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京经信委发[2011] 49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函[201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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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经信委函〔2013〕203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电子政务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发生了多起由于忽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导致的信息安全事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是指信息化项目或工程的建设使用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工程的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软件测评、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安全集成、安全测评、灾备、应急等委托非本单位所属的专业机构承担的活动。
开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可以使信息化项目或工程的建设使用单位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但由于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往往存在背景复杂、人员流动性大、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果监管不到位,必将会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甚至威胁本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利益乃至国家安全。
为规范本市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安全管理,降低或避免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带来的失控或信息泄露等安全风险,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关于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协〔2010〕394号)、《加强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工信部2011年第21号公告)和《党政机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京办发〔2001〕27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落实2010年市长办公会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通知北京市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申报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复核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一)申报主体1.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相关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更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
本市和国家在审核中坚持公平公正,申报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资料即可。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并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的。
对于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得申报;对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前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得申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

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汇编表一税收及资助等优惠政策序号政策名称对象申请条件资助金额行文单位1 2011年北京工业保增长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保增长贡献突出工业企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2011年统计快报数为准,完成工业总值1亿元(含)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5%;或者完成工业总产值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不低于12%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同比增速12%≤ⅹ<15%。
奖励40万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45万元;同比增速20%≤ⅹ,奖励5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含)—10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3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3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4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含)—5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2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2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30万元。
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含)—10亿元,同比增速15%≤ⅹ<20%,奖励10万元;同比增速20%≤ⅹ<25%,奖励15万元;同比增速25%≤ⅹ,奖励20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京经信委发(2011)106号2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货款贴息政流动资金贷款有增量的工业企业实施细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1、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5%(含)的企业,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4%,每户企业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2、2011年工业总产值增速超过10%(含)但低于15%的企业,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策结算在本市:2、2011年度纳入本市工业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3、2011年度比201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增量500万元(含)以上,且发生贷款均与银行正式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1.15
•【字号】京经信委发[2011]130号
•【施行日期】201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1年第十一批软件
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1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规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北京软件行业协会于2011年11月提交的软件企业认定的初选名单和软件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的初选名单进行了审核。
84家软件企业符合认定要求、18家软件企业符合变更要求,予以批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认定软件企业名单(84家)
2.软件企业变更名单(18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
认定软件企业名单(84家)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京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郭金龙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吉林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外事(港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和金融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编办、市台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对外友协、市国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财政部北京专员办。
刘敬民同志负责公安、安全、司法、城市管理、体育、法制和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企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
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3.培育平台将于2022年9月20日正式上线,上线当日起,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尚未被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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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1〕49号)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财政局、有关企业: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2011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指导当年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为明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的领域及方向,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特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编制说明指南的编制重点体现政府资金使用的政策导向,明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指南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即:编制说明、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要求、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申报材料要求。
指南作为专项资金申报、审查和跟踪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企业提出项目申请的依据,是项目审查和推荐、评审以及跟踪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求企业、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等管理工作。
二、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大力推进现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进一步推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2011年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支持企业通过更新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研发生产环境等手段,对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扩大规模、提升档次,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围绕日常办公、研发设计、过程控制、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产品质量管理及追溯等环节应用信息化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生产和管理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网站宣传、客户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应用项目。
2、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专业化配套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按照产业链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形成功能部件和生产配套产品,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
4、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和应用节能减排设备、技术和产品,开展清洁生产活动;支持在产业集聚区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项目建设;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产业化的项目;支持园区的生态化改造。
5、替代产业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任务较重的地区发展替代产业,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安排本地劳动力新农村项目,培育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利用工业资源打造创意产业。
(二)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推动区县、开发区建立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构建市区两级协同、区域行业全覆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信息、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试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2、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和改造项目;支持开发区标准厂房、配套设施改造等投资环境建设项目;支持符合全市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集聚要求、为小城镇建设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基地建设。
3、创新融资项目: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稳步扩大集合信托、集合票据等融资规模,合理安排贴息补助。
通过代偿、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担保公司为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提高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使用主要包括贷款贴息、拨款补助和引导性投资入股三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予以补助,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年限原则不超过二年,分年度安排,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中小企业集合融资给予每年2%的利息补贴,原则不超过两年,一次性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拨款补助主要对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资金补助。
拨款额度计算方法:1、服务平台、小企业基地项目拨款补助额度及比例按照相关办法和细则规定执行;其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对于区县承担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拨款额度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1)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2)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3)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4)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引导性投资入股主要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
入股资金以政策性引导为主,支持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后适时退出,用以滚动支持其他工业和软件产业投资项目。
支持资金不超过入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为公司最大股东,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每个企业同一年度原则只支持一次;本年度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承担的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前,原则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要求申报企业2009年底以前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属于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范围(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
对申请投资入股的招商引资项目要求入资后企业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市。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含)以上。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4、申请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要求已经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对软件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当要求总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
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不超过 2年,对有GMP认证要求的医药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
项目开工时间和建设期的界定:有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以开工证批准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时间;其它项目原则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6、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并已经开始使用及付息。
(二)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对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对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项目已经实际开工建设,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预期社会效益显著。
优先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五、项目管理程序和职责分工1、企业网上申报。
企业项目申请首先通过“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项目可随时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实施。
区县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处室、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可随时对项目进行了解。
企业要对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2、区县初审和推荐。
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下发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区县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对网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可要求企业报送书面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对产业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择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正式行文推荐,推荐文件中要明确项目推荐理由。
区县主管部门要对推荐意见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推荐环节的相关问题。
3、项目审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专业处室对区县推荐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对审查通过项目,按照项目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并由处长和主管领导签字。
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要对审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对外解释审查环节的相关问题。
4、项目评审。
各专业处室审查通过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题会讨论通过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评审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要求评审单位抽取不低于50%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披露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单位正常的评审活动。
评审单位要对项目评审结论负责。
5、会议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局。
评审结果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后,对计划安排项目正式行文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从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角度进行审查。
6、下达预算指标。
市财政局对审查通过项目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资金拨付前,贴息项目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拨款项目企业需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签订合同书。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专业处室负责对项目承诺书和合同书进行审查,要求承诺书和合同书相关数据与企业项目申请时报送数据原则一致。
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7、项目监督和验收管理。
对已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专业处室负责监督和验收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规划处、监察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每年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要求(一)网上申报在“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成功后,登陆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申报表、支出预算明细表等,并以附件形式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