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

【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

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

(一)沉默权缘起

“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

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因而,沉默权核心内容有三点:(1)被告知权;(2)沉默或辩解权;(3)不因而而致不利后果权[1]。

二、国内建立沉默权制度必要性

国内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虽获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国内却至今未建立沉默权制度,难免成为国内刑事诉讼法上一种遗憾。但沉默权制度建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1、国内宪法关于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原则主线法律根据

依照宪法第35条和第33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固然也应当涉及说话和不说话自由(沉默自由);又依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被追诉者与普通公民同样,亦有说话与沉默自由。2宪法是国家主线大法,是制定和执行其她各法母法,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依照宪法也应当增长沉默权内容。

2、沉默权制度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重要条件

诉讼公正一种基本规定,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2]。然而在实际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拥有强大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地位。沉默权存在虽然不能从主线上变化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相对于如实陈述义务而言,沉默权的确加强了被告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方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取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能力。

3、沉默权制度实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延伸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拟定有罪”。依照无罪推定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4、沉默权制度是进一步增进国内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需要

规定沉默权是国内刑事诉讼模式转变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要解决实体问题是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多数涉及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而国家设立专门公诉机关,积极追究刑事犯罪。为了追究犯罪,国家赋予侦察机关采用强制办法,限制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调查取证等权利。为了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诉讼地位,就必要也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应诉讼防御性权利。第一可为自己辩解,第二可以防止对方越权侵犯[3]。

5、与国际接轨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

尽管沉默权制度发展面临变革和挑战,许多国家采用了限制沉默权办法,但限制并非取消,它在刑事诉讼领域积极作用至今仍是多数国家共识。

6、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并解除警察暴力

面对现实国情,国内刑事诉讼中一种突出问题就是刑诉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在侦查阶段,警察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就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回答与事实相符合,如果警察不相信犯罪嫌疑人回答是事实,而这个事实只是警察主观以为,有或没有还需大量证据来阐明,她就完全也许采用某些非法办法使犯罪嫌疑人说出警察因此为“事实”。这不是说所有警察都是这样,但由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屡屡见报,这足以证明有一某些警察是这样。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权利,成果就会大大变化[4]。

三、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沉默权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默示沉默权制度及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默示沉默权制度重要由《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详细规定构成。从这些法律条文及其内涵立法精神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可以保持沉默,即应当享有沉默权,但是其还存在明显缺陷,重要体当前:

1、在以自愿性作为被告人供述采信原则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了禁止以非法办法收集证据,却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办法收集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就为非法收集证据进入定案留下了活动空间,同步也为刑讯逼供开了以便之门。

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她非

法办法收集证据”。虽然从法理上可以理解为“被告人不被逼迫自证其罪”[5],但是,由于文字表述上不是显而易见,因而不易为人们所理解。

3、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证明责任是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文字上没有直接反映出来,即没有直接规定证明责任承担者,使某些人误解,人民法院也承担证明责任,凡此均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沉默权制度

1、借鉴外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经验,建立有限制沉默权制度。在建立沉默权制度时,应当充分参照外国沉默权制度经验,吸取其先进某些,在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时,也要考虑到加强对犯罪控制能力,从而使两者达到一种最佳协调点,力求使国内沉默权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2、以立法形式确立沉默权制度,同步规范完善讯问疑犯程序和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尽快贯彻实行。

3、立足于国内国情与现状

沉默权作为当今司法制度不可缺少一项内容,其实行更不也许一蹴而就。咱们必要面对不尽如人意法制环境,相对滞后侦破能力,远不能适应需要律师队伍和公众法律意识偏弱现实,加之老式司法观念影响之大,沉默权制度一步到位是不也许实现。因而,建立沉默权制度,必要充分考虑国内国情与现状。

(三)沉默权限制

在沉默权规则之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肯供述而始终沉默,在一定限度上会影响指控和定罪效率,特别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并滥用,“打死我也不说”,案件就无从侦破。

因而,国内在确立沉默权制度同步,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限度限制。针对国内现状,考虑到公共安全,本人以为应将如下几种犯罪作为例外状况而限制沉默权行使。

1、贪污、贿赂犯罪。此类犯罪主体多为党政官员,掌握着解决公务权力,基于这些权力,她们在社会上处在优势地位。规定此类人承担与其权力相适应职责之外更多义务也是合理,

这种义务涉及廉洁义务,即规定其因贪污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享有沉默权,必要说出事情真相。实践中,此类犯罪主体都是有职权人物,大都具备一定文化限度和令人羡慕职业、职务或社会地位,活动范畴广,活动能力强,社会关系网多,作案前有准备,作案后有对策,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常干扰侦查活动,她们往往使权钱交易发生在合法执行公务中,使侦查取证困难。

2、有组织团伙犯罪。有组织团伙犯罪具备人数多、组织严密、构造稳定、管理规范、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甚至直接危及到国家政权。因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以规定证人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共犯和知情者如实作证义务,回绝作证应予惩罚。

3、公共安全及急救犯罪。对不及时讯问并获取供述就也许导致公共安全重大危害,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提供受害人所在场合就也许危及被害人安全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此类案件涉及危险品下落不明投毒、枪支弹药、爆炸品犯罪;能引起一系列伤害事件政治谋杀犯罪;可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绑架犯罪等。

以上例外状况沉默权合理限制使用,前提必要是发现了关于人员也许是犯罪嫌疑人相应证据。对于浮现例外状况,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回绝合伙,那么她沉默权应作为对其不利推断,其沉默行为自身应被刑法处置。只有进行了这些合理限制,沉默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可以在不给社会导致较大冲击状况下得到履行。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背景及执法环境。在实行由偏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转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个司法工作主题[6]。在吸取西方先进、科学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合理要素,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咱们应当发扬与时俱进创新精神,不断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沉默权制度,为实现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目的,创立出能让世人耳目一新刑事司法制度。

作者:马永久,男,甘肃金塔县人,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中专讲师职称,历任电视中专法律专业教学工作。

文参照献:

1、孙长永:《沉默制度基本内容研究》,《诉讼法论从》第4卷,.6.2 ) 2 、

郭志媛:《论沉默权》,《刑事诉讼法专论》,.12

3、夏继松:《试论沉默权制度在国内限制合用》,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1期第2卷。

4、《沉默权立法思考》作者:施国明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学报

5、《再谈沉默权》作者:宋英辉

6、《综述:你有权保持沉默?——沉默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处:05月13日北京晚报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看电视或电影中,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但背后的权利我们是否真的了解。似乎这是沉默权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远非如此。必须通过对沉默权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才能对沉默权制度真正的价值有所了解。 一、沉默权的由来及发展 沉默权是建立在沉默权制度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沉默权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大放异彩却在美国。在英国追溯到李尔本案件,1639年英国王室特设的法院—星座法院在审理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案中强迫其宣誓作证,被其拒绝。后来星座法院以其藐视法庭为由,对其施以处罚。1641年李尔本在英国议会上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最终得到议会的支持。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的成文法在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后来沉默权制度又在《警察刑事证据法》、《法官规则》中得到肯定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在美国,1966的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的这一案件作出了一个意义深远的裁决,这一判决无疑成为美国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1963年,一个二十三岁的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为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而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讯问。在讯问前警察没有告

诉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受教育的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①。在警察的讯问中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最后在供词上签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供词,作为指控米兰达犯罪的证据。米兰达的律师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米兰达的证词是无效的。但最后,陪审团认为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徒刑。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最高院推翻了地方的裁决,理由是在讯问前,警察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后来,美国最高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第一,要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第二,要告诉嫌疑人他们的供联盟词可能用于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嫌疑人有权要求在审讯他们时律师在场。第四,如果嫌疑人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们指定一名律师。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综上,沉默权制度含义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提供任何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义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不得采取任何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犯罪的供述或证据。第二,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缄默不语的权利,并且,在讯问前,警官、检察官或法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权利。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案件事实有选择的作出对

浅论沉默权

浅论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由来 许多人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美国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详,甚至把沉默权等同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其实,据有关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判决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但一提及沉默权却不能不提美国的沉默权,由其是将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推到极限的“米兰达规则”。1996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等四起案件一并进行了评议,于1966年6月13日由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如果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向他作上述的告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法庭作非法取证被排除。米兰达规则把英国17世纪确立并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为基本内容的“默示”的“审判”沉默权制度演变为“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从而使西方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颠峰”。

; (二)沉默权的概念 什么是沉默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本质领域的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的推论。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根据这一理论,沉默权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沉默权的外部因素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就沉默本身而言,沉默是一个人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状态;那么沉默权就是享有这种状态的权利。在司法活动中,沉默权就其表相而言,一方面表现为任何人有权在对他的审判中不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比如,如果一个问题是由某个试图发现一项罪行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是谁所为的人提出,那么任何人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都不构成任何犯罪,也不能因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成为相反的评论对象。有这两方面,让人们很容易感觉到沉默权是以消极的形式反对自证其罪的行为。但众所周知,美国总统克林顿因与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而被独立检察官穷追猛打,这一诽闻被众多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传遍世界各地,从诸多报道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哪家批露过:被传唤的克林顿因享有沉默权而拒绝回答检察官的提问。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一而再,再而三地传唤克林顿,他都规规矩矩地接受了询问,尽管他表现得颇不耐烦,但还是非常不情愿地逐一回答了检察官的提问。由此看来,在沉默权盛行的美国,即使贵为总统,也未必真的享有这种保持“不说话或者停止

沉默权

沉默权产生的原因,以及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方式分析 沉默权,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权利。野蛮及其他非人道方式强迫受刑事追究的人供认有罪,并以此方式获得相关证据的,该证据无效,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沉默权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始立于英国,后通过确立“米兰达规则”在美国推行,并逐渐影响到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沉默权是基于人格尊严应受尊重、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诉讼权利趋向平衡等理念应当事人主义的内在要求而产生的,它对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的程序性保障,其价值不容低估。 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什么人有权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保持沉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外学者对沉默权制度的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或司法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被告人有权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第三,司法机关不得以刑讯或其他方式强迫被告人坦白或供述罪行;第四,侵犯被告人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能在审判中采用为证据;第五,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关于对沉默权制度的界定和划分: 一、默示沉默权制度和明示沉默权制度 通过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沉默权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基本模式: 一种是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也可以译为“反对强迫性自证有罪”)的特免权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另一种是以“米兰达规则”为表现形式的沉默权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法律也没有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事前明确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沉默权,但是从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后者则由法律对沉默权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和执法人员必须事前告知。据此,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默示沉默权制度,把后者称为明示沉默权制度。默示沉默权制度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第二是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规定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三是以自愿性作为被告人供述的采用标准。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制度的前提条件。 二、审判沉默权制度与审讯沉默权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过渡性”和“不确定性”。一个犯罪嫌疑人开始可能是以证人或潜在证人的身份被纳入侦查过程的;经过调查,他最后有可能转化为被告人,也有可能转化为证人或与案件无关的人。由此可见,我们在研究沉默权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体来说,一个可能犯有罪行的人在哪个诉讼阶段有权保持沉默,是在法庭审判中才有权保持沉默,还是从接受调查或审讯开始就有权保持沉默。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把沉默权的对象限定为被告人,或者说把沉默权限定在包括法官预审阶段的审判过程之中。至于作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或者要求其像“证人”一样承担作证义务,或者笼统地规定侦查人员可以要求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回答问题。目前,中国法律已经在原则上确立了审判沉默权,但是没有承认审讯沉默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判中不承担证明责任,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目前,我认为在我国应该引进沉默权制度。原因在于:

论沉默权

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该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就此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本文作者将从自然法基础方面对沉默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进行论述,并对一些现实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 第一部分沉默权的理论基础 一、自然法的基本法则 人是自然平等的,不分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或身体等任何区别。但就自然状态而言,所有人都有危害他人的意愿,这源于人天性上的贪恋,或是意见上的分歧。冲突,或是战争在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人同时又是趋利避害的,而在各种自然的“害”中的“至害”就是死亡。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并不是荒诞不经的,也是不应受到指责的。可以看到,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而各项自然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就是生命权。 显而易见,永久的战争与人类的保存或是个人的保存是不相容的。由此,可以得出自然法的基础,就是:当和平可得的时候就寻求和平,当和平不可得时,就在战争中寻求救助。从这条基本的自然法中可以得出:所有的人必定无法维持

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必须转让或者放弃某些权利。因为如果所有人都坚持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的话,那就必定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人去攻击另一些人,而后者又会对前者进行反抗。他们这样做都是为权利所驱使的,战争也由此而来。因此任何人如果不想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那就是在做有违和平的事,换言之,他们的行为是有违自然法的。 二、有关协议的几个问题 (一)协议的自然法理论 放弃权利有两种情况:或者简单地放弃,或是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转让他们权利的行为叫做契约。①在每一个契约中,或者是双方立刻按照他们约定的那样去做,以至于谁也没有对另一方给予信任;或者是一方履约了,而另一方被给予了信任;或者谁也没有履约。当双方立刻履约时,契约随着这种履约而终止。但当一方或双方被给予信任时,也即被信任者承诺以后履约,这样一种承诺就叫“协议”。② 协议只能在容许深思熟虑的行动的基础上达成,因为协议要求立约者的意志,而意志则是深思熟虑之举。那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可能与动物达成协议,或馈赠给它们权利,或将它们的权利夺走的缘由。因而,协议所涉及的只是未来有可能的事情。没有人会受制于他在不可能的事情上的协议。

浅谈我国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样本

浅谈国内沉默权制度设立 【内容提纲】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权利。它具备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构造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作用。没有沉默权权利体系是不完备权利体系,该制度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已经确立了。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浅述,并联系国内详细司法实际,阐述在国内设立沉默权重要意义。 【核心词】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完善制度 在欧美警匪片中,警察在铐住犯人时所念那套家喻户晓说词大意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一切也许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证词”。这套说词就是知名“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重要体现。 一、沉默权概述 (一)沉默权缘起 “米兰达警告”来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一种18岁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她供词作为开庭时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她有保持沉默权利,而她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她说如果事先告诉她有沉默权,她是不会供认。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供词在法庭审判中无效,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诞生。 (二)沉默权性质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回绝回答,不因而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是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人员讯问时有保持沉默权利。同步,沉默权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构成某些,是一项无罪推定重要内容。

(三)沉默权内容 沉默权最核心内容就是对于讯问保持沉默权利,但为了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就必要一方面享有被告知权,否则,权利主体主线就不懂得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如何行使?因而,被告知权隐含在沉默权之中。另一方面,既然是权利,那么权利主体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并且不因行使权利而致不利之后果,这是权利本质所决定。因而,沉默权核心内容有三点:(1)被告知权;(2)沉默或辩解权;(3)不因而而致不利后果权[1]。 二、国内建立沉默权制度必要性 国内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虽获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国内却至今未建立沉默权制度,难免成为国内刑事诉讼法上一种遗憾。但沉默权制度建立,已成为一种必然。 1、国内宪法关于规定,是确立沉默权原则主线法律根据 依照宪法第35条和第33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固然也应当涉及说话和不说话自由(沉默自由);又依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被追诉者与普通公民同样,亦有说话与沉默自由。2宪法是国家主线大法,是制定和执行其她各法母法,因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依照宪法也应当增长沉默权内容。 2、沉默权制度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重要条件 诉讼公正一种基本规定,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2]。然而在实际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拥有强大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地位。沉默权存在虽然不能从主线上变化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相对于如实陈述义务而言,沉默权的确加强了被告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方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取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能力。 3、沉默权制度实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延伸 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拟定有罪”。依照无罪推定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4、沉默权制度是进一步增进国内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需要

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制度是指人们有权选择不发表意见或选择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保护和维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首先,沉默权制度保护了个人的自由。每个人都应当拥有表达自己思想和意见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有选择不表达的权利。沉默权让人们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保持沉默,而不必担心因为拒绝表达而受到惩罚或压迫。这个权利使得个体能够独立思考,自由选择是否发表意见,从而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其次,沉默权制度维护了个人的尊严。有时候,人们会遇到一些不公正或偏见的言论或行为,如果没有沉默权这样的制度,人们可能会感到被迫背离自己的价值观或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这对人们的尊严是一种伤害。有了沉默权制度,人们可以选择沉默,以保持自己的尊严,而不必被迫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选择,同时也能够免受他人的指责或责备。 此外,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人们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如果每个人都强制发表意见,可能会导致争执和冲突。而有了沉默权制度,人们可以选择保持沉默,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分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同时,沉默权制度也鼓励个人独立思考,促进了自由思想和创新。 然而,沉默权制度也需要有合理的限制。在一些情况下,人们

的沉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如在紧急情况下不发出警报或在关键决策时不发表意见。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沉默权进行限制,以免给他人带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总之,沉默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沉默权,同时也要注意该权利的限制,以确保其在社会中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

沉默权制度我国尚未建立沉默权制度之原因评析 沉默权是指被刑事追诉之人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这项权利在有关的国际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通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随着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障理念的发展,沉默权制度逐渐被世界很多国家借鉴和吸收,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我国一直没有确立沉默权,这其中包含了很多原因。 一、人权保障观念缺失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强权社会,传统的社会基础导致个体权利意识的缺失。而且,法在我国封建时期是统治者用来维护自身封建统治和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工具,诉讼所要实现的目的则是发现犯罪、惩治犯罪。法律凌驾于人民之上,统治者则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淡化,法律被打上深深的义务烙印,导致沉默权没有滋生的土壤。另外,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更多的是强调国家和集体本位主义理念,强调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国家、集体利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恢复,法律慢慢地在人民心中重新树立起了威信,但国家本位观的思想仍深刻影响这我们,导致了个体权利保护的弱化。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一直是“国家本位观”。而沉默权的理念背景是市民社会观,沉默权只有在个人本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能生根发芽。在这样的一种理念背景下,个体的权利意识极度缺乏,沉默权的理论的产生则更是没有依托。 二、传统诉讼模式影响 沉默权制度与当今世界司法民主的运动目标和无罪推定诉讼原则紧密相连,无罪推定以及确立沉默权则是近现代法制民主化的必然。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控人被假设有罪,法官集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主宰全部审判过程,双方当事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几乎没

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沉默权的含义 在香港的警匪电影中常常看到这样的镜头,当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嘴里便念念有词:“从现在起,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都将被作为呈堂证供……”这句套话,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了,这个例子体现了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二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的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他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其次,确立沉默权是防止冤狱的需要。由于被诉追者享有沉默权,为诉追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诉追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其次,设立沉默权是抑制传统诉讼模式弊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就不得对受追诉的人课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

10.论米兰达规则与中国式沉默权制度

论米兰达规则与中国式沉默权制度 摘要 沉默权制度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已经广泛推崇和应用,但我国因为国情、传统习俗和宗教信仰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一直未曾建立沉默权制度。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沉默权制度引起了法学和司法实践界激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分析米兰达规则,结合中国本土的文化,对在中国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吸取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制度的优秀之处,再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 (一)沉默权的界定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又有"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正像美国于1966年通过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那样,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 (二)西方沉默权的起源于演变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至关重要。沉默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权利。制度确立的重要性在于能够保障少数意见的表达,避免暴力和冲突,增强社会稳定性,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保障少数意见的表达能够让不同声音都能被听到,避免出现极端和暴力的行为。而多元文化的发展也需要沉默权制度的支持,让各种文化和观点都有表达的空间。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必要的,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少数意见、暴力和冲突、社会稳定性、民主决策、多元文化、必要性、保障、提高、促进、总结。 1. 引言 1.1 概述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保障少数意见的表达,避免暴力和冲突,增强社会稳定性,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同时也可以促进多元文化的发展。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涌现,民意多元化、社会 多样性也日益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沉默权制度,成为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只有在法律和制度的保护下,每个人才能自由行 使自己的沉默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会受到恐吓、打压和歧视。 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社会正义、促 进人类文明的重要举措。 1.2 定义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个体在特定情况下选择保持沉默或不表达意见的一种 权利。沉默权是民主社会中个体自由表达和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表达自主意志和选择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沉默权被认为是个体自由和尊严的体现,是保护个人权利和多元 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 沉默权的含义涵盖了个体拥有自主选择表达意见或保持沉默的自由,不受外部强制或操纵的影响。这种权利旨在保障个体在面对争议 或不同意见时能够自主决定如何行使表达权利,而非被迫或受到压制。在沉默权的框架下,个体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判断选择是否表达意见,这种自主选择的权利是个体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 制度确立的重要性在于明确规定和保障沉默权的行使范围和条件,使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维护。只有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和法律,才能 有效保护个体的沉默权,防止其被侵犯或剥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 保障个体自由和尊严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民主社会公正和和谐的重 要机制。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 篇一:浅论沉默权 浅论沉默权 作者――刘长全* 【摘要】沉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其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权。但它也是一项充满争议的制度。而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此项制度,更是近几年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刑讯逼供 【Abstract】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modern legal system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t is a criminal suspect, accused of a major litigation rights, the right to defense is the real basis of lies, restricting the right of the state public power. But it is also a very controversial system. And whether Taiwan should establish such systems, but also a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recent years circle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bu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njunction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Key Words】Privilege of silence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沉默权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确立沉默权规则,并将其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正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随着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与否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支持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并加以浅要论述。 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 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和自然权利,最早是在英国确立的。16世纪英国国王利用星座法庭和高等法庭强制推行宗教和政治统治,审判采用“依职权宣誓”的审判制度。沉默权由主张取消“依职权宣誓”的人士提出,并逐步得到丰富和发展。到了17世纪,依职权宣誓与沉默权之争演化为法院及王室与议会的斗争,而“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对沉默权的确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时,星座法庭指责李尔本贩卖煽动性书籍,并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而李尔本否认犯罪并拒绝进行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宣誓作证。

沉默权制度研究

沉默权制度研究 沉默权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选择保持沉默,而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这个制度在司法制度中被广泛使用,以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的审判。本文将就沉默权制度的起源、作用、现状以及争议展开讨论。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当时认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享有沉默的权利,以免自证其罪。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被其他法律体系所采纳。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也授权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以避免自证其罪。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沉默权制度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审判。 沉默权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被告人在面临司法审判时,通常处于劣势地位,而沉默权可以让被告人免受不公平的质问和逼迫。此外,沉默权制度也可以保护被告人免受任意刑讯逼供,以确保审判的可信度和公正性。通过保护被告人的权益,沉默权制度有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公正。 在现实中,沉默权制度的运行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一方面,有些人认为被告人的沉默可能会给陪审团或法官产生负面影响,使得正义难以得到伸张。另一方面,沉默权制度也可能被滥用,使得罪犯逃脱惩罚。因此,在实践中,沉默权制度需要与其他程序权利和证据规则相互配合,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尽管沉默权制度存在一些争议,但它在大部分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刑事法典中都包含了沉

默权的规定,以确保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这一权利。同时,也有很多判例和法律文件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解释和规范,以确保其正确的适用。 综上所述,沉默权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的审判。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沉默权制度在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沉默权制度,以确保其正确的适用,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稳定。

最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体制 精品

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体制 一、沉默权制度的历史渊源、发展和最新变化所谓刑事诉讼法中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刑事被追诉人或刑事被追诉方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沉默权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中关于不得迫使任何人进行反对自己的诉讼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1]。 但这一原则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真正认可和适用。 在黑暗的中世纪,口供主义盛行,被追诉人有罪的供述被视为证据之王,具有最高之证明力,伴随而来的是野蛮的刑讯逼供现象。 在此情形下,被追诉人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保障,完全沦为追诉活动的客体。 为了反抗封建压迫、维护人权,18世纪的启蒙主义运动重新提出了沉默权原则,同反对罪刑擅断、无罪推定等原则一起,成为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与封建统治阶级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即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沉默权制度才第一次得以确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随后,西方各主要国家也都先后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1条,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等。 同时,在国际公约方面,1966年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庚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此外一系列有关刑事诉讼的国际单项法律文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在这些公约中均有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的规定。 随着人类社会民主制度的发展和人们对刑事诉讼目标认识的不断深化,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广泛的承认和接受,已成为一条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括相辅相成的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不得刑讯逼供;其二,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在讯问中保持沉默。

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适用性

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适用性 西方静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项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静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静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而且争论已久。本文将分析静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对于静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进展演化的过程,但在立法和学理上,大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静默权包括一系列权利,有如下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2)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同等管辖权的官员不得再就有关被指控犯罪的重要事项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提供证据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 就我国国情来看,确立静默权制度具有众多可行性因素: 1.我国的社会进展为静默权的确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和社会精神基础。随着国家大力进展个体及私营经济,个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司法活动中愈来愈要求与司法机关处于平衡地位。这种要求进一步进展就是社会公共道德意识的提高,文明的进步,其反映在刑事诉讼中,社会公众对犯罪的惩办心理已逐步渗透入了理性的东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很好的反映。 2.法治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为静默权的确立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法治、民主的良好气氛为个人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条件,人权爱惜的日益重视,都为静默权的建立创造了外部条件。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再次审议并

论沉默权制度-最新文档资料

论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受处罚和威胁,并且通过沉默的方式拒绝回答讯问的权利。这个权利与我国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不得自证其罪”的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但由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慢,无论是在公民意识还是在整个制度管理上都面临着一定的在阻碍,这个制度既迫切又紧要。如何能够在进行文明法治的前提下还能提高办案能力,这还需要我们的不断摸索与实践。不同的国家对于沉默权的定义都有所差别,我相信我们国家在不久的将来也能够将中国特色与沉默权制度做一个有效的结合。 一、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现状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沉默权制度。但是在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中就有相类似的法律条约一一“不得自证其罪”的提出。根据第50条内容规定:“严 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将沉默权直接加入进去,但是这个规定中融入了沉默权的核心思想,与沉默权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并没有设立沉默权制度。在“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中的含义是指“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做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个制度的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沉默权的相关思想上有了新的突破。

二、沉默权制度的优缺点分析 (一)沉默权制度的优点分析 1. 有利于建立现代文明刑事诉讼形式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需要从暴力逼供渐渐往文明诉讼的方向发展。在现代的法治诉讼模式中与以往的暴力式纠问不同。由于我国目前诉讼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地位悬赏较大。这个过程中,沉默权制度能够加强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平等的关系。沉默权制度的能够平衡这样的差异悬殊,这样也能够让审判官站在平等的角度上发现公平判决。 2. 有助于实现程序公平沉默权制度对于实现程度公平起到了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对效力有要求,更对公平公正有要求。沉默权制度的简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嫌疑人、被告方人权的尊重。 3. 言论自由权在刑事诉讼中体现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该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分为在在法庭上拥有申诉辩论的权利,也有拒绝陈述的权利。 (二)沉默权制度的缺点 1. 拉长诉讼时间采用沉默权会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方故意拖延 诉讼时间。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办案的进程,也加大了查案难度。特别是对于犯罪分子,侦查机关不能够及时的对他进行惩罚。 2. 诉讼费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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