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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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

(一)准备阶段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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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工作。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一

3.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阶段

1.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

2.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

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3.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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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或在普查员指导下,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填报数据。

(1)数据填报完整规范。根据所属行业确定应填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据实、全面填报统计指标,应填尽填;正确理解填报要求,规范填报。—

(2)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等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要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用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活动水平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重点核证指标见附2)。

4.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普查的综合报表数据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家普查机构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5.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在执行本指南前提下同时参照执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

6.纸质普查表用钢笔(碳素墨水)或黑色水性笔填写,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字迹工整、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保留位数按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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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核算阶段

1.掌握普查对象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和产排污节点,明确对应排污环节的污染物种类,做到产排污环节全面覆盖、污染物指标应填尽填。—

2.按照普查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采用适当的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时,应重点做到:

(1)监测数据规范性。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数据产生全过程应符合监测技术要求,监测数据报告加盖监测机构公章或数据报告章。

(2)监测数据代表性。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产排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且监测频次应满足规定要求。对于监测工况不能代表全年平均生产负荷的手工监测数据,参照《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办[2011) 8号)进行修正。—

(3)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缺失时段进行规范性补充替代。对多次废水手工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取废水流量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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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期数据作为核算依据,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性――

4.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系数选用合理、符合普查对象实际情况,核算过程规范正确,按照实际运行情况如实填报治污设施去除效率及运行参数。注意数据单位转换或参数转化,并确保数据转化计算准确。——

(四)数据审核及录入阶段

1.普查员进行现场人工审核,发现错误信息提醒普查对象及时修改或备注说明。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采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

(1)完整性审核。包括调查报表完整性审核和指标完整性审核。重点审核普查对象是否按照污染源属性或行业类别填报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数据是否完整正确,对于空值数据应认真核实,做到应报指标不缺不漏。

(2)规范性审核。数据填报是否符合指标界定。普查对象排放量核算口径、方法是否规范正确,产排污环节是否完整覆盖,核算采用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零值、空值填报是否符合填报要求。

(3)一致性审核。填报信息与统计资料、原始凭证等台账资料是否一致,台账资料与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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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财务资料是否一致,录入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4)合理性审核。指标单值、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等衍生指标是否在合理值范围内,产品产量和产能,取、排水量,固体废物产生处置量等指标间定量关系是否匹配。一

(5)准确性审核。燃煤硫分、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重要核算参数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2.普查对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对普查数据负责,填报后签字确认。普查表、相关佐证资料、台账报表、核算台账以及核实、修改等记录等由普查机构储存归档。普查员现场填写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并签字。

3.纸质报表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签字确认后录入系统。

(1)区县普查机构组织纸质报表录入。报表录入完毕后,录入员应检查数据录入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尽快将报表归还普查表管理员。普查表管理员在回收资料时,应检查报表完整,避免遗失。―—(2)区县普查机构须组织复录,核查数据录入质量,设立录入人员和复录人员岗位。采用交叉复录方式,同一数据的录入和复录不能为同一人。按照普查小区抽样复录,同时应覆盖各类普查对象,复录比例不低于30%,复录比对结果报告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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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汇总审核

(一)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对行政区域数据进行审核,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检查,数据审核通过后逐级上报。

(二)各级普查机构采取集中审核、多部门联合会审和专家审核等方式,审核汇总数据,同时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原始数据进行细化审核。对于不满足数据质量要求的退回整改。

(三)区域汇总数据审核

1.完整性审核。普查区域覆盖是否全面,普查对象是否全面无遗漏,报表数据是否齐全。

2.逻辑性审核。汇总表数据是否满足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以及指标间平衡关系。

3.一致性审核。区域、行业等汇总数据应与统计、城建、行业协会等管理部门掌握的社会经济宏观数据保持合理的逻辑一

4.合理性审核。考察区域、行业总量数据的合理性。采用比较分析、排序等方法,对比汇总表表内或表间相关指标,分析指标间关系的协调性;对比社会经济及部门统计数据,考察同一地区各类源、各工业行业产能、产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的合理性;对比不同区域或不同区域同一行业排污浓度、单位能源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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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强度、人均生活废水产生强度、污染物平均去除效率等衍生指标,分析总量数据的合理性;对比不同或相似经济、行业、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数据,分析区域、分源、行业总量数据区域分布的合理性。

(四)各级普查机构抽样选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对象开展数据现场复核或报表审核(参照数据采集阶段审核方法)。

1.普查指导员开展普查小区数据审核。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全部报表进行审核,其中现场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5%,参照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填写复核结果。—

2.有条件的地区,乡镇对全部报表开展初审,对照入户调查对象名录审核普查对象完整性。按照完整性、逻辑性、规范性要求重点审核行政区域普查对象基础数据。

3.县级普查机构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抽样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10%,或抽样复核数不低于200家。

4.市级普查机构重点审核数据的完整性、逻辑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组织开展分源数据随机抽样复核。以行政区域各区县为单位,抽样复核比例建议不低于1%,且确保重点排污单位100%复核。

(五)各级普查机构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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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数据审核。对于区域总量和行业分布明显不合理的,要追本溯源,核实原始报表数据。—

四、数据质量评估

(一)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核查。按照《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的通知》(国污普[2018)8号),采取抽样的方法开展分阶段质量核查,编制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二)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相关性分析和专家经验判断等方法对普查数据进行数据合理性评估。结合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衔接性进行评估,分析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相关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五、组织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并明确质量负责人,对普查的每个环节实施质量控制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普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普查的顺利进行。

地方普查机构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普查工作的,应合理选择第三方机构,对其选定的第三方机构负监督责任,并对第三方机构承担的普查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第三方机构对其承担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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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及数据质量负责,履行合同约定责任。

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将统计单位原始数据和综合数据存储、备份,强化普查数据库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并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各级普查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普查质量工作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数据造假的,报送国家普查机构。

附1

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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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入户调查重点核证指标

各类普查对象报表重点核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业源

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基本情况、主要原辅材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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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取水量、燃料含硫量、灰份和挥发分、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运行时间和去除效率等。

二、工业园区

基本信息、清污分流情况、污水集中处理情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情况、集中供热情况。

三、规模畜禽养殖场

基本信息、畜禽种类、存/出栏数量、废水处理方式、利用去向及利用量、粪便处理方式、利用去向及利用量等。

四、生活源

社区(行政村)燃煤和生物质使用量,农村常住人口和户数、住房厕所类型、人粪尿处理情况、生活污水排放去向,全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建成区人口和用水量,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房屋竣工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公路/道路长度。

五、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

基本信息、锅炉额定出力、年运行时间、燃料类型、燃料消费量、燃料硫份与灰份、废气治理设施工艺名称。

六、入河(海)排污口

排污口规模、排污口类型、受纳水体、监测数据。

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设计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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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处理量、污水监测数据、污泥产生量及处置量等。

(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基本信息,不同处置方式垃圾处理情况、能源消耗、焚烧残渣和飞灰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含渗滤液)处理情况等。

(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信息,不同处置方式(危险、医疗)废物处理情况、能源消耗、焚烧残渣和飞灰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废水(含渗滤液)处理情况等。八、油品储运销企业(一)储油库:分油品储罐罐容、年周转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加油站:总罐容、年销售量、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建设(一阶段、二阶段、后处理装置、自动监测系统等)及运行情况。

(三)油罐车:运输总量、保有量、油气回收改造油罐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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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控制措施

谈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控制措施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污染源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有效地治理污染,必须准确地掌握污染源的分布状况、排放量等信息。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污染源普查质量的控制成为了普查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本文将探讨如何控制污染源普查质量。 一、制定详细的普查计划 在进行污染源普查之前,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普查计划,明确普查的目标、范围、内容和方法。普查计划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在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资源限制,确定合理的普查时间、地点和人员编制。 二、加强人员培训 污染源普查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需要对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法、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信息录入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培训可以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保证设备设施的质量 污染源普查需要使用一些专业的设备和设施,如采样器、检测仪器等。这些设备和设施的质量和精度直接影响到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在选购和使用这些设备和设施时,需要仔细选择,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为设备设施的问题导致普查结果的失真。 四、加强数据质量控制 污染源普查得到的数据是一个重要的数据来源,对于环境保护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了保证数据质量,需要对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在数据采集时需要严格按照数据格式和要求进行,对于数据的存储和传输,需要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在数据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数据特点和处理要求进行数据预处理和数据清洗,以及数据校验和数据分析等环节,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总之,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制定详细的普查计划,加强人员培训,保证设备设施的质量,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等措施。这样才能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引001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行政区域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 (一)准备阶段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 3 / 14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集工作。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一 3.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的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阶段 1.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或由普查员协助指导完成,并经普查对象确认。 2.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 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3.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 4/ 14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农业污染源普查现场调查阶段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实 施技术标准和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产生量和利用量的入户调查与抽样调查的技术规范。 二、术语与定义 2.1 总体 调查对象的全体。 2.2 样本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或抽样单元)。 2.3 样本量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或抽样单元)的数目。 2.4 筛选条件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各专题的调查对象需要满足的调查条件。 2.5 配额及配额条件、配额数量 为保证某专题调查选中的样本有足够代表性,需要细分调查样本的种类并规定各类样本的样本量比例,这个设计过程称为“配额”。配额过程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细分种类,配额时用于分类/分层的标志性条件/特征,为配额条件。每个细分种类所应调查的样本数量,为配额数量。 三、工作机制和内容概述

3.1 责任机构及分级机制 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由各级农业源普 查机构负责,分四级进行,即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自身调查工作的质量自查,地市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县(区)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省级农业源普查机构组织对地市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国家质控组组织对省级调查工作的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级调查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 3.2 核心工作内容 3.2.1 进度控制与进度保证 各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每半个月上报本省普查工作进展 情况,汇总普查工作进度,并提交质量控制报告。国家质控组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省份,每个省份抽查3—5个县(市、区、旗),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该区域抽样调查质量的依据。 3.2.2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应从调查的准备工作,各项基础数据的来源、依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详细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1)国家、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农业源普查机构逐 级开展资料查验,查验内容包括工作计划方案的准备及落实情况、工作队伍建设情况、工作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 (2)对数据收集过程进行复核,对提交的种植业、畜禽养 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等五项调查的数据库进行质量控

(world版)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20200414印发版(1)

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 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等,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推进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污染源(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的范围、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在产及停产(指临时性停产或间歇性生产)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现状调查工作。 1.3 编制依据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 《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924号)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污染源:本指南指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 重点污染源:本指南特指符合一定筛选条件的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等。 工业集聚区:本指南特指具有5家及以上污染源连片分布或接近于连片分布的工业生产区域。 重点区域:本指南特指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或已出现地下水污染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和生态环境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近期圆满结束。经过数月的调查和数据整理,我国环保部门于近日发布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布了普查的主要结果和数据。 根据公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污染源主要分布在工业、交通、农业和生活等领域,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据统计,我国共有超过430万个污染源,其中工业污染源近140万个。而这些污染源不仅遍布全国各省市,还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地区和汾渭平原等经济发达区域。 公报还透露了我国污染源排放的具体情况。其中,大气污染排放是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调查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达到56.98万吨,其中工业排放占比最大,占到了总排放量的55.7%。尤其是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占到了总排放量的40%以上,这对大气环境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公报还披露了饮用水源地受污染的情况。据调查,我国有千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超过4000个饮用水源地达到IV类及以下水质标准。这一情况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治理势在必行。 针对这些问题,公报中也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和目标。首先,要加大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对工业排放量超标

的企业要进行整改。其次,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同时,也要强化农业污染治理,加强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推动可持续农业的发展。此外,公报还提出要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作为普查的结果,公报还指出了一些污染源普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其中,废气排放量数据不准确、废水排放未得到充分重视以及数据报送和共享不畅等问题被提出。这些问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和完善。 总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发布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一步。通过普查结果的公布,不仅让人们对我国的环境问题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也将为环境问题的治理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相信,在政府和人们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治理将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 在我国千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情况下,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污染治理势在必行。据调查,超过4000个 饮用水源地达到了IV类及以下水质标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 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针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对工业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要进行整改。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的排放是水源地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工业企业需要加强对废水和废气的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工业污染的处罚力度。同时,还需要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推动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传统能源的使用是导致空气和水资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应该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加大对可

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 引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管 理和控制污染源,全面了解和普查污染源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的背景、目的、实施步骤以及取得的成果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背景 作为全球最大的人口国家之一,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挑战。经济增长带来的工业活动以及日益增多的交通运输等活动都成为了主要的污染源。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政府部门逐渐认识到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随之展开。 目的 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性污染源的分布、类型 和数量等情况,以便制定出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具体目标如下: - 了解 全国各地不同行业的污染源分布情况; - 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污染物特征;- 评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步骤 1. 制定普查方案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普查方案。普查方案 包括普查的时间、范围、目标、内容、方法等内容。制定方案需要充分考虑现有的资源条件和普查的可行性。相关部门会根据制定的方案进行工作。 2. 数据收集 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始之后,需要收集全国各地的污染源数据。数据的收集包 括污染源的地理位置、产业类型、生产规模、排放情况等信息。数据收集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现场勘察、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 3. 数据整理与分析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整理和分析。整理工作包括数据的归档和分类,以便后 续的分析工作。分析工作主要包括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空间分析等,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和结论。 4. 成果报告 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需要编写汇总报告。报告需要包括普查的目的、范围、方法、数据分析结果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等内容。报告应该以清晰、准确的语言描述,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利用普查结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全面了 解我国污染源的分布和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运而生。 二、普查目标 1.全面普查我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类型和排放情况; 2.准确掌握各类污染源的空间分布特征; 3.细化污染源分类,对每一类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4.提高我国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普查内容 1.污染源分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将污染源分为工业污染源、农村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自然污染源等各类; 2.普查指标:包括污染源的名称、地址、产业类别、产能规模、污 染物种类与排放浓度等; 3.普查方法:采用现场勘察、访谈调查、数据比对等方式,确保普 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普查范围: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确保实现全覆盖; 5.普查时限:启动方案确定后的12个月内完成。

四、普查步骤 1.制定普查方案:制定普查组织机构、人员安排、工作计划和技术 要求等; 2.普查准备:开展普查培训、编制普查手册、建立普查数据库等; 3.现场勘察:组织普查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实地勘查,收集相关数据; 4.访谈调查:与污染源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交流,了解污染源的运作和排放情况; 5.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审核,确保准确性 和一致性; 6.结果分析:对普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估,制定相应的防 治措施; 7.报告撰写:编写普查报告,总结普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决策 依据; 8.普查成果应用:普查结果将作为政府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加 强污染防治工作。 五、普查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普查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和工作 要求; 2.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媒体和宣传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普查工作 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的实施方案(最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农办科〔X〕14号)精神,确保我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推进,按照《X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X农专发〔X〕1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准确真实、查清底数、服务质量”原则,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生产应用及回收情况、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工作要求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分畜禽养殖业源、种植业源(含秸秆、地膜等)、水产养殖业源三大类。 (三)普查内容 1.畜禽养殖业源 (1)规模养殖场入户调查。根据区污普办前期清查内容,指导我区24家规模养殖场填报入户调查表:《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N101-1表)、《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及粪污处理情况》(N101-2表),做好纸质版材料汇总工作,要求10月30前完成。 (2)畜禽养殖业基础调查。调查全区畜禽养殖场猪、羊、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污产生量和排放量,填报《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N202表),要求10月30日前完成。 (3)畜禽养殖业抽样调查。根据省厅要求,我区承担畜禽散养户抽样调查任务5家,分别采用手机APP及纸质版填报《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调查表》,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 2.种植业源 (1)种植业基础调查。调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在调查基础上填报区县级调查表:《种植业基本情况》(N201-1表)、《种植业

浅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浅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我国政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及污染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为环保政策的制定和环境治理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和信息支持。本文将简要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其对我国环保事业的影响和作用。 一、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生态环境恶化、重污染区域污染治理困难、环境安全隐患增多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因此,为了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和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我国政府于2019年启动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我国进行的一项大型基础性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一方面,它可以为环保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为环保政策制定和环境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环保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发展,推动环保工作从“被动型”向“主动型”发展,提高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主要内容和进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延续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6大类污染源(即工业、畜禽养殖、农业、交通、生活噪声和废弃物)、新增生态环境污染源和黑臭水体专项普查。其中,新增的生态环境污染源主要是为了监测化工、冶金、建材、耐火材料等工业领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泥和工业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等,以及矿山、尾矿库、垃圾填埋场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污染情况;黑臭水体专项普查则是为了深入实施“河长制”和湖长制,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和治理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按计划已完成了全国各类污染源的逐级统计和审核,编制了各类污染源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形成了全国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排放清单、污染治理进展情况等报告。同时,黑臭水体专项普查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包括对各类黑臭水体的治理计划实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展开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等工作。 三、影响和作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开展,对我国环保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 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的污染源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关环保政策和措施,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被提上日程。本方案的目的是 全面调查污染源的存在情况、排放情况以及 治理现状,为制定切实可行的环保政策提供 有力的数据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调查范围涵盖了全国的工业、农业、城市和农村污染源,主要 调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 单位、城市居民区和农村村庄等。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1. 污染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存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 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厂等。 2. 排放情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等。

3. 污染治理状况调查:对各类污染源治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排放控制装置等。 4. 数据采集方法: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和现场监测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收集到准确可靠的数据。 四、调查任务和进度安排 1. 调查任务: - 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问卷; - 指导各地方政府和单位组织实施调查;

- 收集和整理调查数据,并进行质量控制; - 分析和评估调查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2. 进度安排: - 2022年1月-3月:制定调查方案和调 查问卷; - 2022年4月-6月:各地方政府和单位 组织实施调查; - 2022年7月-9月:收集、整理和质量 控制调查数据; - 2022年10月-12月:分析和评估调查 结果,提供建议和对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 的威胁。为了更好地掌握污染源的分布、类型和排放情况,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工作。虽然这一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对 策来加以解决。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着普查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 逃避监管,可能会故意隐瞒或篡改自身的污染排放数据,导致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由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考核机制存在缺陷,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可能会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甚至可能会干扰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普查工作中还存在着技术手段不够先进、不够高效的问题。传统的普查手段主要依赖 于人工调查和现场勘察,存在着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而且,一些地区在普查工作中缺 乏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导致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还存在着普查数据的管理和利用问题。由于普查数据庞大 且复杂,一些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利用方案,导致普查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利用效率较低,不能充分发挥普查数据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普查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对污染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数据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企 业提供的虚假数据,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和环保 部门的普查工作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其积极配合和全力推动普查工作的开展。 要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引进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 提高普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度。要加强对地方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提高他们对普查技术 的应用能力,确保普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要加强普查数据的管理和利用。建立统一的普查数据管理平台,健全普查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利用机制,提高普查数据的利用效率和广泛性,为环保工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采 取相应的对策,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技术投入、加强普查数据的管理和利用,才能够更好 地推动普查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掌握污染源的分布、类型和排放情况,为我国的环境保护 工作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成果分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成果分析 摘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获取大量环境基础性数据,摸清了各类污染源数量、分布、结构,掌握各地区污染物产生、排放数据,建立了各类污染源名录数据库和重点污染源档案,充分利用污染源数据成果,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管理能力。 关键词:污染源;数据成果;应用 根据2007年7月19日颁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每10年开展一次污染源普查,为全面摸清建设“美丽中国”生态环境家底,2017年启动第二次污染源普查,2018年正式开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和集中式治理设施等五类污染源,通过两年多的普查工作,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污染源普查数据是生态环保系统内覆盖面最广,信息量最多,最具权威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状况和未来环境发展趋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利用,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行政决策能力,服务生态环保是后续污染源普查的重点工作。利用污普数据进行支撑环境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污染源普查

数据进行深层次综合分析与处理,对接大数据平台,开展污普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将普查数据应用于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统计、节能减排、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产业结构调整、生态文明等,为强化污染源管控、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提供决策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共享普查数据信息,对达到资源化最大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环境决策方面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了我国目前各区域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集中式治理设施等五大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区域和流域分布;各类污染源生产活动水平,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治理状况;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空间分布情况。利用污染源普查数据成果与区域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对“五大”污染源开展污染现状及对策研究,在区域规划、生态建设、循环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2环境统计方面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相对一年一次的环境统计数据而言,覆盖面更广,信息量更多更全,应重视普查数据库与环境统计数据平台对接研究,应充分利用普查数据库结合审核环境统计信息,特别是一些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生产总值、原辅材料、能源消耗、“三废”产排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及危险废物的审核,确保环境统计信息客观、准确、可靠。环境统计数据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生产活动水平,让环境统计真正服务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3环境执法方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1.03.20 •【文号】环办土壤〔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3.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环办土壤〔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0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城乡居民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为加强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足我国“三农”工作实际和新时期发展需要,以削减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土壤质量和水质改善为核心,按照“抓重点、分区治、精细管”的基本思路,统筹谋划、协同联动,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优化政策、强化监督,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形成齐抓共管、持续推进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统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以化肥农药减量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内容,以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对土壤和水生态环境影响为目标,以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流域,在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湖库汇水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试点先行,夯实基础。根据种植和养殖产业分布、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在典型流域、海域、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试点示范,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和管理措施,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体系。 分区治理,精细监管。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污染源特征、地理气候影响因素和环境保护要求,立足地方实际,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实施“一区一策”,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加强精细化监督管理,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污染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工业污染源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表号:G101-1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2017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02.单位详细名称及曾用名单位详细名称:曾用名: 03.行业类别行业名称1:行业代码1:□□□□行业名称2:行业代码2:□□□□行业名称3:行业代码3:□□□□ 0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市、州、盟) ___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区划代码□□□□□□□□□□□□ 05.企业地理坐标经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纬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 06.企业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0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8.开业(成立)时间□□□□年□□月 09.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号码: 10.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 国有159 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160 股份有限公司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 中外合作经营130 股份合作171 私营独资230 港、澳、台商独资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172 私营合伙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 340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173 私营有限责任 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 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 体联营 174 私营股份有限 公司 149 其他联营190 其他 151 国有独资 公司 11.受纳水体受纳水体名称:受纳水体代码: 12.是否发放新版排污许可证□ 1 是 2 否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 13.企业运行状态□ 1 运行 2 全年停产 14.正常生产时间___________小时 15.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___________千元 16.产生工业废水□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2表 17.有锅炉/燃气轮机□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1表 18.有工业炉窑□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2表 19.有炼焦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3表 20.有烧结/球团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4表 21.有炼铁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5表

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指导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 二、对象与范围 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6,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其中,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不再纳入工业源普查。

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单元。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下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下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根据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开展普查。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普查对象,应纳入普查范围,并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发现普查对象不存在,或2018年1月1日后关闭且无法联系填报主体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县(区、市、旗)普查机构应将此类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国家普查机构。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6.08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33号 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生态环境部 统计局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8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最新整理_关于VOCs、TCOV和非甲烷总烃资料详解

VOCs 在各级对VOCs愈发重视的情况下,国家自上至下均出台了不少关于VOCs的整治方案,把VOCs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呼声不断,使我们不得不对他加以关注,但仔细查阅研究,却发现有好几个问题。 一是对VOCs的重视可能缘于VOCs是造成雾霾的一大因素,但雾霾的起因到现在还不明朗。 二是VOCs的底数究竟有多少,如果要减排,基础数据来自何方? 三是VOCs的排放标准建设问题,行业和综合标准在哪里? 四是VOCs的监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一个管理指标的提出,是要有一套标准体系的,如果在不成熟的条件下,急于推出对VOCs的管理,说得不好听,广东省的严控废物管理是一个前车之鉴。 (一)有机废气的水很深,说起来话长。 在环评中,既要评判现状和预测的对比,也要求达标排放。但早期的环评对于有机废气的质量和排放评价用的指标却是不一样的。 环境空气现状质量评价一般用的是TVOC,排放标准用的是非甲烷总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里没有TVOC指标,评价参照的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非甲烷总烃用的是综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例如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再后来,雾霾是家喻户晓的恶魔,VOCs作为雾霾的一个重要来源,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出来搞局。 各种各样的VOCs标准出现了,比如广东、天津、上海等出来了多种行业的VOCs标准。广东在2010年就出台了制鞋行业、家具制造行业、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可以说走在全国的前列。 这些标准一出来就成了新宠,很多风牛马不相及的行业也参照执行起来。比如很多地区的塑料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就参照了家具类的。 虽然我始终觉得有点扯蛋,但没有办法,毕竟环境管理有一个有则遵守、无则从严的原则。国际上不是有句话说,谁掌握了标准的话语权,谁就掌握了财富! (二)那么,什么是TVOC,什么是VOCs,又什么是非甲烷总烃呢? 概念是这样的。 TVOC:利用Tenax GC 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 TVOC指标出现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中,它并不是表征所有VOC 加和的指标,而是室内常见VOC加和的指标。 因为TVOC作为质量评判标准已经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同,我们可以抛开他讨论另外两个有机废气指标:VOCs和非甲烷总烃。 VOCs:挥发性污染物是那些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物,它们在空气中有较高的蒸气压,容易挥发以气态形式存在于环境空气中——《空气和废气监测方法》(第四版) 在293.15K 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称VOCs。——《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1999)将非

学习解读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讲义)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学习解读生态环境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讲义)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第一部分:《指南》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体系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安全的重要举措。2019年3月,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任务作出安排部署。2019年9月,我部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支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技术体系建立和任务落实。 “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地下水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2021年12月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为

贯彻落实法规和政策文件新要求,更好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在全面评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对《工作指南》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试点试用,明确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内涵,优化了分区划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形成了 《指南》,并与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 第二部分:《指南》的内容解读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是为满足地下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管理需要,确定的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区域。该区域的地下水一般具有水量大、水质好,饮用和其他开发利用价值较高的特点,应强化该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保护类区域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保障水源水质安全,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质量现状和脆弱性综合分析需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根据污染源荷载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高,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二级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源荷载中等或低,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 《指南》在《工作指南》基础上修订形成,修订过程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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