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继承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一)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议题。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共同任务。
本文将从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探讨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方案。
一、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农村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历来备受争议,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私建房屋、转让宅基地等现象屡屡发生。
因此,政府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宅基地登记管理制度,将宅基地注册入户簿,并办理宅基地证。
同时,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宅基地或私自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政府还应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协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面积划分问题在历史上,许多农民在随意划分宅基地面积时存在短视行为,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
因此,政府需要规定宅基地面积的划分标准,合理规划农村土地利用,实现农村土地的高效和节约利用。
解决方案:制定宅基地面积划分标准,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
政府还应该合理规划和设计农村用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宅基地面积划分的浪费现象。
三、宅基地质量差异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农村宅基地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解决宅基地质量差异的问题,从而实现宅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解决方案: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建立宅基地资源评估机制,吸引相关企业介入,以提升宅基地的质量与价值。
总之,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努力。
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民应该增强他们对土地利用的理解和意识,以实现农村土地的有效管理和有效利用。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对策:
1. 土地闲置浪费:许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或仅用于种植庄稼,未能充分发挥其
潜在价值。
对策包括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鼓励农民将宅基地出租或出售给有发
展意愿的农民或企业,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建设规划不合理:一些农村宅基地建设缺乏规划,导致杂乱无章、空间浪费。
对策是加强农村规划管理,制定合理的宅基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建筑面积和
布局,确保农村宅基地的有序发展。
3. 缺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许多农村宅基地缺乏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如道路、供水、供电、垃圾处理等。
对策包括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4. 缺乏创新的利用方式:一些农村宅基地利用方式单一,缺乏创新。
对策是鼓
励农民发展农家乐、农产品加工等农村旅游和农业产业,提升农村宅基地的经
济价值。
5. 土地承包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流转困难等问题,
限制了宅基地的有效利用。
对策包括完善宅基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明确权益归属,简化流转手续,鼓励农民流转宅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解决农村宅基地利用问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民的积极参与,
通过加强规划管理、推动土地流转、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鼓励创新利用
方式以及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等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一:宅基地闲置问题农村宅基地闲置是当前农村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失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很多农户不再居住在宅基地上,导致宅基地闲置;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明确、流转困难等问题,许多农户没有充分利用自己的宅基地。
对策一: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需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首先,要明确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确保农户有充分的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宅基地产权登记制度,确保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流转的管理,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宅基地流转给有需要的农户或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为了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益,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首先,要制定宅基地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用地结构和布局,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建立宅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宅基地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宅基地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吸引农户回到宅基地上居住。
问题二: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是当前农村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不严格,许多农户在宅基地上违法建设,导致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受到严重影响。
对策一:加强宅基地规划审批为了解决宅基地违法建设问题,需要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审批制度,明确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规划审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宅基地的规划审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同时,要加大对宅基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恢复宅基地的合法性和规划性。
对策二:加强宅基地管理和监督为了防止宅基地违法建设的发生,需要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是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现象比较严重。现在农村都在搞道路“村村通”工程,一些跨村或穿村而过的硬质水泥路两侧都是耕地或者是基本农田。一些农民把建房地点选在水泥路边,导致公路、村道两旁部分耕地被占用。一些地方为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合法化”,通过规划修编调整改变了耕地性质的做法,部分耕地在这种不知不觉的蚕食中消失了。
四是国土部门监管不到位。一些乡镇基层国土所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装备缺乏,执法巡查不到位,虽然现在好多地方在村级组织设置了国土资源协管员,但是协管员的职责和执法权限受到限制,仅仅限于宣传和违法现象的汇报,但碍于农村的人情关系,很难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实施有效监管;历年来一些地方对违法用地问题处理不规范,以罚代拆、一罚了之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须拆除,但现实当中很难执行,原因是需要按照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农民建房的违法行为,往往在一个程序走完,房子也建好了,使执法成本加大,因此,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土地执法陷入两难处境。
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许多农民对宅基地所有权普遍存在着私有观念,认为宅基地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是一种私有财产;中央提出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导致一些农民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当成私有土地,随意侵占或调换建房;一些身家千万、富裕起来的农民为显排场、讲美观、图方便,舍弃老宅破屋,在村外或公路边修建新房,建起别墅,有的甚至造假山、修小园林、建游泳池,以满足自己摆阔气、高人一等的狭隘心理。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创版)目录一、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2.宅基地转让限制3.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禁止4.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复杂二、农村宅基地利用的对策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2.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3.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4.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正文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不齐全。
有些农村宅基地虽然有土地使用证,但却没有相应的地籍档案。
这种情况被称为“有证无档案”。
由于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机构合并及业务承袭,国土局应该负起责任,不能忽悠老百姓,说没档案就一推了事。
其次,宅基地转让限制严格。
农村宅基地转让只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转让和买卖,而不能对外部人员转让。
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
再者,空板无房的宅基地买卖被禁止。
土地不能买卖,只能跟房屋一起转让。
因此,空板无房的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最后,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
需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票同意后,由村里出证明,到乡派出所开户口准入证,凭此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回来落户。
这一过程较为繁琐,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充分利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首先,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地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流通性。
其次,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政府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宅基地的转让提供便利。
再者,严格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于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最后,简化成为村民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可以适当放宽村民身份的申请条件,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方便更多人享受到农村宅基地的政策红利。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宅基地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民居住和生产所需的土地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幸福感提升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还妨碍了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促进宅基地制度的良性发展。
一、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1. 审批流程繁琐。
当前,宅基地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环节众多,导致整个审批流程异常复杂。
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履行繁重的手续,包括提交土地使用证明、设计图纸等材料,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办事的难度。
2. 审批周期长。
由于宅基地审批流程复杂,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足,导致审批周期长。
农民在等待审批结果的过程中,一方面无法及时开展农田开发和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可能面临被第三方侵占的风险。
长时间的审批周期严重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
3. 审批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宅基地审批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农民在不同地方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这种不统一的标准给农民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宅基地审批的不确定性。
4. 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一些地方,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缺乏关注。
在审批过程中,一些部门可能会忽略对宅基地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导致了农田水源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
二、宅基地审批中问题的整改措施1. 简化审批流程。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可以通过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在线申请等方式,实现流程的简化和信息的互联互通。
2. 缩短审批周期。
各相关部门应划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并加强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时间在一定范围内。
同时,推行平行审批、并行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3. 统一审批标准。
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统一的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村人口流出,农村宅基地制度面临着许多难点和矛盾,需要进行改革和破解。
本文将从宅基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改革的难点,提出破解的方案和措施。
一、宅基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宅基地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的居住和生产用地问题,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长期的实践中,宅基地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清晰,导致土地的有效利用受到限制;其次是宅基地流转和交易不便利,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的灵活利用需求;再次是建设规划和管理不够科学和规范,导致农村乱占乱建现象严重;最后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充分抵押和转让,影响了农民的土地资产价值。
二、宅基地改革的难点1.土地流转问题。
目前,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建筑大多数是农民自己建造的,因此宅基地流转会牵涉到农民的利益问题,难以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2.流转补偿标准问题。
在宅基地流转的过程中,如何确定合理的流转补偿标准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价值、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要求。
3.宅基地规划和管理问题。
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管理不规范,导致乱占乱建、土地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改革的难度较大。
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转让问题。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充分实现抵押和转让,这对于农民的土地资产价值影响较大,需要加强改革。
三、宅基地改革的破解方案和措施1.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制度。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土地托管、租赁等方式,推动宅基地的流转,满足农民的土地利用需求。
3.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
可以通过科学规划、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等方式,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遏制乱占乱建等现象。
4.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转让。
可以通过土地确权、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转让制度,增加农民的土地资产价值。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工作交流|四川农业与农机/2021年6期|>>>1管理现状以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为标志,我国农村宅基地进入了规范管理阶段。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但宅基地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包括审批、规划选址、分户建房等方方面面,政府管理部门不仅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还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等。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农村户口分户。
2存在的主要问题2.1缺失专门的宅基地法律法规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没有专门性法律法规,与宅基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散落于《宪法》《民法典》《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我国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可使用的法律规范数量则更少,且层次不高,主要依靠政策调整。
从长远来看,宅基地立法的缺失,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
2.2执法职能边界不清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明确“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村村民宅基地执法部门,但纵观整部法律,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认定和违法查处范围。
同样,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和自然资源部门印发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也未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特别是占耕地)建住房的查处作更进一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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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屋是不同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两个分别存在的物,但客观实际中,这两个独立的物确需相互依存,宅基地是其上房屋存在的基础,而地上房屋直接体现了宅基地的价值,因此,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权利物,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又必须相互作用。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从上述诸多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目前对宅基地的申请、取得、转让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亦明确“公民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也就是说,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之所有权是分离的。
二、现行法律的漏洞与矛盾
对于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未分户的情况下,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可以继承房屋,继承人依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相符的,也不会存在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却面对得不到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在城市完成了大学学习,留在城市工作、定居,户口也从农村迁往城市。
这些子女如果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他们是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有资格使用宅基地?是否应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该子女已经不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当然不能取得宅基地,但却有继承的权力,如果继承其父母的房屋,那么就会在房屋私人所有权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之间产生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出务工,户籍仍然留在农村,但在城市已经安居立业,其已经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同劳动,实质上已经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
没有了共同劳动的前提,他们是否还可以基于共同分配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据统计,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已分别占68%、80%和50%。
在新增产业工人中,每新增3人,便有2个来自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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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中,能够在城市安家立业的少之又少,更多的民工则是希望赚足后回乡定居。
所以,即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单纯地按照户籍反映的成员资格来确定其是否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可能违背宅基地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产生不合理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户分为几户后,子女独立成家,新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如果继承父母的房屋是否可以一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了,不又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原则,并且在平等的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不公平性。
如果只继承房屋,而未取得房屋下的宅基地,这样是否又会在房屋私人所有权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之间产生矛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在城市生活,并置办房产,但户籍仍留在农村,那么,其是否有资格申请宅基地,或者在继承其父母的房屋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对解决上述矛盾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是否可以具体设计出这样一种制度:针对继承人不符合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首先明确宅基地和地上建筑房屋属于两个独立的权利,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取得所有权,可以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并不当然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是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相关规定的,同时,因为对该房屋下的土地并无使用权,导致继承人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应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就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继承人愿意折价将房屋出卖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或者外来者,且该外来者符合进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由该村民或外来人员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样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第二种是在没有人申请宅基地时,该继承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该宅基地,并向该继承人支付一定的金额,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该继承人将房屋出租或进行其他盈利性活动,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占用宅基地所使用的对价;如果继承人没有将房屋出租或用作其他收益,也不愿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那么,可以先由其无偿占有该房屋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其不能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还有一种是有符合条件的人申请宅基地(且集体经济组织中无其他空余宅基地)时,继承人愿意折价卖房屋当然好,如果不愿意则应对占有宅基地支付相应使用费;如果出现申请人愿意支付房款而继承人又愿意支付宅基地使用费时,建议从宅基地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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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申请人的意愿,继承人有义务交还宅基地,当然仍可要求对地上房屋价值进行支付。
宅基地作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存和生活必不可少的资料,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是和有必要的,而且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用地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耕地被用来建设商品性住房,和农村分配宅基地。
同归对宅基地规定的细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而且也是继承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得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