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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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林规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1]15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 3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结构,推进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等文件及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林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二 章 评价 指 标
( ) 三 监督管理。
7 .项 目监督 。 省级 财政 、 业 主 林
8 技术档案 。项 目合同 、 . 实施方
案 、调查 或测试数据资料 的整理归档
情况 。
管部 门开展项 目检查 、督导 、调研情
况。
9 .档案管理规范性 。 建立档案制 度、 专人负责 、 专人专柜保存档案等情
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
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 “ 省级管 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 项 目绩效评 和“ 价参考指标” 两类 。 第五条 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 指标包括组织管理 、 资金管理 、 监督管 理 、项 目绩效 、信息宣传五个方面的
1 指标。 O项 ( ) 织 管理 。 一 组
法 、资金 管 理 制度 、档 案管 理 规 定 情
况。
包括项 目组织 、 目实施 、 项 资金使用 、
档案管理 、 实施效果等五个方面的 1 5
项 指标 。
( ) 目组 织 。 一 项
2 成果储备 。 . 省级推广项 目科技
1 组织管理。 目承担单位和参 . 项 加单位人员分工及责任落实情况 。
况。
林业科 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 目管理 , 促进项 目科学实施 ,发挥财政资金使 用效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
3 实施进度 。任务完成量 占计划 .
量情 况 。
( ) 二 资金 管 理 。
法》 财政支 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 和《
法》 财预 (0 97 ( 20  ̄6号 )《 、 中央财政林 ( 财农 [0 9 29号 )等有关规章制 2 o ]8 度,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 示范资金绩效评价 ( 以下简称绩效评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规发[2010]2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03号)精神,结合我局中央本级项目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局印)一年一月二十日○二○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部门预算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我局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我局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4]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4]6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林规发〔2014〕66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

按照中央要求,2014年中央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在面上基本推开,覆盖到各事业领域,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改革精神,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4•【文号】林规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国家林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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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规发〔2011〕25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2—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支出预算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国家林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类管理原则。

国家林业局根据评价对象的单位类型、项目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五)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国家林业局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4—(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对象为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家林业局本级管理的资金(含局本级管理由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资金)和直属单位管理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随着绩效评价制度的完善和深入,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的范围。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决策、管理和绩效三个方面,具体包括:(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项目目标内容、项目决策依据与程序、项目资金分配办法与结果等。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到位率及到位的及时性、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设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情况,制定的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5—(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产出数量与质量、产出与成本、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服务对象满意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结果实施评价;对重要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截止评价年度的项目支出完成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编制“一上”、“二上”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者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6—(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局职能及林业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率、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时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论证,制定的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者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7—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国家林业局预算单位或者项目特点而设定,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整体预算支出或者项目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指标。

—8—共性指标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确认的标准。

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根据具体项目与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样表)”中的赋值,加以确定。

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根据既定各项绩效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对所评项目进行综合计分得出。

考评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 80-89分为良,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9—(二)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预算与预算执行结果、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

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部门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财政部负责拟定全国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10—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与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负责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与项目;具体组织、指导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确定与申报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整改意见;配合财政部进行再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林业局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委托专家实施的方式(成立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织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初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一上”组织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申报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一下”通知确定绩效评价试点项目。

(三)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二上”调整申报试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调整。

(五)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将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汇总上报财政部。

—11—(六)根据财政部批复绩效评价试点项目及其绩效目标,向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批复下达试点项目绩效目标。

(七)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八)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

(九)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收集资料、审查核实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十)国家林业局各预算单位提交绩效报告。

(十一)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并向国家林业局预算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二)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十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十四)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确定与绩效目标申报的周期与节点(与部门预算编制周期完全相同):(一)“一上”、“一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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