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农业污染源综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

3.审核关系:

(1)08=09+10+11+12;

(2)13=17+23=14+15+16;

(3)17=18+19;

(4)20=21+22;

(5)23=24+25+26+27。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如果不使用任何农药,使用量均填为“0”。

规模种植主体情况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

不同坡度耕地和园地总面积指耕地和园地面积之和。分别填写①平地(坡度≤5°以下)、②缓坡地(坡度5~15°)、③陡坡地(坡度>15°)的耕地和园地面积。其中缓坡地的坡度5~15°是指坡度大于5°且小于等于15°。

耕地面积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种植茶、桑、果等多年生木本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南方宽度小于1米,北方宽度小于2米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埂也算耕地。

不包括已改为鱼塘、果园、林地的土地,被工厂、公路、铁路等设施占用的土地,已退耕还林、还草或已损毁的耕地。也不包括抛荒三年以上的耕地。

林农、果农间作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按耕地计算,以果树为主的计为园地,以林地为主的计为林地。已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并已享受补贴的,无论是否间作农作物,都不算为耕地面积。

耕地又分成水田和旱地。水田是筑有田埂(坎),经常蓄水,常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旱轮作的耕地(如水稻与小麦、油菜或蚕豆等轮作)。除水田外的其他耕地统称为旱地,包括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农业普查等)所指的旱地和水浇地。

菜地面积指露地蔬菜和保护地蔬菜面积之和。其中,露地蔬菜指露天种植蔬菜的方式;保护地蔬菜面积是指在露地不适宜蔬菜生长的季节,采用保护设备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栽培蔬菜的耕地面积。例

如在寒冷气候条件下通过采用温室、温床、冷床、塑料棚等设备,创造光照、温度、水分、通风等适宜的小气候环境,种植蔬菜的面积。

园地面积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或每亩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70%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以及其他等。

地膜年生产总量指县域内全部地膜生产企业每年实际生产的地膜总量。

地膜年使用总量指按本年度所有覆盖地膜农田实际铺设地膜重量。调查年度里覆盖一次算一次重量。

地膜覆膜总面积指某地区所有覆盖地膜农田的总面积(包括地膜本身覆盖的面积和操作畦间的未覆盖面积)。调查年度里覆盖一次算一次面积。

地膜年回收总量指本年度全县通过人工或机械回收的残膜总重量。

地膜年回收利用总量指县域内全部地膜回收企业每年能够回收加工利用的地膜总重量。

秸秆规模化利用企业数量特指对收集离田后的秸秆加以利用的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数量。

秸秆规模化利用数量特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对收集离田后的秸秆加以利用数量。

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审核关系:

(1)01=02+03+04+08+10+13;

(2)14=15+19+21+24+25+26+27;

(3)28=29+30;

(4)33=34+35+36+37+38+39+40+41+42。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指谷类作物、薯类作物和豆类作物等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移植的作物面积,如稻谷、甘薯等,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的秧苗面积。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

经济作物播种面积指棉花、油料、糖料、烟叶、麻类、药材等的播种面积,不包括茶、桑、水果、橡胶等多年生木本经济作物。移植的作物面积,如烟叶等,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不计算移植前的秧苗面积。间种、混种的作物面积按比例折算各个作物的面积,如果完全混合、同步生长、收获的作物,按混合面积平均分配。复种、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棉花不包括木棉。中药材指人工栽培的各种中药材作物,不包括野生药材。

蔬菜瓜果播种面积根据不同的生长特点采取不同统计方法。在调查年度内,播种一次收获一次的,种一茬算一茬面积;多年生的,不论一年内收获几次,都只计算一次面积;间种、套种,按占地面积比例或用种量折算;种植在大棚等农业设施中的,如果是“立体”种植,按占地面积计算。生长在湖泊、水塘等水域中的莲藕等水生蔬菜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种植均不计算面积,只计算其在耕地上种植的面积。

果园面积专指种植苹果、梨、葡萄、桃、柑桔、香蕉、菠萝、荔枝等果树的园地面积。

覆膜总面积指某地区所有覆盖地膜农田的总面积(包括地膜本身覆盖的面积和操作畦间的未覆盖面积)。调查年度里覆盖一次算一次面积。棉花不包括木棉。中药材指人工栽培的各种中药材作物,不包括野生药材。

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统计范围:县(区、市、旗)辖区内秸秆规模化利用情况,特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对收集离田

后的秸秆加以利用的情况。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秸秆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这里的秸秆是指风干重,含水率15%。

秸秆规模化利用特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对收集离田后的秸秆加以利用。

肥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通过腐熟还田、堆沤还田、生物反应堆、生产商品有机肥等形式消纳利用的秸秆量。

饲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规模化养殖草食畜(包括牛、羊等)所消纳的秸秆量,利用方式包括青黄贮、碱化/氨化、压块(包括颗粒饲料)、揉搓丝化、蒸汽爆破等。青贮秸秆按照3:1的比例折合风干重。

基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通过生产食用菌基质、育苗基质和其他栽培基质消纳的秸秆量。

燃料化利用量本表中是指以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为单位通过固化成型、炭化、热解气化、沼气工程、发电等形式消纳利用的秸秆量。

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畜牧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26-28填写播种面积,29-31填写种植面积。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养殖户数量全县(市、区、旗)纳入普查范围的五类畜禽养殖种类对应的养殖户的总和。养殖户是指饲养数量未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单元,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2000羽(存栏)、肉鸡<10000羽(出栏)。

出栏量饲养动物年总出栏数量,生猪、肉牛和肉鸡填写。

存栏量饲养动物的年均存栏数量,奶牛和蛋鸡填写。

清粪方式全县(市、区、旗)五类畜禽养殖对应的清粪工艺,人工干清粪是指畜禽粪便和尿液一经产生便分流,干粪由人工的方式收集、清扫、运走,尿及冲洗水则从下水道流出;机械干清粪是指畜禽粪便和尿液一经产生便分流,干粪利用专用的机械设备收集和运走,尿及冲洗水则从下水道流出;水冲粪是指畜禽粪尿污水混合进入缝隙地板下的粪沟,每天一次或数次放水冲洗圈舍的清粪方式,冲洗后的粪水一般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进入地下贮粪池或用泵抽吸到地面贮粪池;水泡粪是指畜禽舍的排粪沟中注入一定量的水,粪尿、冲洗和饲养管理用水一并排放缝隙地板下的粪沟中,储存一定时间后,待粪沟装满后,打开出口的闸门,将沟中粪水排出;垫草垫料是指稻壳、木屑、作物秸秆或者其他原料以一定厚度平铺在畜禽养殖舍地面,畜禽在其上面生长、生活的养殖方式;高床养殖是指动物以及动物粪便不与垫草垫料直接接触,饲养过程动物粪便落在垫草垫料上,通过垫草垫料对动物粪尿进行吸收进一步处理;其他是指除以上几项以外的其他方式,需要单独注明。

粪便处理利用方式比例填写不同粪便处理利用方式的比例。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包括委托处理、生产农家肥、生产商品有机肥、生产牛床垫料、生产栽培基质、饲养昆虫、其他、未利用直接排放。其中:垫料利用一般指牛场粪便经过固液分离、无害化处理后回用作为牛床垫料;基质利用是指畜禽粪便混合菌渣或者其他农作物秸秆,进行一定的无害化处理后,生产基质盘或基质土,应用于栽培果菜的利用方式。

污水处理利用方式比例填写不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的比例。养殖污水处理利用方式,一般包括委托处理、沼液还田、肥水还田、生产液体有机肥、鱼池养殖、达标排放、其他利用、未利用直接排放。

配套农田种植/播种面积填写全县(市、区、旗)所有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配套农田和林地所种植作物/林木的名称以及相应的播种面积,果树、草地及林地等填写种植面积,大田、蔬菜和经济作物填写播种面积。

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渔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如需填报的养殖品种数量超过2种,可自行复印表格填报;

3.审核关系:31=32+33。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养殖品种名称、养殖品种代码在表格内按下表填写名称和代码,见表1。

养殖水体分为1.淡水养殖,2.海水养殖,在方框中填写相应序号。

产量指同一养殖模式、同一养殖类型的养殖水体中养殖的生物满足商品规格后全部收获的产量,单位用吨/年表示。在同一养殖品种的不同养殖模式中,产量须对应填写。

投苗量指养殖最初投入的水产品苗体质量,单位吨/年。

面积网箱养殖模式养殖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其他养殖模式单位为亩。

体积工厂化养殖模式填写养殖水体体积,单位为立方米。

养殖情况统计指该县(区、市、旗)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分别的统计总数。规模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户是指除规模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广东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及取得成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广东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及取得成 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全面了解我国各 类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排放量、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 据和数据支持。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其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一 直备受关注。本文将从广东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经验及取得的成效等 方面展开描述。 一、组织实施 广东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认真贯彻国家环保部关于污染源普查工 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省环 保厅积极组织各地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建立了污染源 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经验 1.强化宣传教育 广东省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理念,通过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提高农民对环保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网络等媒体,不断强化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积极配合普查工作。 2.完善调查方法 针对广东省农业污染源特点,完善普查调查方法,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采 用多种调查手段,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数据采集等方式,全面了解农业污染源的排 放情况、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确保普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加强监督检查 广东省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地市普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核实工作,确保 数据的真实可靠,为后续的环保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4.强化技术支持 广东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普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普查数据 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和使用。积极开展普查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水平,保障普 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农业污染源综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农业污染源综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县(区、市、旗)农业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填报; 2.规模种植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 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 3.审核关系: (1)08=09+10+11+12; (2)13=17+23=14+15+16; (3)17=18+19; (4)20=21+22; (5)23=24+25+26+27。

指标解释 区划代码为统计用12位区划代码。 农户总数用于登记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以居住地或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生产地为原则登记。 农村劳动力人口指乡村人口中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的人数之和。也指有劳动能力的农民的数量。 化肥施用量是指2017年每个县(区、市、旗)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实物总量,单位为吨。氮肥施用折纯量、含氮复合肥施用折纯量是把施用的不同种类氮肥或含氮复合肥按含氮百分比成份(含氮折纯率)进行折算后的数量之和,单位为吨。氮肥、含氮复合肥种类名称和含氮折纯率见表1。 用于种植业的农药使用量是指区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内2017年所有作物种植周期内所施用的农药实物总量,单位为吨。如果不使用任何农药,使用量均填为“0”。 规模种植主体情况指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园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 不同坡度耕地和园地总面积指耕地和园地面积之和。分别填写①平地(坡度≤5°以下)、②缓坡地(坡度5~15°)、③陡坡地(坡度>15°)的耕地和园地面积。其中缓坡地的坡度5~15°是指坡度大于5°且小于等于15°。 耕地面积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种植茶、桑、果等多年生木本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南方宽度小于1米,北方宽度小于2米固定的沟、渠、路和田埂也算耕地。 不包括已改为鱼塘、果园、林地的土地,被工厂、公路、铁路等设施占用的土地,已退耕还林、还草或已损毁的耕地。也不包括抛荒三年以上的耕地。 林农、果农间作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按耕地计算,以果树为主的计为园地,以林地为主的计为林地。已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并已享受补贴的,无论是否间作农作物,都不算为耕地面积。 耕地又分成水田和旱地。水田是筑有田埂(坎),经常蓄水,常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旱轮作的耕地(如水稻与小麦、油菜或蚕豆等轮作)。除水田外的其他耕地统称为旱地,包括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农业普查等)所指的旱地和水浇地。 菜地面积指露地蔬菜和保护地蔬菜面积之和。其中,露地蔬菜指露天种植蔬菜的方式;保护地蔬菜面积是指在露地不适宜蔬菜生长的季节,采用保护设备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栽培蔬菜的耕地面积。例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引00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 (一)准备阶段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 3 / 14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集工作。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一 3.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阶段 1.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 2.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 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3.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 4/ 14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 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产生量和利用量的入户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技术规范。 二、术语与定义 2.1 总体 调查对象的全体。 2.2 样本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或抽样单元)。 2.3 样本量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4 筛选条件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各专题的调查对象需要满足的调查条件。 2.5 配额及配额条件、配额数量 为保证某专题调查选中的样本有足够代表性,需要细分调查样本的种类并规定各类样本的样本量比例,这个设计过程称为“配额”。配额过程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细分种类,配额时用于分类/分层的标志性条件/特征,为配额条件。每个细分种类所应调查的样本数量,为配额数量。 三、工作机制和内容概述

3.1 责任机构及分级机制 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由各级农业源普 查机构负责,分四级进行,即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自身调查工作的质量自查,地市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省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国家质控组组织对省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3.2 核心工作内容 3.2.1 进度控制与进度保证 各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每半个月上报本省普查工作进展 情况,汇总普查工作进度,并提交质量控制报告。国家质控组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省份,每个省份抽查3—5个县(市、区、旗),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区域抽样调查质量的依据。 3.2.2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应从调查的准备工作,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1)国家、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逐 级开展资料查验,查验内容包括工作计划方案的准备及落实情况、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工作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 (2)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复核,对提交的种植业、畜禽养 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五项调查的数据库进行质量控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0.09.30 •【字号】甘环公告〔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开展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甘肃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有力实施,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辛勤工作,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现已完成甘肃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全省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对象数量33561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957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4220个,生活源19283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8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02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09万吨,氨氮0.91万吨,总氮3.09万吨,总磷0.38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石油类56.22吨,挥发酚1.61吨,氰化物0.9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7.90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简介 本手册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一个重要成果,主要收集和整理了各种污染源的产排污系数。通过汇总和分析这些数据,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各个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有助于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政策。 产排污系数的概念和作用 产排污系数是指单位产量或单位产值所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数量。它是评估污染源对环境影响的重要指标,在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研究和测算产排污系数,可以帮助政府监管部门、环境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不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提出相应的减排建议和措施。 数据来源和收集方法 本手册的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途径: 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数据; 2.环境科研机构的研究报告和数据; 3.企事业单位的自行报告数据; 4.地方政府的统计数据。 通过这些途径,我们收集了大量的污染源产排污数据,并进行了数据的筛选和整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的分类和组织结构 根据不同的污染源类型和行业,我们将数据进行了分类和组织,以方便用户查找和使用。下面是本手册中污染源数据的组织结构: 1.工业生产污染源 –钢铁行业 –化工行业 –电力行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 –其他行业 2.农业污染源 –畜禽养殖 –农作物种植

–农业废弃物处理 3.生活污染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汽车尾气排放 4.医疗废物处理 5.其他污染源 每个污染源类别下面都会列出具体的污染物种类和对应的产排污系数。 使用手册 本手册的使用非常简单,只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即可: 1.打开手册,并选择相应的污染源类别; 2.在选定的污染源类别下寻找所需的污染物种类; 3.查找并记录该污染物种类的产排污系数; 4.根据需要,进行计算和数据分析。 注意事项 在使用本手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尽管我们已经尽最大努力收集和整理了数 据,但仍然不能保证数据的绝对准确性和适用性。用户在使用数据时,需要进行合理的判断和验证。 2.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产排污系数是根据统计数据和研究成 果计算得出的,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环境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3.数据的更新和维护:由于环境和经济的变化,产排污系数可能会发 生改变。因此,用户在使用本手册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以确保使用的数据是最新的和可靠的。 结语 本手册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成果,汇集了大量的产排污数据。希望通过这个手册,能够更好地促进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迈出更大的步伐。 如果您对本手册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手册的内容,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全面了 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运而生。 二、普查目标 1.全面普查我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类型和排放情况; 2.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空间分布特征; 3.细化污染源分类,对每一类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普查内容 1.污染源分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将污染源分为工业污染源、农村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自然污染源等各类; 2.普查指标:包括污染源的名称、地址、产业类别、产能规模、污 染物种类与排放浓度等; 3.普查方法:采用现场勘察、访谈调查、数据比对等方式,确保普 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普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确保实现全覆盖; 5.普查时限:启动方案确定后的12个月内完成。

四、普查步骤 1.制定普查方案:制定普查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工作计划和技术 要求等; 2.普查准备:开展普查培训、编制普查手册、建立普查数据库等; 3.现场勘察:组织普查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实地勘查,收集相关数据; 4.访谈调查:与污染源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了解污染源的运作和排放情况; 5.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审核,确保准确性 和一致性; 6.结果分析:对普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防 治措施; 7.报告撰写:编写普查报告,总结普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决策 依据; 8.普查成果应用:普查结果将作为政府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加 强污染防治工作。 五、普查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和工作 要求; 2.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媒体和宣传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工作 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农办科〔X〕14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按照《X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X农专发〔X〕1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生产应用及回收情况、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工作要求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分畜禽养殖业源、种植业源(含秸秆、地膜等)、水产养殖业源三大类。 (三)普查内容 1.畜禽养殖业源 (1)规模养殖场入户调查。根据区污普办前期清查内容,指导我区24家规模养殖场填报入户调查表:《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N101-1表)、《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及粪污处理情况》(N101-2表),做好纸质版材料汇总工作,要求10月30前完成。 (2)畜禽养殖业基础调查。调查全区畜禽养殖场猪、羊、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污产生量和排放量,填报《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N202表),要求10月30日前完成。 (3)畜禽养殖业抽样调查。根据省厅要求,我区承担畜禽散养户抽样调查任务5家,分别采用手机APP及纸质版填报《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调查表》,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 2.种植业源 (1)种植业基础调查。调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在调查基础上填报区县级调查表:《种植业基本情况》(N201-1表)、《种植业

浅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浅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我国政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及污染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为环保政策的制定和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和信息支持。本文将简要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其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影响和作用。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生态环境恶化、重污染区域污染治理困难、环境安全隐患增多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为了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和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我国政府于2019年启动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我国进行的一项大型基础性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为环保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为环保政策制定和环境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环保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推动环保工作从“被动型”向“主动型”发展,提高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主要内容和进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延续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6大类污染源(即工业、畜禽养殖、农业、交通、生活噪声和废弃物)、新增生态环境污染源和黑臭水体专项普查。其中,新增的生态环境污染源主要是为了监测化工、冶金、建材、耐火材料等工业领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泥和工业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等,以及矿山、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黑臭水体专项普查则是为了深入实施“河长制”和湖长制,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和治理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按计划已完成了全国各类污染源的逐级统计和审核,编制了各类污染源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形成了全国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排放清单、污染治理进展情况等报告。同时,黑臭水体专项普查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包括对各类黑臭水体的治理计划实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展开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等工作。 三、影响和作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开展,对我国环保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了 全面掌握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分布、排放情况,有效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国家决定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普查目的。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我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规模 和排放情况,为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普查范围。 本次污染源普查范围涵盖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农业、生活等各类污染源,具体 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畜禽养殖场、生活污水处理厂等。 四、普查内容。 1. 污染源数量和分布,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行业类型等。 2. 污染源规模和产能,详细了解各类污染源的规模、产能情况,包括年产值、 年排放量等。 3. 污染物排放情况,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气、 废水、固体废物等。 4. 污染防治设施情况,调查各类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 是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 五、普查方法。

1. 实地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样本。 2. 数据统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 3. 抽样调查,对于数量庞大的污染源,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4. 数据核实,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核实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普查保障。 1. 人员保障,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科 学性。 2. 技术保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普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效率。 3. 资金保障,保障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普查成果应用。 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成果将作为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为我国环境保护 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科学支持。同时,普查成果还将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环境信息,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八、普查工作要求。 1. 严格执行普查方案,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提高普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将于明年年初正式启动,预计历时一年左右,具体时间安 排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结语。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旨在全面调查和评估当前污染源的情况。通过此普查,旨在收集相关数据,并制定相应的污染治理和管理策略。 2. 目的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收集污染源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了解污染源的性质、规模和排放情况; •评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程度; •分析污染源治理和管理的需求; •提供数据支持,以制定科学、可行的治理方案。 3. 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将覆盖以下范围: •工业企业:包括制造业、化工业、钢铁业等; •农业污染源:包括养殖业、农药使用等; •建筑施工:包括大型建筑项目、土木工程等; •生活污染源: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 4. 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4.1 污染源基本信息 •污染源名称 •经纬度坐标 •单位产能及规模 •负责人联系方式 4.2 污染物排放情况 •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 •排放途径和处理设施 4.3 污染源建设和运营情况

•建设时间和投资 •运营时间和产能利用率 4.4 环境影响评估 •评估污染源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 •评估污染源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4.5 污染治理需求 •分析污染源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提出污染治理的具体建议 5. 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本次普查将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 •实地调查:派遣调查人员前往污染源进行现场勘察和采样; •数据分析: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形成可视化报告。 6. 质量控制和时间安排 为了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将进行以下质量控制措施:•建立数据收集标准和流程,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定期检查和审核整理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普查时间安排如下: •准备阶段:确定普查范围和内容,编制调查问卷,培训调查人员; •实地调查阶段:派遣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样品和数据; •数据整理和分析阶段: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编制普查报告; •报告撰写和审批阶段:编写普查报告,进行内部审批和审核; •报告发布阶段:将报告发布给相关部门和机构。 7. 预期成果 本次普查的预期成果包括: •污染源详细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 •污染源治理和管理的建议报告; •普查数据的数据库建设。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解决和减轻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必须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普查和监管。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已经在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二、目的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旨在全面掌握和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污染排放情况以及污染治理现状,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 三、内容和方法 1. 普查内容: (1)污染源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明确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包括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和固体废物污染源等。 (2)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和产生途径:详细了解各类污染源的

排放情况,包括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以及排放途径等。 (3)污染治理措施和效果:调查各类污染源的治理措施和效果,包括治理技术、处理设施和治理效果等。 2. 普查方法: (1)数据调查和统计分析:通过搜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对各 类污染源进行数量和规模的统计分析,形成定量数据。 (2)现场调查和核查:选择代表性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调查和 核查,了解污染源的实际情况,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3)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通过问卷调查和专家评议的方式,了解污染源的治理措施和效果,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四、调研和实施步骤 1. 制定调研计划:根据普查目标和内容制定具体的调研计划,明确调研范围、调研方法和调研时间。 2. 数据准备和整理:搜集和整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数据,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提供参考依据。 3. 调研实施:按照调研计划,采用数据调查、现场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全面调研。 4. 数据分析和结果总结:对收集到的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 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的污染源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关环保政策和措施,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被提上日程。本方案的目的是 全面调查污染源的存在情况、排放情况以及 治理现状,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提供 有力的数据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调查范围涵盖了全国的工业、农业、城市和农村污染源,主要 调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 单位、城市居民区和农村村庄等。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1. 污染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存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 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厂等。 2. 排放情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等。

3. 污染治理状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治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装置等。 4. 数据采集方法: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和现场监测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收集到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调查任务和进度安排 1. 调查任务: - 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 指导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 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质量控制; - 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2. 进度安排: - 2022年1月-3月:制定调查方案和调 查问卷; - 2022年4月-6月:各地方政府和单位 组织实施调查; - 2022年7月-9月:收集、整理和质量 控制调查数据; - 2022年10月-12月:分析和评估调查 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2.01 •【文号】国污普〔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污普〔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现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印送给你们,请有关单位与各试点地区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试点各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张震 电话:(010)50911106 传真:(010)50911100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二、试点范围 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 (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二)选取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普查试点;江苏省宜兴市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试点;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普查试点。 三、主要内容 (一)普查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6.08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33号 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生态环境部 统计局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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