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上级编制管理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内设机构调整实际,现就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合法合规,精简效能。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精简党政、群团、直属机构人员编制。

二、科学编制,合理设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各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对新设置的机构要根据工作职能的调整合理编制,若属非教学机构,只在党政群团和直属机构人员内进行适度调配。

三、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学校严格控制党政管理、群团、直属机构人员编制,此类机构只能在编制范围内进行管理,严禁超编运行,无空编的原则上不能外聘、返聘和延聘各类人员。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聘用管理工作,学校空余编制将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其他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将采取编外聘用形式进行。

四、正向流动,充实一线。鼓励党政、群团、直属机构人员,根据所学专业到教学一线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并予以优先考虑,简化程序,原则上不从教学院系调配人员进入党政群团和直属机构工作。各单位、部门有人员辞职、校内外调动等情况的,需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和调动申请表,

并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学校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各研究一次人事调配工作。

五、统筹规划,同步推进。本次人员编制调整坚持全校同步进行,稳步推进。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岗位特别急需的,须经学校专题研究。

六、服从大局,强化管理。各单位、部门必须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处理本单位、部门与学校全局工作的关系;必须强化规矩意识,自觉服从和执行学校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实施方案,做到令行禁止;必须强化编制意识,充分认识编制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编制。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勇担政治责任,认真组织教育、正确引导所属教职员工,认真落实学校编制管理、人员分流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自觉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正确对待去留,服从学校统一调配。全体教职员工要讲规矩、讲纪律、讲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关于人员编制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开展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编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9号)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 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 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实习工厂规模较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1、编制标准表 学校规模 (学生总 人数)职工人数 与学生人 数 之比 其中 实习工厂 (场、店)工 作人员占学 生人数的% 文化理论 课教师与学 生之比 生产实习 课教师与学 生之比 教学辅助 人员与学生 之比 200-600 1:4-1:4.2 1:12-1:14 1:16-1:18 1:40-1:42 5-10 601-100 1:4-1:4.5 1:14-1:16 1:18-1:20 1:42-1:45 5-10 1001-16 00 1:4-1:5 1:16-1:18 1:20-1:22 1:45-1:50 5-10 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的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

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高速和整顿。 四、学校在具体安排人员时,在不超过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对专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予以保证。对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严格掌握,两类人员之和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对少数民族地区、远郊区和由学校单独组织教职工的生活物品供应,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的学校,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但一般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物5-10%。对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实习工厂(场、店)增加的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应从生产收中开支。 五、某些设置特殊工种(专业)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确定。 六、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原则审批,报当地同级劳动、编制部门务案。 七、要积极做好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对有超编人员的学校,主管部门应督促并协助学校做好减少超编人员的计划和具体安置措施。 八、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招待。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试行的《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同时作废。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上级编制管理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内设机构调整实际,现就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合法合规,精简效能。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精简党政、群团、直属机构人员编制。 二、科学编制,合理设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各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对新设置的机构要根据工作职能的调整合理编制,若属非教学机构,只在党政群团和直属机构人员内进行适度调配。 三、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学校严格控制党政管理、群团、直属机构人员编制,此类机构只能在编制范围内进行管理,严禁超编运行,无空编的原则上不能外聘、返聘和延聘各类人员。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聘用管理工作,学校空余编制将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其他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将采取编外聘用形式进行。 四、正向流动,充实一线。鼓励党政、群团、直属机构人员,根据所学专业到教学一线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并予以优先考虑,简化程序,原则上不从教学院系调配人员进入党政群团和直属机构工作。各单位、部门有人员辞职、校内外调动等情况的,需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和调动申请表,

并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学校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各研究一次人事调配工作。 五、统筹规划,同步推进。本次人员编制调整坚持全校同步进行,稳步推进。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岗位特别急需的,须经学校专题研究。 六、服从大局,强化管理。各单位、部门必须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处理本单位、部门与学校全局工作的关系;必须强化规矩意识,自觉服从和执行学校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实施方案,做到令行禁止;必须强化编制意识,充分认识编制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编制。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勇担政治责任,认真组织教育、正确引导所属教职员工,认真落实学校编制管理、人员分流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自觉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正确对待去留,服从学校统一调配。全体教职员工要讲规矩、讲纪律、讲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关于人员编制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开展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编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04.02 •【文号】劳人培[1986]9号 •【施行日期】198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 《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2日劳人培(1986)9号)为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组织实施。 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 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实习工厂规模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

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二、编制标准 1.编制标准表 ─────┬──────┬────────────────────┬───── 学校规模│教职工人数与│其中│实习工厂( │├──────┬──────┬──────┤场、店)工 (学生││文化理论课教│生产实习课教│教学辅助人员│作人员占学 总人数)│学生人数之比│师与学生之比│师与学生之比│与学生之比│生人数的% ─────┼──────┼──────┼──────┼──────┼─────

教师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教师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教师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背景介绍 教师人员编制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教师人员编制管理,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 展而制定的管理政策。本文将就教师人员编制管理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2.教师编制的意义 编制是对教师人员数量的规范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教师编制能够确 保学校拥有足够数量的教师,满足教育教学需求。其次,教师编制可以保障教师的工作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再次,教师编制也能为管理者提供依据,进行有效的教师队伍管理。 3.教师编制的设置标准 教师编制的设置标准应该从教学需求、班额比例、学科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此外,还应考虑学校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投入等因素,确保编制数量合理。 4.教师编制与教学质量的关系 教师编制与教学质量密切相关。适当的教师编制能够保证教师的工作负荷适度,有利于教师更好地投入教学,并提高教学质量。相反,编制过剩或短缺都会对教学产生负面影响,降低教学效果。 5.教师编制的灵活性 教师编制管理规定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招聘、调 整和解聘方面都应考虑到实际情况,避免僵化的管理方式对教师队伍产生不利影响。 6.教师编制管理的挑战

教师编制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教师编制调整涉及到教师切身利益,需 要注意公平合理。其次,教师编制管理需要加强与教育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衔接,确保资源分配合理。另外,教师编制管理还要解决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的差异。 7.教师编制管理的对策 为了有效管理教师编制,提高管理效能,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首先,加 强编制管理的科学性,依据教育发展需求进行规划。其次,建立健全的调整机制,及时适应教育发展的变化。此外,加强教师编制的统计和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8.教师编制管理的监督机制 为了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各学校的 审批、调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教师编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此外,还可以通过对教师编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激励学校按规定执行。 9.教师编制管理的经验借鉴 在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教师编制管理的政策和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比如,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素质,能够为教师编制管理提供更多的人才资源。 10.教师编制管理的适时调整 教师编制管理规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及时调整。在 调整时,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总结: 教师人员编制管理规定对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能保证学 校教师数量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又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质量。然而,教师编制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加强管理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同时,建立健全的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大学制定了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大学编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如下 、定编的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科学定编,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以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定编的基本原则 (一)法制化原则。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编制,使学校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确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定编,促进发展。 (三)精简高效,按需定编的原则。要求定编程序规范化、方法定量化,对工作任务科学论证,周密分析,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定编,充分体现精简、高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四)总量控制,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紧缩非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充分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的需要,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或学科建设与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学年确定一次编制,保证各单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优化配置教师结构。 三、定编的依据 (一)《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

(二)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 (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四稿,2006年)。 (四)《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文件)。 (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党〔2000〕2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四、编制核定 (一)编制的分类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的要求,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专任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编制四类。 1.专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含学校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从事实验技术、学生实习指导、情报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编制。 3.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人员编制。 4.专职科研编制:指学校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经学校批准成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所配置的人员编制。 5.其他人员:主要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以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为主的工勤人员。 (二)核定编制的标准 1.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计算学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员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学校用人制度的一种尝试,是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用人的一种补充形式。人事代理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自主公开招聘,进行合同管理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政府人事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人事代理受聘人员(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学校(甲方)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约者,劳动契约关系同时终止。 第二章人事代理对象、岗位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人事代理对象 2023年1月1日起,校本部下列两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1.除领导干部任职、政策性安置人员、高层次人才(《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所规定五个层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下同)和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入编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员外,经学校同意公开招聘的所有工作人员。

2.按照《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第六条人事代理岗位 校本部实行人事代理具体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管理岗位。 第七条人事代理岗位基本条件 (一)专任教师岗位 1.必须具备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专业及原985、211或国(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3.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 (二)教学辅助岗位 1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4.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5.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 (S)管理岗位 1必须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6.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 7.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四)辅导员岗位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规定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规定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规定:构建优秀教师队伍 教师是国家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教师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提高教师 队伍的素质和保障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 一、录用原则 教师的录用原则是教师编制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教师的录用必须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同时,教师的录用还需要充分考虑教师的专业能力、教育素质、教学经验等因素,以保证录用教师的水平和素质。 二、编制数量 教师编制数量是教师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核心问题。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学校 实际情况,教师编制数量应该合理确定,既要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又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此外,编制数量还应根据学校规模、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教师队伍的合理结构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三、岗位设立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对于教师岗位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学校应根据教学任务和 科研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立各类教师岗位,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不同职称的岗位。岗位的设立既要满足学科发展和教学需求,也要兼顾教师职业发展的需要,激励教师积极进取。 四、职称评定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还对职称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职称评定是评价教师职业能 力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方式,能够激励教师提高自身素质。教师职称评定应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教师的教学成果、科研水平、专业发展等方面的表现,以充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培训机制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强调了教师培训机制的建立。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内容应与教师实际需求相适应,注重实践教学技能的提升,推动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绩效考核 教师的绩效考核是教师编制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绩效考核可以帮助学校评价教师的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并进行及时调整和提升。绩效考核应突出教师教学质量、学术研究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激励优秀教师,推动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 七、流动管理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了教师的流动管理方式。流动管理可以实现人员的合理调配,促进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教师的流动应兼顾学校和教师的实际情况,根据教师的个人特长、发展需求和学校的需要,合理安排教师的流动。 八、离岗处理 教师编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教师的离岗处理方式。离岗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离岗教师的工作经历和奉献应予以充分肯定,并为其提供合适的岗位安排和社会保障。 九、薪酬待遇

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引言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而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本文将从教师编制、行政编制、辅助人员编制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一、教师编制 教师编制是学校最重要的人员资源之一,其合理配置关系到师生教学质量。目前,许多学校的教师编制仍然以数量为主,而缺乏对教师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综合评估。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编制的依据和标准,以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和结构。 二、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在学校中起到组织和管理的作用,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学校行政编制的设置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行政编制过多可能导致行政决策困难、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行政编制过少可能导致学校行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学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行政编制,重视行政工作的有效优化和管理。 三、辅助人员编制 辅助人员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力量,他们在教学辅助、后勤保障和学生管 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学校辅助人员编制的管理力度相对较弱,导致编制使用不合理、配备不足等问题。因此,学校应该加强对辅助人员编制的管理,确保其数量和质量的协调发展,以提高学校的整体服务水平。 四、教职工发展

教职工的发展是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 职工职称晋升制度,注重对教职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和空间。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人员编制优化 优化人员编制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的关键。学校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在合理设置学科专业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人员编制,突出学科特色,加强交叉学科的组织与管理,提高教职员工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六、人员编制守则 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度需要规范与制约。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人员编制守则, 明确人员编制的管理流程、标准和责任。同时,要加强对人员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编制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七、编制管理信息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学校人员编制管理也应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学校应建立 人员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编制情况、人员流动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数据的全面统计和分析,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决策。 八、外聘人员管理 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应该考虑到外聘人员的合理使用与管理。学校可以根据 需要聘请一些兼职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但需要明确其聘期、聘任条件和聘用比例等方面的规定,以避免过度依赖外聘人员而忽视内部培养。 九、编制管理的公正性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联合大学、成人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省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本省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学校附属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指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机构设置限额。 (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0个; (二)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 (三)在校学生在4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4个; (四)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6个; (五)在校学生在6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7个; (六)在校学生在7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8个; (七)在校学生在8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9个。 机构设置应力求精干,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六条学校教学机构是指教学系(院)、基础课部、体育部等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教学系的设置,除特殊专业外,一般需开设3个以上教学专业,本科院校的教学系日在校学生应在360人左右,专科学校的教学系日在校生应在240人左右。 省属重点大学可根据需要成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的管理形式可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不增加管理层次。 第八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指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是指科学研究所(室),为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专职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学校后勤服务机构是指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医务室、食堂、卫生绿化、水电服务等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附属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附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出版社等机构。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主要包括学校人员编制和附属机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

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订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做细做好。各市、州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测算的各县(市、区)教职工编制总额报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 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设置 第五章教职工编制标准 第六章管理办法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是进行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教职工使用事业编制。 第三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辖区内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监督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员额核定教育预算额度。 第五条根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中小学的机构编制进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实施办法,逐县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市州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协助省编制、教育、财政部门做好逐县核定教师编制工作以及直属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县(市)

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编制管理暂行方法 为适应学院改和开展需要,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基本原那么 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倾斜一线、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那么核定编制,建立学院人员编制刚性管理和二级单位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以适应学院高起点、快开展的需要。 二、编制类别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为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专职辅导员编制。 (二)政管理人员指学院专职从事务工作、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直接为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人员编制。 (三)教辅人员指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设备保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学院掌握一定数量的各类人员调节编制,主要用于调整学科、增设专业、引进急需人才以及解决在核编时未涉及的任务以及不可预见的工作需要,还可用于调节其他人员的政策性安置(如安排优秀人才配偶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等)。一旦用人单位的固定编制出现空额,那么调节编制由学院收回。 六、附那么(一)本方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设立编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后勤服务人员指为学院提供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院内编制总量计算方法 (一)全院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院内定编总量不超过省编办下达给我院的编制总数。 (二)按照本专科生1:1的标准计算在校标准生数(成教学生不列入标准生计算范围)。 (三)根据标准生数,按根据学科专业性质确定的生师比标准计算出教学科研人员总编制数;按照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占学院总编制68%的比例核算出学院编制总数。 (四)根据核算的学院编制总数,按照政管理人员编制占16%、教辅人员编制占12%、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占4%的标准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总数。 、各类人员编制核算方法(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核算方 法 1、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分专业确定生师比,生师比标准为:文科22:1,理科20:1,外语17:1,艺术15:1。 2、根据各教学单位标准生数和生师比计算出各教学单位总 体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A。

大学编制核定暂行办法

xxxx大学编制核定暂行方法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推进人员结构整体优化和编制管理,加快实施学校人才强校战略,提高办学效益与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湘编办(20XX) 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哲行方法。 一、根本原那么 I .依法定编的原那么。 2.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 3. 总址控制、分类定编的原那么。 4. 从严控编、保证教学的原那么。 二、编制类型 学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科研编制四类根本编制。 1 .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及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所配备的从事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包括辅导员。 2. 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是指为学校教学效劳的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效劳工作的人员编制,包括教学糊助岗位上的工勤人员。 3. 管理人员编制是指专职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群团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编制,包括相应的工勤人员。 4. 科研编制是指在学校省级以上更点实验室、研充所(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研充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等平台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编制。 三、编制核定 ㈠学校根本编制确定 以省编办下达的编制数为标准。学校预留根本编制的3%作为机动编制。 ㈡教师编制核定 1 .学校教师编制总数(A) 教师编制按学校根本编制总量的64%核定o 141: 0=学校根本编制总fix 64%. 2.二级学院教师编制数(J) J= 二级学院全日制标准学生数XD B 说明:①其中全日制标准学生敬为编制核定时的学生注册数,分别依照不同权数折算而成。各类 学生的权数分别是:普通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为1,硕士生为1・5,博士生为2, 3。②B为牛.师比, 即体育、艺术、外语类专业为13:1,建筑规划类专业为16:1,其他专业为20:1。③仅由生师比核定教师 编制数包括专业课教师■公共根底课程教师和辅导员编制数。④D为系数,D = A旬1D",公式中的»是严格按生师比测算的各 二级学院教师编制数之和。 3.学校专业课教师编制(H) 专业课教师包括担任学科专业根底课程和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 ①二级学院专业课教师编制(Hx)

温州大学编制管理办法

温州大学编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章程》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目前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人员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编原则 (一)宏观控制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二)长期规划与近期需要相结合。 (三)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相结合。 (四)保证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 二、编制分类 学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辅导员编制、教辅人员编制和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本办法适用校本部编制的核定,独立学院按教育部“六独立”的要求另行制定编制管理办法。 三、核编依据 (一)本部编制以校本部全日制在校学生数为基础核定。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二)按照校本部目前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教师队伍实际情况,暂定生员比为9 :1 ,生师比为15 :1。 (三)教师编制由教学编制和学科建设编制构成。教学编制分本专科教学编制和研究生教学编制,并包括实验教学编制,主要依据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人数确定;学科建设编制分科研编制和科研平台编制,科研编制主要依据科研业绩

(文科学院按科研业绩分,理工学院按科研经费)进行核定,科研平台编制依据各级各类平台的性质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确定。 (四)其他各类人员编制,包括教辅人员(教学实验、图书资料、学报编辑部、现代教育中心、档案室、校史馆)党政管理人员等以教师编制为基础确定。 四、编制计算办法 (一)教师编制 1.总数(M ) M =M1+M2 M1 =全日制本专生数/15 M2 =全日制研究生数/7.5 2.学院教学编制(Mn ) Mn =学院在校本专科生数/K1+ 学院在校研究生数/K2 +Mb +My 。 (1)K1 为各专业本专科生的生师比: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 正文: ----------------------------------------------------------------------------------------------------------------------------------------------------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 ([85]教计字090号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 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大学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员编制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有效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大学编制设置的批复》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编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精神,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学校内部编制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学校编制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省编委核定的各类编制结构比例,提出编制分配总体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人员编制结构 第五条为了保证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发挥人员编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学校可以设置机动编制,对人员编制实行固

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实行编制控制管理。 (一)固定编制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完成核定的基本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所必须保证的最有效能的基本人员编制。 (二)机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预留的发展编制。 (三)流动编制是指由学校统一掌握的、用于调节相关单位和部门阶段性人员结构矛盾的过渡性人员编制。流动编制从机动编制中按一定比例掌握。 第六条机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基数;各单位各部门的控制编制以核定的固定编制数为准,流动编制不作为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编制。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编制,每个聘期核定一次,根据各单位各部门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必要调整。各单位各部门出现的临时性编制缺口,通过流动编制调剂解决。 第八条根据岗位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学校人员编制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三类。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教学、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单位性质、任务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学校人员编制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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