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张新宝 明 俊)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公众演讲.doc

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
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2]。
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
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
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
对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这应当不是个问题。
对于死者生前债务,首先要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
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参考文献:[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2]、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何宁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6]、何宁湘《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九)》。
空难理赔知识点总结大全

空难理赔知识点总结大全空难是指在飞行途中或着陆、起飞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飞机损坏的事件。
在空难发生后,受害者或其家属需要进行相应的理赔申请。
空难理赔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理赔程序繁琐,需要掌握一些相关的知识点。
以下将从空难理赔的基本流程、理赔申请的条件、理赔申请材料、受益人须知、常见问题及解答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空难理赔的基本流程空难理赔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理赔申请、理赔资料准备、保险公司审核、理赔金额确定、赔偿支付等。
具体步骤如下:1. 理赔申请:理赔申请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邮寄或者在线提交等方式进行。
在理赔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现场照片或录像等。
2. 理赔资料准备:理赔申请通过后,需准备申请理赔所需的资料,包括医疗证明、意外事故报告、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保险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事故的真实性、受害人的身份是否属实等。
4. 理赔金额确定: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理赔金额的确定,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5. 赔偿支付:赔偿金额确定后,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支付,将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家属。
二、理赔申请的条件在进行空难理赔申请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理赔。
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且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
2. 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3. 事故的真实性:理赔申请必须提供事故的真实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原因等相关证明文件。
4. 医疗证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致残的,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
5. 死亡赔偿:如果受害人因事故死亡,其家属需要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文件。
空难赔付方案

空难赔付方案在空中旅行中,航空公司的安全和安全形势是很重要的。
但是,即使在最严格的安全措施下,空难仍然可能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有义务提供适当的赔偿和补救措施。
意外事件的定义空难通常是指航班期间的飞机失事、坠落或遇到其他危险或威胁性情况。
这些情况可能导致死亡、重伤或其他类型的损害,例如财产损失或与健康相关的问题。
航空公司的责任不幸的是,很少有人会准备好空难事件的发生,因此航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提供适当的赔偿。
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航空公司有义务赔偿因空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相关损失。
赔偿方案航空公司提供的赔偿方案通常包括:1. 包括生命保险的赔付如果在空难中死亡,航空公司会向受害者的家庭支付适当的赔偿。
通常包括生命保险、丧葬支付以及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教育资金等。
2. 医疗费用赔付如果在空难中受伤,航空公司将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这可能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3. 延误和取消航班的赔付有些空难事件可能不会导致人员伤亡,但可能会导致旅客的行程受到延误或取消。
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可能会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如免费更改航班、食品和住宿等。
4. 财产损失赔付如果空难造成了旅客财产的损失或毁坏,航空公司也有义务赔偿相关的损失。
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将根据每个空难事件的特定情况而定。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赔偿金额取决于许多因素,如死亡或伤害程度、年龄、收入等。
因此,可能需要与航空公司商议并协商才能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
总结空难是一种可怕的事件,它可能对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带来长期的影响和损失。
航空公司有责任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赔偿,并尽可能缓解由这些事件引起的不便和困难。
如果您不幸成为空难的受害者,请留意航空公司的赔偿方案,以便及时获得赔偿和援助。
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

作者: 张新宝[1];明俊[2]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法学研究
页码: 139-148页
主题词: 死亡赔偿金;扶养;精神损害赔偿金;遗产继承;单纯;生活费;空难事故;剩余;优先;内容
摘要:空难事故中的概括性死亡赔偿金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与单纯的(狭义的)死亡赔偿等内容,应主要和优先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满足。
在有剩余时依次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单纯死亡赔偿金,后者可作为遗产继承。
321空难赔偿方案

321空难赔偿方案空难是一种不幸的事件,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护乘客的权益,维护航空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空难赔偿方案。
本文将探讨321空难的赔偿方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背景介绍321空难是指发生在2022年3月21日的一起航空事故,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遭遇重大伤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救援和调查工作,同时也需要面对赔偿问题。
赔偿方案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权益,还要与国内外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二、赔偿标准和范围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中国民用航空法》,在321空难中乘客和机组人员的伤残、死亡以及财产损失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和范围如下:1. 人员伤残赔偿: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伤残津贴和抚慰金。
2. 死亡赔偿:对于失去生命的乘客和机组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的死亡赔偿金及相关补贴。
3. 财产损失赔偿:乘客的行李、贵重物品和货物损失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三、赔偿程序和申请流程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以下流程申请赔偿:1. 提交索赔申请:受害者或其家属需要向事故的责任方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伤情证明、死亡证明和财产损失证明等。
2. 赔偿评估:责任方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受害者的伤情、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3. 赔偿协商:责任方与受害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金额的协商,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达成一致。
4. 赔偿支付:一旦协商达成,责任方将根据协议支付赔偿金。
四、赔偿责任方在321空难中,赔偿责任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航空公司赔偿责任:作为321空难的运营方,航空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航空公司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来覆盖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
2. 生产厂家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原因与飞机设计或生产存在缺陷有关,生产厂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监管部门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原因与监管部门的失职或疏忽有关,监管部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空难赔付方案

空难赔付方案空难是指飞机因机械故障、人为疏忽、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导致飞机失事、坠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空难不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沉重的损失,对于乘客以及失去亲人的家庭也是极为惨痛的经历。
因此,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空难赔付方案,以确保遇难者及其家属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国际惯例根据国际法规定,对于空难遇难者及家属,需要由航空公司支付合理的赔偿。
国际民航组织(ICAO)规定,除非能够证明空难是由于乘客本人或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航空公司需要向遇难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关于赔偿飞机的第三人身故害的公约》,航空公司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死亡赔偿金。
目前,国际公约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是10万美元左右,但具体数额因各国而异,大部分国家的数额在10万美元至30万美元之间。
如果空难造成乘客受伤,航空公司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等赔偿。
中国的赔付方案中国的《空中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航空公司必须向遇难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并向受伤乘客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费和康复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航空公司的赔付标准应当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根据中国民航的规定,航空公司需要根据遇难者的身份、年龄、家庭状况、受赔人的关系等因素,向遇难者的家属提供相应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受伤乘客,航空公司需要向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误工费和康复费用等,但具体赔付标准因受伤程度而异。
赔付的限制虽然航空公司需要向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乘客提供赔偿,但是根据相关法规,赔付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首先,航空公司有可能会对赔付金额进行限制。
例如航空公司可能会限制死亡赔偿金的最高金额,或者对于受伤乘客的赔付标准进行限制。
其次,如果空难是由于乘客或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航空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空难赔付方案是保障空难遇难者及其家属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规,航空公司需要向遇难者家属和受伤乘客提供合理的赔偿,以减轻其经济压力。
空难赔付方案

空难赔付方案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空难事件的发生也成为了我们不愿意但不能忽视的问题之一。
针对空难事件,如何合理、公正地对家属进行赔偿,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空难赔付制度简介我国对于空难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用航空法》和《航空运输条例》,相应的补偿方案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
一般来说,空难赔偿金额包括以下主要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补助•消费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对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具体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空难赔付方案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赔偿方案应当按照事实、法律和道义原则制定,维护受损群体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
2.统一、规范空难赔偿方案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订并颁布,应当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和对受损家属统一的赔偿程序。
3.全面、合理赔偿方案应当包括受损家属的各项合理请求,包括死亡、伤残及其后遗症等各个方面,要做全面、合理的补偿安排。
空难赔付方案的设计1.建立赔偿基金建立专门的空难赔偿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赔偿基金应当设立一定的金额,保证对受损家属的补偿支付。
2.合理认定受害人身份在补偿对象的认定上,应当参照现行法律,依据其家属的证据材料和航空公司的记录资料,确认其身份,确认事故责任方,核实其在事故中的损失,进而合理认定赔偿金额。
3.适当提高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在不断地变化,但是相对来说,还是偏低的。
我们可以适当提高死亡赔偿标准,减轻受损家属的经济负担,从而让赔偿更加贴近现实需求。
4.逐步更改保险制度航空公司应当作为投保人,为乘客购买机上人身保险等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应该更加全面,赔偿金额也应该更加合理。
同时,政府应当逐步完善保险产业法律制度,提高保障水平,规范市场行为。
空难赔付方案的展望随着航空业的发展,空难事件的发生不再是不可避免的。
相信未来,我们将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赔偿机制,让受损群体更加满意。
同时,到了一定的阶段,我们还可以考虑将赔偿机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它行业,让人们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有保障和安全感。
空难赔付方案

空难赔付方案随着航空业的发展,空难事件也时有发生。
在发生空难事件后,航空公司应该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
本文将介绍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及保险公司提供的赔付方案,并对相关赔付标准进行解释。
航空公司赔付方案航空公司在赔偿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基于承运合同。
如航空公司在过程中出现了任何过错,如机械故障、误操作等,航空公司应负责赔偿。
当然,如果发生空难事件,航空公司应该给予更多的赔偿,甚至涉及到人道主义援助方面。
1.人身损害赔付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需要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人身损害赔付。
根据死亡、伤残程度、年龄、工作能力等不同情况的不同补偿标准,对于死亡的受害者,航空公司应支付固定死亡赔偿和丧葬费,同时根据患者的年龄、职业、收入、生活状况等因素赔偿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伤残受害者,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补偿。
2.行李损伤赔付如果受害者的行李在事故中丢失、被损坏或延误,航空公司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航空公司在对行李进行处理时需遵守国家有关的航空运输规定,对于行李的丢失、损坏、延误,航空公司应赔偿受害者的行李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付方案对于受害者或其家属,如果他们购买了航空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的内容向其赔偿。
通常,保险公司在飞行时覆盖以下几种风险:1.灾难性事故包括飞机坠毁、爆炸等。
2.航班延误包括天气原因、维修原因等。
3.行李遗失包括行李晚到、行李丢失等。
保险公司对不同的险种和保额有不同的赔偿标准,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计算。
空难赔付标准关于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各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同。
例如,在美国,空难事故赔偿有《航空事故严格责任法》和《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根据规定,航空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受害者应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在中国,根据《空中运输条例》和《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空难赔偿也有一定的规定。
在空难赔偿的计算中,应该考虑受害者的年龄、收入、家庭状况等因素,应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合理的计算,以得到合理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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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概括死亡赔偿金性质及相关问题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明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8-14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遗产内容提要: 空难事故中的概括性死亡赔偿金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与单纯的(狭义的)死亡赔偿等内容,应主要和优先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满足。
在有剩余时依次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单纯死亡赔偿金,后者可作为遗产继承。
一、案情简介甲于1997年两次向林某借款,共计30万元。
1997年9月3日,甲在境外乘坐越南航空公司飞往柬埔寨的航班因空难而死亡。
甲的妻子詹某继承了遗产,并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
越南航空公司共支付了67206美元的赔偿金(指明不包括已向死者家属预支的金额及丧葬费在内)。
郑父于1998年死亡,死亡前立有遗嘱:其遗产由其子郑乙、郑丙继承。
1999年10月,越南航空公司支付34706美元给詹某,其余赔偿金支付给郑乙和郑丙。
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詹某、郑乙、郑丙偿还郑某的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航空公司的概括死亡赔偿金可以继承,判决詹某、郑乙、郑丙偿还原告林某的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定航空公司的赔偿应作为甲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詹某和郑父继承。
由于郑父在航空公司赔偿之前已经死亡,发生遗产的转继承,郑甲应当继承的部分由其子郑乙和郑丙继承(遗嘱已经公证)。
因此,詹某、郑乙以及郑丙应当在各自继承的数额范围内清偿郑某生前所欠林某的债务。
二审法院判决后,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就“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向在京民法专家征求意见。
本案所涉及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在民法理论上素有争议。
这首先是因为我国现行涉及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较多,在其内涵、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问题上规定不相一致。
学界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亦不统一,以致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继承未有定论。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人手,结合学界理论观点和相关立法例,对死亡赔偿金尤其是空难概括性死亡赔偿金的相关争议问题展开讨论。
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至147条对民法通则第119条进行了细化,其中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见,民法通则并没有单独提出死亡赔偿金或类似的概念,此时的死亡赔偿是概括性的,除医疗费等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第2款规定:“(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51条第2款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为生命权受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可见法释[2001]7号将致人损害的死亡赔偿金视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形式,采取的是概括主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7条第1款、第3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贴偿义务人己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规定:+(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受益人。
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4.其他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少计1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4部分第1条:“收人损失。
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人水平计算的收人损失。
收人损失=(年收入一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十退休收入×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人的25 %—30%。
"此外,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并没有就公民受侵害后所得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做出规定,上引两条是关于遗产的范围和转继承(本案涉及转继承问题)的规定。
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准确定性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继承的间题。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征:(1)名称不统一。
有称死亡赔偿金的,有称死亡补偿费的,有称死亡补偿金的,较早的法律法规中则根本没有相应名称的规定。
(2)内涵不一致。
区别主要在于是狭义的死亡赔偿金还是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后者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一切费用;而前者仅指单纯的“死亡赔偿金”。
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是狭义的或单纯的死亡补偿金)。
(1)(3)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差异较大。
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作用及性质(一)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
认为死亡与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固然同时发生,但在质量上有由民事权利能力存在趋于不存在的转化过程,故加害人可以因生命权被侵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
(2)2.加害人赔偿义务说。
认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不因被害人的死亡而消灭,所以被害人得受赔偿的地位,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
(3)3.同一人格代位说。
认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二者的人格在纵的方面相连接,而为同一人格,因而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4)4.间隙取得请求权说。
认为受害人从受到致命伤害到其生命丧失之时,在理论上总是有一个时间间隙,在这个间隙中,被害人是有权利能力的,故可以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人得为继承。
(5)5.“双重受害人”说。
认为在侵害生命权的场合存在双重受害人,一重受害人是生命权丧失之人,另一重受害人就是因救治、丧葬受害人而受到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
死者的近亲属是因为侵害生命权的事实直接取得赔偿请求权,而不是由于继承而取得这种请求权。
(6)上述五种观点大致可归为两类:一是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本身的救济,近亲属仅仅是从被害人处继承了死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死者既然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