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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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

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

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在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人员死亡时由责任方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一笔赔偿费用。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在分配赔偿金时会优先考虑,而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则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分配。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为配偶占比最高。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赔偿配偶和子女的赔偿金中,配偶应占一半,子女平均分剩下的一半。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都是基于维护家庭利益和配偶权益的考虑。

除了亲属关系外,赔偿金的分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受害者的年龄、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保证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在分配赔偿金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利益和亲属权益,确保受害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

也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通过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读者能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有更清晰的了解,为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指在意外事故或犯罪行为中导致人死亡时,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或指定受益人的款项。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并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在中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一般遵循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因他人过错致死的受害人,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有权要求受害人的赔偿金。

意外身亡的赔偿金标准

意外身亡的赔偿金标准

意外身亡的赔偿金标准
意外身亡的赔偿金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赔偿金标准:
1. 医疗费用:包括事故发生时至死亡时的医疗费用。

2. 丧葬费用:包括殡仪馆费用、火化费用、墓地费用等。

3. 抚养费用:对于死者家庭中依赖其经济支持的人员,可能会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以补偿家庭经济支持的丧失。

4.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死者过去的工资收入、工作年限等因素,可能会支付一定的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

5. 精神抚慰金:为亲属提供精神上的抚慰和安慰,可能会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标准可能会根据个人情况和事故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此外,赔偿金的金额也可能会受到法律、保险合同等因素的限制。

因此,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保险公司以获取准确的赔偿金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因他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对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赔偿主要是指对于死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死者的丧葬费、赡养费、抚恤金等。

精神赔偿则是指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赔偿方面,对于死者的丧葬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死者的赡养费和抚恤金,根据死者的家庭状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计算,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赔偿方面,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赔偿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及时关注江西省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意外死亡事件时,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赔偿标准,保障自身的权益。

最后,作为文档创作者,希望大家在阅读本文档时能够对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死亡赔偿制度,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总之,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标准,其中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希望本文档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

一、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

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

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有以下特点:1、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

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依据引言职工的死亡是一件非常悲痛的事情,对于职工的家庭和社会来说,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死亡赔偿标准及其依据,以确保职工家属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本文将介绍职工死亡赔偿标准及其依据的相关信息。

1.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抚恤金。

1.1 死亡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死亡的职工,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死亡赔偿金 = 月平均工资 × (1 + 工龄 × 0.5)月平均工资是指在过去12个月中,职工实际工资的平均数。

工龄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最低标准为职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2 丧葬费根据《劳动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如下:在城市工作的职工,丧葬费标准为该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在农村工作的职工,丧葬费标准为县级行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1.3 抚恤金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死亡职工的抚恤金。

抚恤金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自行确定。

2. 职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依据职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职工死亡赔偿标准的依据是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对职工的死亡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职工死亡赔偿标准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对职工的死亡赔偿做出了补充性的规定。

2.2 省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死亡赔偿标准中涉及到的月平均工资和丧葬费的最低标准是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的。

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死者年龄、职业、收入水平以及受益人的经济状况等等。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死亡赔偿标准:
1. 死者的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死者的配偶和子女是第一批可以获得赔偿的受益人。

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死者的收入水平和人数而定,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

此外,还包括父母、祖父母等亲属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2. 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
通常情况下,死亡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死者过去一年或者三年的收入水平来确定。

如果死者有工作,赔偿金额将包括他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

如果死者是无业游民,赔偿金额将是其生活费用的合理支出。

3. 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
死亡赔偿可以分为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情况。

民事赔偿是指受害人或者受益人直接向侵权人索赔,而刑事赔偿是指受害人作为犯罪的被害人向国家申请赔偿。

一般情况下,刑事赔偿标准较低,只能作为民事赔偿的补充。

4. 精神损失抚慰金:
在部分案件中,受益人可能在经历了家庭成员死亡的痛苦后,还会受到精神上的伤害。

此时,可以申请精神损失抚慰金,用
于弥补受益人的精神损失。

总的来说,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的,涉及多个方面的考虑。

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受害人或者受益人经济上的补偿,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并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一定的保障。

因此,确保死亡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是非常重要的。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当车祸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赔偿问题是必须要面对的。

尤其是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更加复杂和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保险、道德等多个角度来探讨车祸一人死亡赔偿的标准。

一、法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刑事赔偿程序中获得赔偿。

因此,当肇事方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被害人或其家属还可以通过刑事赔偿程序获得赔偿。

二、保险角度在车祸一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方是否有相关的保险可以进行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此,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肇事方的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当车祸造成一人死亡时,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2.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收入等因素,由保险公司根据民间司法实践和社会公认的标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只能赔偿一定的金额,赔偿标准往往无法满足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实际需要。

因此,肇事方还应当购买商业车险,以便在车祸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全面和充足的赔偿。

三、道德角度车祸造成一人死亡,赔偿标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和保险来确定,但在道德层面上,肇事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

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

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逐渐老龄化,死亡赔偿金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个人死亡事件中,由保险公司或相关赔偿机构向死者的家属支付的金钱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家属的经济利益,也反映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认知和保护。

二、当前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存在一些问题:1.金额过低:当前死亡赔偿金标准相对较低,无法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家属的合理权益。

2.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性和公平性。

3.缺乏更新机制:目前的赔偿标准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和通货膨胀,长期以来未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2024年应当制定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三、制定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原则在制定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足以保障被保险人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不会因失去经济支持而陷入困境。

2.公平公正: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少地区差异,并确保各个保险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赔偿。

3.与时俱进:新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通货膨胀,定期进行调整,保持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4.考虑赔付能力: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平衡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与家属的合理权益,避免因高额赔偿金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或破产。

四、建议的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针对以上原则,我提出以下建议的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1.基本赔偿金:由于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基本赔偿金可以根据地区差异做出适度调整。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平均半年生活开支水平,可以制定地区性的基本赔偿金。

–一线城市:每年30万元;–新一线城市:每年20万元;–二线城市:每年15万元;–三线城市及以下:每年10万元。

2.补充赔偿金:针对高收入人群,可以设立补充赔偿金制度。

对于被保险人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高基本赔偿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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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各国立法选择,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

同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了探索,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对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收入损失赔偿;计算标准一、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及历史发展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也就是说,它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

各国民事立法于司法实践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绝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害,加害人无需向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其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即亲属的赔偿。

这些亲属有权就其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而提起诉讼。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一直不能定论,主要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精神抚慰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逸失利益”赔偿说认为,现有立法将死亡赔偿金分为积极损失赔偿和消极损失赔偿。

而逸失利益就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即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死亡时,失去的今后可能得到的利益,属于期待权,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

基于这种观点,学界又有两种学说:“抚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抚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这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

而赔偿范围就是被抚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抚养费的份额。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

据此说法,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际上是采取的“继承丧失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死亡赔偿金可以界定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请求权人只能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非被抚养人。

二、对各国死亡赔偿金立法模式的探讨死亡赔偿金确立后经历的历史性变革是在罗马的《卡马威刑法典》时期,这时死亡赔偿金的范围由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扩大到要赔偿因生命权受损害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

这一制度后来被《德国民法典》所支持,其第847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和健康,或剥夺他人自由者,被害人所受侵害虽非财产上的损失,亦得因受损害请求赔偿相当的数额。

”可见,德国对死亡赔偿金采取了“抚养丧失说”这一观点。

除德国、日本外,英国、美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观点。

例如,按照美国各个州通过的《不当死亡法》,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权就因受害人的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幸存者的损失”(loss-to-the-survivors),即被抚养人有权就受害人生前对其所在的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

日本在死亡赔偿问题上的态度比较特殊。

《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第709条,“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第710条,“不论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情形,依前条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者,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亦应赔偿。

”第711条是对侵犯生命权的赔偿的规定,即“害他人生命者,对害他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虽未害及其财产权,亦应赔偿损害。

”学界就此也争论了近一个世纪,存在“继承肯定说”与“继承否定说”两种学说。

前者主张死者本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债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后者则否定前者的主张。

但总体上看,《日本民法典》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

三、我国在死亡赔偿金制度方面的立法选择中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还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因此,死亡赔偿金在当前的民事立法中经常出现修正调整。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为界,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经历了“家属抚恤制度”和“间接赔偿制度”两个阶段。

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1979年开始),我国死亡赔偿制度采取的是“家属抚恤制度”,即不采取赔偿未来损失的原则,只考虑赔偿后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

如果间接受害人在赔偿前已经达到了这种生活水平,则不予赔偿。

由于国情所限,这种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一时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极少,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引发严重问题。

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算起,我们可以对这些不同时期、不同法律中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做一总结和整理。

它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时期:第一,《民法通则》的制定。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其中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对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规定的并不完善。

第110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由于这一条文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死亡赔偿数额极低的情况。

假如一个人死亡,生前没有需要抚养的人,就无须赔偿生活费,甚至在立即死亡的情况下,连医疗费也不用赔偿。

按照第119条的规定,致人死亡比致人伤害要赔得更少,这引发了现在都存在的“撞伤不如撞死”的道德危机。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制定。

由于缺失对死亡赔偿的规定而引发的问题到1989年便显得更为严重。

于是,1991年在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第37条对死亡补偿费的赔偿项目做了规定。

即“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它为受害者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这也就是前文所指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发展的关键点。

第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

1993年《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一次提出了抚恤费,但在2000年修改时删除了这一规定,而第44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

同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从而完成了死亡补偿费到抚恤费再到死亡赔偿金的转变。

第四,《国家赔偿法》的制定。

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在死亡赔偿的问题上有了很大进步。

该法第27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死亡赔偿标准比以前提高了1倍,极大的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第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

该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属性从“物质性”转变为“精神性”,把死亡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抚慰金的一种。

2002年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遵循了这一原则,只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再规定死亡赔偿金。

第六,《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制定。

2003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把死亡赔偿金从精神属性转回到物质属性上,并把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死亡赔偿的并列赔偿项目。

由此可以推断该《解释》实际上采取了“继承丧失说”。

理由是:在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致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解释》仍采取“抚养丧失说”,将使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相冲突;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较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近亲属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因此需要再规定死亡赔偿金;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对受害人未来预期收入的赔偿,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保持一致。

该《解释》的29条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就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可以看出,该《解释》以人均收入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显然采用的是“定型化赔偿”。

“定型化赔偿”是指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平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与这种方法相对的是“差额赔偿”。

“差额赔偿”是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费用增加或者财产减少的算术差额作为赔偿依据的原则。

这两种赔偿标准在我国立法实践中都有所体现。

四、完善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思考及建议对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给予一定救济是必需的。

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定型化赔偿”的原则,“同命不同价”的悲惨案例也时有发生。

这引起了我国法学界乃至普通民众对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

我们有必要对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反思,同时对完善这一制度做一研究。

(一)对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反思第一,死亡赔偿金性质定位不一、称谓不一、法出多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可以看出,本《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而2003年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确定为收入赔偿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位不一,这就造成各法律条例对死亡赔偿金的称谓不同。

有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抚恤金、精神抚慰金等多种说法。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制度。

这体现在法律层面有,《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行政法规、规章层面,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在司法解释层面,有《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

第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多样化。

首先,户籍制度的存在产生了当前城乡赔偿的差距。

尽管城乡收入存在差异,但具体到个人就不能一概而论。

城市居民中有低收入者,农村居民里也有高收入者。

若只根据户籍计算赔偿金数额,这显然是不平等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更不利于审判实践,容易造成“同命不同价”的后果。

这也是人们争议的焦点所在。

其次,国籍标准。

2005年2月28日我国加入《华沙公约》,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在这两个规定的对比中不难看出,受害人因国籍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赔偿额度。

再次,年龄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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