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日出

摘要:本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

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

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

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

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讨

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

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此外,还讨论了

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

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

1、哲学依据

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是,监狱行刑

劳动改造现场的规范化管理(罪犯版本)

劳动改造现场的规范化管理 各位学员: 大家好! 很高兴能与大家讲课,今天我们讲课的内容是关于“劳动改造现场的规范化管理”。 各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入监集训,相信已经对监狱有了一些感性认识,对于今后的服刑生活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 大家没有入监前也许会认为监狱是个阴森恐怖、很灰暗的地方,这也难怪——在大家的印象中,以及许多影视作品里面对监狱的描写都是灰暗的。但大家要注意一点,这些描写除了有文学上的夸张外,更多反映的是我国旧制度下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情况,对当今监狱的实情进行反映的影视作品还较少,所以大家对监狱有畏惧心理也是正常的。 大家目前所看到的监狱是不是很新、很漂亮,你们感觉其实监狱更像什么地方?嗯——谁能告诉我,有吗?对,要我说——更像是一所学校,一所寄宿制学校,只不过大家的寄宿时间都较长罢了,几年甚至无期。当然,最后期限要看大家在这里的表现了,表现好了当然就可提前

毕业。 我们监狱确实就是所大学校,是所特殊的改造灵魂的学校,我们监狱对外还有个称号就是“启迪学校”,这是在教育局备过案的特殊学校,我们警官也可称为“特殊园丁”。 要想在这里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新人,无非就是进行深刻的思想改造和艰苦的劳动改造,这是由法律所规定,实践所证明了的,唯一正确的罪犯改造的道路。对于劳动和劳动改造的必要性,相信大家一定学了不少,思想认识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了,今天我主要想讲的是关于“劳动改造现场规范化管理”的问题。 大家现在所看到的这个很新、很漂亮的监狱是不是比你们所见过的一些学校还要好?对了,这是所全新的监狱,是从原云南省西山监狱发展而来的,是目前全省最大、条件最好的女子监狱,是2007年3月8日才正式成立的。各位学员所用的宿舍是带卫生间的,像标间似的,这在全省是独一无二,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这说明我们监狱的硬件设施是一流的,大家的改造条件是一流的。为了达到这么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我们广大警察和职工在建设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汗水。大家很难想象几年前这里还是一片荒山和采石场,杂草丛生,默默无闻,经过大家几年的艰苦奋斗和辛勤劳动,才有这样一所美丽的特殊学校的诞生,大家说劳动是不是很有价值?是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与价值

论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 论文摘要 劳动改造作为我国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在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也发生了变化。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对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进行不断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改造,罪犯,价值

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发挥的价值令世人瞩目。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纠正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的价值取向偏离,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实现劳动改造的真正价值,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中应该体现的价值及目前出现的问题,结合笔者十余年监狱工作切身体会浅淡几点认识。 一、劳动改造罪犯在改造罪犯中应该具有的价值 把劳动作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活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是中国对罪犯实惩办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重要内容。我国《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中国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卓有成效的。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

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 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 监狱罪犯较于起社会公民,学历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对精细化的生产适应性不强。处于以轻工业为主的劳动改造中,以往的粗糙性、体力型的劳动逐渐被新时期的精细化、脑力化的劳动取代,这就对老罪犯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日岀 摘要:木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讨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此外,还讨论了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 1 >哲学依据 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马克

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是,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 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中国特色监狱制度走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本身。根据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遇到了研究不够、执行不力、创新不足、说理不清等现实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形势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当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变革,进而实现中国监狱制度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 一、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形成的角度审视 我国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看,我们可以预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一)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

浅谈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劳动改造工作(摘要) 监狱的性质和属性决定着其中心任务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一、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现行司法行刑的基本手段,有着其理论和法律依据,其功能体现在监狱工作各个方面。 (一)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有其理论和法律依据。 罪犯劳动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律赋予监狱完成监管改造任务的途径和手段。 (二)罪犯劳动的存在和发展是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监狱事业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罪犯劳动在监管改造工作中主要有五大功能,罪犯劳动的长期存在和持续发展依然是确保监狱监管改造罪犯任务的实现和《监狱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了监狱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阵地。 二、监狱运行体制和监管改造形势在变化发展,但劳动改造对监管改造质量的提高依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罪犯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主客体双方互相作用、影响的过程,罪犯可以体会到劳动作为人生本质的真实性和自我价值实现的根本性。 2、罪犯劳动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劳动的再现和回归,使监狱从单纯监禁和单纯教化的模式中解脱出来。 3、罪犯劳动不仅是行刑手段,同时也是行刑目的,劳动改造实现了行刑手段和行刑目的的辩证统一。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劳动对罪犯行为的矫正重塑功能及其对教育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一)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法制化为前提。 1、从法制的角度对罪犯劳动合理定位。 2、法制化呼唤经费保障的立法加强。

3、劳动组织安排要注重罪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应以科学化为要求。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要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基础管理要注重理念和方法手段的科学性。 3、要遵循新时期劳动改造罪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罪犯劳动生产应以社会化为目标。 1、最大限度地发挥罪犯劳动过程的再社会化的作用。 2、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技能培训。 3、与市场接轨,改进对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评估方法。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坚持依法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依法治监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坚持面向再社会化,科学组织管理罪犯劳动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实现途径和重要保障。

监狱建设标准版

监狱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日出 摘要:本文首先简述了有关劳动改造的哲学思想和法律依据,简要论述了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教育 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罪犯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具有不 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之后,按照科学发展的观点对劳动改造的 刑罚执行作用、心理矫治作用、职业技能培训作用、情绪稳定 与自我实现作用、服务社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讨 论了在监狱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在确保正确执行刑罚的前提 下,应当更加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化需要。此外,还讨论了 劳动改造应注意避免的“误区”,以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和罪犯 社会化过程顺利完成。 一、有关劳动改造制度的理论简述 1、哲学依据 大量的考古学发现证明首先有了劳动活动,才出现了人类。有了劳动,人类才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必须通过劳动才能获得生活所需的一切。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论点,即“劳动”是人类的的“第一个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在马

克思主义者看来,劳动本身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可以说劳动创造了人类和推动了社会的不断进步。 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一贯思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明“生产劳动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能够改造世界、改造人类,体力劳动是防止一切病毒的消毒剂。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参加劳动,不是“自愿”,而是必须。既是罪犯的法定义务,又是对罪犯的惩罚,体现了监狱执行刑罚的固有属性。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劳动改造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李周斌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如何在各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是一个难以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邓小平曾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得老鼠就是好猫”。可见,在不违背法的前提下,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它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自觉、自愿的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思考一: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空前高涨,效果明显。一是制定《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二是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开展劳动竞赛。可以视生产货源充足情况决定监区或分监区每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次数,货源充足,可以多开展几次,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鼓励罪犯或各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劳动潜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多捞好处,“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三是讲究诚信,及时兑现竞赛奖励。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现实当中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

【CN110070276A】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综合管理系统及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277747.4 (22)申请日 2019.04.08 (71)申请人 山东瀚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250101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 街2008号银荷大厦3-1006 (72)发明人 张静  (74)专利代理机构 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37221 代理人 杨哲 (51)Int.Cl. G06Q 10/06(2012.01) G06Q 10/08(2012.01) G06Q 10/10(2012.01) G06Q 50/26(2012.01) (54)发明名称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综合管理系统及方法(57)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综合管理系统及方法,该系统包括:一个数据中心服务器以及与其连接的若干个PC端和PDA端;所述PC端,用于以签订的合同数据为起点以订单为主线接收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产、销、存一体化全过程数据,发送至数据中心服务器;所述PDA端,用于接收设备基本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并发送至数据中心服务器;下载数据中心服务器的设备盘点单与其采集的设备电子标签比对进行设备盘点,并将盘点结果发送至数据中心服务器;所述数据中心服务器,存储接收的以签订的合同数据为起点以订单为主线接收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产、销、存一体化全过程数据,并中 转所述PC端和PDA端的数据信息。权利要求书3页 说明书13页 附图2页CN 110070276 A 2019.07.30 C N 110070276 A

权 利 要 求 书1/3页CN 110070276 A 1.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综合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数据中心服务器以及与其连接的若干个PC端和PDA端; 所述PC端,用于以签订的合同数据为起点以订单为主线接收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产、销、存一体化全过程数据,发送至数据中心服务器;发送数据查询指令至数据中心服务器,并接收所述数据中心服务器反馈的查询信息;发送审批指令至数据中心服务器,接收数据中心服务器反馈的审批结果;以及接收数据中心服务器下发的该PC端对应的待审批业务,并上传审批结果至数据中心服务器; 所述PDA端,用于接收设备基本信息进行建档管理,并发送至数据中心服务器;下载数据中心服务器的设备盘点单与其采集的设备电子标签比对进行设备盘点,并将盘点结果发送至数据中心服务器;以及发送设备标签打印指令至与其连接的打印机进行标签打印; 所述数据中心服务器,存储接收的以签订的合同数据为起点以订单为主线接收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产、销、存一体化全过程数据,并中转所述PC端和PDA端的数据信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综合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PC 端包括合同订单管理模块、采购管理模块、仓存管理模块、应收账款管理模块、发票管理模块、设备管理模块、劳动现场管理模块、生产计划管理模块、监狱考核管理模块、绩效考核管理模块、统计报表管理模块以及系统管理模块。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综合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合同订单管理模块,包括合作单位管理子模块、劳务加工合同管理子模块和合同订单管理子模块; 所述合作单位管理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合作单位信息进行管理,建立合作单位档案; 所述劳务加工合同管理子模块,被配置为对劳务加工合同进行管理,包括接收劳务加工合同的录入、相关合同文档图片上传,并将劳务加工合同通过数据中心服务器发送至对应的审批PC端进行审批,接收反馈的审批结果; 所述合同订单管理子模块,被配置为对劳务加工合同下的订单进行管理,包括接收劳务加工合同下的订单的录入、相关合同文档图片上传,并将劳务加工合同通过数据中心服务器发送至对应的审批PC端进行审批,接收反馈的审批结果。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综合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采购管理模块,包括采购申请管理子模块、采购计划管理子模块、采购询价管理子模块、采购价格管理子模块、采购订单管理子模块和货源清单管理子模块; 所述采购申请管理子模块,用于对采购申请单进行新增、编辑及查询,接收物料信息、计划类别、申请的数量和预计单价,进行金额自动计算;并将劳采购申请单通过数据中心服务器发送至对应的审批PC端进行审批,接收反馈的审批结果; 所述采购计划管理子模块,用于接收根据采购申请审批通过结果自动生成采购计划,接收采购计划中未购买过的物料的询价,生成询价单,或查询以前买过的有价格的产品的价格直接生成价格单; 所述采购询价管理子模块,用于根据采购询价单生成价格单; 所述采购价格管理子模块,用于生成采购价格审批单通过数据中心服务器发送至对应的审批PC端进行审批,接收反馈的审批结果; 所述采购订单管理子模块,用于接收根据采购价格审批通过结果自动生成采购订单; 2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 题 ? 罪犯劳动与监狱生产运行?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新监狱体制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实现问题 蒋少华叶美德 (浙江省金华监狱浙江金华市321071) 摘要: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三大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何发挥劳动改造职能,监狱学理论界与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有些理论表述与观点有待探讨.为 更好体现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需加快监狱企业的专门立法,设立罪犯劳动改造管理机构;合理定位罪犯劳动的矫正功能,实行罪犯劳动 的货币工资制度. 关键词:罪犯劳动监企分离改造职能价值实现劳动报酬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押犯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和正在进行的监狱体 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职能的价值取向和如何有效 实现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近年来,监狱学理论界 和监狱实践工作者,围绕监狱体制改革,对监企分开体制 下,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及其价值实现进行了较多思 考,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从中反映出现 实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冲突. 本研究旨在通过劳动改造现实存在的矛盾和热点问题 评析,进而提出在监企分离的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的价值 取向和有效实现的具体操作思路,以发挥劳动改造在构建 以生存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新型教育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

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一 ,对罪犯劳动的客观认识 (一)罪犯劳动不同层面的含义 在哲学意义上,劳动是人本质四要素(劳动,需要, 交往,意识)的核心要素.罪犯虽然犯了罪,但是作为社 会存在,同样具有人本质的四个要素.他们从一个正常人 逐步蜕变成一个罪犯,是人本质四要素相互作用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其核心是劳动观的异化,与他们贪图享受,采 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个人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思想或多或少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对罪犯的改造必须坚持 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通过劳动可以磨炼罪犯的意志, 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并促使其在劳动的过程中体验到人生的价值,促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 受,损人利己的思想.同时,劳动也是罪犯在服刑期间个 人与社会联系的主要枢纽,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促使罪犯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生活方 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共同进步与发展. 在法学意义上,劳动既是罪犯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 一 项基本义务.《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 劳动权,理所当然地适用于犯了罪的公民.但是罪犯作为 惩罚与改造的对象,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其劳动的权利 和义务与普通公民有很大的区别.首先,罪犯劳动权的实 现以国家刑罚权(或劳动改造权)的实现为前提,这就决 定了罪犯劳动权的行使不能完全由个人的意志决定,必须由国家通过监狱和监狱企业组织罪犯劳动.其次,罪犯劳 动义务的履行带有强制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监狱教育改造的出路

监狱教育改造的困境与出路 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在维护监狱工作长治久安、努力打造平安监狱,持续推进监狱质量全面建设战略,更好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监狱体制的深入变革,教育改造自身暴露出不少问题,也面临着种种障碍,在困境中求发展。所以必须理清思路,拨云去雾,打开出路,使得其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实现监狱工作宗旨。 一、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 劳动改造的强化与教育改造的弱化在经济社会中不是个别事例而是普遍现象。由于我国建国之初就确立了监企合一的制度,监狱既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构,又承担着企业生产的功能,更甚者还担负着建立一个小社会的责任。在当今社会,这一体制尚未改变,监企仍旧是一体,监狱仍旧承担着刑罚执行的职能和经济功能。这样一来,监狱除获得国家的部分财政支持外,还需由自己想办法解决另外一部分资金。而且在经济社会中,监狱企业还要上交一部分税收或利润。因此在这种直接利益的驱使下,监狱必然会重视监狱企业的效益,也就是注重罪犯的劳动成果。同时,由于监狱要向上级单位上交部分利润,上级单位对监狱的考核直接与此有关并且占大比例。那么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个追求经济效益的氛围。这样就必须强化罪犯的劳动,并且在对罪犯的考核时,同样以其创造多少劳动成果为重要依据。如此一来,劳动改造就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所异化,劳动较强地发挥创造物质的功能,而改造的目的由此被冲淡,甚至于造成罪犯厌恶劳动的后遗症。可以认为强化劳动创造物质的功能,冲淡改造的作用,实际是在强化劳动的惩罚,也就是实现劳动的报应。根本上这与劳动改造的现代目的相冲突。 2、重视监管,轻视教育,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一方面对教育与监管的定位不准。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影响事件有两大因素:内因和外因,内因决定事件的发展方向,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从这方面讲,教育改造矫正灵魂、攻心治本,是内因,监管改造重看硬守、规范行为,为外因。但部分人民警察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思路不清,不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管稳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认为只要监管不出现事故,教育改造工作只是监管工作的配角。为了稳定抓监管,忽视了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功能,因此,分析研究监管安全多,制定针对性施教措施少,使短期的稳定蒙蔽了人民警察的视线,导致狱内犯情动态复杂,长此以往,给狱内秩序稳定埋下了潜在的隐患。标本兼治才是确保监管秩序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治本之策。 另一方面民警的观念跟不上教育改造本身的步伐。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和部分人民警察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教育模式开展教育工作,对涉黑、涉毒、涉枪和“法轮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

关于新形势下服刑人员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关于新形势下服刑人员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https://www.360docs.net/doc/7f15043599.html,2011年5月25日 渝州监狱民警傅丹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服刑人员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服刑人员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服刑人员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服刑人员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服刑人员工作的新局面。 一、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服刑人员为目的,已成为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服刑人员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服刑人员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

观。这是我国监狱组织服刑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服刑人员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劳动改造是将服刑人员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对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服刑人员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服刑人员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其功能是: (一)矫正恶习的功能。组织服刑人员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服刑人员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服刑人员的恶习。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服刑人员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服刑人员行为的动机。通过组织服刑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是服刑人员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服刑人员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监狱在组织服刑人员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通过科学文明的劳动管理,可以矫正服刑人员的不良思想和行为,使服刑人员逐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劳动素质。 (二)培训技能的功能。这是培养服刑人员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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