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

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促进高效快捷、专业化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第二条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三条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当承担起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其整个经营活动如实记录,保证经营过程中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包括采购、销售、物流(储存、运输)、信息管理、设备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相关学历、职称;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要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GSP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分别配备2名以上专业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物流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物流管理人员应具备物流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具有符合GSP规定和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与预期配送能力、经营范围和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储设施。

第十条物流中心仓储用地与仓储设施应为自有,仓储区域(包括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应能满足物流作—2 —

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冷库的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

第十一条仓库应按质量状态划分待验、合格品、发货、不合格品、退货等场所或分库(区),实行GSP规定的统一色标管理。采用高位货架或自动立体货架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货位状态进行动态标识管理。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设定专用相对隔离的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存放保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仓库中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及相应设施设备应符合GSP规定。

第十四条物流中心应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存储系统,配备零货及整箱拣选、自动输送、在线扫描复核、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

(一)自动化立体仓库堆垛机不少于3台,仓库高度不低于15米;高架仓库应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总高不低于8米,货架不少于4层,每层层高不低于1.5米。储存区托盘货位不少于5000个(以1200*1000标准托盘计),并配备与储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电动叉车。

(二)拆零拣选应选用数码拣选系统(电子标签DPS不少于300枚)或无线射频技术(手持终端RF至少20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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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出库复核应采用条形码扫描或RFID(读写器)等识别技术完成。出库分拣机滑道不少于10条。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配备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自有冷藏车不少于2辆及车载冷藏、冷冻设备,冷藏车总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运输车辆、冷藏箱(保温箱)应编号管理,并统一外观标识。

第十六条仓库供电应采用双电路,或配备相匹配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章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与设备应当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符合GSP及相关附录要求,满足药品现代物流运营需要。开展药品委托业务的企业还应配置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一)企业应配置仓储管理系统(WMS)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委托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ERP)的数据进行有效对接,支持物流作业数据在委托方、受托方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支撑物流作业活动的开展。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应支持委托方药品采购(收货)、销售指令的有效传达,具备对委托方药品收货、验收、入库、出库、退回等指令的处理功能,实现药品委托储存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具备全程货物查询、追溯功能,确保实现药品信息的有效追溯。受托方的储存、配送行为须遵从委托方—4 —

的信息系统作业指令。

(二)企业应配置仓储作业控制系统(WCS),系统采用条码扫描或无线射频等识别技术,实现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仓储作业系统所属子系统、设施设备必须与仓储管理系统实时数据对接。

(三)企业应配置运输管理系统(TMS),具备对药品运输计划、品种、数量、批号、工具、人员、过程、发货时间、到货时间、签收,以及冷链药品温度等,进行跟踪、记录、调度的功能,并符合GSP等规定。

(四)企业应配置符合GSP规定的仓库温湿度监测、库区视频监控等系统,对药品所有仓库温湿度实时监测及记录,对各库区药品进行视频监控,跟踪、追溯库区内药品质量管理行为过程。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置与药品物流规模相互适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满足GSP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两套互备的服务器系统,共同执行同一服务。当一套服务器出现故障,可由其他服务器承担服务,实现无人工干预持续提供服务。

(二)数据库、信息安全管理、操作系统、业务软件等计算机软件系统与物流运营规模相适应,满足业务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企业网络出口带宽应当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网络交换机有防入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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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服务器和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

第五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九条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经营应符合GSP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按GSP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及质量管理档案外,还应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包括:

(一)药品物流配送管理制度;

(二)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包括:

(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

(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

(三)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送货记录;

(六)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

(八)药品退出记录;

(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十一)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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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医药现代物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及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试行)》(冀食药监市〔2010〕324号)同时作废,国家对药品现代物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有关要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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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

委托储存配送有关要求

一、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可根据《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对拟委托的企业进行审计,选择符合要求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作为“受托方”进行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二、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格与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后,其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格需重新认定。已获准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

三、受托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时应符合GSP及其附录等规定(以下简称“GSP等规定”)要求,并接受委托方定期审计及监管部门的检查。

(一)受托方开展药品委托服务,应严格审核委托方的合法性。委托、受托企业双方应签订包含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范围、地址、委托期限、数据信息管理及维护等内容的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药品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委托储存、配送不得超出委托方的经营范围,委托期限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证书有效期。

(二)省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委托方应将经营范围内所有药品的储存、—8 —

配送业务全部委托给受托方,不得多头委托,不得单项或选项委托。特殊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配送服务仅限于向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配送。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储存、配送的申请,由受托企业将委托双方资料申报省局,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挂网公示,委托方将委托情况报所在地市局。经批准委托的省内药品批发企业要及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的变更,除自设特殊药品仓库外,不得另设仓库。

(三)受托方部分运输业务需委托第三方承运商的,应经委托方同意并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物流运输企业,委托前受托方应对第三方承运商进行质量体系审计,符合GSP规定条件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四)委托方应加强对受托方执行GSP等规定及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至少每年对受托方进行一次药品委托质量审计,审计记录应留档备查。对审计中发现受托方存在严重违反GSP等有关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并及时报省局及所在地市局。

(五)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的,应按照仓库地址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方可从受托方仓库将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转出。委托方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或变更受托方的,应将新委托协议和取消原委托业务的协议一并报省局,并抄报所在地市局,由省局挂网公示。

(六)委托方不得以单纯租赁受托方仓库的形式委托储存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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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四、日常监管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由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管,必要时,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受托方、委托方的行为进行延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委托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在监管部门准许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超范围经营、挂靠、走票等行为;对受托方,重点检查计算机系统是否无缝对接,是否按照GSP要求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等。

(二)各地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药品现代物流、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委托方在未经监管部门准许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受托方存在的储运管理质量风险,改变或降低储运条件,与委托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内容不相符,严重违反GSP要求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配送业务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并报省局予以公示。省局将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对跨辖区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开展药品委托业务的企业应每年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企业委托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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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

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促进高效快捷、专业化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第二条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三条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当承担起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其整个经营活动如实记录,保证经营过程中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包括采购、销售、物流(储存、运输)、信息管理、设备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相关学历、职称;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要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GSP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分别配备2名以上专业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物流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物流管理人员应具备物流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具有符合GSP规定和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与预期配送能力、经营范围和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储设施。 第十条物流中心仓储用地与仓储设施应为自有,仓储区域(包括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应能满足物流作—2 —

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5篇

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5篇 按照全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省局《关于开展医疗器 械经营、使用单位专项监督 * 》(冀食药监械【20xx】108号)部署,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 我院为贯彻落实全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关于开展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专项监督 * 》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使 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决定在我院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自查自纠,制定本自查报告。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这个中心任务,践行 监管为民的核心理念,切实做到为民、科学、依法、长效、和谐,通过自查自纠检查,进一步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二、检查目的 要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管理力度,杜绝销售、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诊疗器械和各种行为。通过这次专项自查自纠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的医疗器械,并且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率,提高医院知名度。 三、自查自纠重点 重点自查20xx年1月以来销售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等规定效期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照检查产品是否有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

格证明;产品的购进记录;产品的使用记录以及是否建立了产品不良 事件报告制度并进行了报告。 四、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其自查自纠报告结果如下: 1、自查种类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三大块。 2、产品合格证明、证书严格验证,各个采购、接收人员严格把关,无一例不合格产品。 3、采购记录认真、详细记录,确保有处可查、可依。 4、接收人员核对采购记录与产品,确认产品是合法的、正确的、合格的, 5、产品储存严格按产品说明要求完成。 6、产品使用时认真检查其完整程度、有效期、无菌性。填写使用记录。 7、在院长的领导下正在逐步完善我院的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在医疗器械安全使用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8、但在实际工作与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微方面的问题,望上级领导对我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五、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活动,我院认真学习法律、规范经营使 用行为、进一步自我完善,加强了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制度,规范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强化了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增强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医院整体水平。

2023年3类医疗器械自查报告模板

2023年3类医疗器械自查报告模板 2023年3类医疗器械自查报告模板篇1 按照全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省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专项监督的通知》(冀食药监械【__】108号)部署,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 我院为贯彻落实全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专项监督的通知》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决定在我院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自查自纠,制定本自查报告。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这个中心任务,践行监管为民的核心理念,切实做到为民、科学、依法、长效、和谐,通过自查自纠检查,进一步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二、检查目的 要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管理力度,杜绝销售、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诊疗器械和各种行为。通过这次专项自查自纠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的医疗器械,并且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率,提高医院知名度。 三、自查自纠重点 重点自查__年1月以来销售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等规定效期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照检查产品是否有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购进记录;产品的使用记录以及是否建立了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进行了报告。

四、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其自查自纠报告结果如下: 1、自查种类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三大块。 2、产品合格证明、证书严格验证,各个采购、接收人员严格把关,无一例不合格产品。 3、采购记录认真、详细记录,确保问题事件有处可查、可依。 4、接收人员核对采购记录与产品,确认产品是合法的、正确的、合格的, 5、产品储存严格按产品说明要求完成。 6、产品使用时认真检查其完整程度、有效期、无菌性。填写使用记录。 7、在院长的领导下正在逐步完善我院的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在医疗器械安全使用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8、但在实际工作与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微方面的问题,望上级领导对我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五、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活动,我院认真学习法律、规范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自我完善,加强了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制度,规范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强化了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增强知法守法意识,提高医院整体水平。 2023年3类医疗器械自查报告模板篇2 为贯彻落实《____市整治全市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百食药监办{}88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高度重视,于7月8日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组织公司相关岗位员工按照公告内容结合公司实际逐条逐项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6.08 •【字号】冀食药监法函﹝2017﹞441号 •【施行日期】2017.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 法》的通知 冀食药监法函﹝2017﹞441号 局机关相关处室、稽查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省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省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食药监规〔2018〕2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知 正文: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小餐饮登记行为,有效保障了小餐饮食品安全。为继续发挥《办法》的积极作用,保障《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全省实际,省局对《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现将《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各地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取得所在地县(市、区)小餐饮登记部门颁发的小餐饮登记证。 鼓励小餐饮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各县(市、区)小餐饮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餐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 (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 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 (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

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5篇

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5篇 医疗器械年度自查报告1 按照全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省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专项监督的通知》(冀食药监械108号)部署,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 我院为贯彻落实全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及《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专项监督的通知》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决定在我院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自查自纠,制定本自查报告。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这个中心任务,践行监管为民的核心理念,切实做到为民、科学、依法、长效、和谐,通过自查自纠检查,进一步严格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 二、检查目的 要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管理力度,杜绝销售、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诊疗器械和各种行为。通过这次专项自查自纠检查,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的医疗器械,并且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率,提高医院知名度。 三、自查自纠重点 重点自查20xx年1月以来销售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等规定效期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照检查产品是否有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购进记录;产品的使用记录以及是否建立了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进行了报告。 四、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其自查自纠报告结果如下: 1、自查种类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无菌卫生材料三大块。 2、产品合格证明、证书严格验证,各个采购、接收人员严格把关,无一例不合格产品。 3、采购记录认真、详细记录,确保有处可查、可依。 4、接收人员核对采购记录与产品,确认产品是合法的、正确的、合格的, 5、产品储存严格按产品说明要求完成。 6、产品使用时认真检查其完整程度、有效期、无菌性。填写使用记录。 7、在院长的领导下正在逐步完善我院的产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在医疗器械安全使用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8、但在实际工作与实施中,可能存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细微方面的问题,望上级领导对我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五、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活动,我院认真学习法律、规范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自我完善,加强了安全使用医疗器械制度,规范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强化了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增强知法守法意识,

营商环境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营商环境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营商环境工作自查报告范文 转眼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又告一段落了,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好的,也看了到需要改进的地方,是时候认真地做好自查报告了。那么好的自查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商环境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营商环境工作自查报告篇1 按照盟委行署《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十项措施》和市委政府关于着力破解营商环境优化难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我局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优势,以“提高工作效率、提供高效服务”为目标,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服务流程再造、缩短办事时限、创新服务等方式,为我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广大群众办事,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限,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针对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要,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企业开设了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式”办理。认真梳理了登记流程,取消了兜底条款涉及的要件,简化了信息系统已有的重复要件。不动产登记业务(首次登记、批量业务除外)的办结时限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受理后1到3个工作日。查询业务、查封登记、解封登记、注销登记即时办结、立等可取,保障了企业财产权。 (二)提高项目用地审批效率,进一步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一是制定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制作了《乌兰浩特市国土局服务指南》《一次性告知单》《审批材料填写模板》等。着力推动由重审批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健全和完善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

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5.16 •【字号】冀食药监法[2012]176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冀食药监法〔2012〕176号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中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及餐饮服务单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组织管理工作。 省属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组织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确定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应及时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电子信息平台查询系统,便于监督、方便查询。 第六条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 对于举办重大活动有关的从业人员组织临时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岗位上工作。 第七条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

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冀食药监发〔2005〕1号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de)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de)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医疗器械(de)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器械(de)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疗器械(de)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医疗 器械(de)管理. 医疗机构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医疗器械(de)管理工作.同时应设立医疗器械管理机构(10人以下(de)医疗机构可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维护、报废、销毁和不良事件监测等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应及时、有效地向有关人员做好医疗器械政策、法规方面(de)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健全有关记录和档案. 第五条负责医疗器械管理工作(de)相关人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de)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医疗器械(de)基本知识、技能,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医疗器械(de)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首次采购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医疗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制度、植入或介入医疗器械使用后(de)质量跟踪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用后销毁制度等. 记录包括: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记录、在用医疗设备使用检修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de)销毁记录、植入或介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记录等.第三章医疗器械(de)采购与贮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合法资质(de)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首次采购应严格审核和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并存档.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试点的通知-冀食药监规〔2017〕1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试点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4日 河北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与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并依法向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部门提交与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制度,并严格落实。 食品经营者宜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实施“明厨亮灶”,增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让消费者对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一目了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设区市、县(市、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权限。 设区市、县(市、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部门按照《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工作。在本规定明确的事权划分基础上,设区市与县(市、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部门的事权划分,如确有需要可由设区市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监管能力做适当适宜的调整。调整应遵循“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原则,落实并明确各级责任,并及时将事权调整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许可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申请者进行静态风险等级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2011版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2011版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1.06 •【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 荐品目(2011版第一批)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由我局委托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开展的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工作已经完成。现将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2011版第一批)予以公布。供各地在医疗器械配置与采购工作中参考。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2011版第一批)说明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从2008年10月开始,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组织开展了两次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工作。第一次推荐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工作于2009年完成,并以国中医药办函〔2009〕116号文件公布了35个推荐中医诊疗设备名单。第二次中医诊疗设备推荐品目评估选型工作现已完成,现将其中的

166个品种的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入选产品排名不分先后。 二、评估选型工作采取厂商自愿申报方式,尽管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发布信息,仍有少数厂商未申报参与评估。 三、请各生产企业对各自的推荐品目中的设备开展更深入的临床观察和研究,我会将对推荐品目设备的有效性、操作性、安全性、售后服务、价格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开展评估调查,调查结果将作为下一批推荐品目筛选的重要依据。 四、各生产企业不得打着本推荐品目的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对于涉嫌虚假宣传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设备,将取消推荐品目资格。 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 二○一二年一月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2011版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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