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

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

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

(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

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但当一方或双方被给予信任时,也即被信任者承诺以后履约,这样一种承诺就叫“协议”。②

协议只能在容许深思熟虑的行动的基础上达成,因为协议要求立约者的意志,而意志则是深思熟虑之举。那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可能与动物达成协议,或馈赠给它们权利,或将它们的权利夺走的缘由。因而,协议所涉及的只是未来有可能的事情。没有人会受制于他在不可能的事情上的协议。

协议是受信任的一方与已经履约的另一方所达成的。即使这个承诺是用指涉

将来的言词作出的,但它与用指涉现在或过去的言词所作的承诺一样,都是指在未来某个时候要转让某种权利。因为履约最明白地表示了,履约方将另一方的言词看成是将在某个时候履约的意志的表达。就这种表示而言,被信任方也知道他是这样被理解的;既然他没有纠正这种理解,那他就是准备这样去兑现。因此,这种承诺(这样的承诺也是协议)就是他的意志的表示。也就是说,它们是他深思熟虑后所作的最后行动的表示。就这种行动而言,不兑现的自由已经失去了。因而,它们已经成为义务性的了——在自由结束的地方就是义务出现的地方。在公民社会中,会有人对双方施加强力,当一方可能不履约时,就可以强迫其履约。

但有两种情况可以使我们解除协议:履约和宽免。履约能解除协议,因为那就是我们的义务的范围;宽免能解除协议,因为施加义务的一方被看成通过宽免使我们转让给他的权利又回到了我们手中。

(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

被恐惧逼出来的协议是否有约束力,这个问题常常被人提及。例如,一个人为了求生与强盗订下了一个协议,答应第二天给他一千万美元的赎金,并且答应不去做会导致他入狱受审的事。这个协议具有约束力吗?有些时候,像那这样的协议应该被看成是无效的。但不能仅仅因为协议是在恐惧下订的就无效,否则就意味着人们赖以组成文明生活、制订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一个人服从于另一个人或一群人的统治就是因为恐惧相互残杀而促成的。实际上,一旦接受了好

处,而承诺的行为和内容是合法的话,协议就具有普遍的效力。在自然状态下,就赎回生命作出承诺,将自己喜欢的任何东西交给任何人甚至强盗,这种承诺应当是合法的。故而,为恐惧所迫而订的协议是有约束力的,除非某个民法通过宣布某种承诺是非法的而使承诺无法兑现。

但没有人会受任何这样的协议的约束,即他立下了协议也无法使他免遭死、伤或其他身体损害的威胁。因为每个人都有一种最高等级的恐惧,他把威胁他的这类损害看成是最坏的可能,而他出于自然的必然要尽可能免除这类恐惧。免除这种威胁被看成是他别无选择的行为。当一个人达到了这种程度的恐惧,可以肯定,他不是要通过逃避就是要通过战斗来保护自己。因为没有人会受缚于做不可能的事。所以,没有人有义务去接受他所遭到的死的威胁以及伤或其他难以承受的身体损害。

同理,一个人也不会为任何指控自己或某个一旦失去了就会恶化自己生活的人的协议所约束。因此,一个人不应被强迫去指控他自己。尽管如此,他仍可能在刑讯逼供下被迫在公开审判中作答。但这样的回答不应被当作证词,而只能作为进一步探询真相的手段。所以,无论他在刑讯逼供下作的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回答,再或根本不作回答,他的行为都应是正当的。沉默权由此而产生。

第二部分沉默权的适用

一、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与沉默权在美国实现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使沉默权在美国得以最终确立。沉默权成为美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早在196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洛伊诉霍根案中就已宣布,嫌犯的“非自愿供词”在州法院审判时应被视为无效。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涉案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未预先告知其有权免费得到一名律师,并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对米兰达进行审讯。因此,警察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这种供词应被视为无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米兰达被无罪释放。

在首席大法官沃伦亲自撰写的判决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犯罪嫌疑人,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名律师。”③这些源自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这有效地约束和限制了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并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正式建立起来。

二、沉默权制度确立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民主法制建设。从理论上讲,执法者犯罪的能力往往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如果政府无视正当法律程序,执法犯法,那么公民的自由和人

权都将无法得到保障。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并不可怕,因为它的首要前提是承认法律,而且法律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弥补。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最终会将民主法制彻底摧毁。

(二)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既包括了表达自由,同时也包括了不表达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也就是说,沉默权是一种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因其是否已经犯罪。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应予以保障。故而,沉默权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应同样适用。

(三)限制执法者的权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权力,任意迫害无辜群众,也使一些警察为了及时破案、邀功请赏,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的疲劳审讯、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保障了司法的正义性和公正性。

三、关于犯罪率与破案率的几个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拥有了沉默权,使警方破案出现了难题,破案成本也急剧增大。以美国为例,“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破案率为60%,而“米兰达告诫”出台后的几十年则降到了40%。④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的是,“米兰达告诫”出台后,警方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几乎降到了零。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是有制约的,即辩诉交易——以口供换减刑。

还应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建立以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主要精力由审讯转移到了刑事勘查和以高科技手段搜集证据之上,极大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与文明化。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从1993年开始,美国出现了刑事案件案发率的持续下降,这充分说明了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并不会使公共安全出现严重的损害,而影响公共安全的恰恰是经济和法制。

结语

从国际上看,沉默权已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予以确立,并写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联合国大会1976年12月26日通过)。就我国而言,沉默权在我国尚未正式确立,但其确立的一些基本条件则已经具备。同时就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来看,我国也确有使沉默权合法化的必要。近年来,就是否将沉默权合法化的学术争论已经展开。可以预见,沉默权制度最终会在中国予以确立。

浅论沉默权

浅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由来 许多人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美国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详,甚至把沉默权等同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其实,据有关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判决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但一提及沉默权却不能不提美国的沉默权,由其是将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推到极限的“米兰达规则”。1996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等四起案件一并进行了评议,于1966年6月13日由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如果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向他作上述的告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法庭作非法取证被排除。米兰达规则把英国17世纪确立并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为基本内容的“默示”的“审判”沉默权制度演变为“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从而使西方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颠峰”。

; (二)沉默权的概念 什么是沉默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本质领域的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的推论。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根据这一理论,沉默权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沉默权的外部因素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就沉默本身而言,沉默是一个人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状态;那么沉默权就是享有这种状态的权利。在司法活动中,沉默权就其表相而言,一方面表现为任何人有权在对他的审判中不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比如,如果一个问题是由某个试图发现一项罪行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是谁所为的人提出,那么任何人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都不构成任何犯罪,也不能因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成为相反的评论对象。有这两方面,让人们很容易感觉到沉默权是以消极的形式反对自证其罪的行为。但众所周知,美国总统克林顿因与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而被独立检察官穷追猛打,这一诽闻被众多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传遍世界各地,从诸多报道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哪家批露过:被传唤的克林顿因享有沉默权而拒绝回答检察官的提问。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一而再,再而三地传唤克林顿,他都规规矩矩地接受了询问,尽管他表现得颇不耐烦,但还是非常不情愿地逐一回答了检察官的提问。由此看来,在沉默权盛行的美国,即使贵为总统,也未必真的享有这种保持“不说话或者停止

沉默权

沉默权产生的原因,以及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方式分析 沉默权,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权利。野蛮及其他非人道方式强迫受刑事追究的人供认有罪,并以此方式获得相关证据的,该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沉默权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始立于英国,后通过确立“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推行,并逐渐影响到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沉默权是基于人格尊严应受尊重、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诉讼权利趋向平衡等理念应当事人主义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它对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程序性保障,其价值不容低估。 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什么人有权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保持沉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关于对沉默权制度的界定和划分: 一、默示沉默权制度和明示沉默权制度 通过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基本模式: 一种是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也可以译为“反对强迫性自证有罪”)的特免权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另一种是以“米兰达规则”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法律也没有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事前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后者则由法律对沉默权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据此,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默示沉默权制度,把后者称为明示沉默权制度。默示沉默权制度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第二是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规定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是以自愿性作为被告人供述的采用标准。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审判沉默权制度与审讯沉默权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过渡性”和“不确定性”。一个犯罪嫌疑人开始可能是以证人或潜在证人的身份被纳入侦查过程的;经过调查,他最后有可能转化为被告人,也有可能转化为证人或与案件无关的人。由此可见,我们在研究沉默权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体来说,一个可能犯有罪行的人在哪个诉讼阶段有权保持沉默,是在法庭审判中才有权保持沉默,还是从接受调查或审讯开始就有权保持沉默。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把沉默权的对象限定为被告人,或者说把沉默权限定在包括法官预审阶段的审判过程之中。至于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或者要求其像“证人”一样承担作证义务,或者笼统地规定侦查人员可以要求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回答问题。目前,中国法律已经在原则上确立了审判沉默权,但是没有承认审讯沉默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判中不承担证明责任,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目前,我认为在我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原因在于: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论被告人的沉默权 摘要: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原则与辩护原则一样,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便寻求控辩双方在程序上地位的平衡,来实现司法的公正。引入沉默权是我国法律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是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要求、是刑事诉讼国际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公正;控辩双方程序平衡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168-02 沉默权在国外从17世纪中期开始确立这一原则以来,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至今,西方社会的许多国家都在其国内法中吸收了这一原则,并且逐步将之完善。我国应如何对待这一制度呢?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作如下理论及实践上的探讨。 1沉默权定义 何谓“沉默权”呢?所谓沉默权是指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这种沉默的事实既不能依此做出相反的判断,亦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对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分析: 第一,享有沉默权的主体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这一主体资格表明只要刑事诉讼程序一经激活,那么被追诉指控的对象便切实的享有了这种权利,不论是在侦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庭对实体的审理过程之中,被追诉人均享有这种法律保护的权利。就象美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首次讯问的时候,有被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即规定在诉讼程序的开始被追诉人就享有了此权利。 第二,义务的主体指向进行讯问的司法人员:这里的司法人员包括公安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庭审过程中的审判人员以及监狱执行人员。 第三,行为方式表现为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被追诉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即其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司法人员不能采用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 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

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 (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 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但当一方或双方被给予信任时,也即被信任者承诺以后履约,这样一种承诺就叫“协议”。② 协议只能在容许深思熟虑的行动的基础上达成,因为协议要求立约者的意志,而意志则是深思熟虑之举。那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可能与动物达成协议,或馈赠给它们权利,或将它们的权利夺走的缘由。因而,协议所涉及的只是未来有可能的事情。没有人会受制于他在不可能的事情上的协议。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 【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 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 (一)沉默权缘起 “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 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因而,沉默权核心内容有三点:(1)被告知权;(2)沉默或辩解权;(3)不因而而致不利后果权[1]。 二、国内建立沉默权制度必要性 国内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虽获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国内却至今未建立沉默权制度,难免成为国内刑事诉讼法上一种遗憾。但沉默权制度建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1、国内宪法关于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原则主线法律根据 依照宪法第35条和第33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固然也应当涉及说话和不说话自由(沉默自由);又依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被追诉者与普通公民同样,亦有说话与沉默自由。2宪法是国家主线大法,是制定和执行其她各法母法,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依照宪法也应当增长沉默权内容。 2、沉默权制度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重要条件 诉讼公正一种基本规定,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2]。然而在实际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拥有强大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地位。沉默权存在虽然不能从主线上变化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相对于如实陈述义务而言,沉默权的确加强了被告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方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取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能力。 3、沉默权制度实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延伸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拟定有罪”。依照无罪推定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4、沉默权制度是进一步增进国内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需要

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是指人们有权选择不发表意见或选择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保护和维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首先,沉默权制度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每个人都应当拥有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有选择不表达的权利。沉默权让人们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保持沉默,而不必担心因为拒绝表达而受到惩罚或压迫。这个权利使得个体能够独立思考,自由选择是否发表意见,从而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其次,沉默权制度维护了个人的尊严。有时候,人们会遇到一些不公正或偏见的言论或行为,如果没有沉默权这样的制度,人们可能会感到被迫背离自己的价值观或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这对人们的尊严是一种伤害。有了沉默权制度,人们可以选择沉默,以保持自己的尊严,而不必被迫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选择,同时也能够免受他人的指责或责备。 此外,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人们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如果每个人都强制发表意见,可能会导致争执和冲突。而有了沉默权制度,人们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分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同时,沉默权制度也鼓励个人独立思考,促进了自由思想和创新。 然而,沉默权制度也需要有合理的限制。在一些情况下,人们

的沉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如在紧急情况下不发出警报或在关键决策时不发表意见。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沉默权进行限制,以免给他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总之,沉默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沉默权,同时也要注意该权利的限制,以确保其在社会中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论沉默权

沉默权的必要性 前言 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特别是在欧美影视节目中经常的出现,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以及沉默权与我国司法体制中一贯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审讯原则的矛盾,一直还存在着争议。本文将从沉默权的概念、产生历史、在西方实施的情况、以及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来分析沉默权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如实供述 (一) 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这一项制度,其实我们的国民已经从港台影视剧中能够体验,当警方决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时,要采用“简短的警戒词”对其警戒,再进行问话和盘问。即警方盘问嫌疑人时,事先要对嫌疑犯复述“简短的警戒词”,告知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凡是在警戒后的答语,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①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 (二) 历史上,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件有“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和“米兰达的忠告”,特别是发生在1966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件可以说对于沉默权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具有里程碑的作用。1963年3月3日,美国一青年米兰达劫持一名18岁女孩,将其强暴后放走,女孩随即报警,警察将米兰达抓获。在警察的讯问下,米兰达写了供述书,承认其劫持了女孩并将其强暴,之后,法院依其供认书认定其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在写供诉书时,警察没有告诉他,供认书将来可能作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最后,米兰达无罪释放。能过这个判例,确定了一项重要的程序规则,即米兰达忠告规则(Miranda Rule)。这条规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前应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供述将来可能成为对你不利判决的依据。”给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并不等于被告人不陈述。不管是否有沉默权,世界各国的大多数被告人都在陈述;沉默权的重要性在于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不要求其必须陈述,而是强调陈述的自愿性。而在司法的实践当中,沉默权并没有降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率。 最初美国警察对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十分反感,但当他们发现:在给予了米兰达警告之后,若被告仍做出了有罪的供诉,由于该供诉是自愿做出的,那么它的证明力要比其他证据大许多。于是,美国警适应了这一规则,并成为此规则的实际拥护者。 但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是有制约的。美国在刑法上首先规定,如实供诉的被告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其次,陪审团强迫证人作证的权利和检察官强行搜查的权利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上两点的结合是对沉默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英国也于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是否可以给被告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概念及内涵。 沉默权也被称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拒绝作证的特权。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尊严的前提下,保证供述的自愿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人没有义 务提供可能对控方或法院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方不得以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 式强迫被告人就案件事实陈述或提供证据;第二,被告有权拒绝回答检察官的讯问,并在 讯问中保持沉默。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嫌疑人、被告 人行使这项权利,因此不允许对犯罪进行推断。第三,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作出对自己 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时出于他的真实意愿作 出的。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陈述作为终局裁决的依据,该陈述不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是 在外部胁迫压力下作出的。 二、我国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不良现状及根源。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一直把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实事求是”作为证据法的 唯一理论基础,我国大多数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否定“沉默权规则”的合法性,忽视了被 告人自由供述的意志决定和选择。沉默权规则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最初要求司法 机关不得强迫被告人对自己作出陈述,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或故意作出虚假陈述而迫使被 告人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这一规则尚未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到公开承认和 实施。相反,它也受到了遏制和阻止。当然,这可能是我们的理论家和立法者对辩证唯物 主义认识论的片面理解造成的。他们认为,被告人的沉默权与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基础”的原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我们的立 法者只会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嫌疑人接受调查人员讯问时应如实回答。立法者指出,西方 国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的沉默权,但沉默权与无罪推定一样是不正当的。我 们怀疑刑讯逼供是严格禁止的,但嫌疑人对调查人员非常怀疑。 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罪重就罪重,罪轻就罪轻,是否坦白,是衡量有无悔过表现的一把尺子,坦白可以从宽。”很明显,如果允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 人员讯问时保持沉默的话,那么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都将难以为侦查人员所得到。尤其是在嫌疑人有罪供述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将难以得到及时有 效的揭示。这显然违背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依据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准则。相反,犯罪 嫌疑人对于自己是否实施犯罪、如何实施犯罪是最清楚的,他本身是犯罪证据最丰富的源泉。有罪的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将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发现案件事实,打击犯罪,无罪的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则有助于司法机构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防止发生错误。因此,否定沉默权规则,确立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在我国是有其深刻认识论的理论基础的。 三、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现实意义。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至关重要。沉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权利。制度确立的重要性在于能够保障少数意见的表达,避免暴力和冲突,增强社会稳定性,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保障少数意见的表达能够让不同声音都能被听到,避免出现极端和暴力的行为。而多元文化的发展也需要沉默权制度的支持,让各种文化和观点都有表达的空间。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必要的,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少数意见、暴力和冲突、社会稳定性、民主决策、多元文化、必要性、保障、提高、促进、总结。 1. 引言 1.1 概述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保障少数意见的表达,避免暴力和冲突,增强社会稳定性,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同时也可以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民意多元化、社会 多样性也日益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沉默权制度,成为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只有在法律和制度的保护下,每个人才能自由行 使自己的沉默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会受到恐吓、打压和歧视。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社会正义、促 进人类文明的重要举措。 1.2 定义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个体在特定情况下选择保持沉默或不表达意见的一种 权利。沉默权是民主社会中个体自由表达和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表达自主意志和选择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沉默权被认为是个体自由和尊严的体现,是保护个人权利和多元 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 沉默权的含义涵盖了个体拥有自主选择表达意见或保持沉默的自由,不受外部强制或操纵的影响。这种权利旨在保障个体在面对争议 或不同意见时能够自主决定如何行使表达权利,而非被迫或受到压制。在沉默权的框架下,个体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判断选择是否表达意见,这种自主选择的权利是个体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制度确立的重要性在于明确规定和保障沉默权的行使范围和条件,使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维护。只有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才能 有效保护个体的沉默权,防止其被侵犯或剥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 保障个体自由和尊严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民主社会公正和和谐的重 要机制。

论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论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论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 摘要沉默权是一项具有充分道德基础的个人权利,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应拥有不自证其责的沉默的自由.本文以沉默权的产生及其限制为基点,从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有限性、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的要求、当事人与证人法律地位的天然区分、事实探 知的相对性、以及民事诉讼的本质与法院事实探知权的最小化 五个进路,论证了民事诉讼中沉默权确立的理由. 关键词沉默权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 我国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政策随着沉默权的提出和初步认同而逐渐消解.但作为文化层面的“强制坦白”情结仍挥之不去,坚定地眷恋于警察、检察官乃至法官心间.在司法实践中,这项政策则被人们戏称为“坦 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意味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无权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发落,却以欺诈性手段令被告自白.而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类似情形,可谓“实话实说,承担责任;拒不承认,没有责任.”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是否可要求当 事人坦白从宽呢这一问题初看似乎具有游戏性质,但深究下去,却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话题.它涉及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拥 有沉默权;自认在诉讼证明中的地位;民事诉讼对私权的保护 应由主张的当事人证明,还是被主张的当事人自认,或法院代表

国家要求当事人坦白,或当事人基于良心陈述真情而求得坦白从宽;法官事实发现职权的限度;诉讼理念是追求绝对真实还是 相对真实等.本文拟从沉默权的产生及其限制切入,提出在民事 诉讼中,当事人亦应拥有不自证其责的沉默权. 一 沉默权渊源于英国刑事诉讼,英国早期有一句法谚:“任何人皆无控告自己之义务”.最早承认沉默权的判例是17世纪利 尔伯恩一案.在该案中,利尔伯恩被控走私煽动叛乱的书籍,但他否认犯罪,并在审理中以不自我伤害为由拒绝宣誓和供述,因此 被判罪名成立.英国上议院撤销了对利尔伯恩的判决,禁止在刑 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作证. 美国在米兰达案件中,确认了刑事调查中被调查人享有沉默权.调查人员在询问前应提醒被询问人其享有沉默权,即被询问 人享有拒绝回答之权利,他的任何话或者行为都将作为呈堂证供,此为米兰达规则.未遵守米兰达规则而取得的证据,为不当获取 之证据.无逮捕权的调查人员进行询问所取得的证据亦属不当获取.违背自愿原则的自认予以排除,如受暴力等行为影响等不可 靠的自认一概排除.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 篇一:浅论沉默权 浅论沉默权 作者――刘长全* 【摘要】沉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其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权。但它也是一项充满争议的制度。而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此项制度,更是近几年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刑讯逼供 【Abstract】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modern legal system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t is a criminal suspect, accused of a major litigation rights, the right to defense is the real basis of lies, restricting the right of the state public power. But it is also a very controversial system. And whether Taiwan should establish such systems, but also a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recent years circle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bu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njunction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Privilege of silence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沉默权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确立沉默权规则,并将其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正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随着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否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支持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加以浅要论述。 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 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和自然权利,最早是在英国确立的。16世纪英国国王利用星座法庭和高等法庭强制推行宗教和政治统治,审判采用“依职权宣誓”的审判制度。沉默权由主张取消“依职权宣誓”的人士提出,并逐步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17世纪,依职权宣誓与沉默权之争演化为法院及王室与议会的斗争,而“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对沉默权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时,星座法庭指责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并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而李尔本否认犯罪并拒绝进行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宣誓作证。

论沉默权制度-最新文档资料

论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受处罚和威胁,并且通过沉默的方式拒绝回答讯问的权利。这个权利与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得自证其罪”的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但由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慢,无论是在公民意识还是在整个制度管理上都面临着一定的在阻碍,这个制度既迫切又紧要。如何能够在进行文明法治的前提下还能提高办案能力,这还需要我们的不断摸索与实践。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的定义都有所差别,我相信我们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也能够将中国特色与沉默权制度做一个有效的结合。 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现状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沉默权制度。但是在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类似的法律条约一一“不得自证其罪”的提出。根据第50条内容规定:“严 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将沉默权直接加入进去,但是这个规定中融入了沉默权的核心思想,与沉默权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并没有设立沉默权制度。在“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中的含义是指“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做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个制度的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沉默权的相关思想上有了新的突破。

二、沉默权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一)沉默权制度的优点分析 1. 有利于建立现代文明刑事诉讼形式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需要从暴力逼供渐渐往文明诉讼的方向发展。在现代的法治诉讼模式中与以往的暴力式纠问不同。由于我国目前诉讼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地位悬赏较大。这个过程中,沉默权制度能够加强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平等的关系。沉默权制度的能够平衡这样的差异悬殊,这样也能够让审判官站在平等的角度上发现公平判决。 2. 有助于实现程序公平沉默权制度对于实现程度公平起到了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对效力有要求,更对公平公正有要求。沉默权制度的简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嫌疑人、被告方人权的尊重。 3. 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体现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该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分为在在法庭上拥有申诉辩论的权利,也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二)沉默权制度的缺点 1. 拉长诉讼时间采用沉默权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方故意拖延 诉讼时间。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的进程,也加大了查案难度。特别是对于犯罪分子,侦查机关不能够及时的对他进行惩罚。 2. 诉讼费用的增加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参加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在当今中国,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我作为正方的第一辩手,将从个人自由的角度出发,阐述我们的观点。首先,沉默权是维护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个人自由被广泛认同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沉默权作为个人自由的表现形式,应该被尊重和保护。个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发表言论,无论是出于个人原因、意见不足或其他各种原因,个人均应享有沉默的权利。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言论自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意见的交锋和社会冲突的加剧。如果个人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不强迫其发表立场,将能够减少政治、宗教、种族等各类冲突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明确沉默权有助于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因为表达某些立场而受到社会或个人的威胁,甚至遭受报复。明确沉默权将能够为个人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让他们在免受压力和威胁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安全和隐私。 综上所述,基于个人自由、减少社会冲突以及保护个人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场关于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辩论赛。作为正方的第二辩手,我将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从法律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 首先,立法明确沉默权能够为个人提供法律保障。在当前法律体系下,对于沉默权的保护尚不明确,个人在遭遇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常被强制要求发表立场或意见。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确保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其选择沉默的行为得到充分保护,避免了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明确沉默权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在言论自由不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部分人可能因为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立场而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将失去了社会中多样性的声音和观点,无法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鼓励人们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最后,明确沉默权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布的文件,沉默权应该被看作是与言论自由相辅相成的基本权利。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应该有权选择保持沉默,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人权标准。 综上所述,从法律保障、社会发展和国际人权标准的角度,我们坚信在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谢谢! 正方辩词三辩发言稿:

论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 论沉默权制度 摘要:沉默权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在引起国内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的同时,被各界人士广泛关注沉默权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时缄默不语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其基本人权,抑制刑讯逼供 关键词:沉默权自证其罪刑讯逼供 一、沉默权制度的概述 1、沉默权制度的概念 沉默权,“沉默权的界定应当是被追诉者对追诉者发问享有缄默不语的权利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内容,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有学者将沉默权分为明示沉默权和默示沉默权 明示沉默权,“又可称为‘明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使用了沉默权的字眼,并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就采用了明示的沉默权制度”i 默示沉默权,“又可称为‘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就是说,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德国、日本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凡受刑事指控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ii 在西方学者的观念中,沉默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是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者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人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犯罪嫌疑

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的基本含义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白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白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白陷于罪的问题。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白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二、沉默权的起源与演变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白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1912年首次制定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告知语为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向被拘禁的嫌疑人讯问,所取得的供词便有可能被法庭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尽管英国的〈〈法官规则》并非议会制颁的法律,但由于它是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集体制作的,作为指导法庭审判程序的指南,其限制警察在审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大家好! 我们代表正方立场,谈论的话题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我们认为,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面临无数次强制性询问和不合理的拘留,这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还可能导致各种不公正的问题。通过立法明确沉默权,可以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沉默权可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公正法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而沉默权的存在可以确保调查和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果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审讯时,明确规定了沉默权,就能消除不必要的强制性供词,防止不公正的判决和错判发生。 最后,沉默权还能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当人们知道自己有沉默权,并且这个权利会被司法机关尊重时,他们会更加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这将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加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因为这可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我是正方的二辩,我将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的理

由。 首先,沉默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明确规定沉默权可以防止调查者的滥权行为,避免过度采取强制手段,使得调查人员更加依法行使权力。此外,在审讯过程中,疑犯如果拥有沉默权,律师和辩护人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确保案件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沉默权对于个人自由与尊严的保护至关重要。任何人都有权拥有个人隐私和自由,沉默权的存在可以阻止非法询问,维护个人的尊严。没有沉默权,个人在面对调查时常常会感到被迫于被捕人员求证或自证其无罪的窘境,丧失了自由的权利。 再次,明确沉默权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如果被审讯者拥有沉默权,就可以避免虚假供词和冗余的问答,减少无效的审讯时间和资源开销。这有助于法庭更快、更准确地获取证据,保证司法过程的高效公正。 最后,明确沉默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一些情况下,弱势群体往往更容易成为审讯的对象,而给予他们沉默权可以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防止不必要的侵害和不公正的对待。 综上所述,明确沉默权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护个人自由与尊严、提高司法效率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非常重要。因此,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谢谢。 正方辩词三辩发言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 我是正方的三辩,接下来我将继续陈述当今中国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VS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一辩反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一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的确存在,但是它在现有法律中已经被充分保障。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其中就包括了沉默的权利。因此,我们无需再立法明确沉默权。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例如,如果明确规定了沉默权,那么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是否沉默不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这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争议和纠纷,给司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明确沉默权也可能给某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例如,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沉默权来逃避审判,甚至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二辩反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二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虽然是一种权利,但是它也需要在一定的情境中被限制。例如,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虽然有沉默的权利,但是如果他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那么法庭有权利对他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一些人提供不必要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其次,明确沉默权可能会对一些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如果明确规定了沉默权,那么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知情权、证言权等其他权利的行使。这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利的平衡性都是不利的。 最后,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利用沉默权来逃避审判,甚至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三辩反方辩词: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反方三辩,我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立法明确沉默权。 首先,沉默权虽然是一种权利,但是它需要在一定的情境下被限制。例如,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虽然有沉默的权利,但是如果他拒绝回答法庭的问题,那么法庭有权利对他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明确沉默权可能会给一些人提供不必要的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 其次,明确沉默权也可能会对一些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如果明确规定了沉默权,那么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影响到公民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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