急预案制定、园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等。

3.污染源信息公开情况:信息平台建设。

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工业园区普查表包括工业园区基本情况表(G107-1)、工业企业汇总表(G107-2)。

工业园区普查表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园区管理机构填报。

普查表的填报可采取集中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普查机构报送。

园区普查名单由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确定并组织普查实施。普查表按一区(园区)一表,由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内的工业企

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不在工业园区普查表中填报,而归在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中进行。

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普查员要实际核查普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质量,发现填报错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更正。

园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园区管理机构要配合普查员对报表质量进行审核。

若发现数据造假的情况,国家普查机构将就数据造假情况反馈给园区批准机构和主管部门。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 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产生量和利用量的入户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技术规范。 二、术语与定义 2.1 总体 调查对象的全体。 2.2 样本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或抽样单元)。 2.3 样本量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4 筛选条件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各专题的调查对象需要满足的调查条件。 2.5 配额及配额条件、配额数量 为保证某专题调查选中的样本有足够代表性,需要细分调查样本的种类并规定各类样本的样本量比例,这个设计过程称为“配额”。配额过程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细分种类,配额时用于分类/分层的标志性条件/特征,为配额条件。每个细分种类所应调查的样本数量,为配额数量。 三、工作机制和内容概述

3.1 责任机构及分级机制 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由各级农业源普 查机构负责,分四级进行,即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自身调查工作的质量自查,地市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省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国家质控组组织对省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3.2 核心工作内容 3.2.1 进度控制与进度保证 各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每半个月上报本省普查工作进展 情况,汇总普查工作进度,并提交质量控制报告。国家质控组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省份,每个省份抽查3—5个县(市、区、旗),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区域抽样调查质量的依据。 3.2.2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应从调查的准备工作,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1)国家、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逐 级开展资料查验,查验内容包括工作计划方案的准备及落实情况、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工作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 (2)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复核,对提交的种植业、畜禽养 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五项调查的数据库进行质量控

(world版)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20200414印发版(1)

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 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等,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推进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的范围、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在产及停产(指临时性停产或间歇性生产)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工作。 1.3 编制依据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 《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924号)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污染源:本指南指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 重点污染源:本指南特指符合一定筛选条件的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 工业集聚区:本指南特指具有5家及以上污染源连片分布或接近于连片分布的工业生产区域。 重点区域:本指南特指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或已出现地下水污染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

环境保护局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采购项目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c19322338.html, 文件编号:GZC()号 招标编号:号 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采购项目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购人: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注:共同编制适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各自承担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责任 (共同编制)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第一章投标邀请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拟对昭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号。 二、招标项目: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采购项 目。 三、资金来源:区本级财政资金。 四、招标项目简介:昭化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项目。 .采购金额:人民币.万元。 .采购内容:采购第三方技术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采购人针对采购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投标人须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投标人须具有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方式: .获取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获取方式: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QQ报名方式,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日年月日:前,以电子文件方式将自己的公司营业执照、介绍信加盖鲜章并注明包件(如有包件)的报名资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传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QQ邮箱。QQ邮箱地址为:@https://www.360docs.net/doc/1c19322338.html,,节假

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 20**年10月12日国务院决定于20**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开展全面污染源调查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老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接踵而至,我国进入环境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而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把减少污染排放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初步成效,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迫切需要摸清污染状况。我国环境统计制度建立于1980年,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工业污染源调查、两次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抽样调查为主、科学估算为辅的年度环境统计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污染源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环境统计制度对全面掌握污染源情况存在明显不足,不能适应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现实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势在必行。 二、国务院领导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是普查成功的根本保证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调查。普查时点为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年度。这次污染源普查是一次全面的调查:普查对象涵盖了我国境内全部四大类污染源,并首次将农业污染源纳入普查范围。调查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总计近40种。全国统一普查方案,统一工作步骤,分3个大的阶段,20**年度为普查准备阶段,20**年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 温家宝总理在普查初期就做出重要指示,要求详细规划,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国务院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10个部门领导同志为成员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污染源普查工作。20**年10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使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有法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 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7.12.12 •【文号】环发[2007]187号 •【施行日期】200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污染源普查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7〕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档案局,全军环办、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档案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

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第五条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六条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污染源普查档案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2、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宣

XX局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传达学习情况的总结报告

XX局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传达学习情况的总结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0年X月X日,XX生态环境局召开专题会议,学习“防范生态环境系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精神。局党组书记、局长XXX主持会议,局党组成员、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管理和技术人员等X余人参会。会上,传达了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精神,学习了生态环境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造假典型案例,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 会议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依法统计意识,将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贯穿在日常业务工作当中去。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统计相关问题,加强生态环境统计全过程控制审核。二要健全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建立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生态环境统计责任人员。三要开展全面自查。从生态环境统计相关工作制度、环境统计数据质控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审查,提高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准确性。 会后,相关业务股室(单位)严格按照《XX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做好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文件精神传达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对2018年以来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生态环境管理统计数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等事项进行全面自查。通过自查自纠,提高了干部职工对统计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强化了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的落实,提高了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 二' 学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5.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 6.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以及统计造假典型案例等。 三、自查情况 2018年-2020年,XX生态环境局严格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生态环境管理统计调查制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制度》《消耗臭氧层物质与含氟气体生产、使用及进出口统计调查制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等生态环境统计相关制度, 全面覆盖调查范围和对象,有效执行调查内容、调查方法、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附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附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单选题 1、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来源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A有污染源的个体经营户 B有污染源的单位 C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解析:《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参考答案:(D) 2、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主体是来源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A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乡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

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参考答案:(A) 3、()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来源于《行政处罚法》 A地方政府规章B规章C国务院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参考答案:(C) 4、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的意见。来源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A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 B电器电子产品研发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 C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 D电器电子产品研发企业、销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

解析: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参考答案:(C)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来源于《地下水管理条例》 A水行政B自然资源C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D生态环境 解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 参考答案:(C) 填空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3.30 •【字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污染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工业污染源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G101-1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2017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02.单位详细名称及曾用名单位详细名称:曾用名: 03.行业类别行业名称1:行业代码1:□□□□行业名称2:行业代码2:□□□□行业名称3:行业代码3:□□□□ 0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市、州、盟) ___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区划代码□□□□□□□□□□□□ 05.企业地理坐标经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纬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 06.企业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0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8.开业(成立)时间□□□□年□□月 09.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号码: 10.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 国有159 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160 股份有限公司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 中外合作经营130 股份合作171 私营独资230 港、澳、台商独资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172 私营合伙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340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173 私营有限责任 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 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 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 公司 149 其他联营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 公司 11.受纳水体受纳水体名称:受纳水体代码: 12.是否发放新版排污许可证□ 1 是 2 否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 13.企业运行状态□ 1 运行 2 全年停产 14.正常生产时间___________小时 15.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___________千元 16.产生工业废水□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2表 17.有锅炉/燃气轮机□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1表 18.有工业炉窑□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2表 19.有炼焦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3表 20.有烧结/球团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4表 21.有炼铁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5表

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不再纳入工业源普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单元。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下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下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根据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开展普查。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机构。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06 •【字号】武环办〔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分局,局有关处室和单位: 现将《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武汉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2020年度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

理积极应对夏秋季臭氧污染工作方案》(鄂环办〔2020〕34号)等文件要求,在积极做好“六稳”、“六保”的基础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行动,积极应对臭氧(O3)污染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提升VOCs监管能力,推进VOCs综合治理,减少VOCs排放,使夏季臭氧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力争减少以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气。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清单,明确对象 1.建立清单。2020年8月15日前,在前期摸底调查基础上,参考2017基准年大气污染源清单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结合2019年基准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初步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清单、重点排放企业清单、重点工业园区清单、重点企业集群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市环科院;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制作手册。将臭氧及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知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手册、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检查指南以及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汇编成册,为推进治理工作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责任单位:市环科院) 3.开展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相关排放标准解读、“四张清单”填报和管理能力培训。(牵头单位:大气环境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市环科院) (二)上门帮扶,主动服务 4.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活动。2020年8月至9月,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行业治理手册、行业新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企业,引

VOCs监测的技术要点及常见问题

VOCs监测的技术要点及常见问题 当前,臭氧已经成为仅次于PM2. 5的影响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臭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尤为明显,加强VOCs监测监控作为控制VOCs排放、遏制臭氧污染的一项重要工作受到公众关注。 问:VOCs污染的特点是什么?对其监测有怎样的重要性?答:VOCs有两大特点,一是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按照化学结构的差异,大气VOCs包括十多类、成千上万种有机物。二是来源广泛、涉及面广。VOCs来源于各种天然源及人为源的排放,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VOCs是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在阳光紫外线照射下与大气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等二次污染物或强化学活性的中间产物,增加臭氧地表浓度。同时,部分VOCs本身也具有毒性、异味等性质。这些都会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控制VOCs成为降低臭氧浓度的关键之一。 加强对污染源的VOCs监测,有助于全面掌握我国各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准确评估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并及时做出调整,科学支撑VOCs总量控制和削减核算,支撑污染防治政策的科学制订和实施,并评估检查治理成效,从而在根源上约束VOCs排放总量、遏制臭氧污染。 问:我国环境大气VOCs监测手段有哪些?现状如何?监测工作中存在哪些难点?答:目前国内常用的监测手段主要是实验室手工监测(离线监测)和现场自动监测(在线监测)两种。离线监测是将废气或环境空气中的VOCs采样后,将样品送回实验室,用气相色谱法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进行分析。离线采样分析可能存在采样时间长、采样过程中受人为干扰、样品在采样容器中较难保证稳定性等问题。因此,许多研究机构和仪港公司开发了大气中VOCs的连续自动在线监测技术和仪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lunwen/index">免费论文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

(完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的布设。 2 点位布设原则 2.1 全面性原则 调查点位要全面覆盖不同类型的土壤及不同利用方式的土壤,重点区域要全面覆盖调查区域内各种污染类型的场地,能代表调查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2.2 可行性原则 点位布设应兼顾采样现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交通、安全等方面可实施采样的环境保障. 2.3 经济性原则 保证样品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节约采样成本、人力资源和实验室资源。 2.4 连续性原则 点位布设在满足本次调查的基础上,应兼顾“七五”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布设的背景点位情况,并考虑国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需要. 2。5 分级控制原则 土壤调查点位网格布设尺度按国家、省、市不同层次需求分级设定,确定的调查点位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2.6 相对一致性原则 同一采样区域(网格)内的土壤差异性应尽可能小,在性质上具有相对一致性。而不同采样区域(网格)内土壤差异性尽可能大。 3 点位布设准备 3.1 硬件设备 3.1。1 点位布设辅助设备 全球定位系统(GPS)、数码照相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用作GIS网格布点的ArcGIS软件(全国统一布点软件)。 3。1.2 地理信息系统(GIS)点位布设底图

原则上要求各省以1:25万电子地图作为点位布设底图(各省根据需要可选用其它比例尺的电子地图作为布点底图).点位布设底图应包括行政区划(全省、市界、市县城区、乡镇区域)、水系(地表水如河流、湖库;地下水)、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交通(公路)、植被等基本图。 根据土壤调查的类型、面积和精度,可采用不同比例尺的点位布设底图。(1)针对土种或污染场地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000~1:50000;(2)针对土属或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10万~1:20万;(3)针对亚类或省级或流域为单位开展的土壤调查,推荐采用1:25万. 3.2 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 自然环境 (1)地理、地质和地形地貌特点 地理位置(经纬度)及面积;地表风化层特征;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即高低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状况。 (2)成土母质和土壤类型 成土母质类型(冲积、洪积、坡积、堆积、风积、海积、沉积、淤积、残积等)、分布及其与土壤类型发育的关系。 (3)区域气候与气象特征 区域主要气候与气象特征,包括降水量、降水酸度、年平均相对湿度,蒸发量;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主要的灾害性天气(如台风、梅雨、冰雹和寒潮)。 (4)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文特征 地表水资源的分布、流量及利用情况,地表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浅层和深层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地下水的矿化度及化学性质等资料,以及相应比例尺的水系图.地下水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水的运动状态(径流、排泄、补给等),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分等。 (5)植被及生态系统情况 地表特征性植被类型、分布及覆盖情况;农、林、牧业栽植的树、草、农作物等资料.当地主要生态系统(农田、城市生态、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现状. 3。2.2 社会环境 (1)人口与健康状况 人口分布、密度,人均收入与寿命,地方性长期的或新出现的疾病、各类疾病的发病率等。 (2)农业生产与土地利用状况 耕地面积,种植结构,作物产量,主要“菜篮子”种植区肥料(化肥、有机肥)、农药使用品种及施用水平,污水灌溉情况,土地利用类型及规划。 (3)工业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国家环保法律法规

一、国家环保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关于对矿山企业审批和发证程序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 •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再次答 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 •关于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规定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节录)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关于植树节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施行日期】2019.03.0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中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执行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删去《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中的“检疫”。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修改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1至5名,执行卫生监督任务,发给统一式样的执法证件。”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应当接受卫生检疫和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动植物检疫等部门的检查”修改为“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

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

排放源统计技术规定 2021年3月

目录 1、 工业源..................................... - 3 - 2、 农业源.................................... - 14 - 3、 生活源.................................... - 18 -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24 - 5、移动源................................... - 27 - 6、 季报...................................... - 27 -

1、工业源 1.1.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1.2.调查对象的确定 1.2.1.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1.2.2.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原则 (1)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筛选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统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实施。以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筛选原则为:以2017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条件筛选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①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指标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排放量,满足下表中规模值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调查;按规模值筛选完后地市级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不足85%的,增补企业至达到地市级的85%。 ②一般工业固废、危废

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技术方案培训材料

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 技术方案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是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规范有序的总体原则,为全面、顺利和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并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1.明晰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分布、特征等基础信息,开展产地安全等级划分,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提供科学依据。为产地安全现状管理服务。 2.摸清农产品产地及其周围环境污染历史与现状、农业生产有关情况以及自然、社会经济状况等,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划,为科学设置国控点,开展动态预警监测,及时掌握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提供科技支撑。为实施产地安全动态管理服务。 3.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绘制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图,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为农产品禁产区划分试点奠定基础。

4.全面准确掌握污染现状,为制定禁产区划分试点方案、插值分析、加密监测、边界确定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同时为探讨禁产区划分补偿区域范围、补偿方法与标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等提供依据。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二、工作目标 1.提出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分级报告和图集;提出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规定。 2.提出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产地安全区划报告和图集。 3.提出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点设置方案,制定农产品产地例行监测工作制度。 4.建立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产地安全数据库和产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5.建立山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样品库和产地安全质量档案,对重点污染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 三、普查年度、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年度 普查基准年(资料):2010年。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1.普查对象:农产品(含蔬菜、粮棉油、果茶等)产地土壤(含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