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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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船舶雾航安全管理

琼州海峡船舶雾航安全管理

琼州海峡船舶雾航安全管理刘照民;康琮【摘要】@@ 船舶在雾中航行,由于能见度低,嘹望、定位困难,极易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船舶的经济损失及海洋环境的污染.据统计,在雾航中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占整个海上碰撞事故总数的70%以上,因此,对雾航安全的研究一直是航运界关注的重点.rn琼州海峡位于海南岛与雷州半岛之间,是我国南海沟通北部湾和华南沿海的一个主要海峡通道,同时也是连接大陆最南端的雷州半岛和海南岛的水上通道,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战略地位.【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1(000)002【总页数】3页(P28-30)【作者】刘照民;康琮【作者单位】海口海事局;海口海事局【正文语种】中文船舶在雾中航行,由于能见度低,瞭望、定位困难,极易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船舶的经济损失及海洋环境的污染。

据统计,在雾航中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占整个海上碰撞事故总数的70%以上,因此,对雾航安全的研究一直是航运界关注的重点。

琼州海峡位于海南岛与雷州半岛之间,是我国南海沟通北部湾和华南沿海的一个主要海峡通道,同时也是连接大陆最南端的雷州半岛和海南岛的水上通道,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战略地位。

由于琼州海峡交通流量大、船类众多,在雾航期,因能见度不良导致的碰撞、搁浅等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琼州海峡的通航安全。

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5年期间,琼州海峡共发生碰撞、搁浅事故33起,其中因大雾引起的事故就有8起,造成沉船4艘,死亡或失踪9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66.9万元人民币。

一、琼州海峡雾况及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琼州海峡水域是我国的多雾地区,冬春季雾多。

12月至次年4月为雾季,其中2、3月份雾最多,年平均雾日约35天,持续时间最长可达13天。

琼州海峡的海雾属平流雾,浓度和厚度均很大,且出现速度快,曾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情况。

同时,海雾在水平方向又存在分布不均现象,在海峡南岸、北岸或中部水域可能同时出现雾情,也可能只在其中一两处地区发生。

琼州海峡火车轮渡客列“人车不分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及对策研究

琼州海峡火车轮渡客列“人车不分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及对策研究

琼州海峡火车轮渡客列“人车不分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及对策研究作者:蔡海卫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05期摘要:粤海火车轮渡渡运列车时,主要基于航程较短、旅客人数多分流时间长、船舶设备技术相对较先进以及借鉴德国、丹麦等类似船舶载运火车客列也非强制性要求人车分离的先例等诸多原因,实行了“人车不分离”管理方式。

关键词:火车轮渡客列管理模式利弊分析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国家战略的颁布实施和不断升温,通过海峡去海南旅游、经商的客流量急剧上升,2011年琼州海峡旅客运输量为1066万人次。

其中通过粤海铁路火车轮渡运输的约300万人次,肩负着琼州海峡65%左右的货物运输和40%左右的旅客运输。

粤海火车轮渡自2003年1月7日开通,先后投入“粤海铁1、2、3、4号”运营。

开通营运以来,火车轮渡以货物列车、客运列车、滚装汽车、普通旅客轮渡运输为主,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作为南北大动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客列及旅客管理方面的现状2002 年5月30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号令即《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司机和旅客不得停留在车内,也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走动、停留”,简称为“人车分离”。

自从设计建造“粤海铁1号”时,当时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就从安全角度考虑,提出火车轮渡“人车分离”的问题,并组织了联合考察组,就此赴国外考察了不少成熟的火车轮渡项目。

考察组了解到国外的火车轮渡并没有硬性要求“人车分离”,并结合琼州海峡的海况,船舶检验局出台了一个《琼州海峡火车轮渡暂行规定》,粤海铁火车轮渡“人车分离”作为非强制性要求,即客运列车可载客开上火车轮渡列车甲板。

但是为了保证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旅客能够安全撤离,当时通过的设计方案允许旅客在过海期间自由上下客运列车,于上层甲板设置了可供 630人休息的火车轮渡客舱,且客列运输期间,该客舱不载运散客,确保客列旅客的休息空间。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为确保琼州海峡轮渡的安全运输和良好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轮渡船只的管理和维护1. 所有轮渡船只必须符合国家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每艘轮渡船都应具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生衣、救生艇、浮筒、救生圈等,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轮渡船船体、发动机、导航设备等必要设施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二、乘客和车辆的安全要求1. 乘客必须在登船前接受安全检查,并按指定位置号顺序登船。

2. 乘客在轮渡上应保持安静,不得打闹、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乘客。

3. 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乘客严禁上船。

4. 乘客在轮渡上应听从船员的指挥,合理安排坐位和通道。

三、船舶运行和紧急情况处理1. 轮渡船只必须按照规定航线、时刻表进行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和停靠点。

2. 安全驾驶和遵循航行规则是船员的基本要求,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航行等违规行为。

3. 若发生紧急情况,船员应立即通知乘客,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乘客疏散和处理紧急情况。

四、客舱环境卫生管理1. 轮渡船客舱内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工作。

2. 船舶上禁止乘客随处吐痰、乱扔垃圾等不良行为。

3. 乘客应尽量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注意轮渡船上的公共环境卫生。

五、投诉和纠纷处理1. 若乘客对轮渡服务有任何投诉,应及时向船员提出,船员应予以耐心解答和处理。

2. 如出现乘客间的纠纷,乘客应积极配合船员进行调解,若需要进一步处理,可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

以上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规定,旨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出行,维护轮渡船只的良好秩序和服务质量。

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船舶人员管理1. 轮渡船舶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和资质,且在岗位上有一定的从业经验。

2. 船员应经过良好的培训,熟悉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能够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3. 船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酗酒、赌博或有其他不良行为。

七、电子设备使用规定1. 轮渡船上的电子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安装和检测。

琼州海峡火车轮渡客列“人车不分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及对策研究

琼州海峡火车轮渡客列“人车不分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及对策研究
学 术
琼州海峡火车轮
◎蔡海卫 湛江海事局
I J“ 人车不分离,
摘 要 : 粤海火车轮 渡 渡运 列车 时, 主要基 于航 程 较 短、 旅客人 数 多分流 时间长 、 船 舶 设 备技术 相对 较先 进以 及借 鉴德 国、 丹 麦等 类似 船舶 载 运 火车客 列也 非强制性 要求 人车分离 的先例等诸 多原因 , 实行了 ‘ 【 人 车不分离 ” 管理 方式 。 关键词 : 火车 轮渡 客列 管 理模式 利 弊分析
( 6 ) 载运 客列 时, 利 用垂 向螺杆 支
铁鞋、 车钩加 固 , 绑 扎链 条绑 扎; 营运以来, 火车 轮 渡 以货 物列 车 、 客 运 了 可供 6 3 O 人休 息 的火车 轮 渡 客舱 , 且 撑 器 、 列车、 滚装汽车、 普 通旅 客 轮 渡运 输 为 客列运输期间, 该客舱不载运 散客 , 确 主, 为旅 客 提供 侯 船和 上_ 下船 舶设 施 和 保 客列旅 客 的休息 空间 。 服务, 作 为南 北 大动 脉 发 挥 了十 分重 要
随 着 海 南建 设 国际 旅 游 岛 国家 战 火车 轮渡并 没有硬 『 生 要求 ‘ ‘ 人车分离 ” ,
( 4 ) 载运 客 列时 , 客列旅 客应 急逃
略 的 颁 布 实 施 和 不断 升温 , 通过海峡 并结合琼』 、 I ' 1 海 峡 的海 况 , 船 舶 检 验 局 生 , 中间两 股由火车 甲板 月台4 个梯 道 向 去海 南旅 游 、 经商 的客 流 量 急剧 上升 , 出台了 个 《 琼州 1 海峡 火车轮 渡 暂 行 规 汽 车 甲板 垂 直撤 离装 置 集 中站 集合 ; 两
1 .客 列丹麦 等 类似船 舶 载运 火车 客列 也非 2 . 1 现行的 ‘ 人 车不分离 ” 管 理方 式 有利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海南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3【实施日期】1996.01.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琼州海峡营业性轮渡运输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为琼州海峡轮渡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从事客渡、车渡的运输。

第四条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

海峡办根据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两省人民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二)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四)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五)查处各种违反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公司、船舶,必须经过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船公司在海南省注册的,必须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船公司在广东省注册的,必须先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持批准文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轮渡管理相关制度

轮渡管理相关制度

轮渡管理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轮渡管理,确保轮渡运行安全,维护广大乘船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营运的轮渡(含出租和经营者自有)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运营者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建立和健全轮渡运营管理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轮渡运营者应配备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人员,确保轮渡安全运营。

第五条轮渡运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对意外事故进行赔偿。

第二章轮渡经营许可证第六条轮渡运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轮渡经营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轮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延期审批或重新申请。

第八条轮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表;2. 轮渡技术参数;3. 轮渡安全设施及应急措施;4. 船员资质证明;5. 营运水域图及轮渡运行线路图;6. 轮渡保险合同及保险责任范围。

第九条轮渡经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轮渡运营者应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轮渡运营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轮渡运行线路、保养周期等。

第十条轮渡运营者应每年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轮渡经营情况,包括运营收入、运载人数等。

第三章轮渡船舶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轮渡运营者应保证轮渡船舶的船体、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能够正常运行,确保轮渡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轮渡船舶应配备合格的船员,船员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随身携带。

第十三条轮渡船舶应根据航行季节和天气状况,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轮渡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对火灾、溺水等突发情况的具体操作步骤,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熟练实施。

第十五条轮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安全记录。

第四章轮渡运营管理第十六条轮渡运营者应根据航行量和客流量,制定相应的运营计划,确保轮渡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轮渡运营者应保证船舶按时发航,不得随意取消航班,如确需取消,应提前通知乘客并进行赔偿。

海运货物运输规章制度范本

海运货物运输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运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提高货物运输效率,维护货主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海运货物运输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运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及时、准确、经济。

第二章货物运输条件鉴定第四条货物运输前,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包装、运输要求等。

第五条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确保货物运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应当依据以下标准:(一)《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桔皮书)(二)《危险品规则》(IATA DGR)(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四)《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五)《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七条承运人应当对危险货物进行专项鉴定,确保其运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货物装载与运输第八条货物装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装载货物应当遵循安全、合理的原则,不得超载、超限。

(二)装载货物应当与船舶稳性、船体强度相适应。

(三)装载货物应当避免货物之间相互碰撞、挤压。

第九条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一)确保船舶适航,保持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完成货物运输。

(三)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丢失。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四章货物交接与验收第十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第十一条收货人应当及时到港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交接过程中,收货人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符合运输合同约定。

第五章货物运输保险第十三条托运人可以自愿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协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

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粤交水[2008]123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厅2008年12月31日以粤交水〔2008〕123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加强海峡轮渡运输秩序管理,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四)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港口经营人与船舶经营人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配载运输:(一)客滚船按照船舶到达港口先后顺序安排装卸的原则。

船舶到港确定的先后顺序的排序结果,由海峡办进行监督。

在危险天气影响和实施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海峡办的临时安排。

(二)车辆过海按照到达港口码头排队先后顺序、轻重搭配进行合理配载的原则。

港口调度配载在为车辆办理运单时,必须写明装运的船舶名称,经配载的船舶必须按运单指定的车辆进行装载,船舶无权改变,船舶工作人员不能挑拣车辆,船舶不得装载已配载给其他船舶的车辆。

当因安全问题或者特别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的船长或者业务员可以向港口调度的车渡部当班经理提出调整车辆配载:1.客车载客数量超过船舶额定载客数量;2.货车载货数量超过船舶额定载重数量;3.由于车型特殊造成船舶平衡装载问题;4.其他的特殊原因须变更配载。

经港口调度配载人员核实,并经批准后,再做出调整补充配载的决定,从后来的车辆中调整补充,但是允许调整补充变更的配载量必须控制在最大不得超过10%的范围内。

(三)乘客船、客滚船过海的乘客一律要有过海凭证(包括船票、优惠船票或者赠送船票)的原则。

赠票、优惠票应当包括在客船乘客的核定范围内,确保船舶乘客不超载,以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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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01X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
届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
编推荐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
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
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
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
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
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
运输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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